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个案式服务项目更正公告(二)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024ACCFN00447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长丰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个案式服务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10月14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无。
更正日期:2024年10月24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问:1、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方法和标准,第二部分评分方法第2.2.2内关于体系认证部分:“供应商具有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颁发的:(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2)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每提供一个证书得 2 分,满分 6 分。注:以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有效证书以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的证书查询截图为评审依据,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存在明显偏向具有申报体系认证的企业现象,我单位对此有很大疑问,无法理解原因。
2、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为:“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可见本项目为非面向中小微企业投标的项目;加上本项目《长丰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个案式服务项目》所采购的服务需求可见,本项目潜在供应商在民政系统登记注册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更为符合,这类机构更有专业技术力量来满足项目服务需求。
而事实上,具备质量体系认证的组织大多为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办理,靠此无疑就是限定了供应商范围,让一些具备优良服务能力的社会服务机构丧失了公平竞争机会。另外,对于社会服务机构而言,民政主管部门也有类似的资质评定管理职责,那就是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制度,这是对于获得等级评估的社会组织资质的一种肯定及认可。所以在本栏中单纯以质量体系认证作为评价指标,存在很大的不公平现象,我单位对此有很大疑问并无法理解原因。
3、为了更好的遴选到优质供应商,本项目在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方法和标准,第二部分评分方法第2.2.2内关于体系认证部分,我单位建议修改如下:评分内容“体系论证”建议修改为“供应商资质能力”,评分标准对应修改为:
“供应商具备下述资质条件的:1.供应商具有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每提供一个证书得2分;2.供应商参与并被主管部分经过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获得AAA级或以上的得6分;获得AAA以下得3分;未获得等级评估的,不得分。本小项满分6分。注:以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有效证书以及官方网站公示文件或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为评审依据,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答:不予修改,按采购文件执行。评分因素设置不违反相关规定。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长丰县民政局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政务中心13楼1303
联系方式:0551-6667088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5楼
联系方式:0551-62721979、6272197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高志敏
电话:0551-62721979、62721970
附件信息:
长丰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个案式服务项目更正公告(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