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sztmd2020-y-c-011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钱文杰
招标代理机构苏州市天美达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张俊杰15850130164
中标联系人邴尚18662190101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书

采购编号:SZTMD2020-Y-C-011

甲方:苏州工业园区环境执法大队

联系人:钱文杰

联系电话:0512-62588865

乙方: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邴尚

联系电话:18662190101

备案方: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999号现代大厦11楼

联系电话:66681170

根据苏州市天美达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采购编号 SZTMD2020-Y-C-011 号苏州工业园区大气走航监测服务标段一采购文件及成交单位的响应文件和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就此次成交的标的物的购销事宜,签订本合同书。

1. 合同价格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价/万元/天

服务期限

服务区域

1

苏州工业园区大气走航监测服务(标段一

1.58

具体走航时间以甲方需求为准按实结算

娄江南区

1.1合同价格包括人工、保险、劳保、管理、设备、耗材、税费、培训、售后服务费用及为完成整个项目所产生的其它所有费用,以及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

1.2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根据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2. 服务内容

2.1甲方聘请乙方提供以下服务:

1)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采购要求及乙方投标文件;

2)服务期限:本项目采购走航数据服务时长以招标方需求为准。

2.2人员配置要求

走航监测系统需配备2名现场服务人员:1名服务工程师,1名司机。服务工程师由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具有分析化学专业背景的专职技术人员担任。服务工程师负责日常仪器操作,维护及保养,仪器校准,故障检修和报告编制等工作,确保仪器设备正常运行,数据质量可靠。司机主要负责车辆驾驶,车辆日常维护和保养等工作。

另需安排1名经验丰富的质控工程师,协助对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开展数据分析工作。

2.3备件与耗材要求

乙方本项目实施期内提供相关设备及车辆的所有备件、耗材、汽油及车辆保险等,保障系统正常工作、数据质量可靠。

2.4应急服务要求

当环境应急事件发生时,现场服务工程师与司机需24小时随时待命,接到走航任务通知后6小时内完成所有准备工作;

投标人需在所提供的走航监测服务方案中详细介绍应急工作安排。

2.5质控要求

1)维修管理

在项目实施期间,系统故障由中标方免费负责维修,维修过程中发现问题有义务及时向采购方报备。

2)质控要求

走航服务期间,质控工作至少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每天一次系统检查,检查载气、标气使用情况,以及车辆的剩余油量等;

2)每周至少一次进行仪器标点偏差检查;

3)做好校准设备质控:

乙方需在走航监测服务方案中针对系统质控目标、质控内容等方面提供详细质控方案。

3)报告服务要求

提供监测报告和数据分析报告,为制定针对性的管控方案提供数据支撑,为管控成效评估提供有力依据。

报告包括:

1)例行走航分析报告;

2)重点区块走航分析报告;

3)重点污染因子分析报告等。

2.6数据归属及保密

乙方本项目所形成的数据及报告归采购人所有。未经采购方授权,投标人不得将数据和报告发送给任何第三方。若有违反,将依法依规处理。

3. 资料、成果的归属

3.1项目过程中取得的所有资料、数据、分析报告、统计报表等成果,其知识产权均为甲方所有。

4. 甲方的义务

4.1甲方有义务向乙方及时提供开展工作所必需的政策、法律、法规、行政指导性文件,作为监测的依据。

4.2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对疑难案例开展专家咨询,甲方有义务邀请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核查中发现的疑难案例及核查判断进行研究。

5. 乙方的义务

5.1乙方应当调动教学科研优质资源,高水平完成核查工作,建立核查中心的品牌形象,发展有特色的核查理论与经验,培养优秀的核查人才。

5.2乙方应当认真执行并按时完成甲方提供的核查目标,自觉接受甲方监督,对甲方提出的正确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并及时整改;乙方应当坚守工作范围的职责,不得介入甲方行政执法管理范围的事务性工作。

5.3乙方在必要时配合政府审计监督。

5.4乙方的核查工作人员应当满足核查工作的标准和需要。

5.5乙主需委派有较高专业水平的老师或科研人员担任负责核查人员的专家,并要求上述人员不因其他原因耽误核查工作,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人员,必须与甲方协商确定;核查主人员的任职相对固定。

6. 保密要求

6.1乙方及其工作人员除了应当遵守本合同有关资料及核查成果归属的规定外,还应当对核查过程中接触的所有资料及工作成果保密,不得向甲方指定人员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人员泄露核查信息。

6.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或者法律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规定,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7. 合同价格支付

7.1支付步骤:合同生效后甲方支付合同金额40%,乙方完成服务经甲方审核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按照服务合同对乙方的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进行质量管控后按照审核结果甲方支付剩余合同款项。

7.2乙方要求付款应提供以下资料:乙方要求付款应提供以下资料:

1)合格的发票。

2)由甲乙双方及采购代理机构签章的《履行验收报告》。

7.3支付方式:银行汇票或转账。

8. 违约责任

8.1甲方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支付:

1)在合同生效后,甲方无理由要求终止服务的,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

2)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受乙方提供服务,应当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8.2乙方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支付:

1)乙方不能提供服务的,或维护服务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按期正常使用的,应向甲方偿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

2)乙方逾期提供服务的,应与甲方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协商,甲方仍需求的,乙方应立即提供服务按照逾期服务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违约金,同时承担甲方因此遭致的损失费用。

9. 不可抗力

9.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9.2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10.合同修改

10.1甲方和乙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11.转让和分包

11.1政府采购合同的部分和全部都不得转让。

11.2经甲方和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将合同项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不能解除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分包的人与乙方共同对甲方连带承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12.合同的解除

12.1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2)因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2.2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之后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以主张解除合同,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13.争议解决办法

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方式一: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是合同履行地仲裁机构;

方式二: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14.合同生效及其他

14.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公章后生效,同时须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书

采购编号:SZTMD2020-Y-C-011

甲方:苏州工业园区环境执法大队

联系人:钱文杰

联系电话:0512-62588865

乙方:苏州顺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俊杰

联系电话:15850130164

备案方: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999号现代大厦11楼

联系电话:66681170

根据苏州市天美达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采购编号 SZTMD2020-Y-C-011 号苏州工业园区大气走航监测服务标段一采购文件及成交单位的响应文件和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就此次成交的标的物的购销事宜,签订本合同书。

1. 合同价格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价/万元/天

服务期限

服务区域

1

苏州工业园区大气走航监测服务(标段二

1.5

具体走航时间以甲方需求为准按实结算

娄江

1.1合同价格包括人工、保险、劳保、管理、设备、耗材、税费、培训、售后服务费用及为完成整个项目所产生的其它所有费用,以及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

1.2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根据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2. 服务内容

2.1甲方聘请乙方提供以下服务:

1)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采购要求及乙方投标文件;

2)服务期限:本项目采购走航数据服务时长以招标方需求为准。

2.2人员配置要求

走航监测系统需配备2名现场服务人员:1名服务工程师,1名司机。服务工程师由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具有分析化学专业背景的专职技术人员担任。服务工程师负责日常仪器操作,维护及保养,仪器校准,故障检修和报告编制等工作,确保仪器设备正常运行,数据质量可靠。司机主要负责车辆驾驶,车辆日常维护和保养等工作。

另需安排1名经验丰富的质控工程师,协助对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开展数据分析工作。

2.3备件与耗材要求

乙方本项目实施期内提供相关设备及车辆的所有备件、耗材、汽油及车辆保险等,保障系统正常工作、数据质量可靠。

2.4应急服务要求

当环境应急事件发生时,现场服务工程师与司机需24小时随时待命,接到走航任务通知后6小时内完成所有准备工作;

投标人需在所提供的走航监测服务方案中详细介绍应急工作安排。

2.5质控要求

1)维修管理

在项目实施期间,系统故障由中标方免费负责维修,维修过程中发现问题有义务及时向采购方报备。

2)质控要求

走航服务期间,质控工作至少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每天一次系统检查,检查载气、标气使用情况,以及车辆的剩余油量等;

2)每周至少一次进行仪器标点偏差检查;

3)做好校准设备质控:

乙方需在走航监测服务方案中针对系统质控目标、质控内容等方面提供详细质控方案。

3)报告服务要求

提供监测报告和数据分析报告,为制定针对性的管控方案提供数据支撑,为管控成效评估提供有力依据。

报告包括:

1)例行走航分析报告;

2)重点区块走航分析报告;

3)重点污染因子分析报告等。

2.6数据归属及保密

乙方本项目所形成的数据及报告归采购人所有。未经采购方授权,投标人不得将数据和报告发送给任何第三方。若有违反,将依法依规处理。

3. 资料、成果的归属

3.1项目过程中取得的所有资料、数据、分析报告、统计报表等成果,其知识产权均为甲方所有。

4. 甲方的义务

4.1甲方有义务向乙方及时提供开展工作所必需的政策、法律、法规、行政指导性文件,作为监测的依据。

4.2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对疑难案例开展专家咨询,甲方有义务邀请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核查中发现的疑难案例及核查判断进行研究。

5. 乙方的义务

5.1乙方应当调动教学科研优质资源,高水平完成核查工作,建立核查中心的品牌形象,发展有特色的核查理论与经验,培养优秀的核查人才。

5.2乙方应当认真执行并按时完成甲方提供的核查目标,自觉接受甲方监督,对甲方提出的正确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并及时整改;乙方应当坚守工作范围的职责,不得介入甲方行政执法管理范围的事务性工作。

5.3乙方在必要时配合政府审计监督。

5.4乙方的核查工作人员应当满足核查工作的标准和需要。

5.5乙主需委派有较高专业水平的老师或科研人员担任负责核查人员的专家,并要求上述人员不因其他原因耽误核查工作,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人员,必须与甲方协商确定;核查主人员的任职相对固定。

6. 保密要求

6.1乙方及其工作人员除了应当遵守本合同有关资料及核查成果归属的规定外,还应当对核查过程中接触的所有资料及工作成果保密,不得向甲方指定人员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人员泄露核查信息。

6.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或者法律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规定,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7. 合同价格支付

7.1支付步骤:合同生效后甲方支付合同金额40%,乙方完成服务经甲方审核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按照服务合同对乙方的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进行质量管控后按照审核结果甲方支付剩余合同款项。

7.2乙方要求付款应提供以下资料:乙方要求付款应提供以下资料:

1)合格的发票。

2)由甲乙双方及采购代理机构签章的《履行验收报告》。

7.3支付方式:银行汇票或转账。

8. 违约责任

8.1甲方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支付:

1)在合同生效后,甲方无理由要求终止服务的,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

2)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受乙方提供服务,应当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8.2乙方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支付:

1)乙方不能提供服务的,或维护服务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按期正常使用的,应向甲方偿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

2)乙方逾期提供服务的,应与甲方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协商,甲方仍需求的,乙方应立即提供服务按照逾期服务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违约金,同时承担甲方因此遭致的损失费用。

9. 不可抗力

9.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9.2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10.合同修改

10.1甲方和乙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11.转让和分包

11.1政府采购合同的部分和全部都不得转让。

11.2经甲方和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将合同项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不能解除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分包的人与乙方共同对甲方连带承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12.合同的解除

12.1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2)因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2.2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之后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以主张解除合同,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13.争议解决办法

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方式一: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是合同履行地仲裁机构;

方式二: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14.合同生效及其他

14.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公章后生效,同时须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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