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条约定合同价为人民币:3649500元(含税价,大写金额:叁佰陆拾肆万玖仟伍佰元整),年度除治经费如下所示,其中2024年1670500元、2025年1352500元、2026年626500元
2、基础工程量:疫木清理:179.00元/株;松褐天牛防治:25.00元/亩次;打孔注药:12.9元/支,其中:
(1)2024年除治枯死松木5500株,防治松褐天牛6800亩次,进行打孔注药松树约14000株(用药不少于40000支);
(2)2025年除治枯死松木3500株,防治松褐天牛8400亩次,进行打孔注药松树约14000株(用药不少于40000支);
(3)2026年除治枯死松木1500株,防治松褐天牛4000亩次,进行打孔注药7000株(用药不少于20000支)。
1、乙方负责本项目所有工程量实施的服务工作,包括物资供应、人工、劳务及其运输等工作。
2、甲方和乙方按以下列注明的地址发送通知:
甲方地址: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雨花区林业站
收件人:余涛
联系电话:15616660166
乙方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杜鹃路858号奥克斯缤纷广场A座901-903室
收件人:黄译莹
联系电话:18536067188
3、一方若指定其他地址或地址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怠于通知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1、结算方式
实行分批次方式管理和支付经费,明确年度费用总价后,根据绩效完成情况(即项目阶段性验收和年度验收结论)按照4:6形式予以支付。其中:
(1)阶段性验收:以第三方出具的验收报告为准,预计结算时间为每年的6月,凭乙方开具正规发票支付当年经费的40%。
(2)年度验收:2024年年度验收报告必须以省级单位出具的松材线虫病检测报告作为主要依据;2025年年度验收报告必须以专家评定的拔除疫区的验收意见为主要依据;2026年年度验收结论,以第三方出具的验收报告为准。预计结算时间为每年的12月,凭乙方开具正规发票支付当年经费的60%。
2、乙方收款账户:湖南林脉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收款人:湖南林脉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工行长沙咸嘉湖支行
收款账户:1901018519100012863
乙方应对上述账户信息之准确性负责,如上述账户信息变更,乙方须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变更后的账户信息;任何因账户信息有误或账户信息变更而未及时通知甲方所造成之损失(无论是甲方之损失或乙方自己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甲方在收到乙方按时递交如下成果后,及时组织第三方进行验收:每年3月30日前出具《年度打孔注药总结报告》;4月30日前出具《年度疫木除治总结报告》;每年8月15日前出具《年度松褐天牛防治总结报告》;日常监管台账及时完成并整理,随时备查,于每年10月15日前统一提交。
2、质量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林草局《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规程(2022年版)对服务质量进行验收。
(1)疫木除治:对枯死松木进行清理,严禁焚烧,清理松木伐桩高度不超过5cm,并在山场设置除治标识。疫木除治必须留存影像资料,疫点小班内疫木除治后应用林草生态感知系统“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监管平台”及移动端APP对所有采伐的疫木进行GPS定位、拍照,采集并上报疫木除治数据。每个年度的除治作业结束后,所有原始作业记录、影像资料、文档记录存档备案。
(2)松褐天牛防治:根据年度防治方案规划,每年松褐天牛羽化初期、高峰期等重要时段,使用无人机对疫情发生区内目标松林喷洒噻虫啉微囊悬浮剂防治松褐天牛成虫。要求药剂“三证(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批准证、产品标准证)”齐全、飞防漏喷率≤3%、防治区域松褐天牛虫口密度下降率≥70%。所有飞防作业设计规划图纸、作业航迹等全部资料存档备案。
(3)打孔注药保护:使用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微乳剂对目标松树进行打孔注药,注射量根据胸径大小确定:胸径大小每1cm注射1ml药剂。在树干距离地面40—60厘米左右处用穿孔器斜向下打孔,尽量均匀分布。打孔时钻头向下倾斜,与树干呈现“V”字型30—45°夹角,孔直径约7毫米,孔深约3—7厘米。打孔位置需避开死节、受伤部位及枝桠下部,保证药物注射有效性。操作完毕后,做好相关登记,所有资料存档备查。
甲方权利与义务:
1、严格规范作业管理,确保项目质量,现场作业甲方有权利委派专人进行旁站式监管,严格监管作业施工。
2、甲方有义务协调作业地点施工纠纷。
3、在乙方开展作业前,甲方有义务提供与服务相关所需的资料。
4、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产品与服务有监督权和提出修改意见的权力,对不符合的产品与服务,有权要求乙方整改至合格为止。
5、在乙方完成任务量并验收合格后,甲方有义务按合同条款按时支付相关费用。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服务工作,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规范,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服务主体的合法权益。
2、乙方在服务期限内,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为作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期间因乙方自身原因引发的火情或任何意外事故,造成自身或第三方出现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
3、乙方在服务期限内,做好现场管理、安全保卫、森林防火与宣传工作,维持正常施工作业秩序,坚决预防和杜绝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4、与当地村委会、村民之间,如出现需要协调的事项,均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及时处理,不得因此延误工期。
5、乙方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做好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配件、辅材,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安装调试、培训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核算,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6、乙方在服务期限内,做好森林防火工作:(1)乙方须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用火、安全防火的管理和常识教育,严格遵守用火规定,保证不跑火、不失火和不错误用火并在施工现场自行安装灭火设施,并保证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2)施工现场周围发现他人在林缘地带烧荒烧杂、烧田埂草、烧灰积肥、吸烟等可能引发火情隐患时要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3)因施工临时搭建的工棚等附属设施均要采取必要的隔离,达到有效的安全距离(隔离距离15米以上)。(4)禁火区(施工红线及周边15米内)内如出现火情,因乙方或乙方发现火情未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引发火灾,均由承包人负责。根据损失情况,分为大(过火面积>10亩)、中(过火面积≥5-10亩)、小(过火面积<5亩)三类,承包人按合同价的5%、4%、3%向发包人支付安全生产罚款金。因火情造成的相应损失另行计算。
7、项目作业时,禁止破坏道路及设施,如有出现损坏,须修复完好,并经相关部门、单位验收合格。如未及时修复,须等价赔偿。
1、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对合同规定的工作进行分包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乙方负责。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3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否则若乙方延期完工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项合同总价款的5%计算。
3、因一方违约,发生诉讼,则违约方还应承担守约方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实际支付的其它费用。
4、乙方须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合同要求的义务,如乙方延期完工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项合同总价款的5%计算。
5、如竣工成果验收不合格,乙方须自行承担二次检测验收费用,并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费用,违约金按项目合同总价款的5%计算。
6、本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责任。
7、本合同履行期内,任何一方有重大违法行为,守法方单方面可终止本合同的履行,但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如因国家政策或上级文件调整必须终止合同时,双方无条件终止合同。
8、一方擅自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合同总价款的8%。
一、保密约定
1、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以及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甲方及其关联方的秘密、资料等资料和信息(统称“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将保密资料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有义务对保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乙方可仅为本合同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2、乙方仅得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硬盘、图纸、彩样、照片、菲林、光盘)留存保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素材、半成品、成品)。乙方应当在完成委托事项或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3日内,将保密资料原件全部返还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
二、知识产权
1、本合同项下所有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均归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工作成果向第三方复制或转让,也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2、乙方保证提交给甲方的工作成果未侵犯第三人权利,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侵权责任及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应保证甲方使用合同成果的任何一部分时均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的诉求,否则由此产生侵权纠纷,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如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承担后有权向乙方追索。
三、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2、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受影响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四、通知与送达
1、甲方和乙方按以下列注明的地址发送通知:
2、一方若指定其他地址或地址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怠于通知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3、除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给乙方的所有通知可用传真、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电话、短信、专人手递等方式送达,或以在网络媒体、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公告等方式送达。文件送达的时间为: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日期为送达日;以专人手递方式发出的,以乙方签收日为送达日〔如乙方拒绝签收,则以该通知留置于乙方的住所地或本合同中载明(含乙方有效送达变更情形)的地址之日为送达日〕;以挂号邮寄发出的,寄出后第7日为送达日;以特快专递发出的,以乙方或乙方员工签收日为送达日;在网络媒体或当地公开发行报纸上公告发出的,则公告发布规定的时间为送达日;多次通知或以多种方式通知的,以第一次通知到达的日期为送达日。
五、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协商达成的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视同本协议组成部分。
2、本合同一经生效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但甲乙双方就变更达成书面协议的除外。
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且在收到对方要求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后7日内仍未能积极补救的,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造成损失的,有权继续追索有关损失。
4、本合同所规定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六、争议解决的方式
因本合同履行中产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
1、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4年3月5日签订。
2、签订地点:本合同在雨花区农业农村局签订。
3、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4、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项目另行签订与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5、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6、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4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2份,乙方执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