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大田县环境保护局
乙方:福建省环境保护股份公司 小微企业 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25]SMGX[GK]2018050的大田县环保局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服务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信息技术管理咨询服务 | 信息技术管理咨询服务 | 1 | 项 | 国内 | 950000 | 950000 | 福建省环境保护股份公司 | 福建省环境保护股份公司 | ||||||
合计: | 95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玖拾伍万元整元(¥95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按照国家、省、市等上级普查部门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普查成果编制工作,并通过国家、省、市等上级普查部门的核查、验收;
4.2交付地点: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环境保护局;
4.3交付条件:合同签订后 (30 ) 天内交货。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大田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报告》; 5.2、《大田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分析报告》; 5.3、《大田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源分析报告》; 5.4、《大田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生活源分析报告》; 5.5、《大田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分析报告》; 5.6、《大田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质量控制报告》; 5.7、《大田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5.8、大田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各类污染源名录库与数据库; 5.9、大田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过程记录(含方案、调查表格、宣传培训活动资料、工作照片等); 5.10、污染源普查电子台账及纸质档案。 备注:【具体以上级普查部门要求为准】 以上数据资料纸质文件2份、光盘1份。(全部成果最终提交大田县环保局保管,归大田县环保局享有)。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无。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合同签订后15日内经过县财政批准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额的20%;项目经最终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额的60%;服务期满后无质量问题10个工作日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额的20%余款。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至大田县环保局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服务项目信息技术管理咨询服务费用全部结清给乙方为止。
10、违约责任
1、甲方 违反本合同第 七 条约定逾期付款的,应当按每日1‰的合同额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额的5%。 乙方 违反本合同第 四 条约定逾期提供报告的,应当按每日1‰的合同额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额的5%。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 大田县环境保护局 | 乙方: | 福建省环境保护股份公司 |
住所: | 大田县均溪镇建山路76号 | 住所: | 福州市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28层 |
单位负责人: | 田是告 | 单位负责人: | 赵君平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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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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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8350576110 | 联系方法: | 13906926075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 | |
账号: | 账号: | 35001002406052525687 |
签订地点:大田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