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叁年。合同一年一签。
每月凭有效发票和维修结算单按实结算,由区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最终结算金额不超过本项目采购预算上限。
5.2.1乙方应当做到“四优”:时间优先、维修优质、服务优秀、价格优惠。不得变相提高材料费、管理费、工时量与工时费价格。
5.2.2经乙方维修的车辆,应符合汽车维修行业规定的质量管理要求,并满足如下质量保证期(若乙方的质保期承诺高于此标准的,按其承诺执行)的要求:一级维修,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10天内;二级维修,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30天内;大修,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100天内。
维修设备、车辆的质保期,按行业规定执行。质保期内,凡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乙方应及时无偿进行修复,对造成送修单位车辆安全事故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5.2.3乙方应确保设备、车辆维修保养中所使用的零配件为正厂零配件,车辆重要零配件(发动机、离合器、变速箱、转向系统、刹车系统、灯光系统等)的使用应有甲方的签字确认。需使用副厂零配件的,应事先告知甲方并做好记录,在取得甲方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甲方有权在必要时组织物价及技术监督部门对乙方所购进的用于设备、汽车维修配件的质量和价格等进行检查。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的规定,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进行验收,由甲方组织验收,甲方有权对乙方维修服务所产生的维修费用进行审核,甲方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乙方维修服务所产生的维修费用进行审核。
按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执行
6.1乙方应实行二十四小时维修接待及故障设备与车辆现场施救工作。接到甲方电话指令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抢修,重要与特殊关键时期,应派专人携带维修工具在施工现场待命,以便随时抢修。故障设备与车辆需送维修点维修的拖车费用,由乙方负责。
6.2场地设备要求:乙方应在雨花区行政区域内有能进行维修工作需要的固定经营服务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
6.3人员配备:本项目维修人员不少于10人(至少包含机修、电工、油漆、焊工等),检测人员2人。
按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