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福州市艺术学校一期剧场LED主屏显示器及舞台地毯设备采购项目
金额
20.99万元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19/09/0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100]xmth[gk]2018006-1
预算金额20.99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阮钦如13313782790
公告正文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艺术学校

乙方福建恒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0]xmth[GK]2018006-1福州市艺术学校一期剧场LED主屏显示器及舞台地毯设备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 1-1 A020207 LED显示屏 LED显示屏 1 国内 209993 209993 详见投标分项报价表 详见投标分项报价表
合计: 209993.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拾万零玖仟玖佰玖拾叁元整(¥209993.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新区38米大道(福州市艺术学校内)

4.3交付条件:项目经业主验收合格后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合同标的所有货物为全新原装品牌货物,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原装品牌设备,在各个方面符合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保证货物经过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货物寿命期内运转良好。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甲方与乙方验收人员按招标文件以及合同相关条款要求一同对货物进行验收,验收结果经双方确认后,双方代表必须按规定的验收交接单上的项目对照本合同填好验收结果并签名盖章。验收期次 1 验收期次说明 货物应按生产厂家的出厂检验标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国家和行业验收规范要求及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数量及质量的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100 货到并完成安装、调试及按合同要求验收合格无质量问题下,由中标人提供等额发票,甲方根据财政支付程序支付
2 0 合同签订前乙方所提交本项目中标总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转为质保金,一年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情况下,一周内付清。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10%。说明: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前提交中标总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后转为质保金,一年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情况下,一周内付清。

9、合同有效期

合同签订日起至合同履行结束。

10、违约责任

10.1未按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乙方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服务。14.2乙方应所提供货物的保修期按技术和服务要求执行,技术和服务要求中未做要求的,均执行保修期三年现场免费修,设备验收后非因操作不当造成要更换的零配件及设备由乙方负责包修、包换。保修期后出现故障,只收取基本维护费用。所需配件应为生产厂家原装配件,其价格应低于市场价。14.3质量保修期内若货物在运行中发生问题,乙方在24小时内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免费进行维修和更换零部件或更换新货物等服务。质量保修期后,中标人有接到故障处理通知的,技术人员应在48小时内到达购采购人地点做好货物维修。14.4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若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则追加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五)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二)份,送(招标公司)备案(一)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福州市艺术学校 乙方: 福建恒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闽侯县甘蔗新区38米大道 住所: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阮钦如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15959053080
联系方法: 13313782790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
账号: 账号: 100053613620010001


签订地点:福州

签订日期:2019年09月04日 2019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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