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2023年第16期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公开出租
金额
-
项目地址
江苏省
发布时间
2023/09/0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标的名称 | 晋陵中路542-1号 | 标段编号 | 32040120238172674007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09-04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09-11 9:00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7个自然日为一个周期延牌 |
一、标的概况
标的基本情况 | 标的坐落 | 晋陵中路542-1号 | |
标的类型 | 房产出租 | ||
所在层数 | |||
租赁面积约(㎡) | 26.71 | ||
租赁期限(年) | 2.0 | ||
装修期限 | |||
标的状态 | 在租 | ||
配套、环境、交通、亮点 | |||
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
评估基准日 | |||
评估价(元) | |||
其他事项说明 | (一)招租标的不含原承租方的装修或配备; (二)房屋租赁面积以现场展示为准,出租方及交易中心不承担本公告中所列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等的责任,不调整相应的租金价格; (三)意向承租方在申请承租前应自行至出租标的现场仔细查看,并向相关部门了解出租标的实际情况,承租方应接受该标的现状(如:未取得房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成交后,不能以该现状影响其工商、消防手续办理,致使不能按预想方案使用房屋为由,要求解除、变更《房屋租赁合同书》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
二、出租方概况
出租方承诺 | 我方现委托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本公告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房地产招租信息并由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一)本次房地产招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招租的房地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地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二)我方招租房地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三)我方所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我方在招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以及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其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常州市直属房产管理处 |
注册地址 | 常州市博爱路212号 | |
出租行为批准 | 出租方决策文件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常州市财政局 | |
批准文件名称 | 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
三、承租方条件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一)承租方必须为合法注册且有效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承租方为单位的,必须具备合法的经营手续、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用;承租方为自然人的,必须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个人信用; (三)不符合条件参加报名的,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意向承租方须承诺的事项: 1、意向承租方须承诺租金来源合法; 2、意向承租方须承诺承租房地产不用于非法活动等。 | ||
承租相关要求 | 租金底价(元) | 28000.00 | |
租金支付方式及期限 | (一)租金半年一付,先付后用 (二)承租方按合同约定将首期租金、承租押金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支付全部款项后,出租方开具租金收款凭证。 | ||
承租押金(元) | 按合同年租金计算出的三个月租金 | ||
是否设置原承租人优先权 | 是 | ||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2、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出租人收购或补偿承租人自置的装修或任何设备。 3、如房屋周围发生邻里纠纷,由承租户自行解决。 4、房屋按现状交接,承租人使用需保障房屋安全。房屋使用期间承租人自行承担维修维护责任(非承租人原因造成的屋面渗漏除外),其余房屋及附属物的维修维护由承租人自行负责,与出租人无关。 5、承租人在使用上述房屋中造成安全隐患,经出租人或相关行政部门书面催告后未在合理期间内进行整改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若现使用人未及时搬出,造成无法及时交付该房产,产权单位和出租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7、按合同年租金计算出的三个月租金作为租赁保证金。水电气押金1500元。 8、限制经营:重噪音、重污染。不宜经营餐饮、娱乐、铝合金。 9、房屋设施设备按现状交接,承租人如有其它需要,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后安装使用。 10、有电有水。 | ||
保证金设定及处置方式 | 保证金金额(元) | 8400.00 | |
保证金交纳期限 | 2023年09月11日 9时00分前按系统提示缴纳,禁止以其它方式缴纳及第三方代缴保证金。 | ||
处置方式 | (一)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由出租方确认其合同签署并租金缴纳后退取保证金(不计利息)。其余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于成交后的3个工作日内退还。 (二)如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保证金不予退还: 1、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形成竞价后,各意向承租方均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造成标的流标的; 2、成交后,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房屋租赁合同书》的; 3、成交后,承租方不支付或者未按期支付首期租金、承租押金及佣金的。 (三)承租方出现上述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交易中心或出租方有权视作承租方放弃标的。承租方放弃或视作放弃招租标的,该标的可再次招租,如租金低于原成交租金的,出租方有权要求违约承租方补足差额。 | ||
标的交割 | (一)竞价成交后,承租方须在出租方通知的时间内至出租方处签署《房屋租赁合同书》,并提交以下资料: 1、意向承租方为自然人的需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已签字的复印件; 2、意向承租方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盖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出租方要求的其他资料; 4、如意向承租方为其他类型的,应报送上述相对应的材料。 提交资料须与报名时的资料一致,否则由承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本次招租标的以交付时现状进行交付,出租方不保证房屋及附属的设施、设备的完好,交付房屋时如含装修部分,承租方不需使用的,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由承租方自行拆除,费用自理; (三)出租方已承诺在《房屋租赁合同书》规定的租赁起算日前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因承租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出租方有权拒绝交付标的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四)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前,若因招租标的撤销等情形致使意向承租方无法竞价时,无论何种情况,意向承租方不得向中心主张除退取保证金之外的任何权利。成交后,如标的因出租方原因最终不能完成交付手续的,与中心无关,承租方有权要求交易中心退还保证金(不计息); (五)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须完全接受《房屋租赁合同书》中的条款(仅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六)出租方为常州市直属房产管理处的,意向承租方须签署《安全协议书》,《安全协议书》是《房屋租赁合同书》的补充,为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四、申请程序及相关事项
申请程序 | 现场展示 | 意向承租方须在公告期内自行察看标的 | ||
报名时间 | 2023年09月04日 至 2023年09月11日 9时00分 | |||
报名手续 | (一)意向承租方应在2023年09月11日 9时00分前登录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http://ggzy.xzsp.changzhou.gov.cn/),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实名会员注册(注册信息须真实、完整、准确)、报名、保证金缴纳等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报名资格; (二)意向承租方须对其注册账户及密码安全负责,其注册账户及密码在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价系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意向承租方的自身行为; (三)意向承租方自备终端进行网络竞价,本中心不提供竞价场所。 | |||
交易方式 | (一)如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按公告要求报名并进行网络报价的,经委托方或相关部门审定后确定承租方,按照公告底价与承租方网络报价孰高原则确定成交价; (二)如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按公告要求报名并进行网络竞价的,按照网络竞价确定承租方及成交价。但涉及原承租方报名的,当竞价达到招租底价的150%时,竞价停止,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具有优先承租权;当竞价达到招租底价的150%且原承租方已放弃竞价的,根据价高者得确定承租方及成交价(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 |||
竞价安排 | 注意事项 | (一)请意向承租方按公告要求进行网络竞价(报价),逾期视为放弃承租资格; (二)意向承租方如对标的相关情况有疑义,请于公示期内自行联系出租方。 | ||
竞价方式 | 加价竞价 | 增价幅度 | 1000.00元 | |
自由竞价时间 | 2023年09月11日 14:00到2023年09月12日 14:00 | 延时竞价周期 | 60秒 | |
服务费 | ||||
附件下载 | ||||
联系方式 | 标的咨询 | 0519-85588172 | ||
技术支持 | 0519-85588122 | |||
客服电话 | 400-998-0000 | |||
出租方咨询 | 0519-86630737 | |||
咨询时间 | 公告期内工作日时间 | |||
单位地址 | 常州市锦绣路2号1-1号楼620室 | |||
其他 |
12320400467298656D-3
32040120238172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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