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娄底市水利局关于其他保险服务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金额
1.58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2/07/28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娄底市水利局关于其他保险服务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娄底市水利局关于其他保险服务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1400953000016572238 )采购已经结束,现将采购结果公示如下: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娄底市水利局关于其他保险服务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1400953000016572238
项目联系人:肖娄花
项目联系电话:/
采购计划信息:
项目所在行政区划编码:431399
项目所在行政区划名称:娄底市本级
报价起止时间: -
二、采购单位信息
采购单位名称: 娄底市水利局
采购单位地址: 湖南省娄底市乐坪大道607号
采购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陈娟:18907381002
采购单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006498516
采购单位预算编码:0406401
三、成交信息
成交日期:2022年7月28日
总成交金额(元):15800 (人民币)
成交供应商名称、联系地址及成交金额:
序号 | 成交供应商名称 | 成交供应商地址 | 成交金额(元) |
1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 | 湖南省娄底市娄底市娄星区湘中大道与扶青路交汇处东南角怡河园4栋3楼301、302、303、304 | 15800.0 |
四、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五、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成交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元) | 成交金额(元) | 报价明细 |
1 | 天地行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 1 | 15800.0 | 15800.0 | 报价明细:0323730111220220000030.pdf0323730111220220000030.pdf 需求响应:响应,团意险:投保人数79人,保费200元/人,合计保费15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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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运费】 | 1 | 0.0 |
六、保证金金额、收款银行、用户名及卡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更多咨询报价请点击:
https://hunan.zcygov.cn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团单)
投保单号:0323730111220220000030
投保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娄底市水利局营业执照11431300006498516X
投保人住所:娄底市娄星区乐坪大道东607号
被保险人:详见附件清单。
保障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
保险期间:自北京时间2022年08月07日00时00分00秒起至2023年08月06日24时止
投保人行业类别:水利管理业
方案人数职业类型职业风险等级保险责任明细
意外医疗每份保额20000.00元
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意外医疗免赔额100.00元
意外医疗给付比例90%
意外住院津贴累计赔偿期限180天
中国共意外住院津贴每日住院补助60.00元
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补助保险
产党机意外住院津贴期满后最大给
60天
A付天数79关和国1
家机关职
营运飞机意外身故、残疾、
员(内勤)天地行交通意外伤害保险营运飞机400000.00元
烧烫伤每份保额
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每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000.00元
份保额
天地行交通意外伤害保险营运水上交通营运水上交通工具意外身
400000.00元
工具故、残疾、烧烫伤每份保额
单人投保份数:1份被保险人数:79人
保险金额总计:(大写)捌仟壹佰肆拾叁万叁仟贰佰元81433200.00元小写
保险费总计:(大写)壹万伍仟捌佰元15800.00元小写
伤残表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JR/T0083-2013)(保监发〔2014〕6号)
条款适用:《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补助保险条款》、《天地行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团体人身意
外伤害保险条款》
Text特别约定:
其他: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在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进行治疗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保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由被保险人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人民币100元绝对免赔额后按90%赔付。2、本保单被保险人为2019年《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类别表》中1-3类人员。,如果出险时被保险人实际从事的工作的职业类别高于投保时告知我司的职业类别,我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职业类别鉴定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类别表》为准。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特别约定:本保单适用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延迟报立案特约: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及时通知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的,应于身故后的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机体损伤,应于事故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人。
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诉讼付款方式:趸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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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单号:0323730111220220000030
投保须知:请您仔细阅读背面的保险条款,尤其是黑体字标注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听取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说明合同的内容,以及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如对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说明不明白或有异议的,请在填写本投保单之前向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进行询问,如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未作说明的,请勿在本投保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在投保本产品前您应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具体如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保险公司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声明与授权:
1、本人认真阅读了本次投保的所有保险条款、特别约定等内容和说明,已经了解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并充分注意到其中
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均已经明了,本人均无异议。
2、本人对本投保单、与投保单有关的各份问卷及文件均确定无误。若有不符,贵公司有权依据合同条款的约定解除本保险
合同。
3、贵公司对本保险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公司同意承保且本人缴付全额保险费后开始生效。
4、本人认可本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此后提出的变更内容均以贵公司经正式程序修改或批注的内容为准,其他任何人通过
其他形式进行的变更,贵公司不需负任何责任。
5、为提供保险服务的需要,本人授权:贵司可通过知悉本人信息的机构查询与本人有关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保、承保、理赔、医疗信息等);贵司及与其具有必要合作关系的机构均可对上述信息进行合理的使用。为确保信息安全,贵司及其合作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并承担保密义务。
尊敬的客户,为了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将以下黑体字内容,在下放横线内进行手书,以表明您已了解投保内容:
本人确认收到本次投保的《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补助保险条款》、《天地行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条款,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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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日期:2022-07-27投保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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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单号:0323730111220220000030
61A罗次文居民身份证432501197303040016公务员1030800.00200.00法定432501197303040016
62A王刚居民身份证42112719851029475X公务员1030800.00200.00法定42112719851029475X
63A肖志锋居民身份证432501197606200013公务员1030800.00200.00法定432501197606200013
64A颜壮志居民身份证43250119710117055X公务员1030800.00200.00法定43250119710117055X
65A康雄居民身份证43252219871127001X公务员1030800.00200.00法定43252219871127001X
66A石凌居民身份证432501197710190062公务员1030800.00200.00法定432501197710190062
67A李庆祥居民身份证432522197401128021公务员1030800.00200.00法定432522197401128021
68A朱敏玲居民身份证432501197510140044公务员1030800.00200.00法定432501197510140044
第5
69A周灿居民身份证432501198907032011公务员1030800.00200.00法定432501198907032011
70A罗志阳居民身份证432522197601083737公务员1030800.00200.00法定432522197601083737
页,共
50A凌琳居民身份证432522199011048746公务员1030800.00200.00法定43252219901104874671
页72A邵斌居民身份证432501199210094014公务员1030800.00200.00法定432501199210094014
73A罗曾柯居民身份证432501199709140032公务员1030800.00200.00法定432501199709140032
74A李曼雯居民身份证210113199506280028公务员1030800.00200.00法定210113199506280028
75A唐慧婷居民身份证430381199710111027公务员1030800.00200.00法定430381199710111027
76A陈雯瑞居民身份证432501199610140040公务员1030800.00200.00法定432501199610140040
77A凌正杨居民身份证432522197606042317公务员1030800.00200.00法定
78A戴爱斌居民身份证432524197612083217公务员1030800.00200.00法定432524197612083217
79A廖欣居民身份证432503198607210616公务员1030800.00200.00法定432503198607210616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天安备-健康[2014]主6号)
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
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
凡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均可成为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投保人
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其投保人
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得低于5人。
第四条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
生之日起180天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或二级以
上医院进行治疗,因生命垂危可实行就近急诊救治原则,待生命体征稳定后转入二级或二级
以上医院诊疗,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保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
销的由被保险人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人民币50元绝对免赔额后,按90%的比
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未满180日,且仍需继续治疗的,保险人所负给付保
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
日止,最长以60日为限。
三、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一次或
者多次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终止。
四、医疗费用保险补偿原则
1、本保险合同中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为医疗费用保险,适用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通
过任何途径(包括本保险)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
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金额。
2、保险人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之后,剩余的医疗费用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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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本保险合同第五条规定给付医疗费用。
责任免除
第六条原因除外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
辐射;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猝死;
十、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非意外伤害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一、被保险人用于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牙、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
费用;
十二、被保险人的就医支付的交通费(含救护车费及转院费)、食宿费、伙食费等费用;
十三、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十四、被保险人在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康复中心、联合诊所、营利性医院、家
庭病床等医疗机构的诊疗费用。
第七条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四、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行为。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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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二种投保方式与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投保方式一经确定,
中途不得更改:
(一)投保时可以确定被保险人职业类别的,按实际职业类别投保,保险金额同合
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二)投保时不能确定被保险人职业类别的,保险金额依据以下情况进行调整:
1、被保险人在非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保险金额同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2、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保险金额以事故发生之时的实际职业类别与一类职
业类别费率按比例计算保险金额:
实际保险金额=一类职业费率/实际职业类别费率×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费
保险人根据投保人选择的投保方式,计算保险费。
(一)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职业类别风险(见附表1)情况,参照职业类别费率确定保
险费率。用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计算出投保人应交纳的保险费,公式如下:
保险费=保险金额×职业费率×费率浮动系数×投保天数/365天
(二)投保时不能确定被保险人职业类别的,保险人以一类职业类别费率承保,结合风
险因素计算保费。公式如下:
保险费=保险金额×一类职业费率×费率浮动系数×投保天数/365天
(三)投保人应在投保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若投保人未在合同规定时间内交纳保险费
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合同另有约定从约定)。
保险期间
第十条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保险责任起讫
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起讫从投保人缴清保险费时开始,合同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明确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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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
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
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
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签发保单义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
保险人依据第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
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五条补充索赔证明和资料的通知
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及时核定、赔付义务
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
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
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
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
明理由。
第十七条先行赔付义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
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
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交纳保险费义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合同另有约定从约定)。
第十九条如实告知义务
1、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
当如实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
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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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职业或者工种变更通知义务
投保人选择以职业类别计算保险费的,当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
人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
后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照接到通知之日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被保
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仍可承保的或在拒保范围内但保险人认定可
以继续承保的,保险人按照接到通知之日计算并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投保人补交按照保险人接到通知之日计算的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且未依本条约定通
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交保险费比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率计算
并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保险人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
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变动通知义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
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
责任,并按约定增收保费。
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减少的
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如减少的被保险人属于已离职的,保险人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
离职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费,但减少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保险金申请人
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净保费。减少后的被保险人人数不足其在职人
员75%或人数低于5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
内,应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
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
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诉讼时效
第二十四条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
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
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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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1)(以下简称“烧烫伤表”)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
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烧烫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烫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
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烧烫伤,保险人按合并后的烧烫伤程度对应“烧烫
伤表”所列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烧烫伤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
保险金。
五、本保险合同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
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原因除外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所导致的;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猝死。
第七条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二)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四)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行为。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投保方式之一与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投保方式一经确定,中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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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更改:
(一)约定职业类别投保,按保险合同约定金额给付保险金;
(二)投保时不能确定被保险人职业类别的:
1、被保险人在非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按保险合同约定金额给付;
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保险金额以事故发生之时的实际职业类别与一类职业类别费
率按比例计算保险金额:
实际保险金额=一类职业费率/实际职业类别费率×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费
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职业风险、投保方式、《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对应的职业费率计算保险
费。
(一)投保时可以确定被保险人职业类别的(附表2),保险人参照职业费率,结合风险因
素计算保费。公式如下:
保险费=保险金额×职业费率×费率浮动系数×投保天数/365天
(二)投保时不能确定被保险人职业类别的,保险人以一类职业类别费率承保,结合风险因
素计算保费。公式如下:
保险费=保险金额×一类职业费率×费率浮动系数×投保天数/365天
保险期间
第十条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保险责任起讫
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起讫从投保人缴清保险费时开始,合同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明确说明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
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
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
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
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签发保单义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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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依据第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五条补充索赔证明和资料的通知
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
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及时核定、赔付义务
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
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先行赔付义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
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
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交纳保险费义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若投保人未在合同规定时间内交纳保险费的,保
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合同另有约定从约定)。
第十九条如实告知义务
1、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
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
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职业或者工种变更通知义务
投保人选择按职业类别投保的,当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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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有
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照接到通知之日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被保险人所变
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仍可承保的或在拒保范围内但保险人认定可以继续承保的,
保险人按照接到通知之日计算并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投保人补交按照保险
人接到通知之日计算的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且未依本条约定通知保
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交保险费比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率计算并给付保
险金。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
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变动通知义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
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并按约定增收保费。
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减少的被保
险人终止保险责任(如减少的被保险人属于已离职的,保险人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
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费,但减少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保险金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
险金的,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净保费。减少后的被保险人人数不足其在职人员75%或人数低于5
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应及时通
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
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
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及时通知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的,应于身故后的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
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机体损伤,应于事故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人。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四条保险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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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
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
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
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
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火化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
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残疾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烧烫伤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烧烫伤鉴定诊断书;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
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诉讼时效期间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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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六条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
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法律适用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
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合同解除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
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
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若被保险人已
领取过保险金的,保险人退还本保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二十九条合同的终止
1、保险人自接到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申请之日起,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即终止。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身故或全残保险事故,保险人向其支付保险
金,且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非保险事故而身故的,本保险合同对该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
止,保险人可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释义
1、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2、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
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4、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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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强制措
施的种类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5、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
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6、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
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
酒后驾驶。
7、无有效驾驶证: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
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
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8、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
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未依法按
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9、猝死:指平时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的自然疾病,急性症状发生后即刻或者6小时内发
生的意外身故。
10、未满期净保费:
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20%)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1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医疗机构:指经中国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
包括精神病院及主要为门诊、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养老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
13、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本保险条款附有四种伤残等级标准,投保人须选择其中一项作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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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合同伤残等级评定的标准,保险人将按合同约定的伤残等级标准计算伤残保险金:
(1)、《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保监发[1999]237号)》
(2)、《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十级表)
(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版)》
(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
14、手续费:本保险合同手续费为20%,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合同无效,
或投保人在保险起期前提出退保的,保险人退还扣减20%手续费后的保险费。
附表1
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1、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皮肤的修复功能是指修复皮肤破损和其他损伤的功能。
本标准中的皮肤修复功能障碍是指瘢痕形成)
烧烫伤部位及占体表皮肤面积 | 等级 |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 | 2级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90% | 2级 |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 3级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80% | 3级 |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 | 4级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60% | 4级 |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且小于8% | 5级 |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 | 5级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40% | 5级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20% | 6级 |
头部撕脱伤后导致头皮缺失,面积大于等于头皮面积的20% | 6级 |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75% | 7级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24cm2 | 7级 |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且小于5% | 8级 |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50% | 8级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8cm2 | 8级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2cm2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20cm | 9级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6cm2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10cm | 10级 |
注:①瘢痕: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
疤痕。
②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
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面部
瘢痕面积的计算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
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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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颈前三角区:两边为胸锁乳突肌前缘,底为舌骨体上缘及下颌骨下缘。
2、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烧烫伤部位及占体表皮肤面积 | 等级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90% | 1级 |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60% | 1级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0% | 2级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70% | 3级 |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40% | 3级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60% | 4级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0% | 5级 |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20% | 5级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40% | 6级 |
腹部损伤导致腹壁缺损面积大于等于腹壁面积的25% | 6级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30% | 7级 |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10% | 7级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0% | 8级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 | 9级 |
注:①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即中国新
九分法:在100%的体表总面积中:头颈部占9%(9×1)(头部、面部、颈部各占3%);双上肢
占18%(9×2)(双上臂7%,双前臂6%,双手5%);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27%(9×3)(前躯
13%,后躯13%,会阴1%);双下肢(含臀部)占46%(双臀5%,双大腿21%,双小腿13%,双足
7%)(9×5+1)(女性双足和臀各占6%)。
②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III度
烧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肌肉和骨骼。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性损伤(又称
呼吸道烧伤)和电击伤。烧伤后按烧伤面积、深度评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后,可以依据造成
的功能障碍程度、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
附表2:
职业风险类别表
序号 | 职业类别 | 风险类别 |
1 | 办公室文职类,指国家机关、党政、社团、一般事业单位和工商企业单位的内勤管理人员等 | 一类 |
2 | 一类职业类别中的外勤人员(如司机、维修工、清洁工、导游等)及制造业中的生产管理、技术人员、体育教练员等 | 二类 |
3 | 制造业中的一般工人、一般体育项目的运动员等 | 三类 |
4 | 建筑工程人员、足球、拳击及滑雪运动员等 | 四类 |
5 | 空运、航运人员、伐木业等 | 五类 |
6 | 坑外作业的矿产勘探、开采类、航天类 | 六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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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石棉产业、工业爆破、农药生产、农药喷洒、烟花爆竹、军火工业、矿工、强酸强碱企业、渔民、防爆警察、现役军人(包括武警,不含文职人员)。 | 原则拒保 |
备注:1、职业风险类别表仅作为确定职业风险类别的依据,表中无法对应的职业类别,详见《人
身意外伤害个人类职业风险类别表》。
2、个人类职业类别表可通过保险人网站查询,网址:WWW.TIANAN-INSURANC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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