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税总价:叁拾捌万叁仟贰佰元整(¥383200.00)
签订合同后15天内交货。
(1)乙方负责产品到交货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加收合同总价款之外的费用,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负责产品在交货签收前的保管,承担货物交货签收前损毁灭失的风险以及造成的损失。
(3)乙方保证产品包装完整,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
(4)乙方接到甲方送货通知后,按甲方要求运送至指定地点,货物经甲方现场验收合格后统一签收,乙方不负责现场保管责任,现场卸货由乙方承担。
按实结算。
(1)付款人:宁乡市农业农村局。
(2)付款方式:依据合同约定支付。
(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2)整体项目质保期要求一年。
(3)质保期从验收合格次日后开始计算。
(1)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无条件退换货直至合格,有关退换货、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交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与各乡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进行相关的工作协调。
(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结算给乙方相关费用。
6.2乙方权利和义务:
(1)项目清单中的产品,供应商收到成交通知书后10天内提交有效证明确保为合格产品。
(2)供应商收到成交通知书后10天内提交有效证明确保产品在质保期内并履行承诺。否则,取消成交资格。
(3)成交后,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不可抗拒因素,采购方可按实际要求减少采购数量和品种,减少后合同应付款根据合同中约定的各项单价予以相应核减。
(4)技术支持与培训:成交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要求提供使用技术培训和支持,提供产品纸质档技术资料至各乡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5)售后服务:提供7×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重新发送产品。
7.1项目验收合格后,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做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款项。
7.2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金额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甲方有权在任意一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优先扣除。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