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270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310300004-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第二社会福利院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永鲜鲜肉配送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食堂猪肉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31030000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折扣率(%)
1 食堂猪肉采购项目 畜禽肉 按采购人要求 1 1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标的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1

食堂猪肉采购项目

冷鲜猪肉及其副产品

按甲方通知按时按量供应

按照海吉星批发价格上浮1%

限额人民币贰佰柒拾万元

本项目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期内年度结算总金额不超270万元,按实结算,结算基准单价=每周长沙海吉星蔬菜批发市场猪肉及猪副食品的公示批发价格*(1+1%)。

合同金额小写:2700000元

大写:贰佰柒拾万元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年1月5日-2025年1月4日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第二社会福利院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由甲方下达。

3.3.2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规定的交货地点的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运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运输、搬运等,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货物甲方指定经甲方验收合格前由乙方负责

3.3.3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外观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货后当日内提出。

3.3.4合同的履行方式包含物资及包装、运输、搬运、检验检疫、税金、人工、管理、财务以及每周去长沙海吉星蔬菜批发市场定价所产生费用等各项费用。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付款人:长沙市第二社会福利院
2、结算方式:乙方当月提供的且经甲方验收合格的货物据实结算,甲方和乙方次月进行货单核对,核对无误后乙方提供等额的合法有效的正式发票进行货款结算。

3、结算单价确定:每周结算基准单价=以长沙海吉星蔬菜批发市场猪肉及猪副食品的公示批发价格*1+1%(中标上浮率为1%)

4、特殊情况结算方式

a.若个别产品长沙海吉星蔬菜批发市场不能提供市场报价时,中标人以“以卜蜂莲花、华润万家、友阿家润多每周公示平均价格为基准价,填报下浮 5 %(百分之伍)。”进行结算。

b.乙方每周向甲方提供一次该产品市场报价(以卜蜂莲花、华润万家、友阿家润多每周公示平均价格为准),经甲方确认后,每个月月末的货款将在确认后的市场价基础上按下浮率 5 %(百分之伍)进行结算,供货期内价格下浮率固定不做调整。上述价格中,已包含物资及包装、运输、搬运、检验检疫、税金、人工、管理、财务以及每周去卜蜂莲花、华润万家、友阿家润多超定价所产生费用等各项费用。

5、本合同采用费用包干方式,本合同价款包括但不限于物资及包装、运输、搬运、检验检疫、税金、人工、管理、财务以及每周去长沙海吉星蔬菜批发市场、卜蜂莲花、华润万家、友阿家润多定价等为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体育新城支行(湖南永鲜鲜肉配送有限责任公司:1901053609200029904)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4)冷鲜肉需有屠宰场经质量检验合格的滚花。提供所供当批次的动物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5)乙方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必须为原厂产品原包装,如有假冒伪劣产品,一经发现,取消其供货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6)乙方的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病死、残剩肉、老母猪肉等不合格货物掺杂其中,一经发现,取消其供货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7)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8)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鲜(冻)畜、禽产品(GB2707-2016)

3)鲜、冻猪肉及猪副产品第1部分:片猪肉(GB/T9959.1-2019)

4)鲜、冻猪肉及猪副产品第3部分:分部位分割猪肉(GB/T9959.3-2019)

5)鲜、冻猪肉及猪副产品第4部分:猪副产品(GB/T9959.4-2019)

6)分割肉、冻猪瘦肉(GB/T9959.2-2008)

7)其他可能适用于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8)上述标准有最新版本更新的,以最新版本为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提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乙方自备,甲方不另行提供。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根据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由甲方自行组织验收。”

5.3.2乙方不得无故改变交货时间、数量、品种等,应确保甲方的正常需求量。甲方对送达货物进行现场验收核对,无误后开具验收单给乙方。甲方在验收时,只对货物品种、数量、规格和肉眼感观能够分辨的外观质量负责;乙方对货物内在质量应承担连续的追踪责任,如乙方提供的货物出现危及安全的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因此给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害,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直至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乙方送货时如出现有意断货、以次充好等现象,给甲方的正常运营造成影响,若调查属实,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且乙方应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且乙方应进行整改,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整改仍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选择第三方提供相应的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20%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

6.2乙方供应的货物符合质量要求。在供货期间如发生的,乙方应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在供货时因质量不符合要求,同一批次货物被甲方连续两次退回或合同期内累计三次及以上被退回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解除合同。如造成损失的,均由乙方赔偿。

6.3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将甲方所订的货物送至指定配送点。如果因送货地点错误、送货时间延误而造成延误交货时间,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给甲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必须在配送日的当天上午9点之前将采购的物资送至甲方指定配送点,超时1小时支付当批次货款30%作为违约金,超时2小时支付当批次货款60%作为违约金,若当天未配送则需支付当批次货款100%作为违约金,甲方有权在下月支付货款时扣除相应的超时交货违约金。乙方如5次及以上配送超时或3次及以上未配送,甲方有权中止合同,相应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6.4乙方人员、车辆等进入甲方监管区域,应携带身份证、驾驶证、无违法犯罪记录等有效证件办理进出手续,送货所用车辆应保持整洁且定期消毒,送货人员应持有有限期内健康证,进入院区应低速安全行驶,禁止鸣笛,严格遵守甲方有关外来人员车辆进出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值勤人员指挥,不得有妨碍甲方监管秩序的行为,严禁带入各类违禁品,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合同,乙方必须指派相对固定的人员完成货物配送服务,乙方承诺其指派的产品配送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等以确保能安全履行本协议相关约定义务。

6.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等,随意传播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3.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甲方在合同条款第5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验收。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要求的货物来更换有质量问题的货物,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做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3.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三点四五(3.4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7.4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等。

7.51)除本合同约定的乙方违约情形外,乙方不履行约定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招标文件要求和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整改仍达不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

(2)根据本合同项下条款约定,甲方解除、终止合同或取消乙方服务资格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

(3)因乙方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等问题导致甲方或第三方受到任何损害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甲方因此遭受第三方索赔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4)如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对甲方、乙方以及任何第三方造成的人身、财产等损害、损失或一切责任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承受的部分有权向乙方追偿。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自2024年1月5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1.2不可抗力或依法变更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1.3配送要求及包装具体要求:

11.3.1乙方配送各类食材出厂和运输时必须有良好的冷藏保鲜、保护措施,防止食材变质或受污染。乙方所供货物必须使用正规合法的厢式食品专用车辆和专用容器进行运输,不得敞露运输(部分无需冷藏的食材除外),确保所配送的食材保持新鲜优质。乙方应保证具有对各类货物进行冷冻储藏或保鲜储藏的设施,所有储藏设施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以保持食材新鲜度。

11.3.2所有食材不得直接接触地面,需用筐和袋、食品冷藏保温箱直接分开包装运输,途中要注意易损食材不得重叠,要保持食材原有物理特性。如果采取拼箱混装方式运输,乙方必须采取措施保证不发生冻害、腐败、串味、脱水、变色、失去鲜度等问题。包装要求容器(框、箱、袋)要求清洁、干燥、牢固、透气,无污染、无异味、无霉变现象;包装标识清楚,如印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电话等。包装标识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11.4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1月5日。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雨花区东山街道边山社区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姚北路398号美域公寓15栋1704房
法定代表人: 程爱武 法定代表人: 李张兵
委托代理人: 朱立根 委托代理人: 李张兵
电话: 0731-89961077 电话: 0737-62599525
传真: 0731-89961077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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