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江西省润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9户债权批量转让
金额
-
项目地址
江西省
发布时间
2024/06/0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jx2024zc00152
预算金额-
招标代理机构江西省产权交易所
代理联系人胡女士0791-88526621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江西省润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9户债权批量转让
转让底价: ¥ 不公开 万元 项目来源:江西省产权交易所
  • 项目编号: JX2024ZC00152
  • 保证金: 100.000000万元
  • 企业性质: 非国资
  • 支付方式:银行转账(不支持支付宝、微信转账)
  • 转让方: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挂牌起止日期:2024-06-09 至 2024-06-17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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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点击查看全文隐藏

    1. 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本次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转让标的,符合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 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 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方承诺按照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7.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标的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 JX2024ZC00152 监测编号 JX2024ZC00152
    标的名称 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江西省润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9户债权批量转让 转让底价(万元) 不公开
    挂牌日期 2024-06-09 挂牌截止日期 2024-06-17
    资产概述 见详情
    金融资产具体信息
    详细信息
    一、江西省润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1、债务基本情况:2019年10月31日,,借款人江西省润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赣昌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2019]赣昌农商行流借字第101842019103110030001号)一份,借款期限为2019年10月31日至2022年10月29日。2019年10月31日江西省润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我行高新支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19]赣昌农商行抵字第D10184201910310001号,因借款人经营不善原因,导致贷款本息逾期。赣昌农商行高新支行于2020年11月04日向借款人江西省润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分1笔发放了贷款500万元,截止转让基准日2023年11月29日,江西省润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尚欠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141.86万元,本息合计641.86万元,五级分类为损失。
    2、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江西省润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抵押物地址位于: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376号办公楼1栋2701、2702、2703、2705、2706、2707、2708、2717、2718、2719、2720、2721、2722、2723室(第27层);共计14套房产;总面积701.74㎡,为第一顺位抵押;保证人为徐海峰、胡文钢、沈令华。
    3、诉讼情况: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向南昌县人民法院诉讼后,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判决书案号:(2022)赣0121民初2371号,执行案号:(2023)赣0121执1361号,目前案件已执行。
    二、南昌万润实业有限公司
    1、债务基本情况:2014年01月24日,借款人南昌万润实业有限公司与赣昌农村商业银行东新支行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为:2014赣昌农商银行流借字第3号)一份,借款期限为2014年01月24日至2017年01月23日,合同金额770万元,2014年01月24日南昌万润实业有限公司与我行东新支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14】赣昌农商银行抵字第5号)。因借款人经营不善原因,导致贷款本息逾期。截止转让基准日2023年11月29日,南昌万润实业有限公司尚欠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8.4万元,利息618.01万元,本息合计1326.41万元,五级分类为损失。
    2、担保方式为抵押,抵押人:李国庆,抵押物地址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绿茵路129号联发广场写字楼1007、1008、1009、1010室;共计4套房产;总面积649.04㎡,为第一顺位抵押。
    3、诉讼情况: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依法向南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判决书案号:(2017)赣0121民初2089号,执行案号:(2018)赣0121执1510号,目前案件已执行。
    三、南昌万润实业有限公司
    1、债务基本情况:2015年02月05日,借款人南昌万润实业有限公司与赣昌农村商业银行东新支行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为:2015赣昌农商银行流借字第101562015020410030001号)一份,借款期限为2015年02月05日至2018年2月2日,合同金额600万元,以及签订《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15】赣昌农商银行抵字第D10156201502040001号)。赣昌农村商业银行东新支行于2015年02月05日向借款人南昌万润实业有限公司分2笔发放了贷款600万元。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因经营不善,导致贷款本息逾期。截止转让基准日2023年11月29日,南昌万润实业有限公司尚欠赣昌农村商业银行东新支行借款本金553万元,利息351.6万元,本息合计904.6万元,五级分类为损失。
    2、担保方式为抵押,抵押人:李国庆,抵押物地址为上饶县凤凰西大道177号1幢113号,总面积734.62㎡,为第一顺位抵押。
    3、诉讼情况:赣昌农村商业银行于2017年6月1日依法向南昌县人民法院起诉,2017年11月30日南昌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2017赣0121民初2090号)判决书,借款公司和抵押人均未归还欠款,我行申请强制执行,南昌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8)赣0121执1511号,目前案件已执行。
    南昌博茂贸易有限公司:
    1、债务人基本情况:2020年10月23日,借款人南昌博茂贸易有限公司与赣昌农村商业银行昌东支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赣昌农商银行流借字第101112020102310030009号)一份,借款期限为2020年10月23日,至2021年10月22日,授信额度为1500万元,以及签订了《抵押合同》(合同编号:赣昌农商银行抵字第D10111202010230005号)。赣昌农商银行昌东支行于2020年10月27日向借款人南昌博茂贸易有限公司分2笔发放了贷款1500万元。因客户经营亏损,导致贷款本息逾期。截止转让基准日2023年11月29日,南昌博茂贸易有限公司尚欠赣昌农商银行昌东支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利息389万元,本息合计1889万元,五级分类为次级。
    2、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江西广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物地址为南丰县桔苑北路凯升公馆1号楼1层01号商铺、南丰县桔苑北路凯升公馆1号楼2层01号商铺、南丰县桔苑北路凯升公馆1号楼2层02号商铺、南丰县桔苑北路凯升公馆1号楼2层03号商铺、南丰县桔苑北路凯升公馆1号楼2层04号商铺、南丰县桔苑北路凯升公馆1号楼2层05号商铺、南丰县桔苑北路凯升公馆1号楼2层06号商铺、南丰县桔苑北路凯升公馆1号楼2层07号商铺、南丰县桔苑北路凯升公馆1号楼2层08号商铺、南丰县桔苑北路凯升公馆1号楼2层09号商铺、南丰县桔苑北路凯升公馆1号楼2层10号商铺、南丰县桔苑北路凯升公馆1号楼2层11号商铺、南丰县桔苑北路凯升公馆1号楼2层12号商铺、南丰县桔苑北路凯升公馆1号楼2层13号商铺、南丰县桔苑北路凯升公馆1号楼2层14号商铺、南丰县桔苑北路凯升公馆1号楼2层15号商铺、南丰县桔苑北路凯升公馆1号楼2层16号商铺、南丰县桔苑北路凯升公馆1号楼2层17号商铺、南丰县桔苑北路凯升公馆1号楼2层18号商铺、南丰县桔苑北路凯升公馆1号楼2层19号总计20套商铺,总面积1517.31㎡。保证人:郑小园、夏介仁、徐富爱。
    3、诉讼情况:赣昌农商银行于2022年05月10日向南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22年06月15日下达民事判决书(2022)赣0121民初2349号,判令借款人、担保人清偿我行贷款全部本息,因借款人、抵押人和担保人无法偿还贷款,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05月12日下达(2023)赣0121执1354号民事裁定书,目前案件已执行。
    南昌博茂贸易有限公司:
    1、债务基本情况:2020年10月23日,借款人南昌博茂贸易有限公司与赣昌农村商业银行昌东支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赣昌农商银行流借字第101112020102310030010)一份,借款期限为2020年10月23日至2021年10月22日,授信额度为2000万元,以及签订《抵押合同》(合同编号:赣昌农商银行抵字第D10111202010230004号)。赣昌农商银行昌东支行于2020年10月26日向借款人南昌博茂贸易有限公司分3笔发放了贷款2000万元,因客户经营亏损,导致贷款本息逾期。截止转让基准日2023年11月29日,南昌博茂贸易有限公司尚欠赣昌农商银行昌东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494.68万元,本息合计2494.68万元,五级分类为次级。
    2、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衢州凯升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物地址为衢州市荷花中路1幢1-21-2号、衢州市荷花中路1幢1-21-1号共计两套商铺,总面积375.58㎡。保证人:郑小园、夏介仁、徐富爱。
    3、诉讼情况:赣昌农商银行于2022年05月20日向南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22年06月15日下达民事判决书(2022)赣0121民初2362号,判令借款人、担保人清偿我行贷款全部本息,因借款人、抵押人和担保人无法偿还贷款,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05月12日下达(2023)赣0121执1358号民事裁定书,目前案件已执行。
    南昌博茂贸易有限公司:
    1、债务基本情况:2020年10月23日,借款人南昌博茂贸易有限公司与赣昌农村商银行昌东支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赣昌农商银行流借字第101112020102310030011号)一份,借款期限为2020年10月23日至2021年10月22日,授信额度为1690万元,以及签订了《抵押合同》(合同编号:赣昌农商银行抵字第D10111202010230003号)。赣昌农商银行昌东支行于2020年10月26日向借款人南昌博茂贸易有限公司分2笔发放了贷款1690万元。因客户经营亏损,导致贷款本息逾期。截止转让基准日2023年11月29日,南昌博茂贸易有限公司尚欠赣昌农商银行昌东支行借款本金1690万元,利息418.03万元,本息合计2108.03万元,五级分类为次级。
    2、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浙江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抵押物地址为江山市双塔街道牛头岭二区2幢,总面积2738.46㎡。保证人:郑小园、夏介仁、徐富爱。
    3、诉讼情况:赣昌农商银行于2022年05月10日向南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22年06月17日下达民事判决书(2022)赣0121民初第2361号,判令借款人、担保人清偿我行贷款全部本息,因借款人、抵押人和担保人无法偿还贷款,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03月24日下达(2023)赣0121执1360号民事裁定书,目前案件已执行。
    七、南昌思勤实业有限公司:
    1、债务基本情况:2018年10月16日,借款人南昌思勤实业有限公司与赣昌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2018]赣昌农商行流借字第101842018101610030002号)一份,借款期限为2018年10月16日至2021年10月15日,授信额度为2600万元,以及签订了《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18]赣昌农商行抵字D10184201810160003号)。赣昌农商银行高新支行于2018年10月19日向借款人南昌思勤实业有限公司分3笔发放了贷款2600万元。因客户经营亏损,导致贷款本息逾期。截止转让基准日2023年11月29日,南昌思勤实业有限公司尚欠赣昌农商银行高新支行借款本金324.29万元,利息340.95万元,本息合计665.25万元,五级分类为损失。
    2、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九江茂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截止转让日剩余抵押物为九江市九园路55号半山溪谷G1号楼1201室、九江市九园路55号半山溪谷G1号楼1401室、九江市九园路55号半山溪谷G1号楼1601室、九江市九园路55号半山溪谷G2号楼105室、九江市九园路55号半山溪谷G2号楼106室、九江市九园路55号半山溪谷G2号楼107室、九江市九园路55号半山溪谷G2号楼108室、九江市九园路55号半山溪谷G2号楼109室、九江市九园路55号半山溪谷G2号楼1-401室、九江市九园路55号半山溪谷H21号楼101室、九江市九园路55号半山溪谷H21号楼102室、九江市九园路55号半山溪谷H21号楼103室、九江市九园路55号半山溪谷H21号楼104室、九江市九园路55号半山溪谷H21号楼105室、九江市九园路55号半山溪谷H21号楼106室、九江市九园路55号半山溪谷H27号楼102室、九江市九园路55号半山溪谷H27号楼102室,共计13套,总面积3272.43㎡。保证人:吴亮、王燕群。
    3、诉讼情况:赣昌农商银行于2021年08月12日向南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21年09月22日下达民事判决书(2021)赣0121民初4966号,判令借款人、担保人清偿我行贷款全部本息。因借款人和抵押担保人无法偿还贷款,南昌县人民法院下达(2022)赣0121执682号裁定书,目前案件已执行。
    八、江西江岚实业有限公司:
    1、债务基本情况:2018年10月16日,借款人江西江岚实业有限公司与赣昌农村商业银行昌东支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赣昌农商银行流借字第101112018092610030001号)一份,借款期限为2018年09月26日至2021年09月20日,授信额度为1000万元,以及签订了《抵押合同》(合同编号:赣昌农商银行抵字第D10111201809260002号)。赣昌农商银行昌东支行于2020年10月21日向借款人江西江岚实业有限公司分5笔发放了贷款1000万元。因客户经营亏损,导致贷款本息逾期。截止转让基准日2023年11月29日,江西江岚实业有限公司尚欠赣昌农商银行昌东支行借款本金958万元,利息270.9万元,本息合计1228.9万元,五级分类为损失。
    2、担保方式为抵押,抵押人:江西江岚实业有限公司,抵押物为丰城市小港镇赣港大道(美港秀城A区)12幢1层1-101号、丰城市小港镇赣港大道(美港秀城A区)12幢2层1-201号、丰城市小港镇赣港大道(美港秀城A区)12幢3层1-301号、丰城市小港镇赣港大道(美港秀城A区)12幢4层1-401号、丰城市小港镇赣港大道(美港秀城A区)13幢1层1-101号、丰城市小港镇赣港大道(美港秀城A区)13幢2层1-201号、丰城市小港镇赣港大道(美港秀城A区)13幢3层1-301号、丰城市小港镇赣港大道(美港秀城A区)13幢1层1-102号、丰城市小港镇赣港大道(美港秀城A区)13幢2层1-202号、丰城市小港镇赣港大道(美港秀城A区)13幢3层1-302号、丰城市小港镇赣港大道(美港秀城A区)13幢4层1-401号、丰城市小港镇赣港大道(美港秀城A区)13幢4层1-402号、丰城市小港镇赣港大道(美港秀城C区)2幢4层3-406号、丰城市小港镇赣港大道(美港秀城C区)2幢4层1-401号、丰城市小港镇赣港大道(美港秀城C区)2幢4层3-405号、丰城市小港镇赣港大道(美港秀城A区)4幢4层1-401号、丰城市小港镇赣港大道(美港秀城A区)4幢2层1-202号、丰城市小港镇赣港大道(美港秀城A区)4幢3层1-302号、丰城市小港镇赣港大道(美港秀城A区)4幢4层1-402号、丰城市小港镇赣港大道(美港秀城A区)4幢2层2-203号、丰城市小港镇赣港大道(美港秀城A区)4幢3层2-303号、丰城市小港镇赣港大道(美港秀城A区)4幢4层2-403号、丰城市小港镇赣港大道(美港秀城A区)4幢2层2-204号、丰城市小港镇赣港大道(美港秀城A区)4幢3层2-304号、丰城市小港镇赣港大道(美港秀城A区)4幢4层2-404号、丰城市小港镇赣港大道(美港秀城A区)4幢2层3-205号、丰城市小港镇赣港大道(美港秀城A区)4幢3层3-305号、丰城市小港镇赣港大道(美港秀城A区)4幢4层3-405号、丰城市小港镇赣港大道(美港秀城A区)4幢2层2-206号、丰城市小港镇赣港大道(美港秀城A区)4幢3层3-306号、丰城市小港镇赣港大道(美港秀城A区)4幢4层3-406号、丰城市小港镇赣港大道(美港秀城A区)4幢2层4-207号、丰城市小港镇赣港大道(美港秀城A区)4幢3层4-307号、丰城市小港镇赣港大道(美港秀城A区)4幢2层4-208号、丰城市小港镇赣港大道(美港秀城A区)4幢4层4-407号、丰城市小港镇赣港大道(美港秀城A区)4幢3层4-308号、丰城市小港镇赣港大道(美港秀城A区)4幢4层4-408号、丰城市小港镇赣港大道(美港秀城A区)4幢3层1-301号、丰城市小港镇赣港大道(美港秀城A区)4幢2层1-201号、丰城市小港镇景秀西路1号(美港秀城C区)2幢1层,景秀二路13号1层,景秀二路15号1层,景秀二路16号1层,景秀二路17号1层,景秀二路14号1层,景秀西路3号、丰城市小港镇景秀西路1号(美港秀城C区)2幢1层,景秀西路5号1层,景秀西路4号、丰城市小港镇景秀西路1号(美港秀城C区)2幢1层,景秀二路8号1层,景秀二路7号1层,景秀二路9号1层,景秀二路12号1层,景秀二路11号1层,景秀二路10号、丰城市小港镇景秀西路1号(美港秀城C区)2幢1层,景秀二路2号1层,景秀二路1号1层,景秀二路3号1层,景秀二路6号1层,景秀二路4号1层,景秀二路5号、丰城市小港镇景秀西路1号(美港秀城A区)4幢1层,景秀西路6号1层,景秀西路5号1层,景秀西路4号1层,景秀西路3号1层,景秀西路2号1层,景秀西路1号、丰城市小港镇景秀西路1号(美港秀城A区)4幢1层,景秀西路7号1层,景秀西路8号共计45套,总面积5428.55㎡。
    3、债务基本情况:诉讼情况:赣昌农商银行于2023年01月03日向南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23年01月31日下达民事判决书(2023)赣0121民初49号,判令借款人、担保人清偿我行贷款全部本息,因借款人和担保人无法偿还贷款,已向南昌县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强制执行材料。
    九、江西海庆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1、债务基本情况:2013年12月26日,借款人江西海庆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中航信托·天顺1029号海庆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贷款合同》(合同编号为:AVICTC2013X0787-2)一份,借款期限为2013年12月26日至2015年12月25日, 以信托方式发放借款金额为6000万元信托贷款,2013年12月27日九江海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中航信托·天顺1029号海庆单一资金信托信托房产抵押合同》(合同编号:AVICTC2013X0787-3),2013年12月27日周日成、王翠霞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中航信托·天顺1029号海庆单一资金信托自然人保证合同Ⅰ》(合同编号:AVICTC2013X0787-4),合同主要约定:周日成、王翠霞为借款人江西海庆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中航信托·天顺1029号海庆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贷款合同》(合同编号为:AVICTC2013X0787-2)中江西海庆建设投资有限公司60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等范围内提供连带保证担保。2013年12月27日蔡江、李霞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中航信托·天顺1029号海庆单一资金信托自然人保证合同Ⅱ》(合同编号:AVICTC2013X0787-5),合同主要约定:蔡江、李霞为借款人江西海庆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中航信托·天顺1029号海庆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贷款合同》(合同编号为:AVICTC2013X0787-2)中江西海庆建设投资有限公司60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等范围内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因借款人经营不善原因,导致贷款本息逾期。截止转让基准日2023年11月29 日,江西海庆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尚欠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924万元,利息7932.61万元,本息合计13856.61万元,五级分类为损失。
    2、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九江海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物地址为台山大道北侧(海正明珠10栋A02-A04)、台山大道北侧(海正明珠4栋A07、B07、A11)、台山大道北侧海正明珠2#M01、台山大道北侧海正明珠2#M02、台山大道北侧海正明珠2#M03、湖口县台山新区(海正明珠)17幢A09-A12,总面积7504.63㎡。保证人:周日成、王翠霞、蔡江、李霞。
    3、诉讼情况:赣昌农商银行于2014年10月8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15年04月15日下达民事判决书(2014)赣民二初字第37号,判令借款人、担保人清偿我行贷款全部本息,因借款人和担保人无法偿还贷款。但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发现,2015年6月,赣县人民法院向湖口县房地产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台山大道北侧海正明珠2#M01、2#M02、2#M03房产,他项权人为曾祥文,并在湖口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导致这三套房产出现重复抵押情况,高院执行中无法进行,被迫中断。2016年12月,经多方协调,达成协议以物抵债,并以流拍价格进行抵押房产分配方案,至此抵债给我行的为总价6023.56万元建筑面积7504.63平米的房产。江西省高院于2016年12月23日分别下达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赣执字第28-2号(变更江西赣昌农商银行为本案申请执行人);(2015)赣执字第28-3号(办理抵债房产的备案、过户登记手续);(2015)赣执字第28-4号(终结(2015)赣执字第28一案执行程序)等三个裁定书,目前案件已执行。
    十、江西皇朝傢俬有限公司:
    1、债务基本情况:2021年3月19日,借款人江西皇朝傢俬有限公司与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为:[2021]赣昌农商银行流借字101802021031910030001号)一份,借款期限为2021年3月19日至2022年3月17日,授信额度为4000万元,2021年3月9日江西皇朝傢俬有限公司与我行营业部签订了《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21]赣昌农商银行抵字D10180202103190003、D10180202103190004号)。赣昌农商银行营业部于于2021年3月19日向借款人江西皇朝傢俬有限公司分8笔发放了贷款4000万元,因客户经营亏损,导致贷款本息逾期。截止转让基准日2023年11月29日,江西皇朝傢俬有限公司尚欠赣昌农商银行营业部借款本金2448.8万元,利息754.47万元,本息合计3203.27万元,五级分类为损失。
    2、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江西皇朝傢俬有限公司,抵押物位于南昌县莲塘镇莲塘大道以西、振兴大道南、康莲路北11933㎡土地,在建工程剩余面积8218.53㎡。保证人:舒伟超、李芳、舒国金、廖玉秀、舒海平、王桂莲。
    3、诉讼情况:赣昌农商银行于2023年01月04日向南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23年03月16日下达民事判决书(2023)赣0121民初853号,目前案件目已执行。
    十一、江西德睿经贸有限公司:
    1、债务基本情况:2014年01月09日,借款人江西德睿经贸有限公司与赣昌农村商业银行昌东支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赣昌农商银行04流借字第10号)一份,借款期限为2014年01月09日至2017年01月08日,授信额度为3000万元,袁跃峰与赣昌农村商业银行昌东支行签订了《最高抵押合同》(合同编号:赣昌农商银行04高抵字第10号)。赣昌农商银行昌东支行于2014年01月09日向借款人江西德睿经贸有限公司分1笔发放了贷款3000万元。因客户经营亏损,导致贷款本息逾期,截止转让基准日2023年11月29日,江西德睿经贸有限公司尚欠赣昌农商银行营业部借款本金2846万元,利息3208.6万元,本息合计6054.6万元,五级分类为损失。
    2、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袁跃峰,抵押物位于南昌县莲塘镇莲西路659号的房产,总面积1680㎡。保证人:袁飞宇。
    3、诉讼情况:赣昌农商银行于2015年07月16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16年07月28日下达民事判决书(2015)洪民二初字第510号,判令借款人、担保人清偿我行贷款全部本息,因借款人和担保人无法偿还贷款,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24日下达(2017)赣0121执302号民事裁定书,目前案件已执行。
    十二、江西好日子实业有限公司:
    1、债务基本情况:2016年07月22日,借款人江西好日子实业有限公司与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2016]赣昌农商银行流借字第101802016072210030001号)一份,借款期限为2016年07月至2019年07月21日,授信额度为1800万元,袁跃峰与赣昌农村商业银行昌东支行签订了《最高抵押合同》(合同编号:赣昌农商银行04高抵字第10号)。赣昌农商银行昌东支行于2016年07月25日向借款人江西好日子实业有限公司分3笔发放了贷款1800万元。,因客户经营亏损,导致贷款本息逾期。截止转让基准日2023年11月29日,江西好日子实业有限公司尚欠赣昌农商银行营业部借款本金1800万元,利息1125.21万元,本息合计2925.21万元,五级分类为损失。
    2、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庄权平,抵押物位于南昌县莲塘镇莲西路659号的房产,总面积1666.28㎡。保证人:南昌丰华饲料有限公司、庄平、潘歙飞、廖育新、林必钦、庄权平、万琴华、万平。
    3、诉讼情况:赣昌农商银行于2017年10月30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下达民事判决书(2018)赣01民初43号,判令借款人、担保人清偿我行贷款全部本息,因借款人和担保人无法偿还贷款,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06日下达(2019)赣01执373号民事裁定书,目前案件已执行。


    以上资产概述仅供参考,具体信息以意向受让方尽调结果为准。



    资产地图位置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方
    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澄湖西路488号
    法定代表人 肖其荣 注册资本(万元) 111,914.579000
    经济类型 国有参股企业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360100076881457L 经营规模 小型
    内部决策情况 其他 研究关于债权转让事宜会议纪要

  • 交易条件
    挂牌开始日期 2024-06-09
    挂牌公告期 5个工作日
    是否自动延牌
    交易方式具体内容 下载【交易方式具体内容】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成交价款付至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实行进场结算。 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在收到转让方提交的书面转款申请及标的完成交接的证明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无息转付给转让方。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是(放弃或不涉及)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意向受让方提交意向受让申请并按要求交纳了保证金即视为知悉并确认不良资产包的现状、瑕疵、缺陷及风险,并自愿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同时不得对转让方行使任何形式追索权等。 2.本次转让不良资产包是按标的现状转让,标的债权系不良资产包,可能存在诸多权利瑕疵,状况可能不断发生变化,已知的、未知的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风险、瑕疵、缺陷等包括但不限于: (1)因相关的债权、担保权利文件被认定为无效、未生效、未成立、被解除或被撤销,而致使标的债权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 (2)标的债权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或相关债权、担保权利文件、资料、凭证不完整、不齐全或缺乏原件,致使标的债权无法被全部或部分证实、支持。 (3)标的债权已超过或逾越诉讼时效、除斥期间、行使权利的期间或因其他原因致使标的债权已部分或全部消灭、成为自然之债或无法得到支持。 (4)标的债权在诉讼、仲裁、执行程序中因各种原因而不能被全部或部分支持。 (5)相关担保合同因未办理担保登记、占有担保物或履行相关手续,致使担保物权未有效设立。 (6)担保形式为最高额担保,且主债权尚未确定,致使主债权转让而从权利并不一并移转。 (7)因相关的担保合同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而致使担保权利转让不能。 (8)担保物减损、灭失、欠缴税费、缺乏权属证明,或被查封、扣押、冻结、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或已被转让、赠与、信托、出租给第三人。 (9)债务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撤销、被注销、被吊销、歇业、被、被追究刑事责任、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10)因债务人、担保人缺乏清偿能力、清偿意愿而无法得到全部或部分清偿。 (11)标的债权的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担保人而致使该转让尚未对债务人、担保人发生法律效力。 (12)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产权转让公告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13)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转让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3.因上述瑕疵及风险涉及法律上的分析、结论不具有唯一性,转让方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须提供认可接受信息披露内容的书面承诺。 5.意向受让方提交意向受让申请并按要求交纳了保证金即视为受让方自愿接受并承担该资产所有实际的或可能产生的风险、瑕疵、义务以及责任。 6.受让方根据转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自行估计资产的回收可能性,独立地做出参与本次挂牌交易的决定,并未依赖转让方所做的任何声明或保证。 7.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违约,否则,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同时,转让方有权终结交易,并重新挂牌处置标的。因受让方反悔违约给转让方造成损失,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有权继续追偿。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尽职调查】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为对转让标的实施尽职调查期间,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实施的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 2.【风险承担】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 3.【优先权行使】优先权人应在报名期间向江西省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进场行使优先权。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过程中以同等条件行使优先权。上述程序作为优先权人参与该项目行使优先权的程序条件。 4.【合同签订时间】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交易各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 5.【交易税费】 (1)变更过户相关费用,由_受让方_承担;涉及税收的,按国家规定承担。 (2)交易费用包括交易服务费和溢价分成,均由受让方承担,溢价分成只在产生溢价情况下收取。其中: 交易服务费:按照成交金额的0.2%收取,最低收费不少于1000元;溢价分成:按照最终成交金额超出转让方保留底价形成的溢价金额的3%收取。最低收费不低于2000元。 (3)费用承担方应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_5_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费用(政府税费除外)支付至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指定的专用结算账户进行无息结算。 6.【交付】合同签订之日起_10_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将标的交付给受让方,标的以交付时现状为准。 7.【报名方式】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时间内,向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提交认可、接受转让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所涉及的一切法律风险)及信息披露内容的书面承诺及书面受让申请,并按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否则不能取得竞买资格。 8.【报名时间】信息披露期内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受理报名时间:工作日9:00-17:00。
    处置方案
    组织交易方式 其他 : 密封报价
    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受让方资格条件 1.受让方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2.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受让方不得为:国家公务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与债权债务的关联方。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允许
    保证金交纳规则
    收取方案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100.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 交易机构资格确认后交纳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
    交纳方式 银行转账(不支持支付宝、微信转账)
    收款账号
    收款单位: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账号:106899000000182368 开户行: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滨支行
    处置方法
    发生以下情形(1)的,相关责任主体交纳的全部保证金在抵扣省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交易费用后,剩余部分予以返还;发生以下(2)—(8)任一情形的,相关责任主体交纳的全部保证金在抵扣省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交易费用后,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偿:(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在受让方被确定之前单方撤销受让申请的;; (2)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的; (3)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或标的企业合法权益的; (4)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或标的企业合法权益的; (5)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和项目信息披露公告要求签署交易合同的; (6)合同签订后,受让方阻碍合同生效的; (7)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或交易费用的; (8)受让方有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受让方支付交易价款时,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等额交易服务费(协议交易服务费和溢价分成)及交易价款,期间保证金利息按照相关规定返还原提交账户。全部交易价款未支付完毕前,保证金性质不变。其他未成交方交纳的保证金及其利息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返还原提交账户。 保证金利息按保证金账户所在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息方式:日利率为年利率/360天,计息天数算头不算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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