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镇松南雅苑建设项目(第二次)比选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31 15:49:29 来源: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浏览次数:   原文链接
松江镇松南雅苑建设项目(第二次)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
本比选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眉山市东坡区发展和改革局 (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川投资备【2206-511402-04-01-191533】FGQB-0131号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比选文件在 眉山市东坡区发展和改革局 (投资主管部门名称)的备案号(若有)为 川投资备【2206-511402-04-01-191533】FGQB-0131号 。
2. 项目概况
2.1 项目业主: 眉山金宸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2.2 建设地点: 松江镇鲜滩8组(原鲜滩村9组)
2.3 项目规模: 项目总建筑面积约194086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约138389平方米,主要建设地上住宅、附属配套用房、社区配套公建、地下停车库等。
2.4 计划工期: 松江镇松南雅苑建设项目 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 2023年10月
2.5 项目总投资: 82666.36 万元
2.6 项目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2.7 代理项目估算金额: 82666.36 万元
3. 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申请人业绩要求:近三年来,申请人至少已完成 0 个(0-10 房屋建筑类 类似分类项目业绩。
3.2 拟任本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近三年来,拟任项目负责人至少已完成0个(0-10)类似项目个人业绩,每个项目的中标金额应不低于第2.7款“代理招标估算金额”的 0 %(0-100)。
3.3 拟任本项目人员要求: 1、项目负责人(1 人):具有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方章(提供带二维码工程类注册证书和工程类注册证书信息一致的《四川省建筑 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上查询截图)2、主要专职技术人员(4 人):具有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印章;以上人员其中一人具有工程招标咨询工程师资格(提供带国家事业单位登记号的二维码证书扫描件,无法进行扫描查询的视为无效文件)3、拟任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专职技术人员是申请人本单位人员。注:(1)以上所有人员需提供本单位为其缴纳最近连续 6 个月养老保险证明材料(省外企业需提供总公司为其缴纳最近连续 6 个月养老保险证明材料;(2)以上资料有一项不满足,文件作无效文件处理 。
3.4 没有被限制申请的情形和不存在同时申请的情形。
3.5 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3.6 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1)、招标代理机构在眉山市住建领域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信用综合评分在84分及以上(提供本项目比选公告发布后的官网查询截图);(2)、比选申请书应编制目录、页码及人员汇总表;(3)、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4)《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数据共享平台》的登记证完整截图;(5)、中选单位项目负责人需持3.3条规定资料原件进行真伪检验后方可签订招标代理合同;(6)、弄虚作假行为被举报并经查实后将报有关部门按比选文件第二章申请人须知3.5进行处理。
4. 申请人参加比选
4.1 凡有意参加比选竞争、符合第3条“申请人资格要求”的,并同意本项目按固定价 万元或参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计价[2002]198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动 40 %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招标代理机构,请自 2023年09月01日09时30分 至 2023年09月06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下载比选文件(详见操作手册)。
4.2 申请人自 2023年09月01日09时30分至 2023年09月06日09时30分 (北京时间)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上传比选申请文件(详见操作手册)。
4.3 不收取比选服务费。
5. 确认中选人
5.1 比选人在上传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后,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5.2比选人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在代理机构比选系统中,从资格审查通过的申请人名单中指定1个申请人作为中选人。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选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比 选 人: 眉山金宸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霍振峰
电 话: 18919528656
传 真:
2023年09月01日 (上网时间)
注:(1)比选人应对本比选公告不加修改地引用。比选人除在下划线空格处按规定和要求填写外,比选人不得有比选文件规定以外的任何增减或改动。
(2)近三年,是指比选公告发布之日(含当日)起前36个月。
(3)第3.1款、第3.2款对申请人和拟任本项目负责人的业绩要求限定为0个的,并不代表申请人没有招标代理业绩,只是申请人的业绩不作为强制性条件。第3.3款对申请人的本项目人员要求应符合项目特点。
(4)要求“加盖申请人单位章”的,是指加盖申请人单位(法定名称)章(电子签章)。
(5)比选文件上网后,比选人不得修改比选文件。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后(若有),发布变更公告,如需终止的发布终止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