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石台县仁里镇秋浦东路16号一层临街商铺(二次招标)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0/11/2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ahrbzb-2020750
预算金额10万元
招标联系人柯经理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瑞邦工程造价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恽元超15357887256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石台县仁里镇秋浦东路16号一层临街商铺(二次招标)

  招 租 文 件

  项目编号:AHRBZB-2020750

  招租单位: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

  代理机构:安徽瑞邦工程造价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租公告

  第二章 投标须知

  第三章 评标方法

  第四章 合 同

  第五章 投标书格式

  

  第一章 招租(采购)公告

   安徽瑞邦工程造价有限公司受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的委托,现对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石台县仁里镇秋浦东路16号一层临街商铺房租赁(二次招标)进行国内公开招租,欢迎有意向参与此项目投标的单位尽快报名并提供报名资料。

  一、招租内容

  1、招租编号:AHRBZB-2020750

  2、项目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

  3、项目地点及现状:石台县仁里镇秋浦东路16号一层临街商铺出租给石台县移动公司做手机卖场使用。石台县仁里镇秋浦东路16号一层临街商铺面积108平方米,拟第一年租金底价10万元。

  第二年租金在第一年基础上上浮2%。

  第三年租金在第二年基础上上浮2%。

  4、租赁期限:租赁期为三年。

  5、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按年预付。同时收取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为中标价折合一个月租金,到期后无息退还。

  二、招租方式:公开招租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鉴于第一次招租报价前几名的投标人价格虚高,严重不符合市场行情,且都是个体或个体户,后期可能存在租金违约风险,给后期应收账款管理带来隐患,拟提高相应招租要求,一是提高企业实力要求,投标企业(其母公司或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不接受个人投标。

  2、招租底价为10万元,投标企业需缴纳招租底价20%的保证金(即2万元)。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供应商,股东及出资、主要人员或分支机构信息存在交叉的不同投标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文件均无效。

  4、投标人近三年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无合作纠纷。

  5、投标企业(含上级或下级或同级企业)对我公司及下属企业有房租历史欠款的,拒绝其参加本次投标(如出具承诺函,承诺2020年12月31日前缴纳房租历史欠款的可参与。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须提供的资料

  1、报名时间:2020年 11月27日至2020年12月3日17:30。

  2、有意向参与本项目投标的单位请将招租文件费用600元/套用转账或电汇的方式汇入以下账户:

  账户名

  丁跃军

  开 户 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万春路支行

  账 号

  6217001650011690950

  3、有意向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单位,自行将标书费汇至以上账户,并将标书费汇款凭证扫描发送到招租代理公司邮箱(邮箱:525240625@qq.com)并注明报名单位名称、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联系邮箱,代理公司将招租文件电子版发给报名单位。

  五、开标时间及开标地点:

  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地点:2020年12月4日 10 时00分;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二楼会议室。根据疫情防控要求,本项目不需要供应商现场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2020年12月4日10:00时)将响应文件通过EMS邮寄至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火车站站前区长江南路与太平路交叉口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本部大楼402综合办公室,收件人:柯宇英,电话:0566-2213763 ,13856651596),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招租人和代理机构将不予接受。

  六、招租公告发布的媒介:

  中国邮政官网、安徽招标投标信息网、安徽瑞邦工程造价有限公司等。

  七、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参与竞标方须缴20000元的保证金。

  2、投标保证金需在投标截止之日前交入以下账户,未缴纳投保保证金视为不具备投标资格.

  账户名

  丁跃军

  开 户 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万春路支行

  账 号

  6217001650011690950

  八、联系方式:

  采购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

  联系人:柯经理

  联系电话:13856651596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瑞邦工程造价有限公司

  联系人: 恽元超

  联系电话:15357887256

  

  2020年11月27日

  第二章 投标须知

  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项目名称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石台县仁里镇秋浦东路16号一层临街商铺房租赁(二次招标)

  司门面租赁

  2

  项目编号

  AHRBZB-2020750

  3

  采购人名称

  及联系方式

  招租采购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

  联系人:柯经理 联系电话:13856651596

  4

  代理机构名称

  及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安徽瑞邦工程造价有限公司

  联系人:恽工 联系电话:15357887256

  5

  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

  6

  招租方式

  公开招租

  7

  标包划分

  1个标包

  8

  评标办法

  综合评分法

  9

  租金及最低限价

  石台县仁里镇秋浦东路16号一层临街商铺出租给石台县移动公司做手机卖场使用。石台县仁里镇秋浦东路16号一层临街商铺面积108平方米,拟第一年租金底价10万元

  10

  租赁期限

  详见招租公告

  11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12

  投标文件的签署

  投标文件相应处要签字的需经营者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

  13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日期后60天内有效

  14

  投标保证金

  详见招标公告

  15

  履约保证金

  租金按年预付。同时收取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为中标价折合一个月租金,到期后无息退还。

  16

  招租文件疑问和澄清

  投标人对招租文件有疑问的,需要招租人或代理机构发布澄清或答疑的,请于开标前5天,将疑问发送至525240625@qq.com邮箱,招租人或代理机构3日内统一回复。

  17

  招租文件澄清、修改

  的发布形式、时间

  发布形式:网上发布

  网 址:投标人自行查看,招租代理公司会通过邮件通知,投标人若未查看而造成的后果自行负责。

  18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地点

  投标截止时间时间:2020年12月4日10 时00 分(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二楼会议室

  19

  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0年 12 月 4日10 时00 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二楼会议室

  20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3人。

  21

  中标公示日期及媒介

  公示期3日,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安徽招标投标信息网、安徽瑞邦工程造价有限公司等。

  22

  招租代理费

  再发放中标通知书之前,中标单位应向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服务叄仟元整,投标人在报价时应综合考虑以上费用。

  23

  租金支付方式

  详见招租公告

  24

  中标通知书

  公示期后无异议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招租人签订合同

  25

  其他

  由于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本项目不需要供应商现场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2020年12月4日10时)将响应文件邮寄至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池州市长江南路与太平路交叉口池州市分公司本部大楼402综合办公室,收件人:柯主任,电话:0566-2213763 ,13856651596),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接受。

  1 总则

  1.1招租(采购)项目内容:详见招租公告。

  1.2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1.4招租方式:公开招租。

  1.6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1.7投标人资格及其他要求

  投标人具有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

  1.8 投标人应注意的其它事项

  1.8.1投标人必须严格按招租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编制页码和目录,以便评委审核,投标文件必须装订整齐,封装在标函袋内。

  1.8.2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应携带经营者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经营者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应携带本人身份证。违反上述规定,该投标文件予以拒绝(手持或密封放在文件袋中均为有效)。

  1.8.3 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不得改动投标文件规格响应表中“买方填写部分”的技术要求,只能在“投标人填写部分”作如实写明所投产品的技术要求,如投标人通过改动“买方填写部分”而使自己所投的产品满足招租文件要求,该投标书作无效标处理。

  1.8.4当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报价、服务等有关承诺出现正、副本之间不一致时,以投标函正本为准。

  1.8.5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都应在招租文件规定的形式和截止日期前缴纳到指定账户,以资金到账时间为准,否则该投标文件予以拒绝。

  2 招租文件

  2.1招租文件的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租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本招租文件。

  2.2招租文件的组成

  本招租文件包括内容:

  2.2.1 招租(采购)公告

  2.2.2 投标须知

  2.2.3 评标办法

  2.2.4 采购需求

  2.2.5 合同

  2.2.6 投标书格式

  根据相关条款对招租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租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租人和投标人具有约束作用。

  2.3招租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解释

  2.3.1投标单位在收到招租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租文件内容,如有疑问需要澄清,应在开标前5天将疑问发至1544355412@qq.com邮箱,招租人将在3日内网上予以公告,请各位投标人注意查看有关澄清内容,如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负。投标单位因未上网查阅而由此造成的错投等问题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租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租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租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2 本招租文件由招租人负责解释。

  3 投标文件的编制

  3.1投标文件

  3.1.1 投标文件计量单位和使用文字

  (1)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租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投标文件中所使用文字,除招租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文。

  3.1.2 投标文件应使用中文编制,投标文件中使用其他文字的,必须附有中文译本。对于未附有中文译本或中文译本不准确的投标文件,由此引起的对投标人的不利后果,由该投标人自行承担。

  3.2投标文件的组成

  3.2.1经营者代表人身份证或经营者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

  3.2.2投标单位情况简介;

  3.2.3投标函;

  3.2.4报价表;

  3.2.5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三证合一证书)

  3.2.6招租文件中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及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2.7诚信投标承诺书

  3.3投标报价

  3.3.1投标报价表上应清楚地标明投标人总价。

  3.3.2 投标人只允许有一个方案、一个报价,多方案、多报价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标书。

  3.3.3 投标报价上的总价即为履行合同的总价。

  3.3.4 投标文件报价为含税价。招租人不再为此次招租支付任何费用。

  3.3.5 租赁期限:详见招租公告。

  3.3.6投标报价应由经营者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署。

  3.3.7 投标人的报价不得低于或等于本次招租的最低限价,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或等于最低限价的按无效标处理,本次招租的最低限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8投标报价文件中的单价和总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

  3.4投标有效期

  3.4.1投标有效期为 6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租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3.4.2、在特殊情况下,招租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租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担保。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3.5投标文件的签署

  3.5.1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必须为书面文件,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并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3.5.2、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中的文件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黑色或蓝色墨水打印或书写,由投标人的经营者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3.6、投标保证金

  3.6.1 投标人应提供投标须知所规定的投标保证金。

  3.6.2 投标人必须在按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交纳保证金,以现场提交为准,否则,因投标担保到账问题导致招租文件被拒绝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6.3 未按3.6.1和3.6.2条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书将被视为无效。

  3.6.4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未能按本须知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3)中标人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4)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

  (5)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4 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4.1.1 投标书正、副本统一密封在一个投标袋内。封套上写明招租(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注明“2018年 月 日 时 分开标前不得开封”的字样。并加盖投标人签字密封。

  4.1.2未按本章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租人不予受理。

  4.1.3因投标文件迟到或其他原因宣布不能接受该投标文件时,投标文件当面原封退回投标人。

  4.1.4如果因投标文件迟到或提交前遗失、或因密封不严、标记不明而造成过早启封、失密等情况,招租人和招租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租人拒绝接收和受理。

  4.3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4.3.1 投标以后,如果投标人提出书面修改和撤回要求,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租代理人。

  4.3.2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密封送达招租代理人,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投标文件”字样。

  4.3.3 开标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5 开标和评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租人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地点公开开标。

  5.2开标

  5.2.1 开标程序

  (1)宣布投标截止时间到,开标会开始,工作人员停止接收投标文件;

  (2)介绍参加会议单位、人员情况;

  (3)宣布开标会场纪律及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

  (4)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5)按照顺序当众开启投标书,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并进行文字记录;

  (6)投标人的经营者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开标结束,所有投标资料送交专家评委进行评审;

  5.2.2 招租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5.2.3 参加开标的投标人的经营者代表人或被授权人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

  5.2.4 在开标前,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拒绝:

  (1)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2)无经营者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的,如经营者代表人参会,只需要提供身份证原件;

  (3)由于密封不妥或未按规定要求密封,在送交途中严重破损或散失的投标文件;

  (4)以电讯形式投标的投标文件;

  (5)未按规定提交投标担保的;

  (6)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租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5.3评标委员会

  5.3.1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

  5.3.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5.3.3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述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是招租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或投标人的职员;

  (2)在该项目投标中,为投标人提供咨询服务或投标决策的;

  (3)曾因在招租、评标以及其他与招租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3.4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投标文件及与评标有关的资料应当保密。

  5.3.5 评标原则

  (1)评标委员会应客观公正地对待所有的投标人,对所有的投标评价,均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在评标期间,投标人不得进行任何旨在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否则将废除其投标;

  (2)评标委员会不向未中标者方解释未中标原因,不退还投标文件;

  (3)评审中如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清单不符合采购价格限制的投标,将不被接受。

  5.4评标过程的保密

  公开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它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5.5评标

  5.5.1 评标准备工作

  (1)阅读、研究招租文件和相关评标资料,获取评标所需要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2)熟悉招租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及在评标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因素;

  (3)核对评标工作用表。

  5.5.2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详见招租文件第三章。

  5.6对投标文件初审

  5.6.1 初审内容为投标人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招租文件文件的要求、内容是否完整、价格构成有无计算错误、文件签署是否齐全。

  5.6.2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文件内容本身,不依靠开标后的任何外来证明。

  5.7下列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5.7.1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租文件规定填写、签署和装订的;

  5.7.2 投标文件与招租文件有重大负偏离的;

  5.7.3 投标人拒绝修正错误的;

  5.7.4 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5.7.5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5.7.6 投标文件无法区分正、副本的;

  5.7.7 投标人的报价突破最低控制价的;

  5.7.8 投标文件有粘贴页或者撕页的;

  5.7.9 投标报价有涂改痕迹的投标;

  5.7.10 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

  5.7.11 评标委员会认为是其他应当否决的投标。

  5.8投标的澄清

  5.8.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或提供补充说明及有关资料,投标人应做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必须经投标人经营者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认可,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5.8.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的价格及其他实质性内容。

  5.9评标报告的签署

  评标委员会应当编制书面评标报告,所有成员应签字确认。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用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5.9.1 招租项目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5.9.2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5.9.3 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

  5.9.4 被拒标书、无效标书情况说明;

  5.9.5 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5.9.6 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5.9.7 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5.9.8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6 授标

  6.1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6.1.1 经过评标后,评标委员会确定1-3名中标候选人。

  6.1.2 中标候选人确定后,招租人应将中标候选人名单在网上公告3日。

  6.2中标人的确定

  中标候选人名单公告3日后,若招租人未接到投诉,招租人应当确定第一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一名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租人可以依次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此类推。也可以依法重新招标。

  6.3中标通知书

  6.3.1、中标人确定后,招租人将于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6.4中标价

  6.4.1、经投标人确认的,在评标中经过修正的投标报价作为中标价。

  7 合同的授予

  7.1合同授予标准

  本招租项目的合同将授予按招租文件规定所确定的中标人。

  7.2合同的签订

  7.2.1 招租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按照招租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7.2.2 招租人如不按照规定与中标人签定合同,或者招租人强迫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租人应当按投标担保的数额对投标人进行赔偿;给投标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担保的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2.3 中标人不按规定与招租人订立合同,则招租人将废除授标,投标担保不予退还,给招租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2.4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

  7.2.5 在不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中标人可作出特别承诺,为招租人提供更加优惠的服务。

  7.3履约保证金

  7.3.1 投标人中标后按招租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7.3.2 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前支付履约保证金。

  7.3.3 若中标人不履行采购技术要求或不按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执行,招租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租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第三章 评标方法

  一、 总则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租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等法律规章,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评标办法。

  2、评标工作由招租人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租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3、 评标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评标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

  4、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租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租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3)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4)向招租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二、 评标程序:评标按照下列工作程序进行:

  采用综合评分法,其中价格占80分,技术商务标占20分。

  类别

  评分内容

  评分标准

  分值范围

  技术 分20分)

  租房承诺

  承诺中标后,在签订租房协议之后,20日内支付第壹年租金及押金,第二年和第三年租金提前一个月预付,如违背以上承诺,每拖延支付租金一天则自愿缴纳中标年租金费用1%的滞纳金。提供承诺函,承诺以上全部内容的得8分,承诺部分内容或未承诺的不得分。承诺函格式自拟。

  8分

  合作评价较好的企业优先

  历史合作评价好或企业信誉良好的得10-12分,一般的5-8分,较差的0-1分。

  12分

  价格分

  (80分)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高的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该项投标报价得分=(投标价/评标基准价)×80,按四舍五入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

  第四章合同

  合同编号: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

  承租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房屋租赁合同使用说明

  1、本合同适用于安徽邮政企业将房屋对外出租的情形。

  2、合同文本中的“ ”部分,根据约定的内容填写,不需要填写的部分请用“/”表示,不得空白。

  3、合同文本中的“□”部分,根据约定的情况选择填写,适用的情形在方框中打“√”,不适用的情形不在方框中做任何标记。

  4、合同文本中的附录,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的附于合同后。

  5、合同双方约定的与本文本不一致或需要补充的内容,不要直接修改,可在补充条款处补充,如内容较多双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录。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出租方):

  住所:

  经营者代表人:

  承租人(承租方):

  住所:

  经营者代表人(经营者或其他组织)/公民身份证号(自然人):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屋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1条 租赁房屋状况

  1.1 房屋座落: 市 县(区)

  (街道、路、门牌号)。

  1.2 房屋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土地面积约 平方米,间数 间。

  1.3 装修及设施情况(附录1)。

  第2条 租赁用途

  该房屋仅作 用途使用,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擅自转租。

  房屋外部、顶部广告位不在租赁范围,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可悬挂必要的标识。

  第3条 租赁期限

  3.1 租期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2 免租期/装修期:共 个月,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3 如因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承租人将不享有上述免租期或装修期。处于免租期内的,承租人应于合同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约定的租金及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全额补交免租期或装修期内的房租及物业费。已过免租期后承租方单方提前终止的,按提前终止的时段占总租期的比例折算3个工作日内补交免租期或装修期内的房租及物业费,具体计算方式为:(提前终止租期时长/合同约定租期)×免租期或装修期内的房租及物业费。

  3.4 优先承租权。租赁期满,承租人在全部适当履行本合同各条款的前提下,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承租权,承租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违约行为的,不具有优先承租权。承租人需续租的,最迟在租赁期限届满之日 日前向出租人书面提出续租需求,否则,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续租的权利。续租的租金标准由双方根据市场水平协商确定。

  第4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4.1 租金按以下第 款方式计算。

  4.1.1 固定租金方式

  租金标准为人民币 元/月/平方米,小计:人民币 元/月,总租金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

  4.1.2 递增租金方式

  租金逐年调整。租赁期间第 年至 年租金标准为人民币 元/月/平方米,小计:人民币 元/月。

  自第 年起每 年在前一年度租金标准基础上上调 %。

  第 年至 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月,小计:人民币 元(大写: )。

  第 年至 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月,小计:人民币 元(大写: )。

  合计总租金人民币 元,(大写: )。

  4.2 付款方式及时间

  4.2.1 租金按□半年/□年预付。

  4.2.2 付款时间

  首期租金为 年 月日到年月日之租金人民币 元(大写: ),承租人应于本合同签定后 日内转帐支付。

  出租人指定收租帐户为: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第二期租金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之租金,自第二期起,承租人应于上一期租金到期之日提前 日支付下一期租金。承租人全额支付租金后,出租方 个工作日内开具房屋租赁或物业费票据。

  第5条 履约保证金

  5.1 合同签定后,承租方同时向出租方缴纳 个月的租金作为履约保证金,即人民币 元整(大写: )。如合同生效后30日内,承租人不能按时缴足保证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5.2 如因非承租人的责任,起租期起15日后出租人仍不能将租赁房屋交付的,承租人可书面通知出租人解除合同。出租人 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租金、保证金(不计利息)。

  5.3 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证金抵作违约金或拖欠费用。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7日内补足保证金。逾期未补足保证金的,出租人为避免损失扩大有权采取适当措施,直至解除合同。

  5.4 租期届满,在承租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后,出租人15日内将承租人的保证金无息退还。

  5.4.1 承租人按约交还租赁房屋并符合第14条约定的条件。

  5.4.2 承租人付清应交纳的各项款项。

  5.4.3 承租人办清以租赁房屋为注册地址的工商注销或变更手续。

  5.4.4 承租人不得自行将保证金用于折抵房租,不得将退回保证金的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或设置担保。

  5.4.5 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续租合同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另行约定,上述保证金可继续使用。

  第6条 有关费税承担

  6.1 租赁期间,除房屋和相应土地的资产性产权费税由出租人承担外,其他各项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

  6.2 租赁合同签定后,交房之前出租方应负责结清出租房屋的有关费用(□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电话费、□燃气费、□有线电视费、□宽带网费、□ )。

  □出租方将□水、□电、□燃气、□供暖、□有线电视、□电话等过户到承租人名下,合同终止后,承租人缴清交接指数前的费用后,再过户回出租人。

  第7条 房屋交付

  7.1 出租人定于 年 月 日前(以下称“交付日”)将房屋交付承租人。实际交付日期晚于约定交付日,本合同约定的起租日、租赁期限及届满日相应顺延。

  7.2 承租人应于约定的交付日前应根据合同要求支付应付款项,前往出租人处办理交接手续,否则出租人有权拒绝交付。双方应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在《房屋/场所附属设施、设备清单》(附录1)上签字并移交钥匙及 后即为交付完成。

  7.3 若因承租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的交付日办理交接手续,则以约定的交付日为起租日期。若承租人在约定交付日起30日内不办理交接手续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承租人之前交纳的保证金折抵房租。

  第8条 维修、装修及改造

  8.1 维修

  8.1.1 租赁房屋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由出租人负责。但因承租人装修改造或使用不当造成的维修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8.1.2 承租人负责对装修改造部分、增设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8.1.3 因承租人原因造成租赁房屋(包括但不限于主体结构、内外立面、出租人提供的设施设备)任何损坏的,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可自行安排修复或要求承租人负责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8.2 装修及改造

  8.2.1 如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装修,应提前一周向出租人提交施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施工单位及人员情况等),经出租人审核同意后,由承租人取得政府有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市容)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装修改造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8.2.2 承租人如对租赁房屋的建筑结构、主要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燃气、停车场、中央空调、电梯等)改动时,需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出租人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图纸施工。改造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8.2.3 承租人在进行重大装修工程(包括但不限外立面改造、结构改造、增装电梯等),应投保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指定出租人为第一受益人。

  8.2.4 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对出租房屋实施以下行为:

  改动建筑结构;

  对房屋敷设的水、电、燃气、暖气等管道穿凿、切割、连接等改造;

  擅自安装采暖制冷设备、烹饪设备和其他机电设施;

  搭建凉棚、云台等临时建筑。

  如承租人违反上述约定,应在出租人发出书面通知后 日内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的,出租人有权单方面组织拆除,因此引起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9条 租赁期间出租人进入房屋或场地

  9.1 出租人的工作人员因维修、检查、安装等需进入租赁房屋或场地的,应预先通知承租人。如发生紧急情况,出租人可直接进入房屋或场地处理,上述情况发生时,承租人协助出租人采取应急措施。

  9.2 本合同届满前 日内,若双方未签署续租合同,出租人有权在提前一日通知承租人的情况下,在一般工作时间陪同新租意向户参观房屋和场地,承租人应提供协助,不得反对或阻挠。

  第10条 承租人权利义务

  10.1 按时支付租金、保证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10.2 遵守本合同各项约定。

  10.3 不得在承租房屋及场所内从事非法活动。

  10.4 承租人合理使用房屋,采取妥善措施防止租赁房屋遭致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暴雨、台风等)破坏。遇有上述因素损坏房屋的,应及时通知出租人。

  10.5 承租人负责房屋内的安全保卫,确保承租房屋内的装饰、间隔符合消防、建设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执行《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服从出租人的安全、消防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期改正。因承租人未执行相关规定而发生的一切事故,承租人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一切直接经济损失。

  10.6 租赁期间,承租人为经营者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每年年检后,提供给出租人备案。

  10.7 本合同中承租人的责任同样适用其工作人员、顾客、访客及其他有关人员,并由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

  10.8 承租人自行承担租赁房屋内部装修及使用过程中的维修费用。

  10.9 承租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1)在租赁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违法危险品、违禁品、强烈气味物品及放射性物质;

  (2)将本合同约定的承租人的权利转让或抵押;

  (3)将出租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或用其他方式变相交于第三方或允许第三方共同使用;

  (4)将租赁房屋内属于出租人原有室内装饰、设备、配套物品等所有权或专有权转让给第三方或以之作为抵押;

  (5)破坏租赁房屋的外观及整体形象。

  10.10 出租人已将租赁房屋的真实权属情况完整、准确的告知承租人,承租人知晓房屋的权属情况,并保证不因租赁标的的任何权属情况追究出租人的责任。

  第11条 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11.1 保证租赁房屋公共设施完好,如有故障,接承租人通知后派人维修。但由于非出租人的原因而使房屋内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的设施损坏,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11.2 出租人按时交付房屋,结清房屋租赁前的水、电、燃气等有关费用,保证租赁房屋可正常使用。

  11.3 如需出售或抵押上述房屋,出租方应提前30天通知承租方。

  11.4 足额收取租金、保证金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权利。

  11.5 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合同终止、解除等情形发生时收回租赁房屋的权利。

  第12条 违约责任

  承租人须按照约定的时间及方式,如期缴纳或补足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逾期支付的按拖欠的房租款每日 %(不低于银行同期活期利率的5倍)的比例向出租房支付违约金,直至承租人付清拖欠款项本金及滞纳金。此违约滞纳金不影响本合同下出租人其他权利和补救措施。

  第13条 合同的终止

  13.1 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承租人应在当日向出租人交还租赁房屋,并与出租人共同验收交接。如有自然损耗外的损坏,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13.2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执行。

  13.3 出现下列情形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租赁房屋,承租人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再退还;如保证金不足折抵约定的违约金金额,除已缴付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外,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补足所欠部分款项作为违约金。

  13.3.1 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受到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构处罚的。

  13.3.2 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约定交纳或补足租金、保证金或本合同规定应付的其他款项,逾期连续达 日以上或累计 日以上的。

  13.3.3 因承租人使用、装修不当造成租赁房屋及相关联的建筑物或其他设备受到外立面整体损坏及擅自改造主体结构的。

  13.3.4 承租人破产或清算(合并或重组导致的清算除外)。

  13.3.5 承租人在租期届满前,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13.3.6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将房屋擅自转租或部分转租、出借他人。

  13.3.7 承租人在租赁房屋内的物品被执法单位查封或扣押,导致承租人不能正常营业或其他有损出租人利益的情况发生时。

  13.3.8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擅自变更租赁房屋的用途。

  13.3.9 承租人租赁期间发生本合同8.2.4及 10.9有关情形3次以上的。

  13.4 租赁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拆迁范围的,拆迁所得各项补偿金全部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在接到出租人书面通知后15日内无条件搬迁,合同自动终止。

  第14条 租赁房屋归还

  14.1 本合同履行完毕或因第13条的原因导致终止的,承租人应在租期届满或提前终止当日或按出租人规定的期限交还租赁房屋。承租人未按约定条件归还房屋的,出租人有权要求限期搬出或承租人放弃租赁房屋内的装饰、家具、装备、物料、设备或其他全部物品的所有权,出租人有权处置,承租人无权要求追究出租人责任或赔偿。同时,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追讨因清除、清理、处置前述物品产生的费用,扣除部分保证金作为承租人未及时交还租赁房屋的赔偿金。

  14.2 承租人交还租赁房屋时,其所承租的房屋应处于良好状态(自然损耗除外),如因承租人原因造成租赁房屋及设施损坏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修复,或在承租人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该损坏部分的维修费用。

  14.3 对于出租人书面同意的承租人对房屋的添附,承租人交还房屋时,添附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也无需对该种添附或添附行为补偿。出租人未书面同意的承租人擅自对房屋的添附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承租人应履行恢复义务,承担恢复费用。

  14.4 承租人不按照上述约定退还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可采取断水、断电等措施直到承租人退还租赁房屋。

  第15条 损失赔偿

  由于承租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行为,给出租人造成损失时,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出租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行为,给承租人造成损失时,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16条 不可抗力及责任的免除

  16.1 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仅包括租赁房屋所在地发生的地震、塌方、陷落、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非承租人原因而发生的火灾、爆炸以及战争、社会动乱或动荡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政府征收、征用。

  16.2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因素持续期间的合同义务中止,履行期限按上述中止时长自动延长,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延迟履行义务之后发生的不可抗力,该方的违约责任不能免除。

  16.3 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严重损坏导致承租人无法继续正常使用的,双方应当协商是否继续履行。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且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16.4 对下列出租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给承租人及其他人员的财产及人身造成损害,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6.4.1 建筑物的必要的维修保养工程,以及非出租人原因(含突发性设施故障,包括但不限于空调、电力、通讯等)致使公用设施的临时性停用。

  16.4.2 由于其他承租人或第三方原因,致使承租人或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由承租人自行向其他承租人或第三方索赔,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但出租人有义务协助承租人向致害人主张权利。

  16.4.3 由于承租人的原因造成任何公共设施、服务管道受损、毁坏而中断使用或需中断使用进行维修的。

  16.4.4 非出租人的原因导致的供电电流变化。

  16.4.5 因政府及其他社会团体施工造成的影响。

  第17条 放弃权利

  出租人放弃本合同约定的任何权利均以出租人书面约定为准。

  第18条 通知送达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采用书面形式,出租人对承租人开具的发票、单据及其他通知,须标明收件人为承租人,如送至或挂号、特快专递邮递到下列地址,就视为送达。

  承租人地址:

  承租方联系人:

  承租人发给出租人的通知,如送到出租人的下列地址并签收视为送达。

  出租人地址:

  出租方联系人:

  双方中任一方的上述资料变更的,要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第19条 争议解决

  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可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20条 附则及其他

  20.1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在第21条补充条款约定。补充条款与其他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20.2 合同执行期间,由于法律法规的变动,合同部分条款无效或不能履行的,其他条款继续履行。

  20.3 承租人为经营者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正本原件供出租人查验,提供加盖承租人签字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作为合同附录。承租人为自然人的,出示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承租人授权承租人非经营者代表人(或负责人)外的代表签署合同文本的,应提供授权书原件为合同附录。

  20.4 本合同双方为经营者或经济组织的,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承租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签字及出租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0.5本合同一式 份,出租方 份,承租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21条 补充条款

  附录:

  1、租赁房屋场地设施设备清单

  2、承租人(经营者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承租人为自然人时)

  3、承租人(经营者或其他组织)经营者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书(非经营者代表人或负责人在合同文本签字时)

  出租方(签章): 承租方(签章):

  经营者代表人: 经营者代表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五章 投标书格式

  (项目名称)

  投 标 书

  项目编号:

  投 标 单 位:

  经营者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1、经营者代表人身份证明或经营者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一)、经营者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经营者代表人签字)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经营者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签字)

  年 月 日

  (二)、经营者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

  本授权书声明: (供应商名称)的 (经营者代表姓名、职务)授权 (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我方就“ (项目名称)(第 包) ”的的采购合法代理人,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与该项目采购响应、签订合同以及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声明。

  经营者代表人(签字):

  代理人(被授权人)(签字):

  投标人名称:

  日 期:

  

  2、投标单位情况简介

  (投标单位可自行制作格式)

  3、投标函

  投标函(格式)

  致:

  1、我单位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的招租。我方授权 (姓名和职务)代表我方 (投标单位的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投标的有关事宜。

  2、我方愿意按照招租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招租人提供“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的货物与服务,总投标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年(小写 元 /年)。

  3、一旦我方成为合同签字人,我方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同意按照招租文件的要求,递交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的投标保证金。并且承诺,在采购有效期内如果我方撤回采购投标书或成为合同签字人后拒绝签订合同,我方将放弃要求退还该保证金的权力。

  6、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采购投标书一式三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7、我方愿意提供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招租投标有关的证明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是真实性、合法性。否则自愿依法接受取消投标资格、记入信用档案、取消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等有关处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给招租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投标单位名称:

  投标单位经营者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 期: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4、报价表

  项 目 名 称

  投标人全称

  投标范围

  全部

  最终投标报价

  (年度租金)

  投标总价: 大写:

  备注

  投标单位名称

  经营者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5、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三证合一证书)

  6、招租文件中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及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7、诚信投标承诺书

  本人以企业经营者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

  一、将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参加 项目的投标;

  二、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三、不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让他人挂靠投标,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四、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租人的合法权益;

  五、不与招租人、招租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严格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服从监管人员管理;

  七、保证企业及所属相关人员在本次投标中无行贿等犯罪行为;

  以上内容我已仔细阅读,本公司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依法接受取消投标资格、记入信用档案、取消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等有关处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给招租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开户银行: 基本账户:

  投标单位名称: 经营者代表人(签字):

  二○一 年 月 日 (开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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