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晋江市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运动木地板采购及安装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509.57万元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20/03/1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582]jjzc[gk]2020002
预算金额509.57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上海美凯地板工业有限公司509.57万元
中标联系人卢龙金
公告正文
晋江市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运动木地板采购及安装项目
项目编号:[350582]JJZC[GK]2020002 作者:晋江市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 发布时间:2020-03-17 15:11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晋江市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

乙方上海美凯地板工业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82]JJZC[GK]2020002晋江市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运动木地板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 1-1 A10020399 其他人造板 运动木地板 1 国内 5095736.75 5095736.75 美凯 M系列M22
合计: 5095736.75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佰零玖万伍仟柒佰叁拾陆元柒角伍分(¥5095736.75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120) 个日历日完工,且工期需满足项目现场进度及验收节点要求。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晋江市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

4.3交付条件:所有货物安装完毕,通过检测,最终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招标、投标文件要求、纸质合同执行。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产品必须达到体育专用木地板的三大功能(运动功能、保护功能、技术功能),达到国家运动木地板性能指标要求。满足篮球、排球、羽毛球、手球、兵乓球等比赛或训练的要求。2.竞技体育:冲击力吸收≥53%;球的反弹率≥90%;滚动负荷≥1500N;滑动摩擦系数0.4—0.6μ;标准变形(垂直变形)≥2.3mm;能量吸收标准系数≤15%;训练、教学和健身用:冲击力吸收≥35%;球的反弹率≥75%;滚动负荷≥1500N;滑动摩擦系数0.4—0.6μ;标准变形(垂直变形)≥1.0mm。3.场地外观应符合GB50209中第三章和第六章相关要求,板面拼装缝隙宽度、板面拼缝平直、相邻板材高差、面层开洞等项目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09中7.1.7的规定。4.平整度:铺装好的木地板层表面,用2m靠尺测量,间隙应不大于2mm,场地整体平整,在场地上任意选取间距15m的两点,用水准仪测量标高,其标高差值应不大于15mm。5.涂层性能:涂层的颜色不应影响赛场去划线的辨认,反光不应影响运动员的发挥,并具有耐磨、防滑、难燃的特性。6.通风设施:体育地板结构宜具有通风设施,该设施既能起良好的通风作用,又要布置合理,不可设在比赛区域。7.面层地板:地板表面材质为≥20mm厚枫木实木。不含髓心、边材、纹理规则、无裂纹、节子、无腐朽、虫眼与钝棱、无弯曲。含水率控制在6-10%,施工前根据施工现场湿度情况进行调整,以保证地板的稳定性。8.地板表面的油漆:采用具有专用体育地板漆(水性漆),现场打磨平。9.乙方在本项目完工后必须做甲醛检测,并提供书面甲醛检测报告给甲方。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30 全部货物送到指定现场并经初验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30%;
2 30 全部安装完成后,支付合同价款的30%;
3 35 合同包内全部货物安装完成经采购人最终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35%;
4 5 余下的货款在第十八届世界中学生运动会举行完毕且无问题后,支付合同价款的5%。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5%。说明:①中标人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时,应向采购人提交按中标金额5%计算的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在货物安装完毕经最终验收合格后自动转为质保金,该质保金在保修期满且无违约的情况下无息退还。中标人未能按期提供履约保证金,视为自动放弃中标,采购人不与其签订合同。③履约保证金应在签订合同前提交,提交方式为: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

9、合同有效期

至质保期满

10、违约责任

10.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生效后无正当理由,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否则提出解除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违约金。10.2乙方不能按期交货进场或完成安装验收合格的,每延误一日,乙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的以上,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予以扣除,乙方已经交付或安装验收的货物按中标单价的80%予以结算,甲方有权向第三方另行采购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安装,若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或者造成甲方应向第三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乙方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不能免除该赔偿责任。10.3若乙方所交货不合格(包括所交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视为不合格),乙方应在7日内将不合格产品更换为合格产品并完成安装验收,乙方每逾期1日,乙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7天的以上,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予以扣除,乙方已经交付或安装验收的货物按中标单价的80%予以结算,甲方有权向第三方另行采购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安装,若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或者造成甲方应向第三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乙方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不能免除该赔偿责任。10.4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的,每逾期1天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1000元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10.5在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7天内(或经甲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已经交付或安装验收的货物按中标单价的80%予以结算,甲方有权向第三方另行采购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安装,若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或者造成甲方应向第三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a)所提供的货物、配件与投标文件的承诺不相符;b)不能达到国家或国际认证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要求;c)乙方违反承诺的品 牌、生产厂家、报价、质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技术与性能、售后服务的内容行为;d)未经甲方同意将项目转包他人;e)乙方不配合甲方参加验收工作或不提供有关资料;f)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10.6乙方在货物运输、装卸等各种环节中产生的一切意外事故,包括不可抗拒力因素造成的事故,造成设备或配件的损坏概由乙方负责。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招标、投标文件要求、纸质合同执行。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按招标、投标文件要求、纸质合同执行。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按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中标人需在2020年第十八届“世界中学生运动会”测试赛及正式赛事期间,派技术人员至现场提供相关技术保障。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十二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

甲方: 晋江市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 乙方: 上海美凯地板工业有限公司
住所: 晋江市世纪大道380号 住所: 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951号301室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黄勇刚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卢龙金
联系方法: 059585696768
联系方法: 13818024946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高安支行
账号: 账号: 121931369310101

签订地点:晋江

签订日期:2020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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