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分项名称
服务内容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年
1
京式中隔离护栏
开福区三一大道以北范围内主、次干道、支路、辅道、人行道上的京式中心隔离护栏、京式机非(自行车)护栏、不绣钢圆柱护栏、波形护栏、人行消能防撞护栏、T160、300、870水泥梁及绿化隔离梁、百川人行护栏、PU 警示柱、防撞柱(含反光柱、横道柱)、防撞桶等的全面清洗
。
米
47178
0.11元/米/次
1894196.7
2
京式机非(自行车)护栏
5490
0.09元/米/次
180346.5
3
不锈钢圆柱护栏
12614
414369.9
4
波形护栏
1200
39420
5
人行消能防撞护栏
0
0.12元/米/次
6
T160、300、870水泥梁及绿化隔离梁
7875
258693.75
7
PU警示柱、防撞柱子(含反光柱、横道柱)
根
455
0.1元/根/次
16607.5
8
百川人行护栏
套
648
0.08元/套/次
18921.6
9
防撞桶
个
286
0.08元/个/次
8351.2
10
其它
项
/
21581.75
合计大写:人民币贰佰捌拾伍万贰仟肆佰捌拾捌元玖角整
2852488.90
开福区三一大道以北范围内主、次干道、支路、辅道、人行道上的京式中心隔离护栏、京式机非(自行车)护栏、不绣钢圆柱护栏、波形护栏、人行消能防撞护栏、T160、300、870水泥梁及绿化隔离梁、百川人行护栏、PU 警示柱、防撞柱(含反光柱、横道柱)、防撞桶等的全面清洗。
本项目服务期限为3年,合同一年一签,本合同履行期为第一年。
5.2.1乙方清洗后的交通设施目测无污渍、擦拭无积垢,秩序整齐划一。
5.2.2乙方按《开福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道路交通隔离设施清洁维护项目考核办法》进行清洗保洁。
5.2.3乙方按长城管委【2023】32号文件《关于加强城区有关环卫专项车辆规范作业管理的通知》规定时间对交通隔离设施进行清洗保洁,原则上每天清洗一次,如遇交叉污染需对交通隔离设施进行补洗。
5.2.4乙方人员配备要求:需配备1名项目负责人、1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名日常内务管理人员、驾驶员6名、随车清洗员7名为本项目提供服务,乙方根据交通隔离设施新增需求响应甲方要求增加相应清洗人员。
5.2.5乙方配备的车辆和设备符合相关作业规定和要求,实行人工加机械洗抹的作业方式清洗本区域内交通隔离设施,具备专业护栏清洗车3台,清洗车(兼水车功能)1 台,养护车(不低于 1 吨)2台,督查车1台等供本项目使用,乙方根据交通隔离设施新增需求响应甲方要求增加相应作业车辆。
5.2.6乙方作业期间必须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摆放反光锥,项目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身着统一的反光背心,必须服从现场交警指挥,作业车辆必须印有统一标识,并装有警示灯。
5.2.7乙方在清洗保洁中必须遵守安全作业有关规定,项目维护期间造成的安全事故和损失,一概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乙方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造成自身或其他任何一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与甲方无关,若因此导致甲方被追究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5.2.8 乙方配备车辆不得从事本服务项目外的工作。
5.2.9 乙方配备的所有车辆应同时服从甲方进行合理(用途仅限开福区道路交通隔离设施维护清洗)调配和使用。
5.2.10 乙方投入该项目作业人员、车辆纳入平台监管,监控设备的参数需满足智能平台的对接需求,费用由乙方自理。
5.2.11 技术服务要求
5.2.11.1甲方对乙方作业质量进行督查考核,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和调度。
5.2.11.2乙方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2.11.3乙方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在开福区辖区内项目所在地设置固定办公地点和集中停放车辆的场所,规范管理作业车辆,避免乱停乱放现象,保持车辆车容车貌整洁。
5.2.11.4乙方的机械设备和人员配备根据招投标文件配备使用,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换,若存在不一致或弄虚作假的行为,甲方将要求乙方书面说明原因,因此为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投入该项目作业车辆纳入开福环卫平台监管系统,监控设备的参数需满足智能平台的对接需求,按采购人要求喷涂统一标志,保证仅用于本项目。
5.2.11.5新增交通隔离设施无条件列入乙方的工作服务内容,乙方根据交通隔离设施护栏新增需求增加相应作业车辆。
5.2.11.6乙方相关车辆、设备等应满足交通隔离设施安全生产要求,定期清洁、保养和检修,保证正常运行。
5.2.11.7乙方须加强维护作业的组织管理,所有工作人员须遵守文明作业、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如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5.2.11.8如遇不可抗力因素(雨、雪冰冻天气等),温度低于3℃(含3℃)桥梁、迎风口禁止清洗维护作业。低于1℃(含1℃)时,全面禁止作业,雨雪停止气温回升后须将所有护栏进行补充全面清洗(因天气原因不出车作业不纳入考核)。
5.3.1采用简易程序验收,由甲方自行组织,采用分期验收的方式,每次付款前组织验收;
5.3.2验收依据:包括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详见附件《开福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道路交通设施清洁维护项目考核细则》)。
5.3.3验收标准
(1)每月的考核结果是否达到要求,且每扣1分按100元进行扣款;
(2)乙方的机械设备和人员配备根据招投标文件配备使用,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换;
(3)支付金额根据考核得分结果和政府采购合同为依据按季度进行支付;
(4)乙方连续三个月扣分达到40分及以上,乙方必须进行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至甲方;
(5)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6)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7)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交通设施维护和保洁考核办法》考核结果纳入月度考核。
5.3.4在验收过程中对履约情况争议问题,争议提出方有义务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材料,双方首先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无果可经双方同意后提交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裁决。
5.3.5验收过程中若甲方需外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验收,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若由于争议问题需外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的,验收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5.3.6采购人有权利享受到招投标文件和合同中相应的服务,且同时需履行合同按时付款的义务;乙方应按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积极履行相关服务,未按要求进行或未达标应根据甲方的整改意见及时整改,对于验收结果有权提出异议。具体履约验收方案按附件3:《交通隔离护栏清洗服务项目履约验收方案》执行。
6.1甲方对乙方作业质量进行督查考核,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和调度。
6.2乙方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3乙方在项目所在地设置固定办公地点和集中停放车辆的场所,规范管理作业车辆,避免乱停乱放现象,保持车辆车容车貌整洁。
6.4乙方投入该项目作业人员、车辆须纳入开福环卫平台监管系统,监控设备的参数需满足智能平台的对接需求,按采购人要求喷涂统一标志,保证仅用于本项目。
6.5乙方加强维护作业的组织管理,所有工作人员须遵守文明作业、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若乙方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造成自身或其他任何一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与甲方无关;若因此导致甲方被追究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6.6甲方有权利享受到招投标文件和合同中相应的服务,且同时需履行合同按时付款的义务;乙方应按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积极履行相关服务,未按要求进行或未达标应根据甲方的整改意见及时整改,对于验收结果有权提出异议。
11.1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负责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11.2乙方在承包期间内不得将本项目转包他人。乙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本合同约定进行转包、经甲方要求整改拒不整改等情形,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不支付相应费用,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3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