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9600.00元
招标代理机构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长沙经开区馨乐庭服务公寓艺术灯具采购及安装项目合同公告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JKCG-JZ-F201910180031-1

采购人(全称):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星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长沙经开区馨乐庭服务公寓艺术灯具采购及安装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JKCG-F20191018003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装饰吊灯 室内照明灯具 三个为一组,灯身主材质:铁;灯罩主材质:玻璃 11 6050
2 落地灯 室内照明灯具 灯身铁艺喷漆磨砂,灯罩布+PVC 2 1780
3 LED装饰壁灯 室内照明灯具 灯身主材、辅材:玻璃;工艺:喷漆磨砂;灯罩主材:玻璃;光源类型:LED 4 1400
4 装饰吊灯(尖顶桃形) 室内照明灯具 灯身主材、辅材:玻璃;工艺:喷漆磨砂;灯罩主材:玻璃;光源类型:LED 2 594
5 装饰吊灯(凹底球形) 室内照明灯具 灯身主材、辅材:玻璃;工艺:喷漆磨砂;灯罩主材:玻璃;光源类型:LED 2 594
6 装饰吊灯(酒坛形) 室内照明灯具 灯身主材、辅材:玻璃;工艺:喷漆磨砂;灯罩主材:玻璃;光源类型:LED 3 891
7 装饰吊灯(牛奶瓶) 室内照明灯具 灯身主材、辅材:玻璃;工艺:喷漆磨砂;灯罩主材:玻璃;光源类型:LED 1 297
8 装饰吊灯(尖顶直筒形) 室内照明灯具 灯身主材、辅材:玻璃;工艺:喷漆磨砂;灯罩主材:玻璃;光源类型:LED 1 297
9 铁艺吊灯 室内照明灯具 灯身主材:铁;灯身辅材:铁;工艺:喷漆磨砂;灯罩辅材:铁;光源:LED,白炽灯 3 1194
10 玻璃异形吊灯(水兰色) 室内照明灯具 灯身主材、辅材:玻璃;工艺:电镀;灯罩主材:玻璃;光源类型:LED 5 1485
11 轨道射灯(白色) 室内照明灯具 灯身主材铝;功率: 21W(含)-30W(含);光源类型:LED 45 3600
12 护眼台灯 室内照明灯具 电镀铁艺 92 27324
13 吊灯 室内照明灯具 拉丝垂吊、铝 92 32200
14 壁灯 室内照明灯具 灯身主材质:?铝;灯身辅材质: 铁;灯罩主/辅材质: PMMA高透光率灯罩;工艺: 喷漆磨砂;电压: 111V~240V(含);光源类型: LED 92 27324
15 台灯 室内照明灯具 灯身铁艺,镀铬工艺+布艺灯罩 32 9600
16 吊灯 室内照明灯具 灯身主材质:?铝;灯身辅材质: 铁;灯罩主/辅材质: PMMA高透光率灯罩;工艺: 喷漆磨砂;电压: 111V~240V(含);光源类型: LED 64 19008
17 吊灯 室内照明灯具 拉丝垂吊、铝 32 11200
18 壁灯 室内照明灯具 灯身主材质:?铝;灯身辅材质: 铁;灯罩主/辅材质: PMMA高透光率灯罩;工艺: 喷漆磨砂;电压: 111V~240V(含);光源类型: LED 32 10240
19 台灯 室内照明灯具 灯身铁艺,镀铬工艺+布艺灯罩 64 20160
20 吊灯 室内照明灯具 拉丝垂吊、铝 64 22400
更多明细详见附件:合同明细.xls
 合计金额小写: 302990
 合计金额大写:叁拾万零贰仟玖佰玖拾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甲方以短信、微信、邮箱或其他方式下达交货通知书后30天内货至交货地点并经甲方、建设单位验收合格,且完成安装、调试。


3.2 履行地点: 长沙经开区小塘路146号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货(还应包括产品正常使用时所需的附件、工具、配套的辅助设备、技术资料、使用所必需的辅助设备、技术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备品备件品等)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运制造、运输、装卸后,乙方通知甲方初验。初验合格后,乙方须按照甲方、建设单位要求的时间完成安装、调试、检验、试验、试运行并经甲方、建设单位及其他相关机构验收合格取得相关验收报告后,方视为乙方完成全部交货义务。

在交货前,乙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乙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证书中加以说明。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8179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0,说明:1、货到指定地点经甲方、建设单位初验合格后,支付货款总额的6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2106.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7,说明:2、采购货物经安装调试试运行,经甲方、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并取得相关验收报告、办理完结算后,付至货款结算总额的97%;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089.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说明:3、其余 货款结算总额的3%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且乙方优质提供质保服务后,予以无息付清。达到每次付款条件时,乙方须向建设单位提供请款报告、足额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单位在收到完整资料后履行付款审批手续,自审批完成后14日内付清当期款项。

4.2 收款账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湖南星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731905186110902)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制造验收合格标准,安装质量按国家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2.乙方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应保证其产品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可靠的性能。所有货物的设计、制造都应按先进的工艺技术进行,无材料设计或制造工艺上的缺陷。并完全符合招标文件和相应的现行国家标准及规范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相一致。

3.质保期限:2年,自终验合格之日起计算。乙方应在质保期内提供免费专人上门服务,维保且报修响应时间(到达现场的时间)为24小时以内;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并负责由此带来的全部损失。质保期满后,无论甲方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乙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因配件发生故障24小时内(从报修时间开始计算)不能修复,乙方必须免费提供同种规格配件进行更换,如不能提供同种规格型号的配件,用其他型号配件代替时,需经使用方同意,且不补差价。

5.在设备的设计使用寿命周期内,乙方应保证使用人能更换到原厂正宗的零部件,确保设备正常使用。乙方应能提供主要配件、易损件的供应价格,并在使用人需要采购时以折扣价供应。

6.售后服务

1)系统维护:a.定期维护计划。b.对采购人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 c.对用户修改设计要求的响应措施。

2)技术支持:a.提供7×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b.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3)故障响应:a.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b.对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5×8小时的现场支援。c.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4)培训服务:负责培训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达到熟练掌握产品性能,能及时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

乙方承诺提供5×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对重大故障提供5×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5×8小时的现场支援,遇到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4.乙方未按合同履行质保售后服务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执行,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一)初验

1.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乙方书面通知甲方进行初验。甲方初验时间不得超过乙方通知后3日。

2.到货初验时,甲方代表必须在场,型号、数量、外观检验合格的,视为初验合格,初验合格的签发验收单。初验不合格的,应在3 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不签发验收单,直至乙方整改至符合要求。初验合格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及质量的认可,不能对抗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检验、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乙方依照合同约定对甲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货物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甲方签发验收单后,乙方负责存放和保管,直至本合同项目所有产品安装完成。

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负责处理。乙方处理完后3个工作日内,应对纠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再次验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终验

1.乙方完成安装、调试、检验、试验、试运行并经甲方、建设单位及其他相关机构验收合格取得验收合格报告的,视为终验合格。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对货物质量产生争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必须按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图纸及说明、特征、技术参数等要求提供相关设备,若发生采购文件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对乙方约束更高的为准。

2.货物数量、产品规格及要求以建设单位、甲方实际需求量为准,并执行总价优惠率0.753%

3.上表中单价为固定单价,已包含乙方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备品备件费、设备费、图纸设计费、安装费、税金、保险、管理费、运输装卸费、成品保护费、总包配合费等与本工程相关的一切直接及间接费用等,均包含在合同条款中,除非数量存在变化,否则建设单位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4.以上所有产品价格包含甲方对乙方提供产品质量可能存疑而产生的检测费用,即货物分解查验过程和抽样送检过程所需要的一切费用和保险责任及所有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包含在合同报价中;若所支付产品经检测为不合格的,视为乙方违约,并负责更换合格产品。

5.所支付产品需严格按照建设方、酒店管理方的要求执行,对细微调整(包含颜色、尺寸等),乙方要免费落实完成。

7.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时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并经甲方、建设单位初验合格的,每逾期一天须支付合同价款3‰的违约金,逾期10日以上的,甲方、建设单位有权解除合同。

2.因乙方原因导致初验连续两次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建设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不按照合同约定配合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的,须按合同价款3‰/天支付违约金,逾期10日以上的,甲方、建设单位有权解除合同。

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的,甲方通知后仍未纠正的,甲方、建设单位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

5. 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建设单位不再支付费用,乙方须按合同价款承担30%的违约金,并赔偿建设单位实际损失及维权所需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等,建设单位有权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建设单位无故不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超过5日的,自第6日起,须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19年12月06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货物类)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成交资格,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指明。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谈判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成交结果一致,具体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 运输和保险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七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核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通知

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合同生效

23.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4.附则

24.1本合同未尽事宜,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4.2特别约定:本线上合同与该项目线下合同矛盾、不一致的,以线下合同为准。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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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马鑫 法定代理人: 饶兵
委托代理人: 胡利 委托代理人: 彭志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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