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中石化华中润滑油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金额
-
项目地址
北京市
发布时间
2024/10/0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g62024bj1000057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赵经理010-66295707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中石化华中润滑油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项目名称 中石化华中润滑油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项目编号 G62024BJ1000057
融资方所在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融资方所属行业 其他制造业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4-10-08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4-11-01
拟募集资金金额 择优确定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 1%
专业服务机构 项目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交易机构 项目负责人:赵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707 | 部门负责人:陈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582

意向投资方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投资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并通过受托交易服务会员或自行与项目负责人确认已完成北交互联综合交易服务管理平台的意向投资方登记。逾期未登记,视为放弃投资。
  • 项目基本情况
  • 融资方情况
  • 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 遴选方案
  • 相关附件

一、承诺书
    本融资方拟实施增资,并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发布增资信息,择优选定投资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二、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G62024BJ1000057
项目名称 中石化华中润滑油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融资方所在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融资方所属行业 其他制造业
涉及非公开协议增资情况 原股东增资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认缴权
拟募集资金金额 择优确定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 1%
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1个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本次增资完成后,原股东持股比例为99%,本次通过北交所公开引入1家新股东,持股比例为1%,企业注册资本增至34000万元。
增资方案主要内容
增资达成或终止的条件 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满足本次持股比例要求且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取得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同意并签订增资协议,则本次增资达成。
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1.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
终结信息披露;
2.产生了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但未满足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股份数)或拟征集投资方数量等要求的,则:
终结信息披露;
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增资所募集资金拟用于提升公司的资本实力,完善股权结构满足项目开发建设需要。同时,希望通过引入新股东促进公司在资源、市场等方面的协同效应发挥。

三、融资方基本情况
名称 中石化华中润滑油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化学工业区)化工五路一号卡位四楼B611(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 万涛
成立日期 2021-10-21
注册资本 210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21000万元(人民币)
股东个数 1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润滑油加工、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洗车服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前十位) 出资比例(%)
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 100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
年度 2023年度 2022年度
资产总计 78071.6 96715.28
负债总计 56579.79 75434.59
所有者权益 21491.8 21280.69
营业收入 329815.87 98519.52
净利润 140.59 280.69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日期 2024-08-31
资产总计 92791.44
负债总计 69478.12
所有者权益 23313.32
营业收入 493407.6
净利润 1821.52
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融资方决策文件类型 其他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展计划部
批准文件类型 批复
其他披露事项 1、本项目募集资金总额超出新增注册资本金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由新老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享有。
2、投资方须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增资凭证前将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3、其他详见融资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查阅本项目备查资料、寄达或送达意向投资申请资料可联系赵经理,联系电话:010-66295707;查阅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

四、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投资方资格条件 1、意向投资方应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成立年限不低于(含)10年(以营业执照为准)。
2、意向投资方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以2023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意向投资方近三年持续盈利(合并报告口径,以2021-2023年度审计报告净利润为准)。
4、意向投资方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需提供近三年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查询结果、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企业信用报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结果)。
5、本项目不接受意向投资方组成联合体参与投资。
6、本项目不接受股权投资基金型企业参与投资。
7、意向投资方不得通过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参与投资。
8、意向投资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增资条件 1、意向投资方须在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交所提交意向投资申请材料,并在公告期截止日17时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将100万元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本项目投资资格。意向投资方成为投资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增资价款的等额部分。
2、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有权利及义务在信息披露公告期间自行对融资方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投资方提交投资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融资方就本次增资在北交所信息披露公告及备查资料所披露的相关内容,已完成对融资方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及融资方的现状(包括可能存在的瑕疵),同意以不低于融资方经备案的净资产评估值计算的每单位注册资本的对应价格进行增资。意向投资方如以不了解融资方现状或交易安排等为由发生信息披露公告所述扣除交易保证金相关情形的,融资方有权扣除该意向投资方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
3、意向投资方参与报名主体与实际投资主体须保持一致,须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出资。不得存在代持或委托持股(含隐名委托)行为。
4、本次增资须采用货币形式一次性出资,出资币种为人民币。
5、意向投资方因参与本次增资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服务费及税费等)由其自行承担。
6、融资方有权对意向投资方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判断,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投资方提供补充资料。
7、意向投资方在递交投资申请的同时须就以下内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10个工作日内与融资方及其原股东签署增资协议,并自增资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增资价款(即本次增资价款扣减交易保证金所得金额)至融资方指定账户;
(2)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增资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保证金转为等额增资款划转至融资方指定账户;
(3)本方提交的全部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虚假信息,本方同意配合融资方对本方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尽职调查,并按照融资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4)本方参与报名主体与实际投资主体一致,不存在代持或委托持股(含隐名委托)的投资行为;
(5)本方非股权投资基金型企业,且未通过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参与投资。
(6)本方同意若非融资方原因,如发生保证金扣除情形的,融资方有权扣除本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赔偿。
保证金设置 保证金金额或比例 100万元
交纳时间 本公告截止日17:00前交纳
保证金处置方式 1、保证金扣除情形:
若非融资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融资方有权扣除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
(1)意向投资方单方面撤回其投资申请的;
(2)本增资项目挂牌公告期满,需参加遴选程序而未参加或被认定为未按要求参加的;
(3)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签署增资协议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增资款的;
(4)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或承诺事项情形的。
2、意向投资方成为投资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按照本公告及增资协议约定处置;未被确认为投资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保证金将在确认其未成为投资方且北京产权交易所收到保证金退款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返还。

五、遴选方案
遴选方式 竞争性谈判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1、意向投资方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并经融资方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后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信息披露期满,若征集到2家及以上合格意向投资方,融资方将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投资方。
2、本项目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对意向投资方进行遴选:
(1)意向投资方的投资报价;
(2)意向投资方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股东背景、财务状况、相关项目经验、资源优势等;
(3)意向投资方或其关联方与融资方业务的互补性及协同性强的优先,包括但不限于:能与融资方主营业务形成优势互补与协同效应、能为融资方新工厂的搬迁建设工作提供便利条件、能为融资方扩大经营提供场所支持等;
(4)意向投资方或其关联方与融资方注册经营所在地(武汉市青山化工园区)政府部门具有良好沟通和协调能力的优先;
(5)意向投资方近三年内与国有企业有股权合作成功案例的优先;
(6)意向投资方在战略发展、经营理念等方面与融资方的契合程度高的优先;
(6)意向投资方对增资后融资方治理结构相关安排认同程度高的优先;
(7)意向投资方为国资控股企业的优先。
注:关联方指意向投资方实际控制人或意向投资方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

六、相关附件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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