2021-12-22 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
系统发布时间:2021-12-22 17:45
质疑供应商:湖南青果软件有限公司
地址 : 长沙市三一大道526号旺德府恺悦国际大厦16层
邮编:410100
授权代表:覃明刚
联系电话:18683722633
质疑人( 湖南青果软件有限公司 )认为“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教务管理系统)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0101202101770)”的成交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于2021年12月14日向我公司提出书面质疑函,我公司依法予以受理 。本项目于2021年12月16日组织原磋商小组对本项目质疑事项协助答复。
质疑事项: 评审小组(磋商小组)将我司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存在严重违规。
(1)从“评审过程-报价汇总分”分析,我司报价60万和四川环球标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报价(推算为63万左右)、正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报价(推算为63万左右〉相近,并没有明显差异,不应因“备注: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青果软件有限公司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的报价”,而被“磋商小组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低多少算是明显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的报价?难道在参加投标时,不应该根据项目核算的预期成本以及市场战略等综合因素考虑报价,而是为了避免被评审小组认为“明显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的报价”,我司就应该和其他供应商协商最后的报价吗?或者贴着预算报较高价格?这是明显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公开鼓励供应商报高价甚至串通报价!
(2)从我司和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一起被要求书写《问题的澄清》并一起被“磋商小组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分析,我司报价和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报价也相近,怎么评审小组就认为“湖南青果软件有限公司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的报价”呢?难道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也不算其他有效供应商?难道湖南青果软件有限公司报价明显低于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报价了吗?低多少算是“明显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的报价”?这反映出评审小组的逻辑混乱,具有明显的偏向性,明显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和第二十五条,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也明显违反了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小组的义务“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
(3)从下面事实依据中我司授权代表在《问题的澄清》里回答的2点内容来看,我司已经充分证明了我司就本项目报价的合理性。请问评审小组从哪条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哪个物价局核算出的成本数据得出我司的报价不具有合理性?这明显反映出评审小组未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有效评审,而是胡乱评审,具有明显的偏向性,明显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条!也明显违反了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小组的义务“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
针对质疑事项,回复如下:
根据原磋商小组对本项目质疑事项协助答复,经原磋商小组核查,根据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附表》第11条,磋商小组要求湖南青果软件有限公司、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其最后报价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并对上述两家公司的书面说明材料进行了审核,磋商小组一致认为该两家公司的最后报价及书面说明材料不符合《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第三十一条以及《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防范和惩处政府采购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通知》(川财采〔2017〕63号)第一条第(三)项等规定,且不能有效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因此,对上述两家公司的响应文件做无效响应处理。评审结果已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了公示,评审无误,质疑事项不成立。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的关注和参与。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宏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1年12月 21 日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