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师石河子市市民中心EPC项目部自购材料(龙骨)询比价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北京市
发布时间
2023/09/1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第八师石河子市市民中心EPC项目部
采购物资名称:龙骨
询比价文件
询比价采购编号:YC-CGJH-2309-1074
采购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六工程工程有限公司
第八师石河子市市民中心EPC项目部
二〇二三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询比价公告 1
1.采购条件 2
2.采购内容 :详见附表1询比价公告附表; 2
3.投标人资格要求 2
4.询价文件的获取 3
5.询价文件的递交要求 3
6.询价文件的递交 3
7.报价揭示时间和地点 3
8.评审办法 4
9.发布公告的方式 4
10.联系方式 4
附件1询比价公告附表 5
附件2 报价表 6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7
1. 总则 9
1.1 项目概况 9
1.2 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9
1.3 询比价内容、技术要求、计划交货期和交货地点 9
1.4 供应商资格要求 9
1.5 保密 10
1.6 计量单位 10
1.7 询比价预备会、提出问题及澄清 10
1.8 分包、转包 10
2. 询比价文件 10
2.1 询比价文件的组成 10
2.2 询比价文件的修改 10
第三章 技术规格书 11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12
第一章 询比价公告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第八师石河子市市民中心EPC项目部
自购物资(龙骨)询比价公告
采购编号:YC-CGJH-2309-1074
1.采购条件
本招标项目由第八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师市发改产业〔2020〕112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为第八师石河子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建设资金来自财政拨款+自筹,建设资金已落实,本次物资采购人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六工程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师石河子市市民中心EPC项目部。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建设单位、股份公司、集团公司以及公司有关物资管理规定,对已具备采购条件的物资龙骨进行询比价采购,特邀各潜在供应商参加。
2.采购内容 :详见附表1询比价公告附表;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拥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招标物资的经营范围。
3.1.2供货时间和能力要求:
(1)供货时间要求:2023年9月30日前到货
(2)供货能力要求:投标人能够满足采购人的供货时间要求,对于采购人提出的加急订单应优先排产,生产工艺、装备、运输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的相关规定。
3.1.3 财务能力要求:
(1)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能够接受采购人的付款条件;
(2)采购人付款条件:采购人收到投标人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人在45日内支付到该结算货款的70%,180日内支付到该结算货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30天内,确认无任何质量问题时由采购人支付给投标人,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纠纷,且质量纠纷的解决日期超出质量保证期,则质保金待纠纷最终解决后 30天内付清(此期间质保金不计息)。货款支付方式为:转账支票、电汇支付、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铁建银信、云信等。
3.1.4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售后服务良好且有可靠保证;物资必须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及行业规范要求或高于现行标准,供货期间如遇国家颁布新标准的则以新标准执行;
(2)中标供应商在所投物资到货后应提供相应的合格证、出厂检测报告等资料。
(3)质保期: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
3.1.6其他要求:
(1)发票实行一票制,提供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生产厂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3)本次询比价一包一投,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报价,不接受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中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关系,不能在同一包件同时投标。
4.询价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于2023年9月11日至2023年9月13日在中国铁建云采平台(https://www.crccep.com)将企业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加盖公章扫描后上传至中国铁建云采平台报名获取询比价文件。
4.2本项目采用线上电子招标,有意参加投标者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注册并报名,并上传投标文件。线上报名等操作通过中国铁建云采平台(网址: https://www.crccep.com/)进行,具体流程详见中国铁建云采平台门户网站-小鹿课堂-操作指南-《供方子门户操作手册》。
5.询价文件的递交要求
5.1投标人的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扫描件;
5.2投标人应按照附件2报价表的要求进行报价,未按照要求报价者,则报价无效;
6.询价文件的递交
6.1递交投标报价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14日12:00(投标截止时间),地点为中国铁建云采平台,具体流程详见中国铁建云采平台门户网站-小鹿课堂-操作指南-《供方子门户操作手册》。
6.2请各投标人在2023年9月14日上午12:00前在中国铁建云采平台上传投标文件,逾期未上传投标文件者,采购人不予受理。
7.报价揭示时间和地点
报价揭示时间:2023年9月14日下午16:00
报价揭示地点:中国铁建云采平台(https://www.crccep.com)
8.评审办法
本次评审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投标报价法,即通过评审且经评审的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但低于成本价的或超过招标人可以接受价格的除外。
9.发布公告的方式
本次询比价公告在中国铁建云采平台(https://www.crccep.com)发布。
10.联系方式
采购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师石河子市市民中心EPC项目部
地 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北四路177号二楼
联系人:何吉祥
电 话:17585999777
邮 箱:625677360@qq.com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附件1询比价公告附表
询比价公告附表
项目名称: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师石河子市市民中心EPC项目部 采购编号:YC-CGJH-2309-1074
备注:1.以上标的物数量、规格、型号在实施阶段可能有一定调整,最终数量、规格、型号应以买方下达的供应计划为准。
2.实施时间为根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时间,实际实施时间可能有一定调整,实际实施时间以买方发货订单的时间为准。
附件2 报价表
报价表
备注:1.以上物资材料数量、规格、型号在实施阶段可能有一定调整,最终数量、规格、型号应以买方下达的供货计划单为准。
2.供货时间为根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时间,实际供货时间可能有一定调整,实际供货时间以买方供货计划单的时间为准。
3、所述需求均根据现有图纸和缺失图纸部分预估数量,其实际采购需求数量及规格以施工图纸为准,并据施工图作为调整依据。
到站合价总计(人民币大写):
报价人名称 (加 盖 公 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章 报价人须知
报价人须知前附表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本次询比价项目有关询比价物资已具备询比价条件,现进行询比价采购。
1.1.2询比价编号: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采购人: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询比价代理机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项目名称: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询比价项目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资金已落实。
1.3 询比价内容、技术要求、计划交货期和交货地点
1.3.1询比价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不允许拆包询比价。
1.3.2询比价的技术要求:见第六章技术规格书。
1.3.3询比价的计划交货期和交货地点:见第五章物资需求一览表。
1.4 供应商资格要求
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次询比价物资生产供应能力。
(1)营业范围要求:详见询比价公告供应商资格要求;
(2)生产能力要求:详见询比价公告供应商资格要求;
(3)财务能力要求:详见询比价公告供应商资格要求;
(4)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详见询比价公告供应商资格要求;
(5)其他要求:详见询比价公告供应商资格要求。
1.4.2本次询比价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1.4.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包件提供询比价代理服务的;
(3)与本包件的询比价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4)与本包件的询比价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5)与本包件的询比价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6)被责令停业的;
(7)被暂停或取消询比价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冻结,或企业处于停产、停业、歇业或破产状态的;
(9)两个及以上供应商在同一包件存在: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关系;
(10)参与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的项目物资询比价时有重大失信行为或恶劣行为的供应商,被中国铁路总公司系统内单位或省部级以上质检单位通报的不良行为的供应商。
(11)供应商所投物资存在第三方权益争议。
1.5 保密
参与询比价询比价活动的各方应对询比价文件和询比价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6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7 询比价预备会、提出问题及澄清
1.9.1本次询比价不召开询比价预备会。
1.9.2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9.3采购人澄清的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8 分包、转包
本询比价物资不允许分包、转包。
2. 询比价文件
2.1 询比价文件的组成
2.1.1本询价文件包括:
(1)询比价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技术规格书;
(4)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2 询比价文件的修改
2.3.1 在询比价截止时间1天前,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询比价文件,并通知所有已报名询比价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修改询比价文件的时间距询比价截止时间不足3天,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询比价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询比价截止时间。
2.3.2 供应商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第三章 技术规格书
1. 招标物资名称及技术要求
1.1名称:龙骨
1.2 技术要求`:材质、规格及质量指标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品牌经业主认可;龙骨采用原厂产品配套镀锌龙骨,符合国标《建筑用轻钢龙骨》(GB11981-89),承载龙骨不低于要求,双面镀锌量不少于120g/㎡。
①工程所用的轻钢龙骨及其配件应符合有关现行的标准。
②安装罩面板的紧固件,应采用镀锌制品。
③主龙骨中间起拱高度应不小于房间短问跨度的,现骨安装后应及时校正其位置和标高,并将所有吊挂件、连接件拧换紧。
④边龙骨应按设计要求弹线,固定在四周墙上。
2. 投标物资详细的运输和供应方案
2.1 投标人交付的物资应分别按照合同要求交至指定的到货地点。
2.2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和了解施工地点的地理位置和运输条件,采用合适有效的运输和货物交付方式,制定保证工程所需物资按时、按量供应的具体措施。
3. 质量保证期
自物资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
4. 验收标准
招标物资进场时,买方必须对其数量、外观质量等进行验收,实验人员将对材料材质的性能,其质量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及其引用标准的检测对比证明、现行国家标准、原铁道部标准的规定。
5. 其他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编号:
买卖合同
买方:
通讯地址:
邮 箱:
负责人: 手机号:
卖方:
纳税人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通讯地址:
邮 箱:
联系人: 手机号: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买卖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招标/询比价编号为 的 包件招投标/询比价相关文件),就买方 项目部 (物资)的采购事宜达成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名称、品种、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及价格、税率及质量要求
1、本合同价款暂定含税总价为 元(大写: ),其中:不含增值税合同总价款为 元(大写: ),增值税税额总价为 元(大写: ),税率 。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合同中不含税价格不变,税率相应调整。
2、本合同价格为打包价,包含材料费、包装费、试验费、储存费、运杂费、管理费、利润、安全风险费用、服务费、装卸费(卸货到买方指定的位置)、售后服务费以及相关税费等抵达买方指定地点的所有费用,不论任何因素,在完成末次结算前,买方除应付货款外,不需再支付其他费用。
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可以依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按实际需要对标的物数量、交货地点和交货日期进行调整,乙方应予相应调整。
4、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照 / 标准执行。
(2)按样本,样本作为合同的附件。
(3)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具体为: 。
第二条 实际结算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合同数量为暂定数量,不作为计算合同结算金额的依据。实际结算数量按照实际交付,且验收合格的物资数量计算。
实际交付数量以买方指定的两名验收人员签字为准,否则不作为结算依据。买方指定验收人员如下(如人员变动,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
姓名及签字: 、姓名及签字: 。
2、计量方法:检尺/检斤/计件等。
3、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以买方现场过磅数量为结算数量。卖方代办运输的,运输途中允许有【 】‰的自然增(减)量,交货数量允许有【 】‰的正负尾差,结算时以实际交货数量为准。
4、采用检尺计量的,必须进行复磅,复磅与检尺计算重量负差不得超过【 】‰。
5、若卖方对数量有异议时,由双方共同选择第三方进行复磅(复磅应选择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且距离施工现场较近的公磅处进行),复磅数量与买方过磅数量之差若不超过±【 】‰范围,以买方过磅数量为准,复磅发生的费用由卖方负责;若超出±【 】‰范围,则以复磅数量为准,复磅发生的费用由买方负责。
第三条 对账结算、发票和货款支付
1、对账结算
(1)结算方式:
固定单价材料按上述表格单价结算;
‚浮动单价材料按 结算;
(2)对账结算时间:每月 21 日至次月 20 日为一个供应周期;每个供应周期结束后 7 天内卖方持买方开具的有效收料单据到买方项目物资部门进行结算,并签认对账单。对账单签认完成后,视为当次对账结算已完成。
(3)末次结算:买方无供货需求后,双方应根据本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末次结算,完善发票等结算手续,签署结算协议。
2、发票
(1)每供应期结算后 7 日内,卖方应按已交货付且验收合格、合同约定当期的数额向买方开具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由于条件限制必须与小规模纳税人签订合同时,也应当要求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由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卖方应自开具发票之日起 15 日内将发票送达买方,买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双方指定的增值税发票送交人、接收人姓名及签字如下:
卖方签字: ; 买方签字: 。
(3)买方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卖方开具发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验证。卖方开具的发票经验证不合格的,必须接受买方退票并重新开具能通过税控机验证的发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自行承担,在此之前,买方有权拒绝支付应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卖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
不合格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发票上的信息错误;因卖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等。
3.3货款支付
(1)货款的支付时间
自买方与卖方签订合同生效之日前 日内,卖方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 % 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作为买方支付货款的先决条件。
买方收到卖方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对卖方已完工作验收合格后后,扣除当期应付价款的 %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自买方验收合格之日起 个月);买方在 日内支付到该周期结算货款的 %,在 日内支付到该周期结算货款的 %,依此类推。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满后 30 日内,确认无任何质量问题时由买方无息返还给卖方,但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2)货款的支付方式
本合同项下所有付款均以银行转账、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铁建银信、云信、融通e信)等方式支付到卖方合同中指定银行帐号;采用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等方式付款的,卖方承担相关贴息费用。
(3)预付货款: 。
双方特别约定:因本合同涉及的材料全部使用于本工程项目的特殊属性,卖方充分理解项目业主对买方的计价拨款或有延迟拖欠,因此,买卖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金额及其他付款条件,如与项目业主(建设方)对买方的付款时间及比例不一致的,则卖方同意买方据此按相应比例支付或延迟支付,并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项目最终竣工结算前,如项目业主(建设方)对买方工程款有拖欠,则卖方同意买方据此相应延迟支付并不承担利息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 包装方式和包装品的处理
1、产品包装应符合现行包装标准规定执行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等能力,以保证商品的存放和运输安全为前提,以符合运输规定要求。
2、因卖方原因,由于包装不当而引起的产品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产品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3、包装完整但原件数量短少或规格品种不符,经买方查实,卖方应给予解决。
4、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护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数量明细表等。
第五条 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 。
2、交货地点: 。
3、运输方式: 。
4、保险:装卸、运输及保险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在装卸、运输过程中、移交买方前所发生的一切事故包含但不限于物资的丢失、损毁等责任和风险均由卖方自行承担,与买方无关。
5、与买卖双方相关的单证的转移:卖方与材料相对应的送货清单、质量证明文件(加盖卖方的鲜章)等资料在交货时一并移交。
6、卖方须服从买方现场管理,满足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环保要求,因不服从现场管理和不满足现场要求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第六条 验收
1、验收时间: ;
2、验收方法: ;
3、验收标准: ;
4、验收和试验:由买方物资部收料人员验收,买方试验人员对到货物资取样检测。
第七条 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买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善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后 30 日内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在异议期间,买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买方验收不作为货物质量合格的最终依据,在货物质保期内或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买方应提出书面异议通知卖方,卖方须按买方的要求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卖方承担。
3、买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卖方在接到买方书面异议后,应在 3 日内负责处理并通知买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接受买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 声明及保证
1、买方
(1)买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买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做出任何足以对买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买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买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卖方
(1)卖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卖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卖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确保按税法及相关规定要求,实现合同约定、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的“四统一”。
(4)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卖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5)卖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卖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6)卖方保证,已合法取得或被授权所供应物资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等权利。买方在使用本合同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发现存在仿冒、侵犯他人专利,或被第三方主张权利的情况下,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全部责任及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不因买方同意使用而免除卖方责任。
第九条 买方违约责任
1、买方无理由中途退货的,应向卖方赔偿退货部分货款的1%违约金。
2、买方逾期付款的,逾期款项宽限期为 12 个月(无息且不承担违约金)。宽限期后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向卖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的上限为最终实际欠付货款金额的2%。
3、合同期内如多次供货的,最后一次供货对账结算前,买方如有过程中欠付,卖方同意买方不承担违约金及利息。
4、买方无故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受货物的,应承担因此给卖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卖方的违约责任
1、卖方未按供货计划交付货物的(多交、少交、晚交、不交),买方除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外,还有权要求卖方承担未能按供货计划交付货物价款10%的违约金,并赔偿买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卖方所交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买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买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卖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卖方因货物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卖方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支出的费用。买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物的差价部分,因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由卖方负责赔偿。
4、卖方提前交的货物、多交的货物,如其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约定,买方在代保管期间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买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5、货物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卖方除应负责运到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买方因此多支付的实际合理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6、卖方提前交货的,买方接到货物后,仍可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合同约定自提的,买方可拒绝提货。卖方逾期交货的,卖方应在发货前与买方协商,买方仍需要货物的,卖方应按数补交,并承担逾期交货责任;买方不再需要货物的,应在接到卖方通知后 3 日内通知卖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7、卖方就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承担如下义务及违约责任:
(1)卖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与买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无买方经办人员签认,视为卖方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发票丢失,由卖方承担责任。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保持票面干净、整齐无折痕,发票的正反两面均不能留下任何脏、乱及签字的痕迹。
(2)因卖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导致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买方不能抵扣的,买方有权拒绝接收。
(3)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低于合同中约定税率的,除应向买方支付无法抵扣部分的税款金额外,卖方还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应予赔偿,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4)卖方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卖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买方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以上违约金或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应予赔偿;卖方重新开具的发票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买方拒绝接收;卖方无法开具发票的,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卖方应退还买方已付款项,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5)卖方收款账户必须是合同约定的在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的账户,如卖方随意改变账户,买方将拒付货款,由此引起的延期付款责任及相关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6)因卖方自身纳税人身份,纳税方式变化带来的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变化,导致对买方的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7)如果买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如开具专票)
(8)如果获得开具的汇总专用发票,则卖方应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9)卖方提供的发票有误或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依法开具红字专票,未开具的无权要求买方支付相应货款。
(10)依合同发生退货、质保金扣款时,卖方应协助买方办理相关税务手续,否则买方有权拒绝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有)。
8、经有资质的质量检验部门确认,因卖方质量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卖方负责赔偿买方全部经济损失。
9、卖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不能因和其它第三方签署协议、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材料采购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知识产权纠纷等)给发包人(建设单位)、买方带来任何诉讼和纠纷。卖方违反本约定,应按合同总价款10% 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0、其它: 。
第十一条 安全责任
1、双方应当谨慎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保证自身、对方及第三方人身及财产安全。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因任何一方原因造成自身及自身工作人员人身、财产损害的,应自行承担全部损失及后果;造成对方及对方工作人员、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应承担由此给对方及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后果。
2、卖方及其工作人员进入现场及施工场地,应遵守国家、地方及买方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要求,因不遵守相关规定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卖方承担。卖方应为其工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及场地配备足够的安全防护器具,并听从买方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要求,因卖方或卖方人员原因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卖方自行承担全部损失及后果。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指超出本合同双方控制范围、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使得本合同一方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事件。这类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它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者无法控制的客观情况。
2、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间内自动中止,并且其履行期限应自动延长,延长期间为中止的期间,该方无须为此遭受惩罚或承担责任。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10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政府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还应尽一切合理努力使损失降低至最低限度。
(3)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寻求公正解决方案,并且要尽一切合理努力使损失降低至最低限度。
第十三条 送达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解除、中止、终止及因本合同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中,所涉及的包括不限于双方往来各类通知、供货计划、纪要、函件、法律文书的送达,双方应根据本合同首页约定的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地址送达。
2、合同履行中,一方变更通讯地址、电子邮箱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并得到书面确认,否则视为未通知,仍按合同约定方式送达,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变更方承担。
第十四条 解决争议方法
1、若双方产生合同纠纷,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应由钦州仲裁委员会依法仲裁,开庭地:北京。
2、双方商定:依法解决争议时,如需对合同标的质量及技术缺陷等进行司法鉴定时,买方可直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卖方对鉴定结果予以认可,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诉讼、仲裁及保全相关约定
(1)卖方已充分了解买方属于央企,具有卓越的商誉和履行债务的能力,并知悉买方的多层级法人治理结构,知悉买方的股东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一人股东)、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一人股东)与买方均各自有独立的办公场所、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账簿等,不存在财产、人员、业务等混同情形。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已对买方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存在抽逃出资、转移资产等行为。
(2)卖方承诺,如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卖方不得滥用诉权,将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程序主张权利。
(3)如卖方违反上述约定,将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主张权利,并申请财产保全的,卖方应按照诉讼/仲裁标的额的2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买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4)如因合同产品质量问题、数量、结算等产生纠纷未得到解决,导致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货款,基于对买方施工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的理解和支持,卖方不对买方提出冻结、查封银行账户的保全申请(其他财产除外);如卖方违反约定,应当以申请冻结查封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买方支付自查封冻结日起至账户实际解冻日止的违约金。
(5)基于本合同性质、实际履行的状况,双方一旦发生争议,互不承担律师费。
第十五条 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六条 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本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
2、除非另有书面约定,买卖双方均不得将本合同债权债务转移,合同其他相关权利义务亦不得转移,否则视为违约,该债权债务的转移不发生法律效力。违约方应按合同总价款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本合同履行如违反国有企业廉洁规定和未遵守廉洁承诺,即使有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供货数量、费用等,买卖双方应重新审核相关签字凭证,同时违约方应支付守约方违约金。
4、未尽事宜由本合同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或修订需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为有效。书面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对合同主要条款进行变更,必须经买方公司法人盖章进行确认,否则当然无效。
5、本合同一式[肆]份,买方执[叁]份、卖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签约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5号。
买方(盖章): 卖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八师石河子市市民中心EPC项目部
采购物资名称:龙骨
询比价文件
询比价采购编号:YC-CGJH-2309-1074
采购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六工程工程有限公司
第八师石河子市市民中心EPC项目部
二〇二三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询比价公告 1
1.采购条件 2
2.采购内容 :详见附表1询比价公告附表; 2
3.投标人资格要求 2
4.询价文件的获取 3
5.询价文件的递交要求 3
6.询价文件的递交 3
7.报价揭示时间和地点 3
8.评审办法 4
9.发布公告的方式 4
10.联系方式 4
附件1询比价公告附表 5
附件2 报价表 6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7
1. 总则 9
1.1 项目概况 9
1.2 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9
1.3 询比价内容、技术要求、计划交货期和交货地点 9
1.4 供应商资格要求 9
1.5 保密 10
1.6 计量单位 10
1.7 询比价预备会、提出问题及澄清 10
1.8 分包、转包 10
2. 询比价文件 10
2.1 询比价文件的组成 10
2.2 询比价文件的修改 10
第三章 技术规格书 11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12
第一章 询比价公告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第八师石河子市市民中心EPC项目部
自购物资(龙骨)询比价公告
采购编号:YC-CGJH-2309-1074
1.采购条件
本招标项目由第八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师市发改产业〔2020〕112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为第八师石河子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建设资金来自财政拨款+自筹,建设资金已落实,本次物资采购人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六工程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师石河子市市民中心EPC项目部。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建设单位、股份公司、集团公司以及公司有关物资管理规定,对已具备采购条件的物资龙骨进行询比价采购,特邀各潜在供应商参加。
2.采购内容 :详见附表1询比价公告附表;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拥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招标物资的经营范围。
3.1.2供货时间和能力要求:
(1)供货时间要求:2023年9月30日前到货
(2)供货能力要求:投标人能够满足采购人的供货时间要求,对于采购人提出的加急订单应优先排产,生产工艺、装备、运输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的相关规定。
3.1.3 财务能力要求:
(1)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能够接受采购人的付款条件;
(2)采购人付款条件:采购人收到投标人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人在45日内支付到该结算货款的70%,180日内支付到该结算货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30天内,确认无任何质量问题时由采购人支付给投标人,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纠纷,且质量纠纷的解决日期超出质量保证期,则质保金待纠纷最终解决后 30天内付清(此期间质保金不计息)。货款支付方式为:转账支票、电汇支付、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铁建银信、云信等。
3.1.4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售后服务良好且有可靠保证;物资必须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及行业规范要求或高于现行标准,供货期间如遇国家颁布新标准的则以新标准执行;
(2)中标供应商在所投物资到货后应提供相应的合格证、出厂检测报告等资料。
(3)质保期: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
3.1.6其他要求:
(1)发票实行一票制,提供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生产厂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3)本次询比价一包一投,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报价,不接受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中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关系,不能在同一包件同时投标。
4.询价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于2023年9月11日至2023年9月13日在中国铁建云采平台(https://www.crccep.com)将企业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加盖公章扫描后上传至中国铁建云采平台报名获取询比价文件。
4.2本项目采用线上电子招标,有意参加投标者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注册并报名,并上传投标文件。线上报名等操作通过中国铁建云采平台(网址: https://www.crccep.com/)进行,具体流程详见中国铁建云采平台门户网站-小鹿课堂-操作指南-《供方子门户操作手册》。
5.询价文件的递交要求
5.1投标人的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扫描件;
5.2投标人应按照附件2报价表的要求进行报价,未按照要求报价者,则报价无效;
6.询价文件的递交
6.1递交投标报价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14日12:00(投标截止时间),地点为中国铁建云采平台,具体流程详见中国铁建云采平台门户网站-小鹿课堂-操作指南-《供方子门户操作手册》。
6.2请各投标人在2023年9月14日上午12:00前在中国铁建云采平台上传投标文件,逾期未上传投标文件者,采购人不予受理。
7.报价揭示时间和地点
报价揭示时间:2023年9月14日下午16:00
报价揭示地点:中国铁建云采平台(https://www.crccep.com)
8.评审办法
本次评审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投标报价法,即通过评审且经评审的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但低于成本价的或超过招标人可以接受价格的除外。
9.发布公告的方式
本次询比价公告在中国铁建云采平台(https://www.crccep.com)发布。
10.联系方式
采购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师石河子市市民中心EPC项目部
地 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北四路177号二楼
联系人:何吉祥
电 话:17585999777
邮 箱:625677360@qq.com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附件1询比价公告附表
询比价公告附表
项目名称: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师石河子市市民中心EPC项目部 采购编号:YC-CGJH-2309-1074
包件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暂定数量 | 资格条件 | 招标文件售价(元) | 计划交货期 | 交货地点 | 收货人 |
LG-2023-013 | 矩形空心型钢 | J Q355B 150×150×10mm | 根 | 51 | 详见询价公告 | 0 | 2023.9.30日前送达 | 石河子市市民中心施工现场 | 项目部指定人员 |
矩形空心型钢 | J Q355B 120×80×5mm | 根 | 42 | ||||||
建筑用轻钢龙骨 | QT 120×80×8mm | 米 | 20 | ||||||
矩形空心型钢 | J Q355B 200×100×10mm | 根 | 10 | ||||||
矩形空心型钢 | J Q355B 200×100×10mm | 根 | 28 | ||||||
建筑用轻钢龙骨 | DC 60×27×2mm | 米 | 470 | ||||||
建筑用轻钢龙骨 | DC 38×12×1mm | 米 | 400 | ||||||
建筑用轻钢龙骨 | DT 32×24×0.16mm | 米 | 9000 | ||||||
建筑用轻钢龙骨 | DT 32×24×0.16mm | 米 | 7500 | ||||||
建筑用轻钢龙骨 | DU 75×40×0.6mm | 米 | 300 | ||||||
建筑用轻钢龙骨 | DC 60×27×1.2mm | 米 | 11750 | ||||||
建筑用轻钢龙骨 | DC 50×19×0.5mm | 米 | 850 | ||||||
外六角螺栓 | M6×50mm | 个 | 6000 | ||||||
建筑用轻钢龙骨普通吊件 | D60 PD 2mm | 个 | 8350 | ||||||
建筑用轻钢龙骨普通吊件 | D60 TL 2mm | 个 | 6000 | ||||||
建筑用轻钢龙骨普通吊件 | D50 PD 0.8mm | 个 | 10500 | ||||||
镀锌预埋钢板 | 200×300×10mm | 块 | 400 | ||||||
镀锌钢板预埋件 | 450×450×16mm | 个 | 70 | ||||||
吊筋 | Φ8mm 3m | 个 | 8104 | ||||||
热镀锌螺栓 | M8×100mm | 套 | 1200 | ||||||
建筑用轻钢龙骨普通吊件 | D38 TL 0.6mm | 个 | 1000 | ||||||
加肋板 | 150×150×10mm | 个 | 278 | ||||||
不锈钢膨胀螺栓 | M12×100mm | 套 | 15600 |
备注:1.以上标的物数量、规格、型号在实施阶段可能有一定调整,最终数量、规格、型号应以买方下达的供应计划为准。
2.实施时间为根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时间,实际实施时间可能有一定调整,实际实施时间以买方发货订单的时间为准。
附件2 报价表
报价表
报价人名称: 采购编号: 包件号: | ||||||||||||||
序号 | 物资 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 单位 | 数量 | 出厂单价(不含税) | 运杂费单价 (不含税) | 到站单价 (不含税) | 增值税 税率 | 增值税税额 | 到站单价(价税合计) | 到站合价(价税合计) | 发站 | 交货 地点 | 运距(km) |
1 | 2 | 3 | 4=2+3 | 5 | 6=4×5 | 7=4+6 | 8=1×7 | |||||||
1 | ||||||||||||||
2 | ||||||||||||||
3 | ||||||||||||||
4 | ||||||||||||||
合计 |
备注:1.以上物资材料数量、规格、型号在实施阶段可能有一定调整,最终数量、规格、型号应以买方下达的供货计划单为准。
2.供货时间为根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时间,实际供货时间可能有一定调整,实际供货时间以买方供货计划单的时间为准。
3、所述需求均根据现有图纸和缺失图纸部分预估数量,其实际采购需求数量及规格以施工图纸为准,并据施工图作为调整依据。
到站合价总计(人民币大写):
报价人名称 (加 盖 公 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章 报价人须知
报价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1 | 询比价计划批准文件及文号 | 满足采购要求 |
1.1.2 | 询比价编号 | YC-CGJH-2309-1074 |
1.1.3 | 采购人 |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师石河子市市民中心EPC项目部 |
1.1.4 | 项目名称 |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师石河子市市民中心EPC项目 |
1.3.1 | 询比价内容 | 详见询比价公告 |
1.4.1 | 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次采购物资生产供应能力或供应能力 | 详见询比价公告 |
1.4.2 | 供应商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⑻其他情形: ①国家及地方有关主管部门禁止询比价处罚有效期内的供应商; ②自询比价资料递交之日起前1年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的; ③自询比价资料递交之日起前2年内,被推荐为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④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⑤近一年内受过县市级以上建设、质量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的; ⑥本次询比价不接受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中评价为黑的供应商。 ⑦询比价公告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
1.9.1 | 询比价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 |
1.9.2 | 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2023年9月13日12时00分 |
1.9.3 | 采购人澄清截止时间 | 2023年9月13日17时00分 |
1.11 | 偏离 | þ不允许 □允许 |
2.2.1 | 供应商要求澄清询比价资料的截止时间 | 2023年9月13日17时00分 |
2.2.2 | 递交询比价资料截止时间 | 2023年9月14日12时00分 |
2.2.3 | 供应商确认收到询比价文件澄清的时间 | 接到询比价文件澄清后24小时内 |
2.3.2 | 供应商确认收到询比价文件修改的时间 | 接到询比价文件修改后24小时内 |
3.1.1 | 构成询比价申请文件的其他材料 | \ |
3.3.1 | 询比价有效期 | 询比价有效期:120天 |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本次询比价项目有关询比价物资已具备询比价条件,现进行询比价采购。
1.1.2询比价编号: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采购人: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询比价代理机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项目名称: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询比价项目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资金已落实。
1.3 询比价内容、技术要求、计划交货期和交货地点
1.3.1询比价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不允许拆包询比价。
1.3.2询比价的技术要求:见第六章技术规格书。
1.3.3询比价的计划交货期和交货地点:见第五章物资需求一览表。
1.4 供应商资格要求
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次询比价物资生产供应能力。
(1)营业范围要求:详见询比价公告供应商资格要求;
(2)生产能力要求:详见询比价公告供应商资格要求;
(3)财务能力要求:详见询比价公告供应商资格要求;
(4)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详见询比价公告供应商资格要求;
(5)其他要求:详见询比价公告供应商资格要求。
1.4.2本次询比价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1.4.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包件提供询比价代理服务的;
(3)与本包件的询比价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4)与本包件的询比价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5)与本包件的询比价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6)被责令停业的;
(7)被暂停或取消询比价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冻结,或企业处于停产、停业、歇业或破产状态的;
(9)两个及以上供应商在同一包件存在: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关系;
(10)参与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的项目物资询比价时有重大失信行为或恶劣行为的供应商,被中国铁路总公司系统内单位或省部级以上质检单位通报的不良行为的供应商。
(11)供应商所投物资存在第三方权益争议。
1.5 保密
参与询比价询比价活动的各方应对询比价文件和询比价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6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7 询比价预备会、提出问题及澄清
1.9.1本次询比价不召开询比价预备会。
1.9.2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9.3采购人澄清的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8 分包、转包
本询比价物资不允许分包、转包。
2. 询比价文件
2.1 询比价文件的组成
2.1.1本询价文件包括:
(1)询比价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技术规格书;
(4)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2 询比价文件的修改
2.3.1 在询比价截止时间1天前,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询比价文件,并通知所有已报名询比价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修改询比价文件的时间距询比价截止时间不足3天,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询比价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询比价截止时间。
2.3.2 供应商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第三章 技术规格书
1. 招标物资名称及技术要求
1.1名称:龙骨
1.2 技术要求`:材质、规格及质量指标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品牌经业主认可;龙骨采用原厂产品配套镀锌龙骨,符合国标《建筑用轻钢龙骨》(GB11981-89),承载龙骨不低于要求,双面镀锌量不少于120g/㎡。
①工程所用的轻钢龙骨及其配件应符合有关现行的标准。
②安装罩面板的紧固件,应采用镀锌制品。
③主龙骨中间起拱高度应不小于房间短问跨度的,现骨安装后应及时校正其位置和标高,并将所有吊挂件、连接件拧换紧。
④边龙骨应按设计要求弹线,固定在四周墙上。
2. 投标物资详细的运输和供应方案
2.1 投标人交付的物资应分别按照合同要求交至指定的到货地点。
2.2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和了解施工地点的地理位置和运输条件,采用合适有效的运输和货物交付方式,制定保证工程所需物资按时、按量供应的具体措施。
3. 质量保证期
自物资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
4. 验收标准
招标物资进场时,买方必须对其数量、外观质量等进行验收,实验人员将对材料材质的性能,其质量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及其引用标准的检测对比证明、现行国家标准、原铁道部标准的规定。
5. 其他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编号:
买卖合同
买方:
通讯地址:
邮 箱:
负责人: 手机号:
卖方:
纳税人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通讯地址:
邮 箱:
联系人: 手机号: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买卖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招标/询比价编号为 的 包件招投标/询比价相关文件),就买方 项目部 (物资)的采购事宜达成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名称、品种、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及价格、税率及质量要求
序号 | 产品 名称 | 型号 规格 | 单位 | 暂定 数量 | 不含税单价(元) | 增值税税率 | 增值税税额(元) | 含税单价(元) | 不含税总价(元) | 税额总价(元) | 含税总价(元) | 产地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不含税总价金额(RMB)大写: 税额总价(RMB)大写: 含税总价金额(RMB)大写: | |||||||||||||
备注:(1)按照国家税务局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如为浮动单价,则按价格浮动计算公式; (3)如适用不同增值税税率,按不同税率分别填写; (4)如适用相同增值税税率,采购项目可以合并也可以分拆; (5)该表格适用于材料采购,其他类型的采购参照使用。 |
1、本合同价款暂定含税总价为 元(大写: ),其中:不含增值税合同总价款为 元(大写: ),增值税税额总价为 元(大写: ),税率 。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合同中不含税价格不变,税率相应调整。
2、本合同价格为打包价,包含材料费、包装费、试验费、储存费、运杂费、管理费、利润、安全风险费用、服务费、装卸费(卸货到买方指定的位置)、售后服务费以及相关税费等抵达买方指定地点的所有费用,不论任何因素,在完成末次结算前,买方除应付货款外,不需再支付其他费用。
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可以依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按实际需要对标的物数量、交货地点和交货日期进行调整,乙方应予相应调整。
4、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照 / 标准执行。
(2)按样本,样本作为合同的附件。
(3)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具体为: 。
第二条 实际结算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合同数量为暂定数量,不作为计算合同结算金额的依据。实际结算数量按照实际交付,且验收合格的物资数量计算。
实际交付数量以买方指定的两名验收人员签字为准,否则不作为结算依据。买方指定验收人员如下(如人员变动,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
姓名及签字: 、姓名及签字: 。
2、计量方法:检尺/检斤/计件等。
3、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以买方现场过磅数量为结算数量。卖方代办运输的,运输途中允许有【 】‰的自然增(减)量,交货数量允许有【 】‰的正负尾差,结算时以实际交货数量为准。
4、采用检尺计量的,必须进行复磅,复磅与检尺计算重量负差不得超过【 】‰。
5、若卖方对数量有异议时,由双方共同选择第三方进行复磅(复磅应选择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且距离施工现场较近的公磅处进行),复磅数量与买方过磅数量之差若不超过±【 】‰范围,以买方过磅数量为准,复磅发生的费用由卖方负责;若超出±【 】‰范围,则以复磅数量为准,复磅发生的费用由买方负责。
第三条 对账结算、发票和货款支付
1、对账结算
(1)结算方式:
固定单价材料按上述表格单价结算;
‚浮动单价材料按 结算;
(2)对账结算时间:每月 21 日至次月 20 日为一个供应周期;每个供应周期结束后 7 天内卖方持买方开具的有效收料单据到买方项目物资部门进行结算,并签认对账单。对账单签认完成后,视为当次对账结算已完成。
(3)末次结算:买方无供货需求后,双方应根据本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末次结算,完善发票等结算手续,签署结算协议。
2、发票
(1)每供应期结算后 7 日内,卖方应按已交货付且验收合格、合同约定当期的数额向买方开具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由于条件限制必须与小规模纳税人签订合同时,也应当要求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由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卖方应自开具发票之日起 15 日内将发票送达买方,买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双方指定的增值税发票送交人、接收人姓名及签字如下:
卖方签字: ; 买方签字: 。
(3)买方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卖方开具发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验证。卖方开具的发票经验证不合格的,必须接受买方退票并重新开具能通过税控机验证的发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自行承担,在此之前,买方有权拒绝支付应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卖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
不合格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发票上的信息错误;因卖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等。
3.3货款支付
(1)货款的支付时间
自买方与卖方签订合同生效之日前 日内,卖方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 % 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作为买方支付货款的先决条件。
买方收到卖方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对卖方已完工作验收合格后后,扣除当期应付价款的 %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自买方验收合格之日起 个月);买方在 日内支付到该周期结算货款的 %,在 日内支付到该周期结算货款的 %,依此类推。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满后 30 日内,确认无任何质量问题时由买方无息返还给卖方,但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2)货款的支付方式
本合同项下所有付款均以银行转账、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铁建银信、云信、融通e信)等方式支付到卖方合同中指定银行帐号;采用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等方式付款的,卖方承担相关贴息费用。
(3)预付货款: 。
双方特别约定:因本合同涉及的材料全部使用于本工程项目的特殊属性,卖方充分理解项目业主对买方的计价拨款或有延迟拖欠,因此,买卖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金额及其他付款条件,如与项目业主(建设方)对买方的付款时间及比例不一致的,则卖方同意买方据此按相应比例支付或延迟支付,并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项目最终竣工结算前,如项目业主(建设方)对买方工程款有拖欠,则卖方同意买方据此相应延迟支付并不承担利息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 包装方式和包装品的处理
1、产品包装应符合现行包装标准规定执行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等能力,以保证商品的存放和运输安全为前提,以符合运输规定要求。
2、因卖方原因,由于包装不当而引起的产品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产品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3、包装完整但原件数量短少或规格品种不符,经买方查实,卖方应给予解决。
4、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护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数量明细表等。
第五条 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 。
2、交货地点: 。
3、运输方式: 。
4、保险:装卸、运输及保险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在装卸、运输过程中、移交买方前所发生的一切事故包含但不限于物资的丢失、损毁等责任和风险均由卖方自行承担,与买方无关。
5、与买卖双方相关的单证的转移:卖方与材料相对应的送货清单、质量证明文件(加盖卖方的鲜章)等资料在交货时一并移交。
6、卖方须服从买方现场管理,满足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环保要求,因不服从现场管理和不满足现场要求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第六条 验收
1、验收时间: ;
2、验收方法: ;
3、验收标准: ;
4、验收和试验:由买方物资部收料人员验收,买方试验人员对到货物资取样检测。
第七条 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买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善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后 30 日内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在异议期间,买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买方验收不作为货物质量合格的最终依据,在货物质保期内或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买方应提出书面异议通知卖方,卖方须按买方的要求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卖方承担。
3、买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卖方在接到买方书面异议后,应在 3 日内负责处理并通知买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接受买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 声明及保证
1、买方
(1)买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买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做出任何足以对买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买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买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卖方
(1)卖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卖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卖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确保按税法及相关规定要求,实现合同约定、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的“四统一”。
(4)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卖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5)卖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卖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6)卖方保证,已合法取得或被授权所供应物资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等权利。买方在使用本合同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发现存在仿冒、侵犯他人专利,或被第三方主张权利的情况下,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全部责任及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不因买方同意使用而免除卖方责任。
第九条 买方违约责任
1、买方无理由中途退货的,应向卖方赔偿退货部分货款的1%违约金。
2、买方逾期付款的,逾期款项宽限期为 12 个月(无息且不承担违约金)。宽限期后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向卖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的上限为最终实际欠付货款金额的2%。
3、合同期内如多次供货的,最后一次供货对账结算前,买方如有过程中欠付,卖方同意买方不承担违约金及利息。
4、买方无故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受货物的,应承担因此给卖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卖方的违约责任
1、卖方未按供货计划交付货物的(多交、少交、晚交、不交),买方除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外,还有权要求卖方承担未能按供货计划交付货物价款10%的违约金,并赔偿买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卖方所交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买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买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卖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卖方因货物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卖方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支出的费用。买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物的差价部分,因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由卖方负责赔偿。
4、卖方提前交的货物、多交的货物,如其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约定,买方在代保管期间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买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5、货物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卖方除应负责运到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买方因此多支付的实际合理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6、卖方提前交货的,买方接到货物后,仍可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合同约定自提的,买方可拒绝提货。卖方逾期交货的,卖方应在发货前与买方协商,买方仍需要货物的,卖方应按数补交,并承担逾期交货责任;买方不再需要货物的,应在接到卖方通知后 3 日内通知卖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7、卖方就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承担如下义务及违约责任:
(1)卖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与买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无买方经办人员签认,视为卖方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发票丢失,由卖方承担责任。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保持票面干净、整齐无折痕,发票的正反两面均不能留下任何脏、乱及签字的痕迹。
(2)因卖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导致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买方不能抵扣的,买方有权拒绝接收。
(3)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低于合同中约定税率的,除应向买方支付无法抵扣部分的税款金额外,卖方还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应予赔偿,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4)卖方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卖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买方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以上违约金或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应予赔偿;卖方重新开具的发票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买方拒绝接收;卖方无法开具发票的,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卖方应退还买方已付款项,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5)卖方收款账户必须是合同约定的在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的账户,如卖方随意改变账户,买方将拒付货款,由此引起的延期付款责任及相关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6)因卖方自身纳税人身份,纳税方式变化带来的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变化,导致对买方的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7)如果买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如开具专票)
(8)如果获得开具的汇总专用发票,则卖方应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9)卖方提供的发票有误或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依法开具红字专票,未开具的无权要求买方支付相应货款。
(10)依合同发生退货、质保金扣款时,卖方应协助买方办理相关税务手续,否则买方有权拒绝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有)。
8、经有资质的质量检验部门确认,因卖方质量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卖方负责赔偿买方全部经济损失。
9、卖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不能因和其它第三方签署协议、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材料采购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知识产权纠纷等)给发包人(建设单位)、买方带来任何诉讼和纠纷。卖方违反本约定,应按合同总价款10% 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0、其它: 。
第十一条 安全责任
1、双方应当谨慎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保证自身、对方及第三方人身及财产安全。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因任何一方原因造成自身及自身工作人员人身、财产损害的,应自行承担全部损失及后果;造成对方及对方工作人员、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应承担由此给对方及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后果。
2、卖方及其工作人员进入现场及施工场地,应遵守国家、地方及买方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要求,因不遵守相关规定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卖方承担。卖方应为其工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及场地配备足够的安全防护器具,并听从买方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要求,因卖方或卖方人员原因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卖方自行承担全部损失及后果。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指超出本合同双方控制范围、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使得本合同一方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事件。这类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它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者无法控制的客观情况。
2、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间内自动中止,并且其履行期限应自动延长,延长期间为中止的期间,该方无须为此遭受惩罚或承担责任。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10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政府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还应尽一切合理努力使损失降低至最低限度。
(3)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寻求公正解决方案,并且要尽一切合理努力使损失降低至最低限度。
第十三条 送达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解除、中止、终止及因本合同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中,所涉及的包括不限于双方往来各类通知、供货计划、纪要、函件、法律文书的送达,双方应根据本合同首页约定的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地址送达。
2、合同履行中,一方变更通讯地址、电子邮箱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并得到书面确认,否则视为未通知,仍按合同约定方式送达,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变更方承担。
第十四条 解决争议方法
1、若双方产生合同纠纷,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应由钦州仲裁委员会依法仲裁,开庭地:北京。
2、双方商定:依法解决争议时,如需对合同标的质量及技术缺陷等进行司法鉴定时,买方可直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卖方对鉴定结果予以认可,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诉讼、仲裁及保全相关约定
(1)卖方已充分了解买方属于央企,具有卓越的商誉和履行债务的能力,并知悉买方的多层级法人治理结构,知悉买方的股东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一人股东)、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一人股东)与买方均各自有独立的办公场所、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账簿等,不存在财产、人员、业务等混同情形。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已对买方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存在抽逃出资、转移资产等行为。
(2)卖方承诺,如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卖方不得滥用诉权,将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程序主张权利。
(3)如卖方违反上述约定,将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主张权利,并申请财产保全的,卖方应按照诉讼/仲裁标的额的2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买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4)如因合同产品质量问题、数量、结算等产生纠纷未得到解决,导致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货款,基于对买方施工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的理解和支持,卖方不对买方提出冻结、查封银行账户的保全申请(其他财产除外);如卖方违反约定,应当以申请冻结查封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买方支付自查封冻结日起至账户实际解冻日止的违约金。
(5)基于本合同性质、实际履行的状况,双方一旦发生争议,互不承担律师费。
第十五条 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六条 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本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
2、除非另有书面约定,买卖双方均不得将本合同债权债务转移,合同其他相关权利义务亦不得转移,否则视为违约,该债权债务的转移不发生法律效力。违约方应按合同总价款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本合同履行如违反国有企业廉洁规定和未遵守廉洁承诺,即使有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供货数量、费用等,买卖双方应重新审核相关签字凭证,同时违约方应支付守约方违约金。
4、未尽事宜由本合同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或修订需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为有效。书面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对合同主要条款进行变更,必须经买方公司法人盖章进行确认,否则当然无效。
5、本合同一式[肆]份,买方执[叁]份、卖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签约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5号。
买方(盖章): 卖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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