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舰艇灭火站,救生筏,火灾报警系统年度检修项目成交结
舰艇灭火站救生筏换新火灾报警系统年度检修筏体修补救生符待修救生释放器袋体安全阀调试德体总检消防设备检验CO2系统氮气启动瓶压力检查CO2气瓶液位检测称重检查瓶头阀连接管线清洁保养CO2灭火系统单向阀修理密封件重新组装安装回原系统位置状况检查吹扫干净内部杂物控制系统释放阀解体内部所有部件仔细检查安装回原系统的位置施放阀检测压缩空气进行畅通试验报警功能恢复二氧化碳灭火剂气体充装设备七氟丙烷灭火系统三氟丙烷灭火系统气密性试验氮气瓶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采矿业装卸搬运运输代理业多式联运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农产品仓储中药材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水生产供应道路运输水上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铁路运输信息传输业电信广播电视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相关服务科学研究水利环境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娱乐业残疾人就业
金额
18.5万元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2/08/0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szzz2022-qc0256
预算金额19万元
招标公司深圳某部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杨小姐0755-83026699
中标公司广州海运安泰救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18.5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舰艇灭火站,救生筏,火灾报警系统年度检修项目成交结
一、项目编号:SZZZ2022-QC0256
二、项目名称:舰艇灭火站,救生筏,火灾报警系统年度检修
三、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广州海运安泰救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港前路195号综合楼1楼
成交金额:人民币185,00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
名称:舰艇灭火站,救生筏,火灾报警系统年度检修 服务范围:详见询价通知书 服务要求:详见询价通知书 服务期限:本项目的合同履约周期为12个月,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合同期满前由采购人组织履约考核评价,经考评合格的可以续签,合同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检测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8月31日前完成。 服务标准:详见询价通知书 |
五、评审专家名单:徐平、吴隆卿、许章军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按深财购[2018]27号文件的代理费用参考标准及招标文件约定,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向成交供应商收取。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深圳某部
地 址:/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1号新华保险大厦903
联系方式:杨小姐,0755-8302669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小姐
电 话:0755-83026699
十、附件
1.询价通知书
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
2022年8月9日
询价通知书SZZZ2022-QC0256
立即下载
立即下载
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
SHENZHENZHONGZHENGTENDERINGCO.,LTD.
舰艇灭火站,救生筏,火灾报警
系统年度检修
询价通知书
项目编号:SZZZ2022-QC0256
二〇二二年七月
项目名称:舰艇灭火站,救生筏,火灾报警系统年度检修,项目编号:SZZZ2022-QC0256
目录
第一章询价邀请
第二章项目需求
第三章响应文件初审
第四章询价须知
一、说明
二、响应文件
三、询价程序
四、授予合同
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
第六章合同条款
第七章附件
一、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36
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
四、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项目名称:舰艇灭火站,救生筏,火灾报警系统年度检修,项目编号:SZZZ2022-QC0256
第一章询价邀请
项目概况
舰艇灭火站,救生筏,火灾报警系统年度检修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1号新
华保险大厦903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08月08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ZZZ2022-QC0256
项目名称:舰艇灭火站,救生筏,火灾报警系统年度检修
采购方式:询价
预算金额:人民币19万元
最高限价:人民币19万元
采购需求:
序号 | 标的名称 | 数量 | 单位 | 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 备注 |
1 | 舰艇灭火站,救生筏,火灾报警系统年度检修 | 1 | 项 | 详见项目需求 | 无 |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采购文件内。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详见“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提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以及《承诺函》加盖公章);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供应商提供《承诺函》
加盖公章);
(2)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供
应商提供《承诺函》加盖公章);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
府采购活动(供应商提供《承诺函》加盖公章);
项目名称:舰艇灭火站,救生筏,火灾报警系统年度检修,项目编号:SZZZ2022-QC0256
(4)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
录名单(“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服务”栏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失
信被执行人”,“中国政府采购”(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为供应
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由采购代理机构查询,供应商无需提供证明
材料);
(5)供应商必须具备经中国海事局或中国船级社认可的船用气胀式救生设备的检测与维护保养的供
方认可证书和船用灭火设备和系统检测与维护保养的认可证书。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不允许分包或转包(供应商提供《承诺函》加盖公章)。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2年08月02日至2022年08月05日,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4:30至17:30(北
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1号新华保险大厦903
方式:
(1)现场获取:供应商按以上时间和地点在我司现场报名和获取采购文件。
(2)线上获取:供应商通过邮件报名及获取采购文件,报名时间以我司邮箱收件时间为准(我司邮
箱:qtszzzzb@163.com),逾期不予受理。
现场及线上报名均需提供以下资料:①加盖公章的《购买标书登记表》(下载地址:www.szzzt.com首
页“下载中心”);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③加盖公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或扫描
件;④购买采购文件费用的银行转账凭证。
售价:人民币600元,采购文件售后不退。购买采购文件账号信息如下:
银行账号:03003729353
开户名称: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上海银行深圳分行天安支行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2年08月08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1号新华保险大厦903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项目名称:舰艇灭火站,救生筏,火灾报警系统年度检修,项目编号:SZZZ2022-QC0256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相关公告在以下媒体发布:
1)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2)深圳市中正招标网(www.szzzt.com)。
相关公告在以上媒体上公布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不再另行通知。
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深圳某部
地址:/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1号新华保险大厦903
联系方式:杨小姐,0755-8302669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小姐
电话:0755-83026699
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
2022年08月02日
项目名称:舰艇灭火站,救生筏,火灾报警系统年度检修,项目编号:SZZZ2022-QC0256
第二章项目需求
特别说明
1、本章项目需求中所出现的工艺、材料、设备或参照的品牌等仅为方便描述而没有限制
性,供应商可以在其提供的文件资料中选用替代标准,但这些替代标准要优于或相当于项目
需求中要求的标准。
2、项目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响应文件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或截
图等(加盖供应商公章,原件备查)并注明证明材料在响应文件中的具体位置,未按要求提
供证明材料或未注明证明材料的具体位置或提供的证明资料显示不符合询价通知书要求、模
糊不清无法判断或未显示是否满足询价通知书要求的,均视为负偏离;未要求提供相应证明
材料的,供应商可以不提供。
3、供应商提供证书或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的,颁发证书、出具报告的机构须是合法设立
的机构,且具有颁发相应证书或者出具相应报告的资质。
4、本项目所有的需求条款均为不可负偏离条款,任一项未响应或不满足要求的,将导致 |
响应无效。 |
一、项目概况
序号 | 项目名称 | 数量 | 单位 | 采购控制金额(人民币元) | 备注 |
1 | 舰艇灭火站,救生筏,火灾报警系统年度检修 | 1 | 项 | 190,000.00 | 无 |
二、救生消防设备设施检验技术要求
1、检测项目
为了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海事组织、SOLAS公约、中国船级社等机构的规范,以及符合支队
安全管理规范,须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对以下安全设备设施进行年度/定期检验。
需检验的设备设施如下:
(1)救生筏及静水压力释放器(一年一检);
(2)消防设备设施(灭火站一年一检、手提式灭火器每月检查);
(3)呼吸器(发现故障及时维修);
(4)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发现故障及时维修)。
项目名称:舰艇灭火站,救生筏,火灾报警系统年度检修,项目编号:SZZZ2022-QC0256
2、所需检验设施设备技术要点说明
(1)救生筏及静水压力释放器
1.1法规要求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有关规定及《海大决
议A.761(18)》的要求,救生筏及静水压力释放器应在间隔期不超过12个月内进行检修。
1.2检验内容
救生筏的拆包,筏体外观检查,筏体修补,充气试验(GI),附加压力试验(NAP),筏底与浮胎接缝强
度试验(FS),工作压力试验(WP),安全阀调试,平台单向阀调试,充气系统检查,示位和照明系统的检查,
舾装件检查,属具检查,存放筒检查,筏壳体清洁翻新,救生筏包装,救生筏租赁,释放器检修、测试,
检验后的记录,出具证书,救生筏换新,静水压力释放器换新,以上检修项目需满足《海大决议A.761(18)》
及其修正案、《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Code)及其修正案和厂家检修手册等技术规范的要求。
如发生筏体漏气、安全阀漏气、备品属具过期等情况,则按照厂家检修手册的修补程序进行修补处理,
不能修复的应给出建议按照《气胀救生筏报废指南》进行报废处理并在检验报告中说明。
1.3检验流程
项目名称:舰艇灭火站,救生筏,火灾报警系统年度检修,项目编号:SZZZ2022-QC0256
图:气账式救生符检修工艺流程图
待修救生、释放器 | |||||||||||||
救生彼检修站 | 救生彼检修站 | ||||||||||||
开启存放的 | |||||||||||||
袋体、船装件外观检查 | 袋体、船装件外观检查 | ||||||||||||
GI、MAP、FS及超负荷试验并记录(按微试验周期必要时进行) | GI、MAP、FS及超负荷试验并记录(按微试验周期必要时进行) | ||||||||||||
T | |||||||||||||
释放器测试检偿换新并记量 | 存放简检验/保理/换新并记录 | 制瓶称重换新并记录 | 报度并记录 | 链灯检测/换新并记录 | 备品属具检查/换新并记录 | 雷达反射器五年留试压保理/换新并记录 | |||||||
WP试验/管理并记录 | WP试验/管理并记录 | ||||||||||||
安全阀调试/修理/换新并记录 | 安全阀调试/修理/换新并记录 | ||||||||||||
德体总检 | |||||||||||||
鑫 | |||||||||||||
鑫 | 贴标 | ||||||||||||
合格 | 合格 | ||||||||||||
配套封包 | 配套封包 | ||||||||||||
审核、签发证书 | 审核、签发证书 | ||||||||||||
交付使用 | 交付使用 |
1.4其它
如发生阀筏体漏气安全阀漏气、备品吊具过期等情况,则按照厂家检修手册的修补程序进行修补处理,
不能修复的应给出建议,按照《气胀救生筏报废指南》进行报废处理并在检验报告中说明。
(2)消防设备检验
2.1背景
根据《消防安全系统规则》、中国船级社《船用消防系统检测机构服务指南》等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
2.2检验内容
2.2.1灭火器检验项目:
①灭火器外观检查;
项目名称:舰艇灭火站,救生筏,火灾报警系统年度检修,项目编号:SZZZ2022-QC0256
②灭火器喷管检查;
③压力检查;
④灭火器瓶体检查;
⑤灭火器手柄及安全销;
⑥称重检查等。
如灭火器出现水压到期或者压力不足等问题,则按照《船用消防系统检测机构服务指南》进行检修,
不能检修的则进行无害方式的报废处理并在检验报告中说明。
检验过程总作业安全分析:人员手部伤害,要求作业过程中人员劳保齐全,注意站位,并正确使用合
格的工具与设备。
2.2.2固定CO2系统检验项目:
①氮气启动瓶进行压力检查;
②拆出所有的CO2气瓶,并对各个气瓶进行液位检测和称重检查,详细记录测量结果(拆瓶前需先把
瓶头阀用扎带扎紧,防止在拆瓶和搬运中CO2气瓶误启动);
③对气瓶及瓶头阀和瓶头阀连接管线进行清洁、检查和保养;
④拆出CO2灭火系统所有的单向阀进行解体清洁、检查,更换所有的密封件后重新组装安装回原系统
位置,单向阀修理更换需要密封部件由承包方提供,连接管线重新安装前进行状况检查及吹扫干净内部杂
物;
⑤拆出控制系统所有的释放阀进行解体,清洁内部所有部件,对各个部件进行仔细检查,更换所有的
密封重新组装安装回原系统的位置;
⑥对施放阀到平台所有CO2保护区域的施放阀检测和畅通试验(用0.49Mpa的压缩空气进行畅通试验);
⑦对平台CO2系统的各个报警功能分别进行试验;
⑧工作完成后对整套CO2灭火系统进行恢复,恢复其使用功能,使之处于正常可用状态。
检验过程中作业安全分析:
①启动瓶错误动作致使系统错误释放,造成人员伤亡;
②二氧化碳气瓶错误动作二氧化碳瓶错误释放,造成人员伤亡;
③系统错误报警,相关探测器错误动作,造成生产关停、关断;
④气瓶摔倒人员受伤害。
控制措施主要有:拆除启动瓶电磁阀,把启动管线做好旁通或隔离,二氧化碳气瓶插上安全插销防止
错误动作;区域施放阀做好安全防护,提前做好广播通知并对相应二氧化碳保护区域进行隔离警示;非必
要人员不得进出;人员劳保齐全;作业过程中注意站位,气瓶拆装要站稳扶好。
2.2.3气体灭火系统气瓶检验与充装(含CO2、七氟丙烷\FM200、湿粉气瓶)项目:
项目名称:舰艇灭火站,救生筏,火灾报警系统年度检修,项目编号:SZZZ2022-QC0256
①无缝气瓶检验与评定,外观检验与评定、音响检查、瓶口螺纹检查、内部检查、重量与容积测定、
水压试验、内部干燥、瓶阀检验与装配、气密性试验。
②钢质焊接气瓶检验与评定,外观检验与评定、阀座与塞座检查与评定、内部检查与评定、壁厚检查
与评定、容积测定、水压试验、内部干燥、瓶阀、安全泄压装置及盲塞的检验与装配、气密性试验。
③灭火剂、气体充装,必须严格遵守充装设备的操作规程与气瓶充装操作规程,二氧化碳灭火剂的充
装系数不大于0.6kg/L,内贮压式七氟丙烷灭火系统最大充装密度:2.5MPa贮存压力时为1120kg/m3、
4.2MPa贮存压力时(焊接结构贮存容器)为950kg/m3、4.2MPa贮存压力时(无缝结构贮存容器)为1120
kg/m3、5.6MPa贮存压力时为1080kg/m3、三氟丙烷灭火系统最大充装密度为760kg/m3、六氟丙烷灭火
剂最大充装密度为1202kg/m3。
④充装后的气瓶须逐瓶检查,不符合要求必须妥善处理,检查内容应包括:充装量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瓶阀及其瓶口连接的密封是否良好;瓶体是否出现鼓包变形或泄漏等严重缺陷;瓶体的温度是否有异常升
高的迹象;气密性试验。
另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应进行充装:气瓶原始标记不符合规定,气瓶永久标志模糊不清、无法
辨认的;将要充装的气体与气瓶制造钢印标记中充装气体名称或化学分子式不一致的;检验不合格的气瓶;
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气瓶;如外观检查发现有重大缺陷或对内部状况有怀疑的气瓶;超过检验
期限的气瓶;超过使用年限的气瓶;经过改装的气瓶;报废的气瓶。
作业过程中作业安全分析:
①高压气体伤人;
②高压气瓶及管线伤人。
控制措施:
作业过程中相关接头、堵头等必须固定牢固;备充气瓶要放进充装间内并做好固定,充装时人员撤离
充装间,关好防护门,在观察孔处观察。
氮气瓶检验充装:
①瓶检验与评定;
②铝合金无缝气瓶检验与评定;
③外观检验与评定;
④硬度测定;
⑤瓶口螺纹检查;
⑥内部检查与结果评定;
⑦重量与容积测定;
⑧水压试验;
项目名称:舰艇灭火站,救生筏,火灾报警系统年度检修,项目编号:SZZZ2022-QC0256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 |
理关系。 |
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 |
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 |
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 |
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 |
的3%—5%作为其价格分。 |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 |
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 |
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 |
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 |
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 |
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 |
策。 |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 |
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 |
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 |
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 |
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 |
组织采购活动。 |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 |
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 |
业身份证明文件。 |
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询价通知书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 |
标的及预算金额; |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 |
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
项目名称:舰艇灭火站,救生筏,火灾报警系统年度检修,项目编号:SZZZ2022-QC0256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 |
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 |
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 |
明函》。 |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 |
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 |
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
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 |
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 |
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 |
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 |
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
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 |
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 |
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
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 |
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 |
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项目名称:舰艇灭火站,救生筏,火灾报警系统年度检修,项目编号:SZZZ2022-QC0256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 |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 |
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 |
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
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
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 |
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 |
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 |
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 |
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 |
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 |
项目名称:舰艇灭火站,救生筏,火灾报警系统年度检修,项目编号:SZZZ2022-QC0256
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 |
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
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 |
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
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 |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 |
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 |
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 |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
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 |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
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 |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 |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
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 |
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 |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
项目名称:舰艇灭火站,救生筏,火灾报警系统年度检修,项目编号:SZZZ2022-QC0256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 |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 |
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 |
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
业。 |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
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 |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 |
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 |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
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 |
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 |
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 |
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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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
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对应关
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
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
国家统计局
2017年12月28日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
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
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
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
字〔2011〕75号)同时废止。
项目名称:舰艇灭火站,救生筏,火灾报警系统年度检修,项目编号:SZZZ2022-QC0256
附件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
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
2017年6月30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正式颁布。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印
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规定从2017年统计年报
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
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是在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
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
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
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
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
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中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调整为“通用仓储,低温仓
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
附表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农、林、牧、渔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50≤Y<500 | Y<50 |
工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1000Y≥40000 | 300≤X<10002000≤Y<40000 | 20≤X<300300≤Y<2000 | X<20Y<300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资产总额(Z) | 万元万元 | Y≥80000Z≥80000 | 6000≤Y<800005000≤Z<80000 | 300≤Y<6000300≤Z<5000 | Y<300Z<300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200Y≥40000 | 20≤X<2005000≤Y<40000 | 5≤X<201000≤Y<5000 | X<5Y<1000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300Y≥20000 | 50≤X<300500≤Y<20000 | 10≤X<50100≤Y<500 | X<10Y<100 |
项目名称:舰艇灭火站,救生筏,火灾报警系统年度检修,项目编号:SZZZ2022-QC0256
X<20
交通运输业*
Y<200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1000Y≥30000 | 300≤X<10003000≤Y<30000 | 20≤X<300200≤Y<3000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200Y≥30000 | 100≤X<2001000≤Y<30000 | 20≤X<100100≤Y<1000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1000Y≥30000 | 300≤X<10002000≤Y<30000 | 20≤X<300100≤Y<2000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300Y≥10000 | 100≤X<3002000≤Y<10000 | 10≤X<100100≤Y<2000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300Y≥10000 | 100≤X<3002000≤Y<10000 | 10≤X<100100≤Y<2000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2000Y≥100000 | 100≤X<20001000≤Y<100000 | 10≤X<100100≤Y<1000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300Y≥10000 | 100≤X<3001000≤Y<10000 | 10≤X<10050≤Y<1000 |
营业收入(Y)资产总额(Z) | 万元万元 | Y≥200000Z≥10000 | 1000≤Y<2000005000≤Z<10000 | 100≤Y<10002000≤Z<5000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1000Y≥5000 | 300≤X<10001000≤Y<5000 | 100≤X<300500≤Y<1000 |
从业人员(X)资产总额(Z) | 人万元 | X≥300Z≥120000 | 100≤X<3008000≤Z<120000 | 10≤X<100100≤Z<8000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20
仓储业*
Y<100
X<20
邮政业
Y<100
X<10
住宿业
Y<100
X<10
餐饮业
Y<100
X<10
信息传输业*
Y<100
X<1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Y<50
Y<100
房地产开发经营
Z<2000
X<100
物业管理
Y<500
X<1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Z<100
其他未列明行业*,X<10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
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
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
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
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
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
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
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
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
项目名称:舰艇灭火站,救生筏,火灾报警系统年度检修,项目编号:SZZZ2022-QC0256
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
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四、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
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
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
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
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
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
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
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
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
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
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
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名称:舰艇灭火站,救生筏,火灾报警系统年度检修,项目编号:SZZZ2022-QC0256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
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
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
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
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
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
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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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分公司:无锡市新吴区江溪路77号北航投资(无锡)科创中心303室
邮 箱:bd@datausefu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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