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宁乡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宁乡市福寿螺防控药剂(70%杀螺胺可湿性粉剂)采购合同公告
金额
40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1/11/0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nxcg-2021052501552
预算金额40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合同正文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JZ-202105250155-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农业农村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江山美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2021年宁乡市福寿螺防控药剂(70%杀螺胺可湿性粉剂)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10525015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单价(元)
1 2021年宁乡市福寿螺防控药剂(70%杀螺胺可湿性粉剂)) 化学农药40克/包800004.79
 合计金额小写: 400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肆拾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含税总价:叁拾捌万叁仟贰佰元整(¥383200.00)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签订合同后15天内交货。

3.2 履行地点:乙方将货物送到甲方指定的宁乡市各乡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乙方负责产品到交货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加收合同总价款之外的费用,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负责产品在交货签收前的保管,承担货物交货签收前损毁灭失的风险以及造成的损失。

(3)乙方保证产品包装完整,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

(4)乙方接到甲方送货通知后,按甲方要求运送至指定地点,货物经甲方现场验收合格后统一签收,乙方不负责现场保管责任,现场卸货由乙方承担。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

(1)付款人:宁乡市农业农村局。

(2)付款方式:依据合同约定支付。

4.2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栖凤路支行(湖南江山美生态科技有限公司:598973856857)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5.1 验收程序采用一般程序验收5.2 质量要求

(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2)整体项目质保期要求一年。

(3)质保期从验收合格次日后开始计算。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无条件退换货直至合格,有关退换货、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交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与各乡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进行相关的工作协调。

(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结算给乙方相关费用。

6.2乙方权利和义务:

(1)项目清单中的产品,供应商收到成交通知书后10天内提交有效证明确保为合格产品。

(2)供应商收到成交通知书后10天内提交有效证明确保产品在质保期内并履行承诺。否则,取消成交资格。

(3)成交后,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不可抗拒因素,采购方可按实际要求减少采购数量和品种,减少后合同应付款根据合同中约定的各项单价予以相应核减。

(4)技术支持与培训:成交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要求提供使用技术培训和支持,提供产品纸质档技术资料至各乡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5)售后服务:提供7×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重新发送产品。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1项目验收合格后,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做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款项。

7.2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金额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甲方有权在任意一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优先扣除。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3) 响应文件(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本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11.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正文结束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宁乡市玉潭街道春城北路221号行政第一办公区 地址: 湘府中路198号
法定代理人: 叶辉 法定代理人: 陈娟
委托代理人: 杨建新 委托代理人: 李文涛
电话: 0731-87875195 电话: 0731-85560723
传真: 0731-87803807 传真: 0731-85560723
采购计划明细附件列表:
  1. 中标通知书(福寿螺).pdf
附件下载请到网址:http://changs.ccgp-hunan.gov.cn/gp/gpcategory/showNew/229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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