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合肥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二期)智能化系统项目
金额
4340.36万元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2/08/0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2bffaz01014
预算金额4340.36万元
招标公司合肥市公安局
招标联系人孙一鸣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张工0551-66223669
标书截止时间2022/08/09
投标截止时间2022/08/09
公告正文

项目审批信息
项目名称: 合肥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二期)智能化系统项目
项目法人: 合肥市公安局 项目地址: 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与黄河路交口
立项批文名称: 关于合肥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二期)智能化系统项目立项的复函 项目审批单位: 合肥市数据资源局、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监督部门: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代理机构: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交易平台: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招标项目见证时间: 2022-07-18 16:06:05
公告正文
无标题文档

1. 招标条件

1.1 项目名称:合肥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二期)智能化系统项目

1.2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合肥市数据资源局

1.3 批文名称及编号:《关于合肥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二期)智能化系统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的复函》(合数〔2022〕70号)

1.4 招标人:合肥市公安局

1.5 项目业主:合肥市公安局

1.6 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1.7 项目出资比例:100%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合肥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二期)智能化系统项目
2.2 招标项目编号:2022BFFAZ01573
2.3 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一个标段
2.4 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2BFFAZ01573
2.5 建设地点: 合肥市
2.6 建设规模:合肥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二期)位于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与黄河路交口,占地面积21316㎡(约40亩),总建筑面积71890㎡,其中地上建筑面积47950㎡,地下建筑面积23940㎡,建筑总高度82.6m(辅楼高23.5m),建筑层数地上17层(辅楼4F),地下2层。
2.7 合同估算价:4340.3638万元
2.8 招标范围:本项目建设内容包含综合布线系统(仅施工)、计算机网络系统、程控电话交换系统、有线电视系统、背景音乐及公共广播系统、多媒体系统、信息发布系统、机房工程、综合安防系统、无线对讲系统、一卡通管理系统、车辆管理系统、访客管理系统、智能照明管理系统、建筑能效管理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智能集成管理系统、档案库房环境监控系统、无纸化会议系统和桌面云系统20个子系统的设备采购、安装调试、系统试运行以及运维期内的维保服务等内容。
2.9 交货及安装地点:合肥市,招标人指定的地点
2.10 交货及安装周期:项目开工令发布之日起9个自然月(结合土建进度,项目建设周期6个月,试运行3个月)。
2.11 项目类别: 工程货物
2.12 其他:/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要求:
3.1.1投标人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
3.1.2投标人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3.2 业绩要求:2017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3000万元的公共建筑的智能化工程供货及安装项目的业绩。
注:
(1)该业绩中建设内容至少须同时包含以下任意五项:综合安防系统、一卡通管理系统、多媒体会议系统、网络系统、信息发布系统、机房工程、智能照明管理系统、建筑能效管理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或楼宇自控系统)、智能集成管理系统(系统功能一致即可,系统名称无须完全一致);
(2)数据中心、平安城市、智慧城市、天网工程(雪亮)、轨道交通智能化业绩不予认可。
(3)“公共建筑”系指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交通运输类建筑及其他。
3.3 财务要求: /
3.4 投标人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开标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24个月。
3.5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本招标项目不适用)
3.7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个标段。
3.8 其他要求:拟任项目经理须同时满足下列所有要求:
3.8.1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B证(注册单位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3.8.2 不得有在建工程项目,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须为投标人在职员工,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的2022年1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3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时间:2022年07月19日00:00至2022年08月09日11:00。

4.2 获取方式:

(1)潜在投标人须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服务系统”)查阅招标文件。首次登录须持有与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数字证书,详情参见电子服务系统办事指南。
(2)潜在投标人查阅招标文件后,如参与投标,则须按本条第4.1款规定的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通过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信息的填写。
(3)招标文件费用支付方式:无需支付。
(4)招标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00-17:30,节假日休息)拨打技术支持热线(非项目咨询):4009980000。项目咨询请拨打电话:0551-66223669、66223831。

4.3 招标文件价格:每套人民币0元整,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08月09日11时00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6. 开标时间及地点

6.1 开标时间:2022年08月09日11时00分

6.2 开标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12号开标室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上发布。

8. 联系方式

8.1 招标人

招标人:合肥市公安局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寿春路290号

邮 编:230001

联系人:孙一鸣

电 话:0551-66260229

8.2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邮 编:230000

联系人:张工

电 话:0551-66223669、66223831

8.3 电子交易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电话:400 998 0000

8.4 电子服务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电话:0551-12345

8.5 招标监督管理机构

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地址:合肥市滨湖区南京路2588号

电话:0551-66223530、0551-66223546

9. 其他事项说明

9.1 投标人应合理安排招标文件获取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系统关闭前网络拥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获取,责任自负。
9.2有任何疑问或问题,请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节 假日休息)与项目联系人联系。
9.3 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官网链接:
http://ggzy.hefei.gov.cn/ptdt/001003/20200224/788cc287-e9f2-44de-b9e6-85baf0fb4c36.html)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10. 投标保证金账户(如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形式递交的,请选择以下任何一家银行递交即可)

标段简称:1标段

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户名: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76700188013229842

开户银行: 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徽商银行合肥蜀山支行

户名: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1023701021000135582261055

开户银行: 徽商银行合肥蜀山支行

建行合肥庐阳支行营业部

户名: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34001468608059666888-215773 请填写完整的账号信息,包括‘-”及后6位数字!

开户银行: 建行合肥庐阳支行营业部


附件:
招标文件正文.pdf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二期)智能化系统项目

原项目编号:2022BFFAZ01573

原公告日期:2022年07月19日 00: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二期)智能化系统项目招标补疑

项目编号:2022BFFAZ01573

一、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招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各系统技术配置要求响应情况(招标文件P48)第1条要求如下: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格式“十一、各系统技术配置要求响应情况”中对本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设备清单技术参数及要求中★参数、●参数汇总表”中“★”项设备条款逐条响应。以12分为基础分,每有一个“★”序号项未正偏离扣0.5分,扣至0分为止;全部正偏离的,得12分;要求以12分为基础分,每有一个“★”序号项未正偏离扣0.5分,扣至0分为止;全部正偏离的,得12分;此处是否为笔误,应是:以12分为基础分,每有一个“★”序号项未响应的扣0.5分,扣至0分为止;全部响应或正偏离的,得12分;

举例说明:

“设备清单技术参数及要求中★参数、●参数汇总表”中“★”项指标中,全彩屏如下:

全彩屏中有要求点间距≤2mm、有要求≤2.5mm也有要求≤1.57mm的,此处若全部响应评分办法要求而且在不丢分(“★”序号项全部正偏离)的情况下,要求点间距≤2mm的报告厅室内LED全彩主屏,投标最低选型为:点间距1.8mm的产品;要求点间距≤2.5mm的电子会标屏,投标最低选型为:点间距2mm的产品;要求点间距≤1.57mm的电子会标屏,投标最低选型为:点间距1.5mm的产品。经过市场询价,选用“★”项全部正偏离的产品,全彩屏造价会增加约50%。

综合安防系统如下:

400w室内枪式摄像机、400w室内半球摄像机、400w室内人脸抓拍枪机、

400w室内人脸抓拍半球要求:采用≥400万像素。此处若全部响应评分办法要求而且在不丢分(“★”序号项全部正偏离)的情况下,投标时400w室内枪式摄像机、400w室内半球摄像机、400w室内人脸抓拍枪机、400w室内人脸抓拍半球最低选型须为500万像素(部分品牌须选用600万像素)。

800w室内人脸抓拍半球要求:采用≥800万像素传感器;经市场调研,室内人脸抓拍半球最高像素为800万像素传感器,无法选择正偏离的产品。

拼接屏要求:双边拼缝≤1.8mm,亮度达到≥500cd/㎡,对比度≥1200:1;此处若全部响应评分办法要求而且在不丢分(“★”序号项全部正偏离)的情况下,投标时拼接屏的最低选型须为:双边拼缝0.88mm,亮度700cd/㎡。

经市场调研,综合安防系统无法满足“★”序号项全部正偏离。并且综合安防系统的造价会增加约20%。

其余标注“★”项的各系统均出现上述类似情况。

诉求:招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各系统技术配置要求响应情况(招标文件P48)第1条评分办法修改为: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格式“十一、各系统技术配置要求响应情况”中对本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设备清单技术参数及要求中★参数、●参数汇总表”中“★”项设备条款逐条响应。以12分为基础分,每有一个“★”序号项未响应的扣0.5分,扣至0分为止;全部响应或正偏离的,得12分。

答: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2.2.3(2)技术评分标准 各系统技术配置要求响应情况”中的★参数是该项设备需满足的基本要求,不强制要求正偏离;一条★技术参数中存在多项参数指标的,所投产品任一参数指标优于招标文件要求,均视为此条★项技术参数正偏离。本项按招标文件执行。

2.本项目投标人资信认证要求:“1.投标人具有SPCA或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证书,等级为5级的得2分;等级为4级的得1分,其他不得分。本项满分2分。2.投标人具有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等级证书,能力达到优秀的得2分;能力达到良好的得1分,其他不得分。”

质疑内容:第一条要求具有5级以上的认证,第二条却不分等级,明显是为了某些个别企业量身定制,且本项目为智能化采购及安装项目,CMMI证书为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认证证书,是体现软件企业其软件能力认证证书。而本项目为建筑智能化工程项目,非专门的软件开发类项目;设定此评分项与本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符,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有关规定。

2014年1月28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6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项目》取消;

2018年12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再次强调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已于2014年由国务院明令取消,任何组织和机构不得继续实施。存在上述问题的应立即纠正,确保国务院的放管服改革要求实到位。”

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CITIF)在2019年1月21日发文,停止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简称资质认定)等相关工作。也就是说,企业已办理的信息系统集成相关证书不再有国家认可的效力,信息系统集成证书将不会再作为必备或者加分项目了。

招标文件将一个国家、行业协会三令五申命令取消的资质作为加分项。严重与现行政策精神不符,具有严重的限制性和排他性,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有关规定。

建议修改为:1.投标人具有SPCA或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证书,等级为3级及以上的得2分。本项满分2分。

2.投标人具有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等级证书,能力达到合格及以上的得2分,其他不得分。

让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公平公正参与进来。

答:1.满足本项要求的公司数量很多,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本项按招标文件执行。

2.此评审项是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设置,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本项按招标文件执行。

3.技术评审中各系统技术配置要求响应情况根据投标人对《技术规范书》中“主要设备参数要求”响应情况进行评分,评审时以投标文件技术条款响应表的响应为准。(各项若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作为评审依据,若未提供或者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的,此项视为负偏离并作相应扣分处理。)

质疑内容:依据我司咨询相关推荐品牌厂家,均表示此项目已被报备,无法向我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依据今年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项目信息,均把产品资料放到中标后提供,此举也为了更好的保护投标的人利益,避免被某些产品厂家牵制。

建议:将产品有关资料改为中标后15天内提供,否则业主有权拒签合同。

答:产品有关资料作为项目评审重要依据,必须在投标时提供,本项按招标文件执行。

4.招标文件第45页“投标人具有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等级证书,能力达到优秀的得2分;能力达到良好的得1分,其他不得分。”

“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证书”是由评估机构和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依据《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评估体系能力要求》联合颁发,在2020年05月颁发了第一批资质登记证书。该资质不具有市场普遍性,国内只有极少数系统集成公司具有优秀等级证书,国内其他主流系统集成公司大多无此证书或只有良好等级及以下证书,属于明显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资质证书申请的评审依据是《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评估体系能力要求》,该标准为团体标准,而不是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强制标准,设置该资质作为加分项,属于明显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本项目为工程货物类,资格条件已经要求了“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具体要求,“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完全能够承接招标范围内的系统建设内容。因此将“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证书”作为加分项,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属于明显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和本项目同类型的智能化项目均未将投标人具有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颁发的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等级证书作为评分项。

【法律依据】

根据国务院第61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异议请求】

该评分办法调整为:投标人具有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等级证书,能力达到良好级及以上的得2分;能力达到初始或基本级的得1分,其他不得分。

答:此评审项是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设置,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本项按招标文件执行。

5.招标文件第87页综合安防系统要求网络存储服务器摄像机、综合安防管理平台、流媒体服务器、液晶拼接屏、网络存储服务器、网络硬盘录像机、人脸分析服务器须采用同一品牌。但招标文件第257页给定的推荐品牌网络存储服务器摄像机、拾音器、无线网桥、综合安防管理平台、流媒体服务器、液晶拼接屏、网络存储服务器、网络硬盘录像机、人脸分析服务器推荐品牌为大华、海康威视、宇视。液晶拼接屏推荐品牌为创维、京东方、王牌。

【异议请求】

请明确液晶拼接屏是否需和网络存储服务器摄像机、综合安防管理平台、流媒体服务器、网络存储服务器、网络硬盘录像机、人脸分析服务器须采用同一品牌。

答:本项目液晶拼接屏不需要和网络存储服务器摄像机、综合安防管理平台、流媒体服务器、网络存储服务器、网络硬盘录像机、人脸分析服务器采用同一品牌。

6.招标文件第98~255页各系统设备技术参数配置表中列的参考品牌和招标文件第255~258页给定的推荐品牌不一致(例如各系统设备技术参数配置表中通用录播服务器给的参考品牌是超然、有度、长图、ITC。第255~258页给定的推荐品牌为超然、有度、长图。各系统设备技术参数配置表中电源系统管理平台给的参考品牌是创思特、博思通、恩准、FOK,第255~258页给定的推荐品牌创思特、博思通、恩准。

【异议请求】

请明确推荐品牌以哪个为准?

答:录播服务器的推荐品牌为“超然、有度、长图、ITC”,电源系统管理平台的推荐品牌为“创思特、博思通、恩准、FOK”。

7.车辆管理系统中车牌识别道闸一体机、车牌识别辅助摄像机、车辆检测器、车牌识别管理软件、防冲撞系统、车位引导系统给的参考品牌均为正元、捷顺、立方。车牌识别管理软件、防冲撞系统中的系统控制柜等设备参数中均要求车牌识别系统要求与防冲撞系统、引导系统等同一品牌。正元、捷顺厂家均表示无防冲撞系统相关设备。唯一只有立方有该系统设备,且立方被某一潜在投标单位报备,不支持我司投标。

【法律依据】

根据国务院第61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异议请求】

车牌识别道闸一体机、车牌识别辅助摄像机、车辆检测器、车牌识别管理软件、防冲撞系统、车位引导系统参考品牌增加海康威视、大华。

答:车牌识别道闸一体机、车牌识别辅助摄像机、车辆检测器、车牌识别管理软件参考品牌按招标文件执行。车位引导系统、防冲撞系统不作同一品牌要求,且本项目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采用其他品牌(或型号)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并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且未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或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8.招标文件第48页各系统技术配置要求响应情况“1.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格式“十一、各系统技术配置要求响应情况”中对本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设备清单技术参数及要求中★参数、●参数汇总表”中“★”项设备条款逐条响应。以12分为基础分,每有一个“★”序号项未正偏离扣0.5分,扣至0分为止;全部正偏离的,得12分;2.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格式“十一、各系统技术配置要求响应情况”中对本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设备清单技术参数及要求中★参数、●参数汇总表”中“●”项设备条款逐条响应。以5分为基础分,完全响应的,得5分;有任一“●”项未响应则本评分项得分为0分。本评分项满分5分。3.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格式“十一、各系统技术配置要求响应情况”中对本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各系统设备技术参数配置表”中非★项及非●项设备条款逐条响应。以3分为基础分,完全响应的,得3分;每有一个“非★项及非●项”序号项未响应扣0.2分,扣至0分为止;本小项满分3分。注:各项若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作为评审依据,若未提供或者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的,此项视为负偏离并作相应扣分处理。”1、经过我司市场调研和推荐品牌厂商沟通确认,这些★参数、●参数非★项及非●项需要提供证明资料的在推荐品牌中有且仅有一家能够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提供的推荐品牌中非标底品牌根本无法满足对应的产品证明资料等要求。同时标底品牌也明确本项目已被某一潜在投标单位报备,无法支持其他投标人参与本项目。

2.在这些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的设备条款中,要求的参数均属于自愿检测内容,都不是国家强制要求的检测项,因此就没有统一标准要求这些特定参数各品牌必须进行检测。同时这些控标条件的设置,会造成很多满足其功能要求但因为无法提供对应检测报告的品牌无法参与本项目,实则是限制、排斥潜在品牌参与项目竞争。

3.合肥最近招标的类似规模的智能化项目,例如: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高新园区(一期)三栋学科楼、行政及师生服务中心及室外智能化专业承包、合肥市空港医院一期弱电工程、合肥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智能化工程等项目均只要求就相关技术参数填写响应或不响应,设备及关键性能指标中如要求提供合格证、检测报告、证明等资料也均为标后提供。

4.部分★参数、●参数设置不合理,主流厂家均不满足,以下是部分举证。例如(1)各类“400W摄像机”要求“★采用≥400万像素1/1.8英寸图像传感器;★视频分辨率≥2688×1520”,标“★”项目要求参数必须正偏离才能得分。经过市场调研核实,目前市面上主流的摄像机厂家大华、海康、宇视等厂家400W主流摄像机能够达到1/1.8英寸的仅能做到无偏离,招标文件要求标“★”项参数必须正偏离,均不满足。

例如(2)“400W摄像机”,要求“彩色:≤0.0005lx,黑白:≤0.0001lx”,标“★”项目要求参数必须正偏离才能得分。目前市面上主流的摄像机厂家大华、海康、宇视等厂家照度最低做到万分之一,仅能做到无偏离,招标文件要求标“★”项参数必须正偏离,主流厂家均不满足。

例如(3)“人脸抓拍摄像机”,要求“★4.支持同时出现在静态图片中的人脸目标检测≥30人,并支持面部跟踪;人脸检出率/捕获率≥99%或试验次数100人次中实际人脸抓拍数量不小于99次”,标“★”项目要求参数必须正偏离才能得分。经过市场调研核实,目前市面上主流的摄像机厂家大华、海康、宇视等厂家均仅能做到无偏离,不满足正偏离。

【法律依据】

根据国务院第61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异议请求】

该评分办法调整为:招标文件第48页各系统技术配置要求响应情况(20分)“1.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格式“十一、各系统技术配置要求响应情况”中对本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设备清单技术参数及要求中★参数、●参数汇总表”中“★”项设备条款逐条响应。以12分为基础分,每有一个“★”序号项未响应扣0.5分,扣至0分为止;全部响应的,得12分;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格式“十一、各系统技术配置要求响应情况”中对本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设备清单技术参数及要求中★参数、●参数汇总表”中“●”项设备条款逐条响应。以5分为基础分,完全响应的,得5分;有任一“●”项未响应则本评分项得分为0分。本评分项满分5分。3.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格式“十一、各系统技术配置要求响应情况”中对本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各系统设备技术参数配置表”中非★项及非●项设备条款逐条响应。以3分为基础分,完全响应的,得3分;每有一个“非★项及非●项”序号项未响应扣0.2分,扣至0分为止;本小项满分3分。注:各项若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响应作为评审依据,中标后须提供给招标人进行审查。”

答: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2.2.3(2)技术评分标准 各系统技术配置要求响应情况”中的★参数是该项设备需满足的基本要求,不强制要求正偏离;一条★技术参数中存在多项参数指标的,所投产品任一参数指标优于招标文件要求,均视为此条★项技术参数正偏离。评分标准按招标文件执行。产品有关资料作为项目评审重要依据,必须在投标时提供,本项按招标文件执行。

9.智能集成管理平台

(1)技术规范书第15页:“一期智能化集成系统已经实现IBMS平台与各子系统的对接,统一门户管理,建筑2.5D建模及图形化展示等功能。

二期智能化集成系统需要重新对整个基地进行建模,并升级为3D可视化模型,增加资产管理、运维模块和可视化大屏模块。一期可利旧价值很小,本次重新配置一套完整的智能化系统集成平台,一期平台负责提供接口实现数据互通。”

【异议请求】

请明确

1.本次招标范围内一期、二期需要3D可视化建模的建筑面积有多少平方米?

2.技术规范书要求:二期智能化集成系统需要重新对整个基地进行建模,并升级为3D可视化模型,增加资产管理、运维模块和可视化大屏模块。工程量清单中第1101项-第1120项,并未列出“资产管理、运维模块和可视化大屏”的功能模块,请问以技术规范书还是以工程量清单为准?资产管理、运维模块的功能范围是哪些?

3.本次报价是否需要包含一期IBMS所接入的智能化子系统数据接入二期新3D可视化的费用?

答:1.本项目3D可视化建模的建筑面积包括:一期建筑面积39491.8㎡,地上9层,地下1层;二期建筑面积71890㎡(地上47950㎡,地下23940㎡),地下2层,主楼地上17层,裙楼地上4层。

2.本项目智能化集成系统不强制建设独立的资产管理、运维模块,但至少需具备相关功能。资产管理针对智能化系统相关设备至少需完成资产台账、资产查询、资产盘点、出入库管理、报表统计等功能。运维模块至少需实现实时告警接入、自动创建工单,工单派送跟踪、汇总查询统计等功能,实现各类运维工单的闭环流转,并能根据系统分析出的报警信息和预设的条件主动提醒用户及时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可视化大屏需通过图形化的界面直观展示不限于基地能耗数据、环境数据、电梯使用情况、车位使用情况、人员定位及监控预警、人员及车辆出入情况、各类告警信息、派单处理情况等,可视化大屏展示内容以招标人最终需求为准。

3.本次投标报价需包含一期IBMS所接入的智能化子系统数据接入二期新3D可视化的费用。

10.工程量清单中,第935项,参数描述如下:

1.名称:三维可视化模型

2.技术参数:需采用3D引擎,基础平台植入全球标准的坐标体系,依据GIS信息,生成园区基础底板,能够将一期、二期三维场景统一整合到一个地图和坐标系统上,坐标体系为后期的业务系统接入、以及各类型设施设备、人员定位、资产等业务功能提供基础支撑。项目要采集一期及二期现场基础测绘数据和中央公园周边测绘数据,保证项目一期二期园区能够和周边环境进行充分的融合

3.备注:未尽事宜详见图纸、技术规范书、招标文件、答疑、图集、政府相关文件及规范等其他资料

【异议请求】

请明确1、后期的业务系统接入是指哪些业务系统接入,本次报价是否要包含后期的业务系统接入、以及各类型设施设备、人员定位、资产等的费用?

2、各类型设施设备、资产接入是不是指智能化系统中楼宇自控系统所接入的设施设备和资产?还是包含整个项目的办公类资产物资?

3、在工程量清单中并未发现“人员定位系统”,是不是后期会单独招标?

答:1.本次投标报价不包含后期的业务系统接入,但是需包含本期各类型设施设备、人员定位、资产等的接入费用。

2.本项目资产管理仅针对智能化系统相关设备。

3.本项目“人员定位系统”后期不单独招标,三维可视化模型建设中提供相应接口。

11.招标文件P45,拟委任人员资格中要求“1.拟派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具有计算机类或电子信息类或建筑电气类或通信类或智能化类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证书的,得2分”。请问:电子技术专业和电子工程专业是否符合要求?

答:符合要求。

12.招标文件“(六)各系统设备技术参数配置表”中通用录播服务器的推荐品牌为“超然、有度、长图、ITC”;而“(七)推荐品牌”中通用录播服务器的推荐品牌为“超然、有度、长图”。“(七)推荐品牌”中通用录播服务器的推荐品牌是否应与“(六)各系统设备技术参数配置表”保持一致?

答:本项目录播服务器的推荐品牌为“超然、有度、长图、ITC”,电源系统管理平台的推荐品牌为“创思特、博思通、恩准、FOK”。

13.招标文件P203,UPS主机为150kVA,具体参数如下:

对应技术规范书P296,UPS主机为120kVA,如下:

招标文件与技术规范书要求不一致,请问此次配置容量为“不小于120kVA,实现3+1运行模式”,还是“不小于150kVA,实现4+1运行模式”?

答:本项目智能化UPS主机要求最大支持容量不小于150kVA,本次配置容量不小于120kVA,实现3+1运行模式。

14.招标文件P48“技术评分标准--各系统技术配置要求响应情况”要求对本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各系统设备技术参数配置表”中非★项及非●项设备条款逐条响应。但是,招标文件中P98“(六)各系统设备技术参数配置表”与技术规范书P121“1、设备清单及技术参数要求”部分设备参数描述不一致。请问以哪个为准来逐条响应?

答:招标文件中P98“(六)各系统设备技术参数配置表”与技术规范书P121“1、设备清单及技术参数要求”部分设备参数描述不一致的以招标文件为准。

15.关于招标文件第45页-2.2.3(1)商务评分标准-投标人资信、认证:“投标人具有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等级证书,能力达到优秀的得2分;能力达到良好的得1分,其他不得分。”

疑问:该证书由中电联于2019年11月26号发布《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评估体系能力要求》设立,从2019年开始到现在不到三年时间,并且一直处于疫情期,各领域认证证书的审批发放工作都暂停或放缓下来,许多企业都没有通过更高级别的审核审批。设置如此高级别的评审标准,属于明显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同时根据近期招标的合肥市重点项目,例如:合肥市为民服务用房智能化工程(招标编号:2022BFFAZ01014)、合肥市科技馆新(自然博物)弱电智能化工程(招标编号:2022BFFAZ00227)、中科院合肥技术创新工程院二期(离子产业中心及员工宿舍、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智能化工程(招标编号:2022BFFAZ01458)等项目,均是要求良好的及以上的得满分。

本评分办法要求明显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内容第三十二条(七)款规定:“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建议该评分调整为:“投标人具有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等级证书,能力达到良好及以上的得2分,其他不得分。”

答:此评审项是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设置,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本项按招标文件执行。

16.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技术评分标准——各系统技术配:置要求响应情况”第1条: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格式“十一、各系统技术配置要求响应情况”中对本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设备清单技术参数及要求中★参数、●参数汇总表”中“★”项设备条款逐条响应。以12分为基础分,每有一个“★”序号项未正偏离扣0.5分,扣至0分为止;全部正偏离的,得12分;

事项1:各类“400W摄像机”,技术评审项要求“★采用≥400万像素1/1.8英寸图像传感器;★视频分辨率≥2688×1520”,标“★”项目要求参数必须正偏离才可得分。

质疑:根据评分办法要求像素、分辨率等参数必须满足正偏离,经过市场调研核实,推荐品牌内的厂家400W主流摄像机能够达到1/1.8英寸的仅能做到无偏离,招标文件要求标“★”项参数必须正偏离才可得分,主流厂家均不满足;具有限制性,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01号政府令增加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

质疑请求:为了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请招标人提供满足以上技术要求的三家及以上品牌的事实依据;如不能提供建议删除该标“★”项或者将标“★”项参数必须正偏离的评分办法要求调整为“标“★”项参数必须完全响应或正偏离”。

事项2:“400W摄像机”,要求“彩色:≤0.0005lx,黑白:≤0.0001lx”,标“★”项目要求参数必须正偏离才可得分。

质疑:根据评分办法要求最低照度的参数必须满足正偏离,经过市场调研核实,推荐品牌内的厂家400W摄像机照度最低做到万分之一,仅能做到无偏离,招标文件要求标“★”项参数必须正偏离才可得分,主流厂家均不满足;具有限制性,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01号政府令增加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

质疑请求:为了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请招标人提供满足以上技术要求的三家及以上品牌的事实依据;如不能提供建议删除该标“★”项或者将标“★”项参数必须正偏离的评分办法要求调整为“标“★”项参数必须完全响应或正偏离”。

事项3:“人脸抓拍摄像机”,要求“★4.支持同时出现在静态图片中的人脸目标检测≥30人,并支持面部跟踪;人脸检出率/捕获率≥99%或试验次数100人次中实际人脸抓拍数量不小于99次”,标“★”项目要求参数必须正偏离才可得分。

质疑:根据评分办法“人脸抓拍摄像机”要求人脸检出率/捕获率的参数必须满足正偏离,经过市场调研核实,推荐品牌内的厂家人脸检出率/捕获率最高为99%,无法做到100%,仅能做到无偏离,招标文件要求标“★”项参数必须正偏离才可得分,主流厂家均不满足;具有限制性,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01号政府令增加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

质疑请求;为了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请招标人提供满足以上技术要求的三家及以上品牌的事实依据;如不能提供建议删除该标“★”项或者将标“★”项参数必须正偏离的评分办法要求调整为“标“★”项参数必须完全响应或正偏离”。

事项4:“800w室内人脸抓拍半球”,要求“★采用≥800万像素传感器,内置电动变焦镜头;★视频分辨率≥3840×2160;★内置混合补光灯,补光灯开启时,可输出彩色图像,最大补光距离≥30m;★支持同时出现在静态图片中的人脸目标检测≥30人,并支持面部跟踪;人脸检出率/捕获率≥99%或试验次数100人次中实际人脸抓拍数量不小于99次”,标“★”项目要求参数必须正偏离才可得分。

质疑:根据评分办法“800w室内人脸抓拍半球”要求标“★”项参数必须正偏离,推荐品牌内的厂家均不满足;具有限制性,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01号政府令增加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

质疑请求;为了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请招标人提供满足以上技术要求的三家及以上品牌的事实依据;如不能提供建议删除该标“★”项或者将标“★”项参数必须正偏离的评分办法要求调整为“标“★”项参数必须完全响应或正偏离”。

事项5:“55寸液晶拼接屏”,推荐品牌为:创维、京东方、王牌,经我司进行市场调研,推荐品牌内的产品已经被某家集成商报备,不提供报价和投标时要求提供的产品资料,严重违反了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原则。建议删除推荐品牌或者删除建议删除该标“★”项。

答:事项1-事项4:

★参数、●参数是该项设备需满足的基本要求,不强制要求正偏离;★技术参数中存在多项参数指标的,所投产品任一参数指标优于招标文件要求,均视为整项★技术参数正偏离。本项按招标文件执行。

事项5:

推荐品牌和标“★”项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采用其他品牌(或型号)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并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且未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或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17.事项1:经我司调研一期智能化集成系统已经实现IBMS平台与各子系统的对接,统一门户管理,建筑2.5D建模及图形化展示等功能。

二期智能化集成系统需要重新对整个基地进行建模,并升级为3D可视化模型,增加资产管理、运维模块和可视化大屏模块。

请问:

1.本次招标范围内一期、二期需要3D可视化建模的建筑面积有多少平方米?

2.技术规范书要求:二期智能化集成系统需要重新对整个基地进行建模,并升级为3D可视化模型,增加资产管理、运维模块和可视化大屏模块。

工程量清单中第1101项-第1120项,并未列出“资产管理、运维模块和可视化大屏”的功能模块,请问以技术规范书还是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如果以技术规范书为准,请问“资产管理、运维模块和可视化大屏”的需要实现哪些功能?

3.本次报价是否需要包含一期IBMS所接入的智能化子系统数据接入新平台的费用?

事项2:三维可视化模型:总体要求:需采用3D引擎,基础平台植入全球标准的坐标体系,依据GIS信息,生成园区基础底板,能够将一期、二期三维场景统一整合到一个地图和坐标系统上,坐标体系为后期的业务系统接入、以及各类型设施设备、人员定位、资产等业务功能提供基础支撑。项目要采集一期及二期现场基础测绘数据和中央公园周边测绘数据,保证项目一期二期园区能够和周边环境进行充分的融合;

请问:

1.此处,后期的业务系统接入是指哪些业务系统接入?

2.此处,以及各类型设施设备、资产接入是不是指本次招标智能化系统中楼宇自控系统所接入的设施设备和资产?

3.此处,人员定位系统在工程量清单中并未发现“人员定位系统”系统。请问该系统需要如何接入?接入费用是否考虑本次报价范围内?

答:事项1:

1.本项目3D可视化建模的建筑面积包括:一期建筑面积39491.8㎡,地上9层,地下1层;二期建筑面积71890㎡(地上47950㎡,地下23940㎡),地下2层,主楼地上17层,裙楼地上4层。

2.本项目智能化集成系统不强制建设独立的资产管理、运维模块,但至少需具备相关功能。资产管理针对智能化系统相关设备至少需完成资产台账、资产查询、资产盘点、出入库管理、报表统计等功能。运维模块至少需实现实时告警接入、自动创建工单,工单派送跟踪、汇总查询统计等功能,实现各类运维工单的闭环流转,并能根据系统分析出的报警信息和预设的条件主动提醒用户及时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可视化大屏需通过图形化的界面直观展示不限于基地能耗数据、环境数据、电梯使用情况、车位使用情况、人员定位及监控预警、人员及车辆出入情况、各类告警信息、派单处理情况等,可视化大屏展示内容以招标人最终需求为准。

3.本次投标报价需包含一期IBMS所接入的智能化子系统数据接入二期新3D可视化的费用。

事项2:

1. 本次投标报价不包含后期的业务系统接入,但是需包含本期各类型设施设备、人员定位、资产等的接入费用。

2.本项目资产管理仅针对智能化系统相关设备。

3.本项目“人员定位系统”后期不单独招标,三维可视化模型建设中提供相应接口。

18.机房工程动环监控部分“固定式氢气变送器”推荐品牌为:共济、艾勒普、速力思。经市场调研推荐品牌内的厂商不生产此设备,建议推荐品牌修改为:安帕尔、霍尼韦尔、英特;

答:本项目固定式氢气变送器不做品牌要求。

19.网络控制器(二):2个以太网网口-10/100M自适应RJ45端口,1个RS485标准通讯端口、支持MODBUSRTU通讯协议,支持连接能点点表、联网型温控面板等通讯设备。(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或ilac-MRA标识的测试报告或认证影印件)

质疑:推荐品牌为:西门子、霍尼韦尔、江森;推荐品牌全部为国外品牌,经我司进行市场调研,进口设备没有相关的检测报告;建议删除投标文件中提供检测报告的要求。

答: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采用其他品牌(或型号)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并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且未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或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本项按招标文件执行。

20.事项1:四层图控中心(60㎡)--音视频传输系统(推荐品牌:淳中、大连捷成、SVS)

质疑:推荐品牌中大连捷成、SVS非一线主流品牌,国内主流一线做音视频传输系统品牌包括长图、美凯、湖森、凯新创达、小鸟、快捷等品牌,推荐品牌不合理,品牌设置档次两低一高,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推荐品牌建议修改为:长图、美凯、湖森、快捷、凯新创达;

事项2:可视化综合管理平台:●5.可实现16路1080P信号的同时实时浏览,以及多显示模式的快速选择及调用功能;(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或ilac-MRA标识的测试报告或认证影印件,或者官网链接及截图证明)

●7.具备设备备份功能,当主设备发送故障时可快速切换至备份设备,保证系统稳定;支持服务器数据备份,系统自动将必要数据备份到一台或多台指定服务器中,实现主备自动切换。(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或ilac-MRA标识的测试报告或认证影印件,或者官网链接及截图证明)

质疑:以上功能为常用功能,市场上同类产品都具有类似功能,且检测依据全部为企业标准,以某一家的企业标准作为评审依据具有限制性,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01号政府令增加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

质疑请求;为了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请招标人提供满足以上技术要求的三家及以上品牌的事实依据;如不能提供建议删除投标文件中提供检测报告或者官网链接及截图证明的要求。

事项3:音视频输入节点:●2.单个输入节点具有不少于1路视频输入,1路本地视频环出;1路3.5mm模拟音频输入,1路3.5mm模拟音频环出;1路千兆RJ45网口,1路千兆光口,1路USBType-B接口;具有备份功能,RS232控制,远程开关机;(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或ilac-MRA标识的测试报告或认证影印件);

●9.网络情况劣化有补包机制,不会导致花屏或者马赛克等视频质量降低的情况;(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或ilac-MRA标识的测试报告或认证影印件)

质疑:第2条技术参数:为淳中品牌参数,市场上每一家产品接口都不一样,比如音频接口有3.5的也有凤凰端子接口,都能满足使用要求;备份功能明显和光电接口重复;远程开关机是通过局域网或者广域网在网络畅通,电源打开的情况下实现的,和分布式节点没有关系,具有安全风险,极少使用;综述用某一家接口参数作为衡量标准,明显不合理和具有排他性;

第9条技术参数:网络情况恶化有补包机制,此项是第三方交换机的功能,市场上分布式厂家都不具备此能力,通过OEM交换机贴牌换装,做此项检测报告并不具有真实性,建议删除此项技术参数。

以上技术指标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01号政府令增加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

质疑请求;为了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请招标人提供满足以上技术要求的三家及以上品牌的事实依据;如不能提供建议修改为:●2.单个输入节点具有不少于1路视频输入,1路本地视频环出;1路音频模拟音频输入,1路千兆RJ45网口,1路千兆光口,1路USB接口;RS232控制;

事项4:音视频输出节点:●3.支持多个设备间音频互通,系统输出端可输入独立音频至输入端进行音频输出;支持音频延时校正功能,实现音视频同步输出。(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或ilac-MRA标识的测试报告或认证影印件)

质疑:此项是编解码标准G.722、G.711A、G.726、G.711U、MPEG2-L2、AAC的功能,是淳中品牌控标参数,具有排他性;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01号政府令增加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

质疑请求;为了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请招标人提供满足以上技术要求的三家及以上品牌的事实依据;如不能提供建议删除此项技术参数。

事项5:音频品牌(监听音箱、监听耳机、电容鹅颈话筒/无线会议话筒(手持式)/全频扬声器/次低音扬声器拉声像扬声器/后场补声扬声器/返听扬声器/台唇扬声器/线阵音箱吊架/内置DSP功率放大器/主用数字调音台/数字接口箱/数字音频处理器/无线会议话筒(桌面式)/落地式鹅颈话筒)(录音大师、欧浪、SVS)

录音大师(Studiomaster)--英国品牌,欧浪outline--意大利品牌,同时由广州中美亚电声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官网可以印证(由资深行业精英及音王电声股份公司共同组建。是一家集代理进口音视频产品并致力于演艺文化)。

1.录音大师(Studiomaster)、欧浪outline--意大利品牌,同时由广州美亚代理,有品牌控标嫌疑。

2.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明确规定,除“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这三种情况之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音箱、功放、话筒、音频处理器等国内都有成熟的高品质品牌,比如LAX(广州市锐丰音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奥运会、亚运会、国务院、最高检等使用品牌)、湖山(四川湖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用于北京市政府、北京武警支队、上海消防总队、江苏省安全厅、江苏省应急厅、苏州市公安局、台州市安全局、温州市公安局等)等,没必要采购进口品牌。

3.SVS不是专业做音箱、功放的品牌(主要做矩阵、中控),不符合本项目高质量、高标准建设需求。

质疑请求;经市场了解市场主流一线做音响、功放等产品的厂家包括湖山、LAX、傲腾、高达尚等,建议推荐品牌修改成:LAX、湖山、傲腾、高达尚

事项6:会议发言系统(推荐品牌:录音大师、舒尔、SVS)推荐品牌中“录音大师”属于中低端品牌;“SVS”主要做中控、矩阵;推荐品牌不合理,品牌设置档次两低一高,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推荐品牌建议修改为:方图、快捷、湖山、舒尔;

事项7:广播级图像采集系统(推荐品牌:华声新创、科旭威尔、新奥尼克)

质疑:经我司市场调研华声新创、新奥尼克均不是此类摄像类产品的生产企业,且在其官网查询不到类似产品,事实依据如下:

华声新创官网链接及截图

http://www.hsxc.net/chan-pin.html

新奥尼克官网链接及截图

http://www.xinao-av.com/

事项8:4K摄像采集单元、人工机位4K摄像采集单元:★1、成像元器件≥1英寸CMOS成像,有效像素≥900万像素。(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或ilac-MRA标识的测试报告或认证影印件)

●2、采用不小于20倍光学变焦,广角最大不低于F2.8mm,远端不小于F4.5mm,起始焦距不低于9.43mm,灵敏度F1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或ilac-MRA标识的测试报告或认证影印件)

6、设备全速运转噪声不高于17dB。(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或ilac-MRA标识的测试报告或认证影印件)

★7、旋转速度范围不低于水平:0.01~80°/S,俯仰:0.01~80°/S;旋转范围不小于水平:300°;俯仰:+100°~-100°(可软件限位)。(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或ilac-MRA标识的测试报告或认证影印件)

★8、不少于1000个高精度预置位(包含摄像机水平、俯仰、镜头信息),定位精度不大于0.01°;不少于100个运动轨迹的设置和调用,包括云台运动轨迹;云台自带调试屏幕,可设置机位物理地址、控制协议和控制方式。(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或ilac-MRA标识的测试报告或认证影印件)

质疑:以上技术指标仅有科旭威尔能满足,且推荐品牌内的华声新创、新奥尼克不生产此设备,具有唯一性,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01号政府令增加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

质疑请求;为了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请招标人提供满足以上技术要求的三家及以上品牌的事实依据;如不能提供建议删除以上技术参数。

事项9:多功能集线器:各端口可以输出不同协议和波特率,输入输出协议不少于KXWELL、VISCA、AW、CANON、PELCOP、PELCOD、PolyCom等(可定制);

其中“KXWELL”为“科旭威尔”的英文名称及注册商标,输入输出协议仅支持推荐品牌内科旭威尔,不支持其他两个品牌具有唯一性,以上技术指标仅有科旭威尔能满足,且推荐品牌内的华声新创、新奥尼克不生产此设备,具有唯一性,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01号政府令增加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

质疑请求:1、为了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请招标人提供满足以上技术要求的三家及以上品牌的事实依据;如不能提供建议删除以上技术参数。

2、经调研市场上从事广播级厂商国内外主要有:科旭威尔、datavideo(上海洋铭)、艾楠达、Vinten(英国)、Rossvideo(加拿大)、松下(日本)等诸多品牌;建议推荐品牌:“datavideo”(上海洋铭)、“艾楠达”、“科旭威尔”

事项10:电源管理平台、智能电源时序器:(推荐品牌:创思特、博思通、恩准、FOK)

质疑:智能电源时序器:能够按照由前级设备到后级设备逐个顺序启动电源,关闭供电电源时则由后级到前级的顺序关闭各类用电设备,这样就能有效的统一管理和控制各类用电设备,避免了人为的失误操作,同时又可减低用电设备在开关瞬间对供电电网的冲击,也避免了感应电流对设备的冲击,确保了整个用电系统的稳定,可确保会议设备正常安全的运行,推荐品牌却为市场内非常规品牌,建议修改为:长图、凯新创达、湖森、小鸟。

事项11:电子桌牌系统(推荐品牌:富力士、席媒、台电、SVS),经市场调查,席媒、台电、SVS,不是主流做电子桌牌的厂商(席媒无纸化升降屏,台电主做话筒,SVS主做中控矩阵)很难保证产品质量和功能,推荐品牌设置不合理,建议推荐品牌修改为:富力士、讯意迪、微扬、童格。

事项12:室内LED全彩屏:★采用三合一表贴灯珠,点间距≤2.5mm;显示面积不小于15.99㎡,尺寸约5.33m*3m,像素密度(像素/m2)不低于160000;整屏分辨率不低于2132*1200,平整度:≤0.1mm;

★采用三合一表贴金线灯珠,点间距≤2mm/1.57mm/1.25mm;显示面积不小于51.84㎡,尺寸约9.6*5.4m,像素密度(像素/m2)不低于250000;整屏分辨率不低于4800*2700,平整度:≤0.1mm;

★低亮度高灰:具备低亮度高灰的图像处理及显示技术,亮度调节至100%时,灰度≥16bit;亮度调节至20%时,灰度为≥12bit。(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或ilac-MRA标识的测试报告或认证影印件)

质疑:根据评分办法要求标“★”项目要求参数必须正偏离才可得分,经过市场调研核实,推荐品牌内的厂家(京东方、利亚德、联建光电、阿尔泰)仅能做到无偏离,招标文件要求标“★”项参数必须正偏离才可得分,主流厂家均不满足;具有限制性,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01号政府令增加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

质疑请求:为了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请招标人提供推荐品牌满足招标要求的事实依据;如不能提供建议删除该标“★”项或者将标“★”项参数必须正偏离的评分办法要求调整为“标“★”项参数必须完全响应或正偏离”。

答:事项1:推荐品牌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采用其他品牌(或型号)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并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且未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或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事项2:以上功能为常用功能,检测报告含此功能即可,按招标文件执行。

事项3:推荐品牌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采用其他品牌(或型号)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并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且未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或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事项4:推荐品牌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采用其他品牌(或型号)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并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且未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或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事项5:推荐品牌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采用其他品牌(或型号)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并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且未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或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事项6:推荐品牌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采用其他品牌(或型号)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并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且未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或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事项7:推荐品牌华声新创、科旭威尔、新奥尼克生产此设备,本项无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事项8:推荐品牌华声新创、科旭威尔、新奥尼克生产此设备,本项无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事项9:“多功能集线器:各端口可以输出不同协议和波特率,输入输出协议不少于KXWELL、VISCA、AW、CANON、PELCOP、PELCOD、PolyCom等(可定制)”修改为“多功能集线器:各端口可以输出不同协议和波特率,输入输出协议不少于VISCA、AW、CANON、PELCOP、PELCOD、PolyCom等(可定制)”。 推荐品牌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采用其他品牌(或型号)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并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且未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或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事项10:推荐品牌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采用其他品牌(或型号)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并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且未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或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事项11:推荐品牌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采用其他品牌(或型号)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并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且未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或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事项12:评分办法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21.技术规范书第14页要求“二期停车场管理系统需升级或替换一期停车场管理软件,实现一期、二期所有车行道闸的联动控制。”,而招标清单中缺少“升级或替换一期停车场管理软件”项,请明确是否由投标人自行考虑?

答:本项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对接方案,因系统对接产生的软硬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22.技术规范书第14页要求“二期访客管理系统需要与一卡通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打通数据接口,实现联动控制的功能,一期设备需要相应升级。”技术规范书第103页要求“本工程需新增2台访客一体机,分别放置于一期、二期门卫室,”经现场勘察及调研,一期访客机已闲置不使用,请明确是否为本次新增2台中的1台访客一体机放置于一期门卫室替换原有一期访客机作为升级,并非一期原设备系统升级。

答:因一期访客机不具备与安防系统联动的功能,本期建设中将替换一期访客机。

23.技术规范书第15页要求“二期智能化集成系统需要重新对整个基地进行建模,并升级为3D可视化模型,增加资产管理、运维模块和可视化大屏模块”,而招标清单、招标图纸及技术规范书中智能集成管理平台没有“资产管理”和“运维模块”,建议删除“资产管理”和“运维模块”描述内容。

答:本项目智能化集成系统不强制建设独立的资产管理、运维模块,但至少需具备相关功能。资产管理针对智能化系统相关设备至少需完成资产台账、资产查询、资产盘点、出入库管理、报表统计等功能。运维模块至少需实现实时告警接入、自动创建工单,工单派送跟踪、汇总查询统计等功能,实现各类运维工单的闭环流转,并能根据系统分析出的报警信息和预设的条件主动提醒用户及时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可视化大屏需通过图形化的界面直观展示不限于基地能耗数据、环境数据、电梯使用情况、车位使用情况、人员定位及监控预警、人员及车辆出入情况、各类告警信息、派单处理情况等,可视化大屏展示内容以招标人最终需求为准。

24.技术规范书第29页要求:“本系统由网络广播控制中心、网络终端、网络寻呼话筒、网络消防接口、网络功率放大器、终端喇叭等组成。”而招标清单和招标图纸中均没有“网络终端”、“网络消防接口”,建议删除技术规范书中“网络终端”、“网络消防接口”的描述。

答:本项目背景音乐及公共广播系统必须满足消防联动要求,由此产生的软硬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25.设计图纸(HF-03-05)中裙楼三层报告厅多媒体系统连接图中存在备用数字调音台,而技术规范书及招标清单中均没有此项,建议删除;图纸中监听音箱为2台,而招标清单中为1台;图纸中全频扬声器及后场补声扬声器数量与清单数量不一致,图纸中缺少话筒混音器,技术规范书第35页要求:“本次采用1套小间距LED显示屏(规格:P2.0,显示面积不小于51.84㎡,尺寸约9.6*5.4m……”),以及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招标图纸中全彩屏尺寸不一致。请明确数量出现不一致是否为以招标工程量清单为准?

答:货物种类及数量以工程量清单为准。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的相关内容为实现系统功能及技术水平的基本要求,对于工程正常运行所需的设备材料的供应、安装、调试、测试的内容及数量以实现各系统设计功能为目标,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时考虑完成本项目并通过验收所需的全部费用,建设过程中如存在设备数量不足或其他因素导致功能无法实现的,由中标人提供设备并解决,采购人不再增加费用。

26.工程量清单中“5.1四层图控中心(60㎡)”缺少光纤跳线、网线、配线架及配套布线内容,请明确此部分内容是否包含在“合肥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二期弱电综合布线采购”项目中?

答:此部分内容包含在“合肥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二期弱电综合布线采购”项目中,如果存在不足,由合肥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二期)智能化系统项目中标单位提供。

27.工程量清单序号第150项与序号第385项均为“图控中心设备间隔墙”,是否重复?

答:工程量清单中第150项为大会议室控制室隔墙,工程量不变。

28.工程量清单第196项“天线放大器”缺少配套射频线,第200项以及其他会场“数字发言系统”缺少配套数字线缆,清单中全彩屏及配电柜均缺少强电线缆和弱电线缆,清单多媒体系统中“音视频传输交换系统”缺少布线,清单中多媒体系统各会场均缺少音箱线、SDI线、管材;工程量清单第365项电动对开幕布机缺少控制内容,工程量清单第382项操作台缺少配套座椅;请明确上述内容是否由投标人自行完善?

答: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的相关内容为实现系统功能及技术水平的基本要求,对于工程正常运行所需的设备材料的供应、安装、调试、测试的内容及数量以实现各系统设计功能为目标,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时考虑完成本项目并通过验收所需的全部费用,建设过程中如存在设备数量不足或其他因素导致功能无法实现的,由中标人提供设备并解决,采购人不再增加费用。

29.招标图纸“多媒体系统”中缺少设备连线图,清单中缺少音箱线、管材等,例如下图(图号HF-03-12)所示:

请明确,多媒体系统缺少的管线是否由投标人自行考虑?

答: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的相关内容为系统功能及技术的基本要求,对于工程正常运行所需的设备材料的供应、安装、调试、测试的内容及数量以实现各系统设计功能为目标,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时考虑完成本项目并通过验收所需的全部费用,建设过程中如存在设备数量不足或其他因素导致功能无法实现的,由中标人提供设备并解决,采购人不再增加费用。

30.技术规范书第60页要求:“设计采用一台总容量不低于160kVAUPS,本次配置4个30kVA功率模块,实现3+1备份,”与图纸和清单不一致,请问是否以招标工程量清单为准?

答:本项目智能化UPS主机要求最大支持容量不小于150kVA,本次配置容量不小于120kVA,实现3+1运行模式。

31.智能集成管理平台中基础平台的相关问题:①“通过一个操作界面即可对所有系统和设备集中管理和控制”描述与“对于不同的管理者分配不同的管理角色,提供不同的管理界面”矛盾,请明确;②支持10个类别角色未明确业务使用场景,请明确;③设备管理功能中“三级树型结构”无法完全匹配,设备维修记录没有确定数据来源;请明确;④“电子地图”描述未明确,是否是指代可视化三维场景,请明确;⑤保存事件相关联的视音频信息具体时间要求未明确,是否依赖视频监控系统的音视频存储;请明确;⑥本次智能集成管理平台属于二期建设范围,但需对一期智能化系统及数据进行集成,针对一期智能化系统对接方式未明确,请明确。

答:第①-⑤项功能可根据投标人所投产品进行深化,但最终软件功能需经招标人确认。第⑥项对接方式由中标人确认并实施,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32.智能集成管理平台中三维可视化模型相关问题:①“采集一期及二期现场基础测绘数据和中央公园周边测绘数据”,其中中央公园周边并非市公安局建设范围内,请明确范围和精度;②“建立超高逼真的室外虚拟场景”、“肉眼难以分辨的可视化水平“、“室外植物摆动等完全和真实世界一致”描述不够具体,无法量化;且三维场景手机端使用效果存在一定限制;请明确;③采用轻量化使用技术未明确具体使用功能及业务场景,请明确。

答:①:中央公园及周边仅需满足最低精度要求;②③:三维高精度场景应用于消控室本地,轻量化技术应用于WEB端及移动端。

33.数据仓储服务器”配置无法满足系统正常使用且需要增加服务器,建议调整如下(可虚拟化提供):

①可视化展示平台服务器(2台):8核16GB内存,不少于600GB硬盘(10000转SAS),网络带宽不低于20Mbps;

②可视化数据存储服务器(2台):8核32GB内存,不少于1TB硬盘(10000转SAS),网络带宽不低于20Mbps;

③管理服务器(3台):12核32GB内存,不少于600GB硬盘(10000转SAS),网络带宽不低于20Mbps;

④存储服务器(2台):16核64GB内存,不少于1TB硬盘(10000转SAS),网络带宽不低于20Mbps;”

答:若服务器性能无法满足系统运行要求以及实际使用效果,投标人自行考虑提高服务器配置,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内。

34.智能集成管理平台中业务管理可视化:涉及三方数据集成及设备集成需要相应智能化系统无条件提供相关数据及对接方式,请明确。

答:由招标人配合协调一期智能化系统提供相关数据及对接方式,涉及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中标人需提供本期工程所采购的设备在所有操作系统的标准开发包和接口程序直至产品退市;本期工程所采购的所有软件在使用期限内不得有任何限制;并保证用户在使用任何产品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或工业设计权等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中标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35.云应用授权要求提供1000个独享应用虚拟化授权,此处是否为笔误,实际只需要100个,请明确。

答:投标人需提供1000个独享应用虚拟化授权,服务器由招标人提供。

36.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产品证明材料如检验报告/检测报告等,是否为提供封面和体现评审要素的关键页即可。

答:为便于评委会评审,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产品证明材料可提供相关材料的封面及关键页扫描件,但其中封面或关键页提供至少涵盖设备型号、响应参数、设备名称、检测机构,且须保证提供的证明材料能完全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评审要素。

二、招标文件更正内容

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履约保证金”内容更正如下: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7.7.1

履约保证金

(1)形式:

R银行转账 R银行电汇 R银行保函 R担保机构担保 R保证保险

(2) 金额:中标金额的 2

(3) 退还: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无息退还

(4) 如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为合肥行政区域(含四县一市)具有分支机构的银行(或该银行国内任一分行或支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无条件银行保函。例如:某银行在合肥行政区域有分支机构,则该银行总行(或该银行国内任一分行或支行)出具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银行保函均予以认可;

(5) 如采用担保机构担保,应为注册地在合肥行政区域(含四县一市)范围内的融资担保机构或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无条件担保。

(6)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保险承担责任的方式均须满足无条件见索即付条件。

2.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付款方式”内容更正如下:

10.10.1

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款的40%;项目结算审计完成后支付至审计结算价款的97%;剩余3%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在项目质保期满扣除发生的质保费用后30天内一次性付清(无息)。(实际支付合同款以当年财政预算批复情况为准。)

注:如中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交等额工程质量保证金,则在结算完成后招标人应付至最终结算价款的100%(无息)

3.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的“三、技术性能指标”“(四)兼容性要求”安全防范系统中“网络存储服务器摄像机、综合安防管理平台、流媒体服务器、液晶拼接屏、网络存储服务器、网络硬盘录像机、人脸分析服务器须采用同一品牌”更正为“网络存储服务器摄像机、综合安防管理平台、流媒体服务器、网络存储服务器、网络硬盘录像机、人脸分析服务器须采用同一品牌”。

4.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的“三、技术性能指标”“(六)各系统设备技术参数配置表”中的“多功能集线器:各端口可以输出不同协议和波特率,输入输出协议不少于KXWELL、VISCA、AW、CANON、PELCOP、PELCOD、PolyCom等(可定制)”更正为“多功能集线器:各端口可以输出不同协议和波特率,输入输出协议不少于VISCA、AW、CANON、PELCOP、PELCOD、PolyCom等(可定制)”

三、招标文件补充内容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2.2.3(2)技术评分标准 各系统技术配置要求响应情况”中的★参数是该项设备需满足的基本要求,不强制要求正偏离;一条★技术参数中存在多项参数指标的,所投产品任一参数指标优于招标文件要求,均视为此条★项技术参数正偏离。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公安局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寿春路290号合肥市公安局

联系人:孙工

联系方式:0551-66260229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669、66223831

2022年8月2日

附件:
合肥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二期)智能化系统项目补疑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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