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年县财政局关于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教育配套设施——大型玩具采购〔招标编号ZDYRZFCG-2017-005-1〕项目投诉处理决定 |
万财购字〔2017〕5号
万年县财政局关于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教育配套设施——大型玩具采购
〔招标编号ZDYRZFCG-2017-005-1〕 项目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江西文曲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文星 联系方式:18979315001 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99号79幢2-1301号 被投诉人: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女士 联系方式:15779960200 地址:万年县帕加尼影院旁 相关供应商名称:扬州东方玩具有限公司
江西文曲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因对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被投诉人)代理教育配套设施——大型玩具采购〔招标编号ZDYRZFCG-2017-005-1〕项目中标结果质疑的答复不满意,于2017年4月27日向我局提起投诉。经依法对本项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重新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在“教育配套设施——大型玩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DYRZFCG-2017-005-1”采购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人如非玩具和人造草坪的制造商需提供玩具制造商和人造草坪制造商对该项目的唯一授权”。我公司经过网上查询和比对,认为第一预中标候选人扬州东方娃玩具有限公司属于玩具制造商,而非人造草坪制造商。在工商信息网上查询的扬州东方娃玩具有限公司经营的内容也明确规定了该公司为玩具制造商,人造草坪为销售商,被投诉人对我公司提出的这一条斥疑函,没有明确回复第一预中标候选人。扬州东方娃玩具有限公司其投标行为是否属无效应标。 2、在“教育配套设施——大型玩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DYRZFCG-2017-005-1”采购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中技术分评审第三条明确要求提供国家体育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综合运动素质训练架)合格检验报告,我公司经过网上查询:第一预中标候选人扬州东方娃玩具有限公司未取得该产品检验报告。 被投诉人称: 1、第一预中标候选人扬州东方娃玩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与扬州绿宝人造草坪有限公司签订人造草坪代加合同,产品检验检测均以扬州东方娃玩具有限公司为准,产品品牌为“正云”。针对代加工合同能否证明扬州东方娃玩具有限公司为制造商,后附被质疑人提供的应是市场监督管理局曹局分局证明及相关材料。 2、第一预中标候选人扬州东方娃玩具有限公司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国家体育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大型玩具(综合运动素质训练架)合格检验报告,此质疑无效。 一、调查情况 1、第一预中标候选人扬州东方娃玩具有限公司,对照其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定的经营范围,该公司为“人造草坪”的铺设,销售单位。第一预中标候选人扬州东方娃玩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与扬州绿宝人造草坪有限公司签订人造草坪代加工合同,产品检验检测均以扬州东方娃玩具有限公司为准,产品品牌为“正云”。针对这一种情况我们咨询了万年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并出具证明,明确第一预中标候选人扬州东方娃玩具有限公司不属于人造草坪生产企业或制造商。 2、第一预中标候选人扬州东方娃玩具有限公司提供了儿童滑梯国家体育用品质量监督检中心出具的大型玩具合格检验报告,符合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综上所述,在投诉的两条当中,只有第一条投诉被投诉人没有对照招标文件,对供应商资格条件进行了严格审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第五十六条第四款:“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按照无效投标处理”的规定。扬州东方娃玩具有限公司投标无效,取消中标资格。 二、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20号)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本局认定投诉事项第一条经查证属实,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被向万年县人民政府或上饶市财政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万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万年县财政局 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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