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sdgp370300000202202000604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关于淄博市妇幼保健院杏园院区供暖及热水供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二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原SDGP370300000202202000604
二、项目名称:淄博市妇幼保健院杏园院区供暖及热水供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隆晶(山东)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马尚街道办事处北京路与华光路交汇处西行300米路南润德大厦A座603号
2.被投诉人:淄博市妇幼保健院
  地址:淄博市张店区北天津路66号
3.相关供应商: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淄博市张店区世纪路333号(山东庄园集团院内)
4.当事人:淄博云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傅家镇泉山小区1号楼8号沿街房201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
中标人提供虚假业绩。
投诉理由:
事实依据:根据公示的《供应商近年来具有同等项目的业绩统计表》,认为中标人提供虚假业绩。
1.《业绩统计表》中“淄博市博山电动滚筒厂办公楼采暖项目”,经实地核查,淄博市博山电动滚筒厂无办公楼,注册地址实际为其他公司使用(2017年6月7日至今),该公司办公楼也未做采暖项目,该业绩虚假。
2.《业绩统计表》中“淄博中盛机械有限公司办公楼采暖项目”,经实地核实并询问厂内人员,淄博中盛机械有限公司采暖系村居片区集中供暖,公司自己未做采暖项目,该业绩虚假。
3.《业绩统计表》中“山东齐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办公楼和仓库供暖及热水采购安装项目”,经实地核查,山东齐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地址仅为注册地址,该公司无办公楼,无供暖及热水采购安装项目,该业绩虚假。
4.《业绩统计表》中“淄博市中陶刻瓷绘画艺术研究院全预混蒸汽发生器设备供应与安装项目”,经实地核查,淄博市中陶刻瓷绘画艺术研究院在高新区先进陶瓷创新园写字楼内,该写字楼属于中央空调集中供暖供冷,经物业证实写字楼内除集中食堂区外无燃气管道,并无全预混蒸汽发生器设备供应与安装条件,该业绩虚假。
5.《业绩统计表》中“淄博市中心医院空调压缩机维修;淄博市中心医院约克机组维修;淄博市中心医院(西院区)中央空调维保项目”,根据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查询的“淄博市中心医院中央空调系统清洗消毒及维保项目”,其中A包为淄博市中心医院东院区中央空调清洗、消毒,中标供应商为淄博宏峄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B包为淄博市中心医院东院区北病房、门诊楼冷却塔清理及填料和东院区制冷主机维保,中标供应商为淄博一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C包为淄博市中心医院西院区中央空调清洗、消毒,中标供应商为淄博鑫源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以上中标供应商名单中未出现淄博云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且以上项目服务期均为2年,在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及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未查询到淄博市中心医院“淄博市中心医院空调压缩机维修”,“淄博市中心医院约克机组维修”,“淄博市中心医院(西院区)中央空调维保项目”的项目信息。由此可认定淄博云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淄博市中心医院空调压缩机维修”,“淄博市中心医院约克机组维修”,“淄博市中心医院(西院区)中央空调维保项目”均为虚假业绩。
6.淄博云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才新增“节能管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专用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燃煤烟气脱硫脱硝装备销售、烘炉、熔炉及电炉销售、泵及真空设备销售、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电气安装服务”营业范围,业绩表中“淄博市中陶刻瓷绘画艺术研究院全预混蒸汽发生器设备供应与安装项目”及“淄博万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然气低氮蒸汽发生器销售安装项目”时间(合同签订起止)均为营业范围变更前。淄博云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变更前不具备上述业绩的销售与安装资格,上述业绩均为虚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调阅审查了该项目的采购文件、专家评审材料、投诉人投诉材料、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提供的答辩材料,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业绩进行函证,并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本机关认为:
经核查和专家论证,中标供应商淄博云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淄博市博山电动滚筒厂、淄博中盛机械有限公司、山东齐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淄博市中陶刻瓷绘画艺术研究院和淄博市中心医院的合同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经核查,中标供应商淄博云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淄博市中陶刻瓷绘画艺术研究院签订的是全预混低氮冷凝蒸发器安装合同,项目地点在昆仑孙兆宝艺术馆。同时,淄博市中心医院证明三个项目真实有效。
经核查,淄博云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变更前经营范围包含低氮燃气炉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销售、安装,与淄博市中陶刻瓷绘画艺术研究院和淄博万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没有超出经营范围。
综上,本机关认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