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三峡智慧机场建设信息化项目(一标段)第2次澄清与修改公告
各投标人:
宜昌三峡智慧机场建设信息化项目(一标段)第2次澄清与修改公告如下:
一、投标人提问:
1、本项目为非密项目,设置“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甲级”资格条件,涉嫌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十二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请予以澄清说明。
回复:本项目建设内容中有保密内容,故设置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甲级资质。
2、本项目资格条件要求合同额为5000万以上智能化或信息化业绩,且要求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大数据平台建设或云平台建设,对业绩要求指向性太明确,请予以说明;另外,业绩作为资格条件,那必须是已竣工验收的业绩,才能证明其具有相应的能力,为何证明材料不要求竣工验收证明材料,请予以澄清说明。
回复: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大数据平台建设和云平台建设,故设置此业绩要求;业绩作为资格条件并无相关法律法规或文件规定必须要求是已竣工验收的业绩。
3、本项目评标办法企业业绩部分:投标人自2016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①承担过合同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智能化或信息化类似项目业绩(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大数据平台建设或云平台建设)每有一个得2分,本项最多得4分;②承担过单项金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大数据平台、大数据治理软件开发集成项目业绩的每有一个得1.5分本项最多得3分;③承担过单项金额在1500万元及以上公共交通场站(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数据中心、数据机房建设项目业绩的每有一个得1.5分,本项最多得3分;④承担过单项金额在1500万元及以上公共交通场站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云平台软硬件集成建设项目的每有一个得1.5分,本项最多得3分;⑤承担过单项金额在1500万元及以上公共交通场站(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智慧系统维保类业绩的每有一个得1.5分,本项最多得3分。(以上业绩上传中标通知书、合同原件彩色扫描件且能够反映上述考核内容)针对以上评标办法存在以下疑问,请予以澄清说明。1、企业业绩评分部分集中在大数据,云平台,不能全面反映智慧机场项目业务内涵,也跟本次招标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2、第5款,1500万的智慧系统运维业绩跟宜昌机场运维实际规模不适应3、第3,4,5款的业绩明显要求为交通行业业绩,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十二条,招标人存在以特定行业的业绩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回复: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大数据平台建设和云平台建设,故设置此业绩要求;第5款 相关评标办法已修改,详见随第2次澄清与修改公告发布的澄清文件;公共交通场站包含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不存在以特定行业的业绩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4、评标办法,团队成员要求“智慧建造工程师”,颁证机构为一个事业单位,权威性不够;由于此项目为智慧机场项目,软件开发集成比例较大,为何不设置系统架构设计师、软件系统分析师等权威性较高的证书,设置“智慧建造工程师”的成员要求,指向性太明确,请予以澄清说明。
回复:此条已修改,详见随第2次澄清与修改公告发布的澄清文件。
5、招标文件第194页“11.4.8.3.2节,基本要求”,“投标方所投主要设备在国内TOP10(2019年旅客吞吐量排名)机场有1.8GLTE专网的业绩≥3(提供项目列表,并提供用户使用证明和合同复印件)。”及“设备稳定运行4年及以上机场超过三个,需提供用户证明或供货合同复印件。(合同日期2017年12月31日之前)”。事实依据及证明材料:我司经过市场调研,在行业所有无线宽带数字集群系统制造商中,符合上述表述要求,满足“所投主要设备在国内TOP10(2019年旅客吞吐量排名)机场有1.8GLTE专网的业绩≥3”以及“设备稳定运行4年及以上机场超过三个”的无线宽带数字集群系统制造商,仅有**公司一家,其他主流厂商(如普天信息、远东通信、中兴高达、北京信威、电科七所、武汉虹信等)均不满足,属于明显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相关主张及请求:上述问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该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考虑到机场对于无线宽带集群专网的可靠性及稳定性要求,我们建议上述内容更改为“所投主要设备在机场场景有成熟案例,并提供不低于3个实际案例的证明材料,如用户证明或合同等”,请给予回复澄清并举证。
回复:本项目技术需求书已修改,详见随第2次澄清与修改公告发布的澄清文件。
6、招标文件第195页“11.4.8.4.1节,核心网”,“最大可同时接入不小于600个基站”。事实依据及证明材料:我司经过市场调研,在我国机场行业所用无线宽带集群系统案例中,包括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上海虹桥国际机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深圳宝安国际机场等,没有任何机场实际使用无线宽带集群专网基站超过30个(基带处理单元数量),因此,标书中要求核心网最大可同时接入不少于600个基站的要求与实际需求极为不符合,同时有浪费财政资源的情况。相关主张及请求:考虑到宜昌三峡机场对于当前需求及后续长期扩容的可能性规划,我们建议上述部分修改为“最大可同时接入不小于30个基站”,该修改能够契合实际需求并兼顾后续扩容规划的同时,还能够极大程度节省机场采购预算。请给予回复澄清并举证。为维护本公司及行业相关设备制造商的合法权益,请贵单位就上述事项作出书面回复。
回复:本项目技术需求书已修改,详见随第2次澄清与修改公告发布的澄清文件。
7、网络安全设备(日志审计和数据库审计)l日志审计:提供国家信息安全测评中心《信息技术产品安全测试证书》EAL3+和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中国国家安全产品认证证书》(3C)增强级。l数据库审计:具备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ISCCC增强级)、具备国家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信息技术产品安全测评证书》,级别EAL3+,提供证书复印件。质疑说明:从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和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官网查询结果,发现日志审计设备同时满足《信息技术产品安全测试证书》EAL3+和《中国国家安全产品认证证书》(3C)增强级为绿盟、网御星云、启明。数据库审计设备同时满足厂家为绿盟、安恒、交大捷普。综合来看,只有绿盟一家厂商同时满足日志审计和数据库审计相关厂商资质要求。国内以及国际上存在很多网络安全产品认证机构,比如公安三所、中国通信技术认证委员会、国家安全资格审查与管理委员会等,不同安全检测机构都有单独的产品认证证书,均具备权威效应。当前招标文件中限制了证书发证机构,限制了集成商投标过程中产品的选择。根据招标法第18条要求,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回复:本项目技术需求书已修改,详见随第2次澄清与修改公告发布的澄清文件。
8、(云计算虚拟化软件)l为保证平台的稳定性,要求厂商必须是OpenStack社区金牌或白金会员,并提供Openstack官网截图并加盖软件厂商公章。l为了保证三峡智慧机场云平台的开放性及先进性,云平台采用业界主流OpenStack架构.为保证云平台厂商在Openstack的社区投入力度以及问题处理能力,本次需审核投标厂商在OpenStack社区所有Release版本的提交数(Commits)、代码行数(Linesofcode)、解决问题数(ResolvedBugs)三项指标排名数据。三项指标中全部在全球的统计排名前10。提供STACKALYTICS官网及截图并加盖原厂公章。l基于IDC等权威排名,本次提供的云管理软件2020年中国区市场份额应该位于前三,提供权威的IDC报告,并加盖厂商公章。质疑说明:国内目前云计算厂商中,主要分为自研和开源Openstack架构,国内大部分厂商阿里、深信服、青云、zstack等都是采用自研方式,华为、华三、电信等主要采用Openstack方式。Openstack架构更适合大规模公有云架构,自研更适合三峡机场私有云部署方式。从官网来看,目前国内只有华为满足Release版本的提交数(Commits)、代码行数(Linesofcode)、解决问题数(ResolvedBugs)三项指标均排名前10,该参数存在指向性,并且排除了其他非Openstack厂商。根据IDC提供的2020年中国区云计算管理市场份额报告来看,前三名为阿里云、华为云、腾讯云、私有云建设市场份额排名前三为华为、华三、深信服。阿里和腾讯不参与小型私有云数据中心建设,该参数全部指向华为。根据招标法第18条要求,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歧视排斥其他品牌。从当前的参数要求来看,只有华为满足相关技术,存在排斥其他厂商投标的情况。招标法第五条也规定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目前来看招标参数具备指向性。此外在国产化浪潮下,三峡机场作为国家事业单位,过度要求Openstack国外相关认证,而非选择纯国产化以及自主产品,违背了国家相关政策要求。
回复:本项目技术需求书已修改,详见随第2次澄清与修改公告发布的澄清文件。
9、在11.4基础数字底座:11.4.1.3.1生产存储中:支持EC缩列,当节点故障时,自动调整EC配比,确保数据可靠性不降级、性能不下降,提供产品技术文档证明并加盖存储厂商公章。事实依据:经过查询,此参数明显为华为的OceanStor的技术规格,其它厂家不满足,也不满足此次推荐(浪潮、新华三)三家品牌商,此举严重影响本次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华为相关产品官网链接:https://e.huawei.com/cn/material/enterprise/8861e738ee08403bb4d7c7debb62985a修改建议:建议删除。
回复:本项目技术需求书已修改,详见随第2次澄清与修改公告发布的澄清文件。
10、在11.4基础数字底座:11.4.1.3.1生产存储中:为确保性能的可扩展性,所投产品的可达IOPS不低于400万,提供SPC-1性能官方认证截图并加盖存储厂商公章。事实依据:对于存储的性能测试和可扩展性,各个厂家送检的机构不一样,送检的设备性能和规模也有区别,此条参数明确了检测机构,也对检测的IOPS数值有明确规定,经过查询,满足此项的制造厂商只有华为、浪潮满足。此举严重影响本次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查询结果如下,只有华为、浪潮可以满足http://spcresults.org/benchmarks/results/spc1-spc1e
回复:本项目技术需求书已修改,详见随第2次澄清与修改公告发布的澄清文件。
11、在技术需求书:11.4.1-基础云平台(专有云)的11.4.1.3.16章节的云基础软件参数指标中要求为了保证三峡智慧机场云平台的开放性及先进性,云平台采用业界主流OpenStack架构。为保证云平台厂商在Openstack的社区投入力度以及问题处理能力,本次需审核投标厂商在OpenStack社区所有Release版本的提交数(Commits)、代码行数(Linesofcode)、解决问题数(ResolvedBugs)三项指标排名数据。三项指标中全部在全球的统计排名前10。提供STACKALYTICS官网及截图并加盖原厂公章。事实依据:各个云平台厂家对Openstack的社区投入力度不尽相同,通过社区投入力度以及问题处理能力并不能反映厂商对机场行业的云平台的技术与服务能力,目前国内大型机场经过调查发现均采用华为、华三私有云平台。经查询STACKALYTICS官网得知,当前提交数(Commits)、代码行数(Linesofcode)、解决问题数(ResolvedBugs)三项指标排名前十国内厂家只有华为能满足。国内主要云计算厂商(阿里云、腾讯云、浪潮云)的云平台产品均无法满足此要求,此项严重影响本次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法律依据:上述条款严重违反了下述二个方面的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2)《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鄂政采发【2019】6号)文件附件第3页第8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具体内容第1,2,4款的规定。修改建议:删除或者为了保障云可靠及通用性,投标云产品需提供3个以上国内机场云平台业绩案例,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原厂公章。
回复:本项目技术需求书已修改,详见随第2次澄清与修改公告发布的澄清文件。
12、在技术需求书:11.4.5-网络及网络安全系统中:(1)机场数据中心核心节点交换机参数指标中要求支持独立的硬件监控板卡,控制平面和监控平面物理槽位分离,支持1+1备份,能集中监控板卡、风扇、电源、环境,能调节能耗。提供原厂官网公开链接证明和产品硬件结构截图并加盖原厂公章。事实依据:各个网络交换机厂商产品设计路线不一致,业界主流厂商均采用网管软件方式来监测交换机各项指标和告警,采用硬件单板来监控并非主流的设计方式。经咨询华为400客服热线及查询华为官网得知,这项描述为华为所满足的描述。为此我司咨询了国内外主要制造商(包括锐捷,中兴,浪潮),均无法满足此要求,此举严重影响本次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官网链接:https://e.huawei.com/cn/material/networking/dcswitch/ba5a88d9fa674965a354bdf747376233法律依据:上述条款严重违反了下述二个方面的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2)《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鄂政采发【2019】6号)文件附件第3页第8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具体内容第1,2,4款的规定。修改建议:建议删除该项指标要求。
回复:本项目技术需求书已修改,详见随第2次澄清与修改公告发布的澄清文件。
13、在技术需求书:11.4.5-网络及网络安全系统中:(3)云业务防火墙参数要求AI引擎可用于DGA域名请求检测,检测恶意软件感染的实现主机与C2服务器通信使用的恶意DGA域名;提供国家相关部委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测试报告证明,并加盖原厂公章。事实依据:各个防火墙厂商产品并非所有的功能特性均会有第三方的测试报告,严格要求第三方实验室测试报告,具有排他性,经咨询华为400客服热线这项描述为深信服所满足的描述。为此我司咨询了国内外主要制造商(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均无法满足此要求,此举严重影响本次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修改建议:云业务防火墙AI引擎可用于DGA域名请求检测,检测恶意软件感染的实现主机与C2服务器通信使用的恶意DGA域名;提供第三方的测试报告或者对应功能截图,并加盖原厂公章。
回复:本项目技术需求书已修改,详见随第2次澄清与修改公告发布的澄清文件。
14、在技术需求书:11.4.5-网络及网络安全系统中:(3)云业务防火墙参数要求AI引擎用于ECA恶意加密流量识别,可检测不解密网络流量下的恶意加密通信流量。提供国家相关部委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测试报告证明,并加盖原厂公章。事实依据:各个防火墙厂商产品并非所有的功能特性均会有第三方的测试报告,严格要求第三方实验室测试报告,具有排他性,经咨询深信服400客服热线这项描述为深信服所满足的描述。为此我司咨询了国内外主要制造商(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均无法满足此要求,此举严重影响本次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法律依据:上述条款严重违反了下述二个方面的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2)《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鄂政采发【2019】6号)文件附件第3页第8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具体内容第1,2,4款的规定。修改建议:引擎用于ECA恶意加密流量识别,可检测不解密网络流量下的恶意加密通信流量。提供国家相关部委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测试报告证明或者对应功能截图证明,并加盖原厂公章。
回复:本项目技术需求书已修改,详见随第2次澄清与修改公告发布的澄清文件。
15、在技术需求书:11.4.5-网络及网络安全系统中:(16)防火墙参数要求基于AMP+架构事实依据:各个防火墙厂商产品设计架构不一致,当前主流的防火墙架构包括ARM架构或者X86架构,严格要求AMP+架构具有排他性,经咨询网神400客服热线及查询网神官网得知,这项描述为网神所满足的描述。为此我司咨询了国内外主要制造商(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均无法满足此要求,此举严重影响本次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官网截图链接:https://www.legendsec.com/newsec.php?up=2&cid=215法律依据:上述条款严重违反了下述二个方面的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2)《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鄂政采发【2019】6号)文件附件第3页第8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具体内容第1,2,4款的规定。修改建议:删除基于AMP+架构描述。
回复:本项目技术需求书已修改,详见随第2次澄清与修改公告发布的澄清文件。
16、在技术需求书:11.4.5-网络及网络安全系统中:(17)终端安全管理系统中标麒麟/银河麒麟/普华/深度/红旗桌面操作系统。(提供操作系统厂商提供的兼容证书)事实依据:目前机场桌面终端均为windows系统,非中标麒麟/银河麒麟/普华/深度/红旗等系统,该条参数限制其他品牌参与。法律依据:上述条款严重违反了下述二个方面的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2)《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鄂政采发【2019】6号)文件附件第3页第8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具体内容第1,2,4款的规定。修改建议:建议删除该条参数。
回复:本项目技术需求书已修改,详见随第2次澄清与修改公告发布的澄清文件。
17、在技术需求书:11.4.5-网络及网络安全系统中:(13)数据库审计支持全文检索数据库solr的审计,可审计到solr的查询、插入行为的操作信息。(要求提供功能效果截图及厂家盖章证明)事实依据:该参数要求为奇安信独家参数,限制其他品牌参与。法律依据:上述条款严重违反了下述二个方面的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2)《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鄂政采发【2019】6号)文件附件第3页第8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具体内容第1,2,4款的规定。修改建议:建议删除该条指标。
回复:本项目技术需求书已修改,详见随第2次澄清与修改公告发布的澄清文件。
18、在技术需求书:11.4.5-网络及网络安全系统中:(13)数据库审计具备国家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信息技术产品安全测评证书》,级别EAL3+事实依据:该证书非安全产品必须需要证书,具备排他性,根据公安部第32号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要求:“安全专用产品的生产者在其产品进入市场销售之前,必须申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证明链接:https://ispl.mps.gov.cn/ispl/jsp/bulletin/BulletinView.jsp?bulletinID=d4b95460-e317-4ab6-bf7d-12fe0899ad4b法律依据:上述条款严重违反了下述二个方面的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2)《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鄂政采发【2019】6号)文件附件第3页第8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具体内容第1,2,4款的规定。修改建议:建议修改为:“提供公安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回复:本项目技术需求书已修改,详见随第2次澄清与修改公告发布的澄清文件。
19、在技术需求书:11.4.5-网络及网络安全系统中:(13)数据库审计支持旁路阻断功能(非串联方式),阻断两种模式,宽松模式:对单一会话危险操作阻断;严格模式:源IP操作的所有请求直接阻断。(要求提供功能效果截图及厂家盖章证明)事实依据:该参数要求为奇安信独家参数,限制其他品牌参与。法律依据:上述条款严重违反了下述二个方面的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2)《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鄂政采发【2019】6号)文件附件第3页第8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具体内容第1,2,4款的规定。修改建议:建议删除该条指标。
回复:本项目技术需求书已修改,详见随第2次澄清与修改公告发布的澄清文件。
20、在技术需求书:11.4.5-网络及网络安全系统中:(17)终端安全管理系统支持插件清理,按插件显示展示全网存在的插件和涉及的终端,可清理指定或全部插件、加入信任;按终端显示展示全网每个终端存在的插件,可清理插件(必须提供配置界面截图,加盖厂商公章)事实依据:该参数要求为奇安信独家参数,限制其他品牌参与。法律依据:上述条款严重违反了下述二个方面的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2)《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鄂政采发【2019】6号)文件附件第3页第8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具体内容第1,2,4款的规定。修改建议:建议删除该条指标。
回复:本项目技术需求书已修改,详见随第2次澄清与修改公告发布的澄清文件。
21、在技术需求书:11.4.5-网络及网络安全系统中:(17)终端安全管理系统支持浏览器防护,对篡改浏览器设置的恶意行为进行有效防御,并可以锁定默认浏览器设置(必须提供配置界面截图,加盖厂商公章)事实依据:该参数要求为奇安信独家参数,限制其他品牌参与。法律依据:上述条款严重违反了下述二个方面的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2)《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鄂政采发【2019】6号)文件附件第3页第8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具体内容第1,2,4款的规定。修改建议:建议删除该条指标。
回复:本项目技术需求书已修改,详见随第2次澄清与修改公告发布的澄清文件。
22、在技术需求书:11.4.5-网络及网络安全系统中:(18)上网行为管理支持旁路解密,支持非中间人代理的解密方式,终端用户上网无证书告警;(必须提供自主知识产权证明);事实依据:该参数要求为深信服独家参数,限制其他品牌参与。法律依据:上述条款严重违反了下述二个方面的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2)《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鄂政采发【2019】6号)文件附件第3页第8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具体内容第1,2,4款的规定。修改建议:建议删除该条指标。
回复:本项目技术需求书已修改,详见随第2次澄清与修改公告发布的澄清文件。
23、在技术需求书:11.1.4.4主要设备性能要求:网络接口:RJ45网口,自适应10M/100M/1000M网络数据;支持Hi-PoE供电事实依据:该设备为全景多目摄像机,内置云台和电机,采用的是高功率AC或DC供电方式,目前业界仅海康威视采用poe供电方式。法律依据:上述条款严重违反了下述二个方面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修改建议:建议修改为:网络接口:RJ45网口,自适应10M/100M/1000M网络数据。
回复:本项目技术需求书已修改,详见随第2次澄清与修改公告发布的澄清文件。
24、致:宜昌三峡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恒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我公司对于贵单位组织的招标编号:YCGQT0027-202101-01;宜昌三峡智慧机场机场建设信息化项目(一标段)存在疑问,该采购文件的资质要求及评分标准违反政府采购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公司现依法提出质疑。一、质疑内容:1、招标文件中第5页“投标人须同时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以及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2、第34页要求项目负责人具备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二、质疑事件相关法律依据:根据采购文件第五章商务及技术要求及采购清单,明确该项目为“建设智慧机场的基础云平台、大数据平台、网络及安全系统、航班保障节点视频采集系统、旅客统一信息服务平台等子系统,确保所投产品正常运行的所有软硬件系统”,与“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两项资质及项目负责人具备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均无任何关系,故此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三、诉求依法修改采购文件重新组织招标。
回复:本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执行,按工程类进行招标,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承包范围包含本项目相关建设内容,与本项目招标范围相匹配;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关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企业主要人员中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6人。
25、第11.5.3平台结构(二)集中判图&智能审图系统中集中判图平台通过中云盒子采集X光机作业所产生的图像,并将图像通过网络传输至图像服务器;同时利用图像检索引擎、图像匹配、图像动态分配算法设定图像分配策略,将图像按照策略分配给集中判图中心判图作业人员进行判图作业,实现判图作业以及光机控制远端化。问题说明:功能描述不准确,中云盒子的指定性太强(中云为一家公司),关键内容缺失,缺少CT的集中判图与智能审图能力要求。建议修改:集中判图平台可采集所有CT及X光机产生的原始图像及数据,包括二维图像、三维图像、切片图像、智审结论等,同时利用图像检索引擎、图像匹配、图像动态分配算法设定图像分配策略,将图像按照策略分配给集中判图中心判图作业人员进行判图作业或人工切换的形式,实现判图作业以及CT/X光机控制远端化。
回复:本项目技术需求书已修改,详见随第2次澄清与修改公告发布的澄清文件。
26、第11.5.7.1传送系统的系统概述中传送系统供应商的产品须在民航局公布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通告内或具有处于有效期内的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或《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审定合格证》(投标文件须提供证书复印件)问题说明:民航的相关资质要求,不符合海关业务实际。建议修改:建议删除。
回复:本项目技术需求书已修改,详见随第2次澄清与修改公告发布的澄清文件。
27、第11.5.7.2.6海关行李监管带或监管锁两种应用均可自行选择,以深化设计最终确定。(1)海关行李监管带采用黄色底色,丝印中英文双语海关警示语,可内嵌RFID标签,旅客在提取绑定海关行李监管带的行李后,可结合基于视觉和射频的跟踪定位系统,可配合海关智能通道,在通道处识别报警。海关监管带识别系统具有敏锐的识别能力,做到不误报,不漏报,可以实现稳定的安全保障,满足高效的监管需求。(2)海关行李监管锁是一款智能电子锁,它融合了内置嵌入式处理器,旅客在提取绑定海关行李监管锁的行李后,可结合跟踪定位系统实现在大厅内的实时跟踪定位,可配合海关智能通道,在通道处识别报警,并且海关行李监管锁具备敏锐的主动式自动报警触发系统,可以实现更高的安全保障,更高效的监管形势。问题说明:不符合海关实际业务需求,以及《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航空口岸进境托运行李100%先期机检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总署当前正在推广的是海关行李监管锁的方式,不存在监管带的说法。建议修改:11.5.7.2.6海关行李监管锁海关行李监管锁是一款智能电子锁,它融合了内置嵌入式处理器,旅客在提取绑定海关行李监管锁的行李后,可结合跟踪定位系统实现在大厅内的实时跟踪定位,可配合海关智能通道,在通道处识别报警,并且海关行李监管锁具备敏锐的主动式自动报警触发系统,可以实现更高的安全保障,更高效的监管形势。锁带可重复利用,无耗材。
回复:本项目技术需求书已修改,详见随第2次澄清与修改公告发布的澄清文件。
28、第11.5.7.2.9先期机检智能管理系统6)数据接口中报文格式的消息传输标准以《国际民航组织新版飞行计划格式标准指导材料》的规定为准。接收数据过程具有合法性校验和规范性校验。预留与机场其他系统及第三方系统接口。提供上位机系统软件著作权证书。问题说明:民航的相关资质要求,不符合海关业务实际。建议修改:建议删除。
回复:本项目技术需求书已修改,详见随第2次澄清与修改公告发布的澄清文件。
29、第“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_一次性汇总)”中,“评标办法前附表”中,“2.2.2综合评审,企业业绩”部分:“投标人自2016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①承担过合同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智能化或信息化类似项目业绩(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大数据平台建设或云平台建设)每有一个得2分,本项最多得4分;②承担过单项金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大数据平台、大数据治理软件开发集成项目业绩的每有一个得1.5分,本项最多得3分;③承担过单项金额在1500万元及以上公共交通场站(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数据中心、数据机房建设项目业绩的每有一个得1.5分,本项最多得3分;④承担过单项金额在1500万元及以上公共交通场站(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云平台软硬件集成建设项目的每有一个得1.5分,本项最多得3分;⑤承担过单项金额在1500万元及以上公共交通场站(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智慧系统维保类业绩的每有一个得1.5分,本项最多得3分。(以上业绩上传中标通知书、合同原件彩色扫描件且能够反映上述考核内容)。问题说明:招标范围中说明本项目建设内容为“建设智慧机场的基础云平台、大数据平台、网络及安全系统、航班保障节点视频采集系统、旅客统一信息服务平台等子系统,确保所投产品正常运行的所有软硬件系统”。但企业业绩第2/3/4点均要求为“大数据,云平台”业绩,并不匹配本项目内容。建议修改为:②承担过单项金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软件开发集成项目业绩的每有一个得1.5分,本项最多得3分;③承担过单项金额在1500万元及以上公共交通场站(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项目业绩的每有一个得1.5分,本项最多得3分;④承担过单项金额在1500万元及以上公共交通场站(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软硬件集成建设项目的每有一个得1.5分,本项最多得3分;
回复:此条已修改,详见随第2次澄清与修改公告发布的澄清文件。
30、招标文件格式中,《技术响应、偏离表》中说明中要求:对照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逐条说明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第五章采购需求中三技术参数要求详见技术需求书。由于技术需求书中要求的技术规格内容,在编制投标文件的技术文件的技术方案时会进行体现,且说明文字较多,并会伴随有图表说明,可否在填写《技术响应、偏离表》时,在“招标文件要求部分”中只填写招标文件相关要求的条款号,在“投标货物/服务响应部分”一栏中只填写对应技术规格书要求的技术方案的对应章节号,相关响应的具体内容在章节中进行详细表述?
回复:可以。
31、招标文件中,除核心硬件(网络交换设备、服务器、网络存储设备)品牌要求为:华为、华三、浪潮外,其他设备、软件未见品牌要求。请明确未做品牌要求的,是否投标方可自主选择,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即可?
回复:是。
32、请提供模块化机房设计图纸,以便进行配置。
回复:图纸详见随第2次澄清与修改公告发布的澄清文件附件。
33、第“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_一次性汇总)”中,“评标办法前附表”中,“2.2.2综合评审,企业业绩”部分:“投标人自2016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⑤承担过单项金额在1500万元及以上公共交通场站(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智慧系统维保类业绩的每有一个得1.5分,本项最多得3分。(以上业绩上传中标通知书、合同原件彩色扫描件且能够反映上述考核内容)。问题说明:单项金额1500万元以上公共交通场站(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智慧系统维保类业绩,及从2016年1月1日期的时间要求,具有明显针对**公司的指向性。建议修改:建议删除。
回复:此条已修改,详见随第2次澄清与修改公告发布的澄清文件。
34、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11.1.1.4.2 与 AGIS 系统的接口
支持对接 AGIS 系统,以接口形式获取各机场站坪区域地图信息。
问题:可否提供与AGIS对接接口的类型、数据格式等基本属性信息,与AGIS对接的接口是否为行业标准接口
回复:本项目技术需求书已修改,详见随第2次澄清与修改公告发布的澄清文件。
35、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11.1.2 综合调度系统
问题:本系统的技术需求文档中未明确说明与其他系统的对接需求,是否可以理解为不需要和其它系统对接?如有对接,请描述对接需求
回复:此工作内容已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36、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11.1.3 北斗车辆场面管理系统
11.1.3.1 系统概述
北斗车辆管理系统是一个建立在 AGIS 共享服务平台之上的应用系统。......
问题:本系统是在AGIS共享服务平台框架下进行二次开发的系统,还是从AGIS系统对接接口获取数据后,另外建立一套系统?
回复:本项目技术需求书已修改,详见随第2次澄清与修改公告发布的澄清文件。
37、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11.3 旅客服务系统
11.3.1 智慧航显系统
11.3.1.4 系统接口要求
机场 GIS 系统数据(由 GIS 系统提供):调研机场 GIS 地图服务,实现楼内信息展示、路径规划等。
问题:这里的“机场 GIS 系统数据(由 GIS 系统提供)”与文中多次提及的“机场工程地理信息系统(AGIS)”是什么关系?
回复:本项目技术需求书已修改,详见随第2次澄清与修改公告发布的澄清文件。
38、招标文件无工程量清单
回复:本项目清单在招标文件第五章 商务及技术要求中。
39、招标文件中缺少目标中的《商业软件及硬件设备品牌一览表》
回复:此条已修改,详见随第2次澄清与修改公告发布的澄清文件。
40、技术规格书中,对某些产品和参数的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合同,这属于对业绩的要求,放产品和参数上是否合理?(以下作部分截图以举例证明)
回复:本项目技术需求书已修改,详见随第2次澄清与修改公告发布的澄清文件。
41、交易平台信息服务费是否仅需在投标总价中综合考虑,不需要单独列明?
回复:现交易中心已取消收取交易平台信息服务费。
42、第五章商务及技术要求中,“二、采购清单”中表格中,设备编号逻辑性不一致(如下图),“1.1航班保障节点视频采集系统”下级编号为“2.1.1. GPU服务器”,请问三级编号是否可以按照一级编号改为1.1.1.,1.1.2.~1.1.18.9.
回复:可以。
43、第五章商务及技术要求中,二、采购清单中表格中,设备编号逻辑性不一致(如上、下图),一级编号为“一、生产调度系统”,二级编号为“1.1航班保障节点视频采集系统”和“2.2综合调度系统”,前后不一致,请招标公司明示二级编号是否改为“1.2综合调度系统”(“2.3 北斗车辆管理系统”,“2.4全景视频监控系统”,“2.5运行可视化平台”,“2.6机场安全运行一体化智能控制中心工程”也存在上诉问题,是否可以一并修改)。
此外,“2.2综合调度系统”下二级编号为“2.2.1. 应用服务器VM”,请招标公司明示二级编号是否按照一级编号改为1.2.1.,1.2.2.~1.2.24. (“2.3 北斗车辆管理系统”,“2.4全景视频监控系统”,“2.5运行可视化平台”,“2.6机场安全运行一体化智能控制中心工程”的子分部也存在上诉问题,是否可以一并修改)。
回复:可以。
44、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报价明细表”中名称一列下的“货物1/服务1”是否是指采购清单中的设备名称(如下图所示),还请明示。
回复:是。
45、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分项报价明细表”中,是否填写至分系统(如下图举例,是否仅需填报至“1.1航班保障节点视频采集系统”和“2.2综合调度系统”)即可?
回复:采购清单中所有列出的子项均须进行报价。
46、技术需求书中的第7.3条款关于本工程系统扩容、与其他系统对接的要求中提及的对接扩容费用是否需要单独列项标明?
回复:本项目技术需求书已修改,详见随第2次澄清与修改公告发布的澄清文件。
47、技术需求书中的第12.14技术培训中提及的培训费用,是否做为一项分别列入《分项报价明细表》和《投标报价明细表》中?而12.14条款中给出的培训“分项报价”表格以及投标人自拟的工厂培训单价表(表格模板如下图),是否可以作为培训费用的单价分析表?
回复:培训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不需要单独列项。
48、条款12.15备品备件管理中,提到系统备件费按照各单位工程的材料费、主材费及设备费之和的10%进行填报。该费用是否计入投标总价中?如果计入,是否作为一项分别列入《分项报价明细表》和《投标报价明细表》中,并以投标自拟的备品备件明细表作为单价分析表。
回复:备品备件费纳入项目暂列金中,不由投标人自行报价。
49、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18、资格性检查对照表
注:1、投标人须对照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步骤及标准”中“资格性检查”的条款逐项说明是否满足要求,如有偏离,投标人必须详细说明。
问题:
此处要求的第三章“评标办法、步骤及标准”中“资格性检查”的条款是否为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内的2.1.2资格评审标准。
回复:是。
50、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19、符合性检查对照表
注:1、投标人须对照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步骤及标准”中“符合性检查”的条款逐项说明是否满足要求,如有偏离,投标人必须详细说明。
问题:
此处要求的第三章“评标办法、步骤及标准”中“符合性检查”的条款是否为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内的2.1.3响应性评审标准。
回复:是。
51、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20、商务对照表
注:投标人须按商务评议评分标准内容所列条目,逐条注明证明文件的具体页码,若有其他情况则在备注中说明。
问题:
此处要求的商务评分标准内容所列条目是否为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内的2.2.2(2)综合评审。
回复:是。
52、招标文件正文文档中。评标办法中体现的是1、投标人所投技术需求书中带▲号和«号条款技术指标,与技术需求书730文件中的*号和#号完全不符合。
回复:本项目技术需求书已修改,详见随第2次澄清与修改公告发布的澄清文件。
53、技术需求书730中要求,加注“*”号条款为关键条款,其中任何一条不满足将被拒绝,“*”在编号后与在编号前具有同等的效力。“#”号条款为重要条款,“部分满足”、“不满足”将导致被扣分。但在下面技术需求书中实现并非是*,而是 *,且与技术规格中的参数符号*相同。例如: 1)7 总体技术要求下面7.2、7.3节。 2)≥800*480分辨率清、内存64GB,SSD 960GB盘*2块、HDD 2TB企业级机械硬盘*2块、独立显卡 RTX2080Ti*1块等。建议 修订技术文件,重新组织招标。
回复:本项目技术需求书已修改,详见随第2次澄清与修改公告发布的澄清文件。
二、招标人澄清:
1、本项目招标文件已修改,以2021年9月6日发布的澄清文件为准。
2、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人民币捌仟零壹拾肆万柒仟贰佰元零角零分(¥:80147200.00元)。
3、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修改为2021年9月23日10时00分,在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宜昌市城东大道2号)七楼707开标厅组织网上开标。
4、本项目招标文件以2021年9月6日发布的澄清文件为准。请各投标人及时登录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澄清文件,并严格按照2021年9月6日发放的澄清文件编制投标文件。
本澄清文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澄清文件与招标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以本澄清文件为准。
招标人:宜昌三峡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湖北恒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2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