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17(储备)19号
预算金额1175万元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博罗分中心
代理联系人谭小姐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博公易土网(告)字 [2017] 37号
交易信息 (已成交)
: : 2017年11月20日09时00分
: 2017(储备)19号 : 2017年12月01日16时00分
: 1175 竞买保证金(万元): 1175
: 15 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 2017年10月30日18时00分
注册资金(万元): 土地总面积(m2): 4259
是否有底价 无底价
成交时间:
竞得人: 成交价:
土地规划指标
地块规划编号: 2017(储备)19号
土地位置: 博罗县罗阳镇鸡麻地村委会第八村民小组麦田岭(土名)地段 土地总面积(m2): 4259
土地用途: 商服(加油加气站)用地 规划建筑总面积(m2):
土地使用年限: 40年 其中住宅总面积(m2):
容积率: R≤1.0 建筑密度(%): ≤25
绿地率(%): ≥30 开发程度: 五通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1、缴交竞买保证金1175万元人民币;

2、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出具不低于35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证明;

由不同银行(或同一银行不同账号)开具的多张存款资金证明,其相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小时。联合申请的,联合各方开出

的存款证明相隔时间也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时间;

3、拖欠政府地价款、闲置用地的单位不得参与竞买。

二、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只接受网上竞买申请,即通过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博罗分中心土地与矿业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进行,不接受电话、邮寄、书面、电子邮件及口头竞买。凡办理数字证书、按要求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且符合规定的申请人,方可参加网上挂牌交易活动。

、竞买人必须是在惠州注册的独立法人公司且拥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挂牌报价时间截止时,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转入网上限时竞价,通过网上限时竞价确定竞得人。

博罗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

博公易土网(告)字[2017]第37号

根据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的规定,经博罗县人民政府批准,受博罗县国土资源局委托, 我中心以网上挂牌方式出让下列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网上挂牌出让地块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见附表)

二、挂牌起始价为1175万元人民币,每次报价加价幅度为人民币15万元的整数倍。

三、网上挂牌竞买时间为2017年11月20日9时至2017年12月1日16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1、缴交竞买保证金1175万元人民币;

2、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出具不低于35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证明;

由不同银行(或同一银行不同账号)开具的多张存款资金证明,其相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小时。联合申请的,联合各方开出

的存款证明相隔时间也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时间;

3、拖欠政府地价款、闲置用地的单位不得参与竞买。

五、本宗地按现状并采用无底价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六、本次网上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博罗分中心土地与矿业网上挂牌交易系统(www.blgtjy.com)。申请人可在网上挂牌交易系统下载挂牌出让公告、须知及相关交易文件,并按上述文件规定的操作程序在网上参加竞买。

七、申请人应当在挂牌出让结束前登陆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博罗分中心土地与矿业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并在系统上向我中心提交竞买申请并支付保证金。网上挂牌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2017年1130日下午18时止。

八、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只接受网上竞买申请,即通过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博罗分中心土地与矿业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进行,不接受电话、邮寄、书面、电子邮件及口头竞买。凡办理数字证书、按要求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且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申请人,方可参加网上挂牌交易活动。

九、其他需要公告事项

1、竞买人必须是在惠州注册的独立法人公司且拥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

2、挂牌报价时间截止时,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转入网上限时竞价,通过网上限时竞价确定竞得人。

十、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博罗县罗阳镇商业西街博罗县社会服务中心2号楼三楼

联系人:黄先生 谭小姐

联系电话:(0752)6286631

注:本公告同时在下列网站发布

中国土地市场网: http://www.landchina.com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博罗分中心网站:

http://www.boluo.gov.cn/zyjy

博罗县国土资源网:http://www.boluo.gov.cn/gtj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服务平台:

http://zyjy.huizhou.gov.cn/

网上挂牌交易系统数字证书办理地址:

博罗县罗阳镇商业西街博罗县社会服务中心2号楼三楼交易大厅窗口

联系电话:0752-6286634

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云山西路2号帝景国际商务中心7层18-22房。

联系电话:0752-2898481

博罗县国土资源局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博罗分中心

三十


附表:

网上挂牌出让地块规划建设指标及挂牌起始价

地块编号

土地位置

用途

用地

面积(

规划指标要求

使用

年限

起始价(万元)

加价

幅度

(万元)

保证金(万元)

资金证明(万元)

计算指标用地面积(

容积率

建筑密度(%)

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绿地率(%)

2017储备)19号

博罗县罗阳镇鸡麻地村委会第八村民小组麦田岭(土名)地段

商服(加油加气站)用地

4259

4259

R≤1.0

≤25

≤4259

≥30

商服40年

1175

15

1175

3500

博罗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须知

博公易土网(告)字[2017]第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规定,经博罗县人民政府批准,受博罗县国土资源局委托,本中心以网上挂牌交易方式出让下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的出让人为博罗县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由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博罗分中心承办。

二、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

(一)挂牌地块编号:2017储备)19号

(二)地块位置:博罗县罗阳镇鸡麻地村委会第八村民小组麦田岭(土名)地段

(三)地块范围:用地平面界址点以宗地图为准,宗地竖向界限以《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规定为准;

(四)用地面积:4259平方米;

(五)计算指标面积:4259平方米;

(六)土地用途:商服(加油加气站)用地;

(七)容积率: R≤1.0;

(八)建筑密度:≤25%

(九)计容积率建筑面积:≤4259平方米;

(十)绿地率:≥30%

(十一)建筑限高:≤15米 层数:≤3层;

(十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商服40年。

(十三)土地交付使用时间:土地交付时间为竞得人付清地价款及有关税款后30日内。竞得人缴清地价款后一个月内必须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土地开发及使用规定

(一)竞得人的开发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按照博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中的规划控制指标要求及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

(二)动工及竣工时间:挂牌地块的动工时间为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一年内,竣工时间为动工之日起三年内(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三)竞买人必须是在惠州注册的独立法人公司且拥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

五、竞买资格及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只能在互联网上,通过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博罗分中心土地与矿业网上挂牌交易系统www.blgtjy.com,以下简称“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进行。只有通过网上注册、办理数字证书、按要求足额交付竞买保证金的申请人,才能参加网上挂牌交易活动。

竞买人参与竞买时,必须以人民币竞价。若境外投资者竞得的(包括与境内投资者组成联合体竞买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规定,将外汇兑换成人民币支付。

申请人在博罗县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申请人及其控股股东不得参与本地块竞买活动:

1、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倒卖土地等犯罪行为的。

2、存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的。

3、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的。

4、开发建设企业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

5、拖欠政府地价款的。

六、申请和资格审查
(一) 挂牌文件取得
申请人可在网上挂牌交易系统浏览或下载本次网上挂牌出让文件,具体包括:

1、《惠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规则》;

2、《博罗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交易操作说明》;

3、网上挂牌出让公告;

4、博罗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须知;

5、竞买申请书(样本);

6、竞买资格确认书(样本);

7、网上挂牌成交通知书(样本);

8、博罗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样本);

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

10、规划设计告知书;

11、规划设计红线图;

12、宗地图;

13、附件。

(二)办理数字证书

办理数字证书是参加本宗地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的必经程序,申请人应当携带相关有效证件到广东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惠州办理点(地址:博罗县罗阳镇商业西街博罗县社会服务中心2号楼三楼交易大厅窗口,联系电话:0752-6286634;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云山西路2号帝景国际商务中心7层18-22房,电话:0752-2898481)申请办理。

数字证书的办理流程详见网上挂牌交易系统上的《数字证书办理指南》。

(三)确认竞买人资格

办理好数字证书的申请人决定参加本宗地网上挂牌竞买的,应按网上挂牌交易要求填写真实有效的申请人身份等相关信息并向网上挂牌交易提交申请书;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对本宗地进行联合竞买的,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联合竞买各方的相关信息和出资比例。

申请人应根据网上挂牌交易系统生成的随机保证金账号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应当以申请人的身份交纳,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在接受竞买保证金时,仅以此随机保证金账号作为识别竞买人身份的依据,并在竞买保证金确认到账之后,赋予竞买人对应宗地的竞买权限,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自动生成《网上挂牌竞买人资格确认书》并发送给竞买人。

(四)答疑及现场踏勘

申请人对网上挂牌出让文件及土地位置有疑问的,可在网上挂牌活动开始前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本中心咨询。有意竞买者可自行到地块现场踏勘(可在网上查阅位置图和现状图)。

七、本次网上挂牌出让活动有关时间

网上挂牌时间为10个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具体如下:

(一)网上挂牌起始时间:2017年11月20日9时。

(二)网上挂牌截止时间:2017年12月1日16时。

(三)网上挂牌报价时间:网上挂牌起止时间内。

八、网上挂牌出让地块的起始价、增价幅度

挂牌起始价为人民币壹仟壹佰柒拾伍万元(¥1175万元),增价幅度为人民币壹拾伍万元(¥15万元)的整数倍。

九、竞买保证金

(一)竞买保证金是申请人参加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的资格条件。按规定将竞买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是参加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的必经程序。

(二)本宗地竞买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2017年11月30日下午18时整,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壹仟壹佰柒拾伍万元(¥1175万元)。

(三)竞买人应当提前交纳竞买保证金以确保在到账截止时间前到账,超过到账截止时间的保证金,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将不予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四)跨地区或跨行转账的竞买人,需预足资金的在途时间,以免影响竞买人及时取得竞买资格。

竞买保证金开户单位: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博罗分中心

开户银行:1、中国建设银行博罗支行营业部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博罗支行营业部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营业部

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支行

5、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账号:网上挂牌交易随机产生子账号。

十、网上挂牌程序

(一)公布网上挂牌信息

本中心将有关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予以公布。

有意竞买者可登陆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博罗分中心土地与矿业网上挂牌交易系统网站(www.blgtjy.com)查询。

(二)网上挂牌竞价

1、网上挂牌交易从网上挂牌起始时间起开始接受报价。

2、办理好数字证书、足额交付竞买保证金并经网上挂牌交易系统确认的竞买人通过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进行报价。

3、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对符合规定的报价予以确认,并更新显示当前报价。

4、网上挂牌交易系统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三)网上挂牌截止

网上挂牌截止由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自动确定。在公告规定的网上挂牌截止时间,网上挂牌交易将显示最高报价,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

1、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将在网上挂牌截止时间自动确定网上挂牌截止。

2、网上挂牌交易系统显示最高报价,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

3、有2个或者2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的,挂牌截止后5分钟为限时竞价询问期。询问期间,若竞买人选择参加限时竞价的,须选择“继续”按钮,若竞买人选择不参加的,须选择:“放弃”按钮,竞买人在询问期5分钟内未做出选择,则系统默认其选择参加限时竞价。

4、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即属于网上挂牌截止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情形,网上挂牌交易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

5、经网上挂牌交易询问完毕后,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网上挂牌交易按下列规定确定网上挂牌结果:

1)最高报价高于或等于起始价的,网上挂牌交易系统显示网上挂牌成交,最高报价的出价人为竞得人。

2)无人应价的,网上挂牌交易显示网上挂牌不成交。

(四)网上限时竞价

1、经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询问完毕后,有竞买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开始第一次5分钟倒计时的限时竞价,竞买人应严格按照报价规则参加限时竞价。如在5分钟内的任一时点有新的报价,网上挂牌交易即从此时点起再顺延一个5分钟,供竞买人作新一轮竞价,并按此方式不断顺延下去。

2、5分钟限时竞价内没有新的报价,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将自动关闭报价通道,当前最高报价为最终报价,网上挂牌交易确认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

3、在网上限时竞价中无人报价的,以网上挂牌截止时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低于网上挂牌交易底价者除外。

(五)签订《成交确认书》

网上挂牌交易结束后,竞得人应于5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有关纸质资料原件与本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材料清单如下:

1)竞买申请书(自行下载打印)。

2)成交通知书(自行下载打印)。

3)申请竞买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核对原件)

4)提交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股东登记信息(原件)。

5)1175万元竞买保证金收据复印件(由交易中心开具并核对原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出具的不低于35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证明。

由不同银行(或同一银行不同账号)开具的多张存款资金证明,其相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小时。联合竞买的,联合各方开出的存款证明相隔时间也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时间。

7)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9)授权他人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核对原件(个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公证书原件)。

10)联合竞买协议(联合竞买的提供)。

11)参加该宗地竞买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12)董事会(或股东)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如股东为公司则提供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境外竞买人按照上述规定提交的有关竞买人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关文件,应按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该地区大使馆或领事馆公证或认证;香港竞买人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关文件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权的香港律师公证人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澳门竞买人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关文件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权的澳门律师公证人公证;台湾竞买人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关文件应由台湾公证人公证并存广东省公证协会副本备案。

竞买人如需保存上述竞买报名资料应自留备份,本中心不予退还。

联合竞买协议要约定联合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必须明确表达参与联合竞买的各方、参与竞买的代表人、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和签订《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

上述文件中,申请书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他文件可以使用其它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本,所有文件的解释以中文译本为准。

(六)签订《出让合同》

出让人与竞得人依据《成交确认书》的约定签订《出让合同》。

(七)网上挂牌出让结果公布

我中心将在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博罗分中心土地与矿业网上挂牌交易系统、中国土地市场网、博罗国土资源网和本中心电子显示屏公布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结果。

十一、报价规则

(一)本次网上挂牌以增价方式进行报价,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本须知规定的增价幅度的整数倍。

(二)竞买人的首次报价不低于起始价,此后的竞买人报价须高于报价当时的最新网上挂牌价格,并以增价幅度的整数倍加价。

(三)竞买人通过网上挂牌交易提交的报价一经报出,不得撤回。

(四)在报价期间,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五)在报价期内,竞买人必须进行一次有效报价,才能参加网上限时竞价。

(六)竞买人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

1、报价未在网上挂牌期限内收到的。

2、报价因竞买人网络故障未在网上挂牌报价期限内收到的。

3、报价不符合报价规则的。

4、报价低于网上挂牌起始价的。

5、报价不符合网上挂牌公告、须知及相关交易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注意事项

(一)在本宗地竞买申请之前,申请人须详细阅读本次《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博罗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须知》、《惠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规则》及相关信息和交易条件,如有疑问可以在网上挂牌活动开始日前向本中心咨询,申请人亦可自行到现场踏勘网上挂牌出让地块。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网上挂牌出让公告、须知、相关交易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按现状并采用无底价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三)单独申请竞买的,竞买申请人为非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在竞得土地后,必须于2个月内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成立项目开发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办理土地出让与登记发证手续。新成立公司必须是竞得人的全资子公司,即新公司的股东必须100%是竞买申请企业作为法人的股东。根据挂牌出让结果,可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也可按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联合申请竞买的,联合竞买人在提交竞买申请材料时,须提交一份联合竞买申请书和协议,协议主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参与竞买的代表人、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等。联合竞买申请人竞得土地后须于2个月内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申请书申报的出资人及出资比例设立新公司。根据挂牌出让结果,可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也可按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以新公司名义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不能按联合申请人各自出资比例分割办证。如对联合竞买申请人的开发资质条件有明确要求的,在审查联合竞买申请人资质时,应以联合体内资质最低一方的资质确定竞买资格条件。

(四)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持《网上挂牌交易成交通知书》以及参加本宗地网上挂牌交易的所须资料到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博罗分中心申办相关成交确认手续。

《网上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对挂牌人和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挂牌人改变网上挂牌结果的,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五)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网上挂牌成交后按成交价的10%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本中心在网上挂牌活动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六)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成交地价款余款(含溢价部分)于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付清。《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竞得人须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

(七)竞得人不能按时支付地价款的,逾期30日开始计收滞纳金,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延迟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时间超过合同约定时间60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土地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已付定金归出让人,竞得人无权要求返还,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八)为避免网络延迟问题,竞买人尽量避免在网上挂牌截止前最后几秒钟才出价,以防止网上挂牌交易无法及时接收到报价的情况发生。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将暂停、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交易活动:

1、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受到网络恶意入侵的。

2、因网上挂牌交易系统遭受破坏或发生电力、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的非交易所因素,导致网上挂牌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3、网上挂牌交易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暂停、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的。

4、涉及土地或矿业权纠纷,不能及时解决的。

5、司法机关要求暂停、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的。

6、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认为应当暂停、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的其他情形。

(十)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本中心可取消竞得人资格,定金不予退还,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竞得人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2、竞得人以其他非法手段竞得的。

3、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4、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出让合同》的。

5、不按本须知规定提供有关纸质文件材料,或提供虚假文件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引起交易纠纷的。

6、构成违约责任的其他行为。

(十一)网上挂牌成交价即为该幅地块的总地价款,竞得人除支付成交价款外,还需自行缴交土地登记费及有关税款。

(十二)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后,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网上挂牌成交价款。竞得人付清全部网上挂牌成交价款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十三)网上挂牌不成交的,应当按规定由委托方和本中心重新组织出让。

(十四)本中心认为需要对网上挂牌出让须知、公告及相关交易文件作出修改、补充时,于网上挂牌交易截止日5日前在《惠州日报》、国土资源系统网站、本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及本中心交易大厅电视屏幕上公告,不作另行通知。

申请人应当及时关注土地的网上挂牌交易信息。本中心发出的修改、补充公告,与本网上挂牌出让须知、公告及相关交易文件具有同等效力。若与本网上挂牌出让须知、公告及相关交易文件有矛盾时,以日期在后者为准。

(十五)本须知及公告涉及的时间期限,以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土地与矿业网上挂牌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十六)竞买人在本次网上挂牌交易过程中与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博罗分中心发生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依法提交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十七)本中心对本《须知》有解释权。未尽事宜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办理。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博罗分中心

三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文件

博公易土网(告)字[2017]第37号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博罗分中心

博罗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

博公易土网(告)字[2017]第37号

根据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的规定,经博罗县人民政府批准,受博罗县国土资源局委托, 我中心以网上挂牌方式出让下列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网上挂牌出让地块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见附表)

二、挂牌起始价为1175万元人民币,每次报价加价幅度为人民币15万元的整数倍。

三、网上挂牌竞买时间为2017年11月20日9时至2017年12月1日16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1、缴交竞买保证金1175万元人民币;

2、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出具不低于35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证明;

由不同银行(或同一银行不同账号)开具的多张存款资金证明,其相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小时。联合申请的,联合各方开出

的存款证明相隔时间也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时间;

3、拖欠政府地价款、闲置用地的单位不得参与竞买。

五、本宗地按现状并采用无底价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六、本次网上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博罗分中心土地与矿业网上挂牌交易系统(www.blgtjy.com)。申请人可在网上挂牌交易系统下载挂牌出让公告、须知及相关交易文件,并按上述文件规定的操作程序在网上参加竞买。

七、申请人应当在挂牌出让结束前登陆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博罗分中心土地与矿业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并在系统上向我中心提交竞买申请并支付保证金。网上挂牌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2017年1130日下午18时止。

八、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只接受网上竞买申请,即通过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博罗分中心土地与矿业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进行,不接受电话、邮寄、书面、电子邮件及口头竞买。凡办理数字证书、按要求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且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申请人,方可参加网上挂牌交易活动。

九、其他需要公告事项

1、竞买人必须是在惠州注册的独立法人公司且拥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

2、挂牌报价时间截止时,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转入网上限时竞价,通过网上限时竞价确定竞得人。

十、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博罗县罗阳镇商业西街博罗县社会服务中心2号楼三楼

联系人:黄先生 谭小姐

联系电话:(0752)6286631

注:本公告同时在下列网站发布

中国土地市场网: http://www.landchina.com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博罗分中心网站:

http://www.boluo.gov.cn/zyjy

博罗县国土资源网:http://www.boluo.gov.cn/gtj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服务平台:

http://zyjy.huizhou.gov.cn/

网上挂牌交易系统数字证书办理地址:

博罗县罗阳镇商业西街博罗县社会服务中心2号楼三楼交易大厅窗口

联系电话:0752-6286634

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云山西路2号帝景国际商务中心7层18-22房。

联系电话:0752-2898481

博罗县国土资源局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博罗分中心

三十


附表:

网上挂牌出让地块规划建设指标及挂牌起始价

地块编号

土地位置

用途

用地

面积(

规划指标要求

使用

年限

起始价(万元)

加价

幅度

(万元)

保证金(万元)

资金证明(万元)

计算指标用地面积(

容积率

建筑密度(%)

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绿地率(%)

2017储备)19号

博罗县罗阳镇鸡麻地村委会第八村民小组麦田岭(土名)地段

商服(加油加气站)用地

4259

4259

R≤1.0

≤25

≤4259

≥30

商服40年

1175

15

1175

3500


博罗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须知

博公易土网(告)字[2017]第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规定,经博罗县人民政府批准,受博罗县国土资源局委托,本中心以网上挂牌交易方式出让下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的出让人为博罗县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由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博罗分中心承办。

二、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

(一)挂牌地块编号:2017储备)19号

(二)地块位置:博罗县罗阳镇鸡麻地村委会第八村民小组麦田岭(土名)地段

(三)地块范围:用地平面界址点以宗地图为准,宗地竖向界限以《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规定为准;

(四)用地面积:4259平方米;

(五)计算指标面积:4259平方米;

(六)土地用途:商服(加油加气站)用地;

(七)容积率: R≤1.0;

(八)建筑密度:≤25%

(九)计容积率建筑面积:≤4259平方米;

(十)绿地率:≥30%

(十一)建筑限高:≤15米 层数:≤3层;

(十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商服40年。

(十三)土地交付使用时间:土地交付时间为竞得人付清地价款及有关税款后30日内。竞得人缴清地价款后一个月内必须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土地开发及使用规定

(一)竞得人的开发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按照博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中的规划控制指标要求及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

(二)动工及竣工时间:挂牌地块的动工时间为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一年内,竣工时间为动工之日起三年内(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三)竞买人必须是在惠州注册的独立法人公司且拥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

五、竞买资格及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只能在互联网上,通过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博罗分中心土地与矿业网上挂牌交易系统www.blgtjy.com,以下简称“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进行。只有通过网上注册、办理数字证书、按要求足额交付竞买保证金的申请人,才能参加网上挂牌交易活动。

竞买人参与竞买时,必须以人民币竞价。若境外投资者竞得的(包括与境内投资者组成联合体竞买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规定,将外汇兑换成人民币支付。

申请人在博罗县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申请人及其控股股东不得参与本地块竞买活动:

1、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倒卖土地等犯罪行为的。

2、存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的。

3、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的。

4、开发建设企业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

5、拖欠政府地价款的。

六、申请和资格审查
(一) 挂牌文件取得
申请人可在网上挂牌交易系统浏览或下载本次网上挂牌出让文件,具体包括:

1、《惠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规则》;

2、《博罗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交易操作说明》;

3、网上挂牌出让公告;

4、博罗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须知;

5、竞买申请书(样本);

6、竞买资格确认书(样本);

7、网上挂牌成交通知书(样本);

8、博罗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样本);

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

10、规划设计告知书;

11、规划设计红线图;

12、宗地图;

13、附件。

(二)办理数字证书

办理数字证书是参加本宗地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的必经程序,申请人应当携带相关有效证件到广东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惠州办理点(地址:博罗县罗阳镇商业西街博罗县社会服务中心2号楼三楼交易大厅窗口,联系电话:0752-6286634;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云山西路2号帝景国际商务中心7层18-22房,电话:0752-2898481)申请办理。

数字证书的办理流程详见网上挂牌交易系统上的《数字证书办理指南》。

(三)确认竞买人资格

办理好数字证书的申请人决定参加本宗地网上挂牌竞买的,应按网上挂牌交易要求填写真实有效的申请人身份等相关信息并向网上挂牌交易提交申请书;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对本宗地进行联合竞买的,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联合竞买各方的相关信息和出资比例。

申请人应根据网上挂牌交易系统生成的随机保证金账号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应当以申请人的身份交纳,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在接受竞买保证金时,仅以此随机保证金账号作为识别竞买人身份的依据,并在竞买保证金确认到账之后,赋予竞买人对应宗地的竞买权限,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自动生成《网上挂牌竞买人资格确认书》并发送给竞买人。

(四)答疑及现场踏勘

申请人对网上挂牌出让文件及土地位置有疑问的,可在网上挂牌活动开始前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本中心咨询。有意竞买者可自行到地块现场踏勘(可在网上查阅位置图和现状图)。

七、本次网上挂牌出让活动有关时间

网上挂牌时间为10个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具体如下:

(一)网上挂牌起始时间:2017年11月20日9时。

(二)网上挂牌截止时间:2017年12月1日16时。

(三)网上挂牌报价时间:网上挂牌起止时间内。

八、网上挂牌出让地块的起始价、增价幅度

挂牌起始价为人民币壹仟壹佰柒拾伍万元(¥1175万元),增价幅度为人民币壹拾伍万元(¥15万元)的整数倍。

九、竞买保证金

(一)竞买保证金是申请人参加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的资格条件。按规定将竞买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是参加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的必经程序。

(二)本宗地竞买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2017年11月30日下午18时整,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壹仟壹佰柒拾伍万元(¥1175万元)。

(三)竞买人应当提前交纳竞买保证金以确保在到账截止时间前到账,超过到账截止时间的保证金,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将不予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四)跨地区或跨行转账的竞买人,需预足资金的在途时间,以免影响竞买人及时取得竞买资格。

竞买保证金开户单位: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博罗分中心

开户银行:1、中国建设银行博罗支行营业部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博罗支行营业部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营业部

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支行

5、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账号:网上挂牌交易随机产生子账号。

十、网上挂牌程序

(一)公布网上挂牌信息

本中心将有关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予以公布。

有意竞买者可登陆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博罗分中心土地与矿业网上挂牌交易系统网站(www.blgtjy.com)查询。

(二)网上挂牌竞价

1、网上挂牌交易从网上挂牌起始时间起开始接受报价。

2、办理好数字证书、足额交付竞买保证金并经网上挂牌交易系统确认的竞买人通过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进行报价。

3、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对符合规定的报价予以确认,并更新显示当前报价。

4、网上挂牌交易系统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三)网上挂牌截止

网上挂牌截止由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自动确定。在公告规定的网上挂牌截止时间,网上挂牌交易将显示最高报价,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

1、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将在网上挂牌截止时间自动确定网上挂牌截止。

2、网上挂牌交易系统显示最高报价,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

3、有2个或者2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的,挂牌截止后5分钟为限时竞价询问期。询问期间,若竞买人选择参加限时竞价的,须选择“继续”按钮,若竞买人选择不参加的,须选择:“放弃”按钮,竞买人在询问期5分钟内未做出选择,则系统默认其选择参加限时竞价。

4、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即属于网上挂牌截止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情形,网上挂牌交易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

5、经网上挂牌交易询问完毕后,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网上挂牌交易按下列规定确定网上挂牌结果:

1)最高报价高于或等于起始价的,网上挂牌交易系统显示网上挂牌成交,最高报价的出价人为竞得人。

2)无人应价的,网上挂牌交易显示网上挂牌不成交。

(四)网上限时竞价

1、经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询问完毕后,有竞买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开始第一次5分钟倒计时的限时竞价,竞买人应严格按照报价规则参加限时竞价。如在5分钟内的任一时点有新的报价,网上挂牌交易即从此时点起再顺延一个5分钟,供竞买人作新一轮竞价,并按此方式不断顺延下去。

2、5分钟限时竞价内没有新的报价,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将自动关闭报价通道,当前最高报价为最终报价,网上挂牌交易确认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

3、在网上限时竞价中无人报价的,以网上挂牌截止时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低于网上挂牌交易底价者除外。

(五)签订《成交确认书》

网上挂牌交易结束后,竞得人应于5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有关纸质资料原件与本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材料清单如下:

1)竞买申请书(自行下载打印)。

2)成交通知书(自行下载打印)。

3)申请竞买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核对原件)

4)提交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股东登记信息(原件)。

5)1175万元竞买保证金收据复印件(由交易中心开具并核对原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出具的不低于35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证明。

由不同银行(或同一银行不同账号)开具的多张存款资金证明,其相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小时。联合竞买的,联合各方开出的存款证明相隔时间也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时间。

7)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9)授权他人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核对原件(个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公证书原件)。

10)联合竞买协议(联合竞买的提供)。

11)参加该宗地竞买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12)董事会(或股东)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如股东为公司则提供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境外竞买人按照上述规定提交的有关竞买人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关文件,应按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该地区大使馆或领事馆公证或认证;香港竞买人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关文件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权的香港律师公证人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澳门竞买人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关文件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权的澳门律师公证人公证;台湾竞买人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关文件应由台湾公证人公证并存广东省公证协会副本备案。

竞买人如需保存上述竞买报名资料应自留备份,本中心不予退还。

联合竞买协议要约定联合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必须明确表达参与联合竞买的各方、参与竞买的代表人、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和签订《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

上述文件中,申请书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他文件可以使用其它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本,所有文件的解释以中文译本为准。

(六)签订《出让合同》

出让人与竞得人依据《成交确认书》的约定签订《出让合同》。

(七)网上挂牌出让结果公布

我中心将在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博罗分中心土地与矿业网上挂牌交易系统、中国土地市场网、博罗国土资源网和本中心电子显示屏公布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结果。

十一、报价规则

(一)本次网上挂牌以增价方式进行报价,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本须知规定的增价幅度的整数倍。

(二)竞买人的首次报价不低于起始价,此后的竞买人报价须高于报价当时的最新网上挂牌价格,并以增价幅度的整数倍加价。

(三)竞买人通过网上挂牌交易提交的报价一经报出,不得撤回。

(四)在报价期间,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五)在报价期内,竞买人必须进行一次有效报价,才能参加网上限时竞价。

(六)竞买人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

1、报价未在网上挂牌期限内收到的。

2、报价因竞买人网络故障未在网上挂牌报价期限内收到的。

3、报价不符合报价规则的。

4、报价低于网上挂牌起始价的。

5、报价不符合网上挂牌公告、须知及相关交易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注意事项

(一)在本宗地竞买申请之前,申请人须详细阅读本次《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博罗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须知》、《惠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规则》及相关信息和交易条件,如有疑问可以在网上挂牌活动开始日前向本中心咨询,申请人亦可自行到现场踏勘网上挂牌出让地块。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网上挂牌出让公告、须知、相关交易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按现状并采用无底价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三)单独申请竞买的,竞买申请人为非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在竞得土地后,必须于2个月内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成立项目开发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办理土地出让与登记发证手续。新成立公司必须是竞得人的全资子公司,即新公司的股东必须100%是竞买申请企业作为法人的股东。根据挂牌出让结果,可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也可按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联合申请竞买的,联合竞买人在提交竞买申请材料时,须提交一份联合竞买申请书和协议,协议主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参与竞买的代表人、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等。联合竞买申请人竞得土地后须于2个月内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申请书申报的出资人及出资比例设立新公司。根据挂牌出让结果,可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也可按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以新公司名义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不能按联合申请人各自出资比例分割办证。如对联合竞买申请人的开发资质条件有明确要求的,在审查联合竞买申请人资质时,应以联合体内资质最低一方的资质确定竞买资格条件。

(四)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持《网上挂牌交易成交通知书》以及参加本宗地网上挂牌交易的所须资料到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博罗分中心申办相关成交确认手续。

《网上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对挂牌人和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挂牌人改变网上挂牌结果的,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五)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网上挂牌成交后按成交价的10%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本中心在网上挂牌活动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六)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成交地价款余款(含溢价部分)于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付清。《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竞得人须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

(七)竞得人不能按时支付地价款的,逾期30日开始计收滞纳金,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延迟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时间超过合同约定时间60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土地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已付定金归出让人,竞得人无权要求返还,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八)为避免网络延迟问题,竞买人尽量避免在网上挂牌截止前最后几秒钟才出价,以防止网上挂牌交易无法及时接收到报价的情况发生。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将暂停、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交易活动:

1、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受到网络恶意入侵的。

2、因网上挂牌交易系统遭受破坏或发生电力、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的非交易所因素,导致网上挂牌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3、网上挂牌交易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暂停、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的。

4、涉及土地或矿业权纠纷,不能及时解决的。

5、司法机关要求暂停、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的。

6、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认为应当暂停、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的其他情形。

(十)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本中心可取消竞得人资格,定金不予退还,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竞得人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2、竞得人以其他非法手段竞得的。

3、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4、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出让合同》的。

5、不按本须知规定提供有关纸质文件材料,或提供虚假文件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引起交易纠纷的。

6、构成违约责任的其他行为。

(十一)网上挂牌成交价即为该幅地块的总地价款,竞得人除支付成交价款外,还需自行缴交土地登记费及有关税款。

(十二)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后,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网上挂牌成交价款。竞得人付清全部网上挂牌成交价款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十三)网上挂牌不成交的,应当按规定由委托方和本中心重新组织出让。

(十四)本中心认为需要对网上挂牌出让须知、公告及相关交易文件作出修改、补充时,于网上挂牌交易截止日5日前在《惠州日报》、国土资源系统网站、本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及本中心交易大厅电视屏幕上公告,不作另行通知。

申请人应当及时关注土地的网上挂牌交易信息。本中心发出的修改、补充公告,与本网上挂牌出让须知、公告及相关交易文件具有同等效力。若与本网上挂牌出让须知、公告及相关交易文件有矛盾时,以日期在后者为准。

(十五)本须知及公告涉及的时间期限,以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土地与矿业网上挂牌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十六)竞买人在本次网上挂牌交易过程中与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博罗分中心发生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依法提交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十七)本中心对本《须知》有解释权。未尽事宜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办理。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博罗分中心

三十

竞买申请书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博罗分中心:

经认真阅读 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我方完全接受并愿意遵守你中心挂牌出让文件中的规定和要求,对所有文件均无异议。

我方现正式申请参加你中心于2017年1120日至2017年121通过网络方式举行的 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

我方愿意按挂牌出让文件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 万元)。

若能竞得该宗地,我方保证按照挂牌出让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履行全部义务。

若我方在本次挂牌出让活动中,出现不能按期付款或有其他违约行为,我方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特此申请和承诺。

人:

法定代表人:

人:

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申请时间:

竞买资格确认书

你方提交的对 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竞买申请收悉。经审查,你方已按规定交纳了竞买保证金,符合我方本次挂牌出让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现确认你方具备参加本次网上挂牌出让竞买资格。请于受到本确认书之日起至本次挂牌活动截止之时登录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博罗分中心网上挂牌系统,参加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博罗分中心组织的 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博罗分中心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博罗分中心土地与矿业网上挂牌交易

成交通知书

2017年11月20日至2017年12月1日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博罗分中心举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中, 竞得 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成交价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 万元)。

贵公司应当于成交之日起5日内,持本《成交通知书》和参与本次网上挂牌出让的有关资料原件,到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博罗分中心进行资格审核,并签订《成交确认书》。逾期或拒绝签订的,也不能对抗成交结果的法律效力,挂牌人可取消竞得人的资格,竞得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和法律责任。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博罗分中心

博罗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

博公易土网(确)字[2017]第 号

交易主持人: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博罗分中心

人:

交易主持人受出让人委托于2017年11月20日9时至2017年12月1日16时,在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博罗分中心土地与矿业网上挂牌交易系统(www.blgtjy.com)公开挂牌出让位于博罗县罗阳镇鸡麻地村委会第八村民小组麦田岭(土名)地段、地块编号为2017(储备)19号(挂牌编号:博公易土网(告)字[2017]第37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4259平方米商服(加油加气)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年限:商服40年。现将有关事项确认如下:

一、该地块挂牌成交总价为(人民币) 元(小写:¥ 万元),土地单价约为每平方米(小写:¥ )。

网上挂牌成交价即为该地块的总地价款,竞得人除支付成交价款外,还需自行缴交土地登记费及有关税款。

二、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成交确认书》后,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竞买成交的地价款余款(含溢价部分)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付清。《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竞得人须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

三、竞得人的开发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按照博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中的规划控制指标要求及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

、竞买人必须是在惠州注册的独立法人公司且拥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

、地块的动工时间为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一年内,竣工时间为动工之日起三年内(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本宗地履约定金为人民币 万元。竞得人逾期或者拒绝签订《出让合同》的,出让人可终止履行本《成交确认书》,取消竞得人的竞得资格,竞得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竞得人赔偿损失。

、本成交确认书具备合同效力,在本成交确认书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由出让人和竞得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成交确认书正本一式叁份,交易主持人、出让人、竞得人各一份;副本叁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交易主持人: 出让人: 竞得人: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

中心博罗分中心

(盖章)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签字)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罗阳镇商业西街社会

服务中心2号楼三楼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0752—6286631 0752-2896320

签订时间: 2017年 月 日

签订地点:博罗县罗阳镇商业西街博罗县社会服务中心2号楼三楼

GF-2008-260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合同编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 局;

通迅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受让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 ,宗地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

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为上界限,以 为下界限,高差为 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第六条 出让人同意在 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 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场地平整达到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二)现状土地条件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 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日之前。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日之前。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日之前。

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第十一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 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

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

附属建筑物性质 建筑总面积 平方米;

建筑容积率不高于 不低于

建筑限高

建筑密度不高于 不低于

绿地率不高于 不低于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第十四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第 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 %,即不超过 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 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行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根据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建设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住宅建设总套数不少于 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不少于 套,住宅建设套型要求为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宗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 70%。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让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项下第 种方式履行:

1. 移交给政府;

2. 由政府回购;

3. 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4. 5.

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一)

(二)

(三)

第十六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日之前开工,在 日之前竣工。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予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 项规定办理:

(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二十条 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本条第 项规定的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 项约定履行:

(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八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二十九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

(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

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骏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的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 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宗地出让价款 ‰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

第三十七条 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 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

第八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 项约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 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份,出让人、受让人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受让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O 年 月 日

附件1

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

线

比例尺:1:

附件2

出让宗地竖向界限

上界限高程

h= m

高程起算基点

线

h= m

下界限高程

采用的高程系:

比例尺:1:

附件3

)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国有建设使用权出让合同使用说明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附件1(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附件2(出让宗地竖向界限)和附件3(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二、本合同中的出让人为有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出让人出让的土地必须是国有建设用地。本合同以宗地为单位进行填写。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四、本合同第四条中,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平面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出让宗地的平面界限按宗地的界址点坐标填写;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可以按照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也可以按照各地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高差是垂直方向从起算面到终止面的距离。如: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标高+60米(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上界限,以标高-10米(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下界限,高差为70米。

五、本合同第五条中,宗地用途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1010-2007)规定的土地二级类填写。依据规划用途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先行分割成不同的宗地,再按宗地出让。属于同一宗地中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用途的,应当写明各类具体土地用途的出让年期及各类具体用途土地占宗地的面积比例和空间范围。

六、本合同第六条中,土地条件按照双方实际约定选择和填写。属于待开发建设的用地,选择第一项;属于原划拨(承租)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选择第二项。

七、本合同第十条中,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支付方式按双方实际约定选择填写。双方约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一次性付清的,选择第一款第一项;分期支付的,选择第一款第二项。

八、本合同第十二条中,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选择和填写。属于工业项目建设的,选择第一项;不属于工业项目建设的,选择第二项。

九、本合同第十三条中,受让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要求,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只填写最低限指标,即“不低于 ”。新出台的法律政策对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有规定的,签订出让合同时,应当按照最新政策规定填写。

十、本合同第十四条中,宗地建设配套情况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选择和填写。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选择第一项;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的,选择第二项。选择第一项的,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占受让宗地面积的比例,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的有关规定填写,原则上不得超过7%;选择第二项的,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的有关规定填写。新出台的法律政策对工业项目用地中企业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比例、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及面积比例、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等有关规定的,签订出让合同时,应当按照最新政策规定填写。

十一、本合同第十六条中,受让宗地用于商品住宅项目建设的,出让宗地的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的有关规定填写,原则上开发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政策对出让宗地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有规定的,签订出让合同时,应当按照最新规定填写。

十二、本合同第十八条中,在土地出让期限内,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的规定执行。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政策对改变土地用途有规定的,签订出让合同时,应当按照最新规定填写。

十三、本合同第二十一条中,属于房屋开发的,选择第一项;属于土地综合开发的,选择第二项。

十四、本合同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七条中,受让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出让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出让土地的,应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的有关规定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违约金比例按1‰填写。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政策对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比例有规定的,签订出让合同时,应当按照最新规定填写。

十五、本合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编号。

十六、本合同由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同志,在我单位任 职务,系我单位法定代表人。

(单位公章)

附注: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居民身份证号码:

(附身份证复印件A4纸)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受托人

姓 名

姓 名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职 务

职 务

证件号码

身份证( ) 护照( )

证件号码

身份证( ) 护照( )

本人授权 (受托人)全权代理本人办理地块编号为

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网上竞买事宜。

授权有效期至 日止。

受托人在该地块挂牌出让活动中所做出的承诺、签署相应权限的文件,本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受托人签署文件的权限为下列 项:

1、签署《博罗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

2、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盖章)

董事会(股东)会议决议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出席董事(或股东):

董事(股东)会经研究,同意本公司(独立或与XX公司联合)参与位于 、挂牌编号为 、面积为 平方米、用途为 的土地使用权网上挂牌竞买。

出席本次会议董事(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及章程规定,会议决议经与董事会(股东会)与会董事(股东)签字生效。

长: XXX(打印姓名) 签名:

(或法定代表人)

董事(或股东):

XXX(打印姓名) 签名:

XXX 签名:

XXX 签名:

公司名称:

(盖章)

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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