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262万元
招标联系人董萍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312060123-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应急管理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低空领航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县无人机巡护及森林防灭火应急服务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31206012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长沙县无人机巡护及森林防灭火应急服务采购项目 其他租赁服务 详见采购文件 1 2620000
 合计金额小写: 2620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陆拾贰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服务名称 计量单位 单价(元) 数量 小计
1 信息化指挥平台 580000 1 580000
2 大型飞行器 600000 1 600000
3 中型消防无人机 88000 2 176000
4 固定翼侦查及通讯保障无人机 230000 2 460000
5 旋翼侦查无人机 15000 4 60000
6 高光谱仪 110000 1 110000
7 三维扫描仪 50000 2 100000
8 三光模组 11000 2 22000
9 星光夜视仪 10000 4 40000
10 喊话器 1100 4 4400
11 探照灯 1200 4 4800
12 抛投器 1600 3 4800
13 调度车辆 23000 2 46000
14 50KG消防弹 30KG消防弹 10KG消防弹 2KG消防弹 88000 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以及采购人要求配备灭火消防弹,以满足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的需求,不另外单独增加费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88000
15 无人机巡护及森林防灭火应急服务 324000 1
16 合计 2620000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6-03 —— 2025-06-02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自费将本合同约定的设备和服务成果交付至甲方指定地点。
依据《湖南省地方标准-森林火灾无人机勘测技术规范》、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实施方案》(湘政发〔2023〕7号)、长沙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的《长沙县森林防灭火工作方案》执行。
本项目实施所需的人员由乙方自行配备,满足以下要求:
序号
名称
数量
备注
1
项目负责人
1人

2
应急人员
3人
24小时应急值班值守及利用应急管理系统、无人机系统等平台开展相关值班和巡查巡护工作。
3
无人机飞手
4人


合计
8人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96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7.5,说明:第一年第一季度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96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7.5,说明:第一年第二季度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96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7.5,说明:第一年第三季度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96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7.5,说明:第一年第四季度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96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7.5,说明:第二年第一季度
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96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7.5,说明:第二年第二季度
第7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96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7.5,说明:第二年第三季度
第8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96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7.5,说明:第二年第四季度
第9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62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第三年第一季度
第10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62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第三年第二季度
第1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62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第三年第三季度
第1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62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第三年第四季度,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空支行(湖南低空领航通用航空有限公司:81000037881800000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参照甲方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考核标准、以及甲方的其他合理要求,并参照法律、法规、以及政府的其他规范文件规定的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甲方验收合格后向乙方出具验收合格报告。
5.2.2乙方所提供的产品性能及质量有国家标准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应符合部颁标准或企业标准。
5.2.3交付的产品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型号规格以及投标文件的规格响应表一致。除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如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要求,组织履约验收。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2采购人每季度对乙方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标准如下:
考核标准
序号 检查项目 考核细则 备注
1 装备 1.装备缺项,一次扣5分; 2.装备损坏、功能缺失维修不及时,一次扣2分。
2 人员 1.人员缺勤,一人一次扣5分; 2.人员擅自离岗,一人一次扣2分; 3.乙方聘用未持有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或操控员执照的项目服务人员,一人一次扣2分; 4.所有工作人员须遵守甲方的工作纪律,维护办公场所良好秩序,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熟练业务操作,每违反一次扣2分。 含应急人员、无人机飞手
3 巡护计划制定 未制定巡护《飞行计划》,一次扣2分; 未制定甲方指挥系统巡查巡护计划的,一次扣2分。
4 计划实施过程 未遵守国家相关部门对无人机飞行管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一次扣5分。 在巡护时段和区域内,未发现由自然灾害引发的火情,导致火情蔓延成较大或重大森林火灾的,一次扣20分。 经事故调查,如事故属于自然灾害引发的火灾且主要责任不属于长沙县人民政府的除外
5 巡护成果提交 1.巡护任务结束后,未及时按照规范格式要求报送采集影像数据、资料,一次扣2分; 2.无特殊情况,上级部门或甲方发现灾情,而乙方未及时发现上报的每次扣2分;受到市级通报批评或处罚的,每次扣5分,受到省级及以上通报批评或处罚的,每次扣10分。
6 救援处置 甲方发出救援任务后,5分钟内装备和人员未完成整装出发,一次扣5分。 救援不规范、不积极等,一次扣2分;导致事态扩大或负面影响,一次扣10分。

注:1.考核期内,受到市级表扬表彰的每次加5分,受到省级表扬表彰的每次加10分,未发生火情或由乙方及时发现并处置得当,未造成较大影响的,加10分。
2.每季度由甲方业务科室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90分(含)以上为合格,按合同约定支付,不扣款;71分(含)-90分(不含)为基本合格,按分数折算[(实际得分-70)/20*0.2+0.8]*100%付款(如得分70分,则按季度总费用80%费用付款);70分以下为不合格,当季度无服务费。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1甲方有权监督和检查乙方提供的无人机服务的质量和时效性,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费用结算。
6.1.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乙方的服务费用,并确保支付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6.1.3甲方应提供无人机服务所需的飞行场地和必要的协助,包括场地准备和通信支持等。
6.1.4甲方应为乙方协调乙方日常应急出勤所需的出勤车辆交通违规、内部出勤机制融合提供应有的保障。
6.1.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以确保合同服务的顺利进行。
6.1.6甲方在监督检查乙方履约情况时,发现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招标文件要求的标准、以及甲方要求提供服务的,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乙方需在限期内改正。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2.1.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用,并根据实际表现要求支付相应的费用。
6.2.2.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具备所需技术能力的无人机,并确保其性能和安全性。
6.2.3.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人员和设备,并保持7*24小时不间断响应时间。
6.2.4.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提供作业服务巡检报告、航拍视频和照片,以及保持飞行记录和飞行成果汇总。
6.2.5乙方应定期对无人机等设备进行检查和保养,保证该等设备能正常运行。
6.2.6制定巡护《飞行计划》和甲方指挥系统巡查巡护计划,并交甲方确认。
6.2.7按照招标文件、本合同约定、以及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本项目的的设备和服务。
6.2.8乙方不得将本项目转包或者分包给任何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6.2.9甲方应当为提供服务的人员购买社会保险和其他商业保险,在履行合同时导致提供服务人员、第三人伤亡或者财产损害的,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
6.2.10乙方应保证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产品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指控均由乙方负责,包括法律和经济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若甲方违反合同的任何规定,导致乙方无法履行其义务,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已实际发生的服务费用、维修费用、人员工资等。
7.5若乙方违反合同的任何规定,导致甲方无法正常享受无人机服务,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7.6若乙方违反本合同、招投标文件等约定的标准、要求、及义务,以及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乙方拒绝改正或者经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且要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7.7乙方无故中止或者终止本合同的,应当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结算要求
11.1.1乙方每次向甲方申请付款前,应当向甲方提供经双方结算金额等金额的正规发票、结算证明、以及经甲方出具的验收合格报告,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1.1.2支付合同款项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账号以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的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才能变更。除另有规定外,按人民币结算款项。
11.2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权威部门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11.3破产终止合同
11.3.1当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合同,在甲方知情而未收到乙方终止合同书面通知时,甲方亦可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
11.3.2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原因造成自然终止合同时按破产终止合同办法终止合同。
11.4未尽事宜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方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共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县星沙街道天华路157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黄花镇黄花综合保税 区进出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5楼516-118号

法定代表人: 陈明 法定代表人: 陈鹏

委托代理人: 董萍 委托代理人: 曹丹

电话: 0731-84012551 电话: 18571580508

传真: 0731-84014396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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