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yhcg-202005060133
预算金额1778.4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YHCG-GK-202005060133-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雨花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市俊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市雨花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劳务(人行道)计时工服务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YHCG-20200506013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劳务(人行道)计时工服务采购 其他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服务 负责雨花区辖区范围内人行道的日常维护。 3 17784000
 合计金额小写: 17784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仟柒佰柒拾捌万肆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三年总价:壹仟柒佰柒拾捌万肆仟整,¥17784000.00 元
每年总价:伍佰玖拾贰万捌仟元整 ¥5928000 .00 元
单价:壹佰捌拾柒元柒角贰分整(元/日·人)¥187.72元/日·人
2.1 本项中标合同单价已包含每工日8小时内乙方员工的工资、保险、税金及乙方管理费用等双方所明确的所有费用。
2.2 正常工作日8小时以外的工作,按加班进行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工作4小时(及不足4小时的)按0.5个工日计,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的按1个工日计。
2.3 乙方须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为甲方提供劳务服务,劳务费用按照中标价格乘以劳务用工计算,劳务用工以甲方实际需求为准,结算金额按实结算,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第49条的规定执行。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0-08-01 —— 2021-07-31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雨花区范围内,甲方所指定的施工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参与雨花区辖区范围内人行道的日常维护。维护内容包括人行道基础病害处理、人行道面层病害处理以及人行道附属设施问题处置、负责雨花区辖区范围内小型堵点改造工作、负责圭塘河沿线市政中心责任范围的排口清淤工作,由乙方以劳务计时工包干方式承包施工。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按月办理结算审核与支付,乙方提供相应等额的增值税发票,甲方以国库集中方式支付劳务费用。
4.2 收款账户: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先锋支行(长沙市俊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80081080000748101012)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乙方的施工质量和完工时间要符合《市政人行道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长沙市城市管理绩效考核专业评价细则》、《长沙市数字化城管市政管理案卷立结案处置标准(市政类)》等市、区两级维护质量标准、考核标准的有关规定及要求,严格按图纸、说明、施工规程规范和施工标准组织施工。合同期内如出台新的规范标准,乙方须无条件按新标准执行。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乙方的施工质量和完工时间要符合《市政人行道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长沙市城市管理绩效考核专业评价细则》、《长沙市数字化城管市政管理案卷立结案处置标准(市政类)》等市、区两级维护质量标准、考核标准的有关规定及要求,严格按图纸、说明、施工规程规范和施工标准组织施工。合同期内如出台新的规范标准,乙方须无条件按新标准执行。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1、甲方应明确告知乙方需从事劳务服务外包的工作岗位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然后由乙方指定其工作人员实施,乙方要保质保量完成。
1.2、甲方应为乙方员工提供符合政府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工作场所和各项安全生产条件。
1.3、甲方有权抽查复检经过乙方认定体检合格的乙方人员,对于复检不合格的乙方员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更换;甲方有权抽查乙方员工的劳动合同、身份证明等,乙方及其员工应配合甲方的抽检。
1.4、乙方员工有下列行为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换:
(1)乙方员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所负责的工作不能正常运行,或不能保证工作质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2)乙方员工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劳动纪律的;
(3)乙方员工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健康证明、身份证明的,或提供虚假的健康证明、身份证明的;
(4)乙方员工在工作中谩骂他人或斗殴或以肢体、拳脚相击的;
(5)乙方员工侵占、盗窃甲方财产,或有其它侵害甲方利益的行为的。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回或更换;
(6)对于乙方支付员工的工资低于当地政府最低工资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其立即改正;
(7)乙方员工盗窃、侵占甲方财产的,对甲方造成损失的,该员工与乙方向甲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5、甲方为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施工材料(包括人行道板、盲道板、侧平石、隔离柱球、井盖井座、沟盖板等)、劳动工具(包括扫帚、撮箕、铁锹、铁铲、污泥瓢、竹条等)、劳保用品(包括印有“雨花市政”标志的反光背心、手套、雨衣雨鞋等)以及必要的安全设施。
1.6、甲方根据乙方安排的维护班组数量为乙方每个班组提供 1 台双排座作为维护车辆。
1.7、圭塘河排口、圭塘河截污干管清淤以及排水堵点改造任务车辆由招标人根据工作任务、班组数量等情况为乙方配备,车辆的油修费由招标人承担。
1.8、甲方对维护车辆的油修费实行责任制承包,承包价为每年2.8万元/台。如油修费超出承包价,超出部分由甲方承担70%,乙方承担30%。
1.9、甲方对施工所需小型设备(包括发电机、电镐、切割机、夯机、线圈等)的油修费及耗材采取实报实销,上限为每个片区 2.5 万元/年,超出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
1.10、乙方承包的维护车辆出现故障需要维修,在维修期间由甲方负责提供车辆确保工作正常运行。
1.11、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施工材料、劳动工具、劳保用品以及安全设施按甲方相关制度发放。
1.12、甲方负责承包车辆的保险、年检。
1.13、甲方同意将乙方对每个片区行道队派出的管理员、技术员、厨工各 1 人纳入计工范畴;将圭塘河排口清淤队伍派出的管理员、技术员各 1 人纳入计工范畴;将堵点改造和开喇叭口队伍派出的管理员、技术员各1人纳入计工范畴。
1.14、考虑到各维护作业班组司机既承担维护作业任务,又承担安全管理的职责,经区政府同意,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对司机兼安全员和维护作业人员分别按两个岗位进行计工。
2、乙方的权利义务
2.1、乙方应保证具有履行本合同的法定资质,提供甲方有关生产、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2、乙方应保证严格遵守有关的中国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有关员工劳动保障或福利政策,同时承诺遵守甲方的包括安全生产、劳动卫生等各项指导原则。
2.3、乙方根据甲方的工作任务,按照行道维护作业 4 个片区,每个片区 2 个作业班组,每个班组 5 人(含司机)的标准进行配备,共计 40 人,从事所承包的日常劳务内容及甲方交办的其他事项;圭塘河清淤队伍按1个班组9人(含司机)的标准进行配备;堵点改造及喇叭口队伍按1个班组9人(不含司机)的标准进行配备。
2.4、乙方应对所派员工进行内部审查工作,具体如下:
(1)严格审查有无犯罪记录、前科、确保没有不良史、品行 端正、遵纪守法;
(2)乙方所派员工在甲方工作场所发生偷盗等违法违纪行为的需负连带责任;
(3)确保员工在 18 岁至 55 岁,身体健康,并保证身体健康证明的真实性;
(4)乙方有义务筛选人员、筛选身份证明、健康证明、学历证明等信息的真实性;
(5)承诺不派出或使用童工;
(6)未患有职业病鉴定委员会鉴定的职业病。
2.5、乙方应为派至甲方的员工办理合法的劳动用工手续,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员工的其他有关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履历表、学历证、身份证和健康证等)的复印件,并保证其资料的真实有效性。同时乙方应承诺遵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2.6、乙方应教育其所聘用员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了解、掌握、遵守市政维护作业标准以及甲方制定的《雨花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劳务外包管理办法》等相关工作规章制度;对于首次上岗的员工,乙方还要对其不定期的进行安全和操作规程方面的培训。
2.7、乙方应根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按月支付其员工的劳务工资,为其员工购买不低于50万元赔偿额度的意外伤害保险及支付其他国家规定相关费用,并将相关资料提交甲方备案,乙方支付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最低工资规定。
2.8、乙方应遵照甲方的制度进行生产管理,建立处理员工劳动、人事相关的制度,包括考勤制度的建立、员工离职和违纪处理等,考勤情况向甲方报备。
2.9、乙方应教导其员工严格按照甲方的工作描述,生产操作规程等质量标准进行工作。
2.10、除非征得甲方许可,乙方不能随意调换其员工的工作岗位,更不得随意召回其员工(乙方员工辞职除外)。
2.11、因乙方员工所造成本合同乙方外包工作岗位的空缺,乙方应自接到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补齐。
2.12、乙方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及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意外产生的经济补偿、劳动争议等均由乙方承担。
2.13、如遇紧急任务或日常维护量较大,需要临时增加人员或车辆时,乙方应根据任务需求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并备案后,乙方可增加相应人员,计工单价按中标价格计算。需要车辆时由甲方提供,费用由甲方负责。
2.14、乙方每月第一周内将上月的结算资料整理完整交由甲方签证认可。
2.15、乙方自行购买施工所需小型设备(包括发电机、电镐、切割机、夯机、线圈等)。
2.16、乙方所承包的维护车辆的使用必须严格遵照甲方的车辆管理制度执行。由于甲方工作安排及要求造成的车辆违章由甲方负责处置,由于司机违规操作造成车辆违章由乙方负责处置。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交警划分的责任情况,车辆保险以外的赔偿由乙方自行承担。
2.17、乙方所承包的维护车辆和小设备出现故障需要维修或需要加油时,需在与甲方有合同关系的定点单位中自选单位进行维修或加油,维修或加油的程序、内容、方式和费用需双方签字认可。
2.18、维护车辆和小设备油修费中需双方签字认可的内容,乙方可由指定的管理人员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认可,授权证明需在甲方备案。
7.违约责任 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4)乙方所作工作必须达到合格标准并符合市、区两级结案标准、维护标准以及甲方所规定的保质标准,由于乙方所做工作未达到要求而出现媒体曝光、通报批评、考核扣分、市民投诉等情况,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的,甲方可视情况扣除当月结算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
(5)如乙方在提交结算资料时存在故意虚报工作量、工作时间、工作人数等问题,一经发现,虚报的结算金额不纳入结算范围,且甲方有权视情况扣除当月结算金额的 5%作为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必须保证甲方所提供的施工材料、劳动工具、劳保用品、安全设施以及车辆、小设备(含汽油和耗材)用于市政维护作业以及甲方所指派的工作,不得挪作他用。如有发生,一经发现,甲方将按市场价格要求乙方按量进行赔偿,且甲方有权视情况扣除当月结算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如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提交乙方派往甲方工作的员工的有关证明材料,又无正当理由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予以赔偿。
(8)如乙方未按合同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拖欠员工工资,或支付员工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规定,甲方可责令其限期改正;乙方逾期未改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予以赔偿。
(9)乙方违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的其他规定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的履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损失。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还应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收费、公证费、鉴定费等费用。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
11.其他条款 12.合同的变更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3.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3.合同中止与终止
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4.合同转让和分包
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2.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3.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5.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6.法律适用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17.通知
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18.合同未尽事项
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香樟路592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中豪南苑1栋N单元16层

法定代理人: 彭晖 法定代理人: 谭天翼

委托代理人: 刘妮 委托代理人: 谭超峰

电话: 0731-85572836 电话: 0731-85579628

传真: 0731-85572836 传真: 0731-85579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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