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法院执行办案系统(2022升级改造)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执行办案系统移动执行功能采购云平台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安装测试系统运行测试调校软件系统试运行技术培训远程技术支持配合运维系统开发编制项目进度计划保障措施系统软件实施开发质量控制技术方案数据结构数据流程图模块功能技术文件系统设计设备供货软件集成包人工安全测评项目售后服务技术文档独立操作软件的后期维护实施方案向有关部门的报批工作子系统变更局部调整软件应用调研集成安装调试系统集成软件的修改软件版本升级云计算服务项目开发设计前期工作准备系统测试试运转软硬件产品本地化服务能力信息技术服务快递包装软件系统运行维护软硬件设备通信线路系统安全设施协调转达资料转送工作环境项目应用调研实施计划系统管理数据维护维护工作故障处理紧急服务软件代码运行软件运行可靠实用保修软件模块免费维护运行维护日常性管理信息更新硬件运行技术性维护错误更正硬件保障现场支持技术故障故障排除方案故障排除服务服务器远程诊断电话支持电子邮件计算过程访谈记录现场实测数据第三方编制的软件服务成果源程序数据文件工作日志过程性成果知识产权软件产品软件载体相关系统接口延期服务开发软件数字证书技术支持服务软件运行软件运作的软件使用软件系统运行保障图表电子文件
金额
620万元
项目地址
上海市
发布时间
2022/09/0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2-07-151
预算金额652.16万元
招标公司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招标联系人奚桂林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代理联系人董晴35968033
中标公司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620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法院执行办案系统(2022升级改造)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2022-07-151
二、项目名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法院执行办案系统(2022升级改造)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1 上海法院执行办案系统(2022升级改造) 6200000.00元 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498号12幢21302,21319室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上海法院执行办案系统(2022升级改造) 上海法院执行办案系统(2022升级改造) 本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执行办案功能、移动执行功能、终本智能管理功能、执行办案智能辅助功能等。 完成本项目全部建设内容并通过验收。 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完成本项目全部建设内容并通过验收(其中包含1个月试运行期)。 完成本项目全部建设内容并通过验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魏国强,高俊,程曦,张曙,奚桂林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无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对项目需求理解深刻,公司综合实力强,开发技术方案完整全面,项目经理资质好,项目团队力量配备强,企业综合实力强,同类成功案例较多且相关性好),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地 址:肇嘉浜路308号
联系方式:021-6308000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上海市大连路515号
联系方式:3596803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董晴
电 话:35968033
附件信息:
8f5384457e544e3badf0f325522b48f0_end.doc8f5384457e544e3badf0f325522b48f0_end.doc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法院执行办案系统(2022升级改造).pdf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法院执行办案系统(2022升级改造).pdf
采购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招标文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法院执行办案系统(2022升级改造)采购项目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项目编号:2022-07-151
SH
L
第四章招标需求第三章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一章投标邀请目录集中采购机构: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项目概况投标邀请附件----技术需求第七章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第六章投标文件有关格式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
预算金额:6521663元。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项目名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法院执行办案系统(2022升级改造)项目编号:2022-07-151一、项目基本情况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法院执行办案系统(2022升级改造)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08-2511: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完成本项目全部建设内容并通过验收(其中包含1个月试运行期)。采购需求:本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执行办案功能、移动执行功能、终本智能管理功能、执行办案智能辅助功能等。最高限价:同预算金额
三、获取招标文件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
截止时间:2022-08-2511:00(北京时间)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售价:0元方式:网上报名下载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时间:2022-08-0509:00至2022-08-1217:00(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2时至17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1.采购人信息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六、其他补充事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五、公告期限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
地址:大连路515号名称: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联系方式:021-63080000地址:肇嘉浜路308号名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前附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电话:35968033项目联系人:董晴3.项目联系方式联系方式:35968000
采购预算说明:本项目采购预算为6521663元人民币,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不予接受。项目内容:本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执行办案功能、移动执行功能、终本智能管理功能、执行办案智能辅助功能等。项目地址:上海市,详见采购需求。项目编号:2022-07-151项目名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法院执行办案系统(2022升级改造)一、项目情况
联系人:奚桂林地址:肇嘉浜路308号名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采购人二、招标人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联系人:董晴地址:大连路515号名称: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机构传真:/电话:021-63080000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三、合格供应商条件前台咨询电话:021-35968090传真:35968055电话:35968033
投标保证金:不收取投标有效期:不少于90天踏勘现场:不组织招标答疑会:不召开四、招标有关事项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评标方法:详见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开标地点网址: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zfcg.sh.gov.cn)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响应文件提交网址:http://www.zfcg.sh.gov.cn响应文件提交方式:由供应商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提交。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投标邀请(招标公告)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
质量保证期:系统整体为自验收通过之日起1年。质量保证金:不收取履约保证金:不收取付款方法: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五、其它事项中标人推荐办法:详见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1.概述一、总则投标人须知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三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简称: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fcg.sh.gov.cn)进行。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供应商在采购云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采购云平台中的“操作须知”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六、说明
2.1“采购项目”系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项目。2.定义1.5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三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fcg.sh.gov.cn)进行。1.4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1.3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招标人。1.2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
2.7“乙方”系指中标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投标人。2.6“甲方”系指采购人。2.5“中标人”系指中标的投标人。2.4“投标人”系指从招标人处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2.3“招标人”系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组织本次招标的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2.2“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为完成采购项目所需承担的全部义务。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权利义务、合同份额;联合体协议书应当明确联合体主办方、由主办方代表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3.2《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1项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3.1符合《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投标人所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和特定条件。3.合格的投标人2.9“采购云平台”系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为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2.8招标文件中凡标有“★”的条款均系实质性要求条款。
4.2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4.1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4.合格的服务(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招标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规定的特定条件。(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7.1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7.询问与质疑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中标公告以及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等与招标活动有关的通知,招标人均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公开发布。投标人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投标人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及因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6.信息发布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5.投标费用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7.4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7.3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7.2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招标文件之日(以采购云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6)提出质疑的日期。(5)必要的法律依据;(4)事实依据;(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8.1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提供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事实的行为,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等。8.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7.7对投标人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招标人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投标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7.6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质疑函的递交应当采取当面递交形式,否则视为未递交。质疑联系部门: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综合业务科(项目监管科),联系电话:021-35968020,地址:上海市大连路515号3楼。7.5投标人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规程》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7.3条和第7.4条规定的,招标人将当场一次性告知投标人需要补正的事项,投标人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
二、招标文件本《投标人须知》的条款如与《投标邀请》、《招标需求》和《评标方法与程序》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投标邀请》、《招标需求》和《评标方法与程序》中规定的内容为准。9.其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8.3招标人将在开标后至评标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投标人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上信用查询记录,招标人将打印查询结果页面后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8.2如果有证据表明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并将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中标后发现的,中标人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之条文描述方式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投标人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4)招标需求;(3)政府采购政策功能;(2)投标人须知;(1)投标邀请(招标公告);10.1招标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10.招标文件构成
10.3投标人应认真了解本次招标的具体工作要求、工作范围以及职责,了解一切可能影响投标报价的资料。一经中标,不得以不完全了解项目要求、项目情况等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等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负责。10.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则投标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标,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8)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内容(如有的话)。(7)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6)投标文件有关格式;(5)评标方法与程序;
11.4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由集中采购机构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和通知,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澄清、修改方式及澄清、修改内容均属无效,不得作为投标的依据,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11.3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与澄清或修改公告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内容为准。11.2对在投标截止期15天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招标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答复的;或者在投标截止前的任何时候,招标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的,招标人将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并通过采购云平台发送至已下载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工作区。如果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且澄清或修改公告发布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则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延长后的具体投标截止时间以最后发布的澄清或修改公告中的规定为准。11.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期15天以前,按《投标邀请》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通知招标人。11.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10.4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日程安排,准时参加项目招投标有关活动。
12.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招标人事后形成书面记录、并以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形式发布、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外,其他内容仅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2.3招标人在现场介绍情况时,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或误导性。12.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由其自理。12.1招标人组织踏勘现场的,所有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前往参加踏勘现场活动。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的,投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踏勘现场,投标人需要踏勘现场的,招标人应为投标人踏勘现场提供一定方便,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时应当服从招标人的安排。12.踏勘现场11.5招标人召开答疑会的,所有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或者招标人通知的要求参加答疑会。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4.1投标文件应从开标之日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投标有效期比招标文件规定短的属于非实质性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14.投标有效期13.2投标计量单位,招标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13.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应使用中文。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投标文件视同未提供。13.投标的语言及计量单位三、投标文件
16.商务响应文件15.2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应具体包含的内容,以第四章《招标需求》规定为准。15.1投标文件由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二部分构成。15.投标文件构成14.3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项目服务合同的附件,其有效期至中标人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为止。14.2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招标人可书面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投标文件其他内容。
(5)《实质性要求响应表》;(4)《资格条件响应表》;(3)《投标报价汇总表》等相关报价表格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有关格式》;(2)《开标一览表》(在采购云平台填写);(1)《投标函》;16.1商务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7.3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投标函》的,为无效投标。17.2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填写《投标函》,或者填写不完整的,评标时将按照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中的相关规定予以扣分。17.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投标函》。17.投标函(7)相关证明文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需求》所规定的内容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6)第四章《项目需求》规定的其他内容;
19.1投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行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服务水平和承受能力进行报价。投标报价应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除《招标需求》中另有说明外,投标报价应当是投标人为提供本项目所要求的全部服务所发生的一切成本、税费和利润,包括人工(含工资、社会统筹保险金、加班工资、工作餐、相关福利、关于人员聘用的费用等)、设备、国家规定检测、外发包、材料(含辅材)、管理、税费及利润等。19.投标报价18.3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采购云平台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开标一览表》、或者未提供《开标一览表》,导致其开标不成功的,其责任和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8.2《开标一览表》是为了便于招标人开标,《开标一览表》内容在开标时将当众公布。18.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采购云平台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开标一览表》,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价格构成等。18.开标一览表
19.4除《招标需求》中说明并允许外,投标的每一种单项服务的报价以及采购项目的投标总价均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投标文件中包含任何有选择的报价,招标人对于其投标均将予以拒绝。19.3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投标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3)其他投标人认为应考虑的因素。(2)本招标文件明确的服务标准及考核方式;(1)本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作范围和要求;19.2报价依据:
20.2投标文件中未提供《资格条件响应表》或《实质性要求响应表》的,为无效投标。20.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所提供格式,逐项填写并提交《资格条件响应表》以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以证明其投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20.资格条件响应表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19.7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19.6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各类报价表,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价格构成等。19.5投标报价应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可变的或者附有条件的投标报价,招标人均将予以拒绝。
22.2投标文件中凡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之处,均应显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字样及投标人的公章。投标人名称及公章应显示全称。如果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投标文件,则应当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投标人自拟授权书格式,则其授权书内容应当实质性符合招标文件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之内容)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若有修改错漏之处,须在修改错漏之处同样显示出投标人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字样。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22.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采购云平台要求的格式填写相关内容。22.投标文件的编制和签署21.2技术响应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表格、图纸和数据等各项资料,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投入以及服务内容、方式、手段、措施、质量保证及建议等。21.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需求》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技术响应文件,对招标人的技术需求全面完整地做出响应并编制服务方案,以证明其投标的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21.技术响应文件
23.投标文件的递交四、投标文件的递交(2)投标文件应规范,应按照规定格式要求规范填写,扫描文件应清晰简洁、上传文件应规范。(1)评标委员会主要是依据投标文件中技术、质量以及售后服务等指标来进行评定。因此,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制作,内容简洁明了,编排合理有序,与招标文件内容无关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料不要编入投标文件。22.3建设节约型社会是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政府采购应尽的义务和职责,需要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共同践行。目前,少数投标人制作的投标文件存在编写繁琐、内容重复的问题,既增加了制作成本,浪费了宝贵的资源,也增加了评审成本,影响了评审效率。为进一步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提请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注意下列事项:其中对《投标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资格条件响应表》《实质性要求响应表》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投标人未按照上述要求显示公章的,其投标无效;有公章,但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字样的,或者其他填写不完整的,评标时将按照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中的相关规定予以扣分。
24.1投标人必须在《投标邀请(招标公告)》规定的网上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在采购云平台中上传并正式投标。24.投标截止时间23.3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网上投标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对因网上投标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投标人投标内容缺漏、不一致或投标失败的,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招标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文件原件进行核对,投标人必须按时提供,否则投标人须接受可能对其不利的评标结果,并且招标人将对该投标人进行调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23.2投标文件中含有公章,防伪标志和彩色底纹类文件(如《投标函》、营业执照、身份证、认证证书等)应清晰显示。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投标人承担相应责任。23.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参考第六章投标文件有关格式,在采购云平台中按照要求填写和上传所有投标内容。投标的有关事项应根据采购云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
26.开标五、开标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对在采购云平台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和撤回。有关事项应根据采购云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25.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24.3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上传的任何投标文件,招标人均将拒绝接收。24.2在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规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的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投标人应及时使用数字证书对《开标记录表》内容进行签名确认,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未作出确认的视为其确认《开标记录表》内容。26.4投标文件解密后,电子采购平台根据各投标人填写的《开标一览表》的内容自动汇总生成《开标记录表》。如采购云平台开标程序有变化的,以最新的操作程序为准。26.3投标截止,采购云平台显示开标后,投标人进行签到操作,投标人签到完成后,由招标人解除采购云平台对投标文件的加密。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对其投标文件解密。签到和解密的操作时长分别为半小时,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签到或解密操作,逾期未完成签到或解密的投标人,其投标将作无效标处理。因系统原因导致投标人无法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完成签到或解密的除外。26.2开标程序在采购云平台进行,所有上传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应登录采购云平台参加开标。开标主要流程为签到、解密、唱标和签名,每一步骤均应按照采购云平台的规定进行操作。26.1招标人将按《投标邀请》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中规定的时间在采购云平台上组织公开开标。
28.1开标后,招标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资格条件响应表》,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资格的投标人不少于3家的,将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28.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27.2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27.1招标人将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27.评标委员会六、评标
29.1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29.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修正28.5招标人可以接受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范的内容。28.4开标后招标人拒绝投标人主动提交的任何澄清与补正。28.3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投标文件不参加进一步的评审,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28.2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来判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9.2《开标记录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记录表》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记录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1)《开标记录表》报价与投标文件中报价不一致的,以《开标记录表》为准;
30.4投标人的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通过澄清而使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在评标中更加有利。30.3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0.2投标人对澄清问题的说明或答复,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招标人,并应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30.1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委派授权代表向评标委员会作出说明或答复。30.投标文件的澄清29.3投标文件中如果有其他与评审有关的因素前后不一致的,将按不利于出错投标人的原则进行处理,即对于不一致的内容,评标时按照对出错投标人不利的情形进行评分;如出错投标人中标,签订合同时按照对出错投标人不利、对采购人有利的条件签约。
32.2评标过程严格保密。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所有知情人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32.1评标委员会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投标人接触。32.评标的有关要求31.2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方法与程序》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评标,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31.1评标委员会只对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31.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34.中标公告及中标和未中标通知除了《投标人须知》第36条规定的招标失败情况之外,采购人将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排序情况,依法确认本采购项目的中标人。33.确认中标人七、定标32.4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均无义务向投标人做出有关评标的任何解释。32.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影响评标活动的正常进行。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标结果的一切不符合法律或招标规定的活动,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在投标截止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在资格审查时,发现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或者在评标时,发现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评标委员会确定为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失败公告。36.招标失败所有在开标会上被接受的投标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中标与否,招标人均不退回投标文件。35.投标文件的处理34.2中标公告发布同时,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向其他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34.1采购人确认中标人后,招标人将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公告期限为一个工作日。
39.其他中标人与采购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8.签订合同除了中标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之外,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3条规定所确定的中标人。37.合同授予八、授予合同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中小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预留份额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非预留份额采购项目按照规定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类别的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类别的产品,按规定实行优先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第三章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采购云平台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考采购云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中的“操作须知”专栏。
见附件二、项目需求及目标要求见附件一、项目概述第四章招标需求如果有国家或者上海市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其他产品和服务,按照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
1.1中标人应按照本项目现场实际条件、系统运行工作流程与工作要求及本项目招标文件附件所明确的需求目标提供软件开发、安装、系统运行测试、调校、试运行、对采购人相关人员的培训及通过有关部门的验收期间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配合、质量保证期内免费运维技术支持等全部工作。1.工作范围三、项目工作范围与工作要求2.如有设备供货,招标人在附件中指出的标准以及参照的规格、型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其他替代标准、规格或型号,但这些修改和替代要实质上优于招标人在附件中要求及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规格、型号的要求。1.为保证招标的合法性、公平性,投标人认为上述项目技术需求存在排他性或歧视性的,可在收到或下载招标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并附相关证据,招标人将及时进行调查或组织论证,如情况属实,招标人将对上述相关技术需求做相应修改。说明:
2.3按审核后的技术方案执行各子系统开发工作,项目各环节应按照方案实施并进行质量自验,保证项目质量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要求。2.2负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和保障措施,确保按期完成。若有变更,应及时调整进度计划。2.1根据采购人的需求(要求)在采购人的指导下,负责完成系统软件开发方案,负责编制项目实施开发组织设计、质量控制和技术方案(含数据结构、数据流程图、模块功能说明)等技术文件,交采购人审核后执行。2.工作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1.3中标人应具备上海市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在上海市场实施本项目所需的资质(包括国家和本市各类专业工种持证上岗要求)、资格和一切手续(如有的话),由此引起的所有有关事宜及费用由中标人自行负责。1.2依据本项目的工作内容与范围:中标人应包设计开发、包设备材料与成品软件供货及软件集成实施、包人工、包质量、包安全的方式实施本项目系统软件开发承包并确保本项目最终验收顺利通过。
2.9负责项目售后服务(系统免费维保期和服务响应时间不低于招标文件要求)。2.8负责完成和提供项目技术文档和操作、培训手册的编制工作,并在项目完成并交付使用前负责采购人相关人员的技术培训,保证采购人达到独立操作与日常维护的水平。2.7协助采购人和主管部门完成项目验收工作。验收按本项目合同以及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进行。2.6负责实施方案向有关部门的报批工作,以及项目完成后向有关部门、单位申报测试与验收工作,并确保可以满足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安全测评等)。2.5负责系统全部(包括子系统)软件开发、安装、测试,并按合同范围、交付期限、质量标准等,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本项目系统(包括子系统)的测试、调校、系统开通、试运行等全部工作。2.4根据采购人的变更要求及实施现场的实际情况,负责完成系统方案的变更与调整,并经采购人及其委托监理单位(如有)审核后实施。
5.中标人在项目实施期间必须遵守采购人的规章制度并提供实施人员名单。4.参与本项目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循采购人的安全制度,保障采购人资料和设备的安全。中标方如需进入采购人机房工作,只能在采购人规定的工作区域内对项目涉及的设备进行操作,严禁触动与项目无关的任何设备(包括任何操作行为),如需跨区操作必须得到采购人项目联系人确认。3.中标人在项目实施期间,应按项目实际进度与环节落实所对应项目整体及各环节管理工作,按照规范做好项目实施期间相关管理与实施记录。2.中标人在投标书中承诺并经招标人认定的项目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是本单位职工(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障金)和该项目实施现场的实际操作者,应具有类似本项目的实施经验,并应在软件应用调研、安装、试运行等期间常驻项目现场。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不得调换或撤离上述人员。如采购人认为有必要,可要求中标人对上述人员中的部分人员作出更好的调整。1.在项目实施期间,中标人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行业有关本项目业务管理和安全作业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并按规定承担相应的费用。中标人因违反规定等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四、项目管理要求
2.中标人应保证开发出来的软件完全符合本招标文件的要求,不能与采购人原有的软件体系有冲突,如发生冲突中标单位必须负责完全解决。1.投标人在进行系统设计时要考虑各系统的实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兼容性、灵活性、先进性、开放性、扩展性、便捷性、高效节能、环保等各项因素。五、其他要求及申明8.本项目软件开发及调试将纳入采购人的管理范围,中标人在此过程中须服从上述单位的管理协调。7.本项目合同不得转让或分包。6.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要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上述的具体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在报价中列支相应的费用清单,投标人报价中未列支上述费用清单的,上述费用视为已包含在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中。
1.本项目采用现场运行、测试验收方式验收。投标人完成的开发项目应达到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地方及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和行业与本项目有关的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并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前述标准、规范等不一致的,以要求高(严格)的为准。七、项目质量标准与验收要求中标人应按照《投标邀请》中所要求的交付日期(实施期限)和交付状态完成本项目系统集成的全部内容。六、项目交付时间要求4.除上述要求外,投标人还应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附件)之各项内容。3.在质量保证期内,中标人有义务负责软件的后期维护,对所有不符合要求的部分予以修正、根据采购人的需求变更,在合同界定的功能范围内适时进行软件的修改、升级工作(功能重大增加调整或安全防御体系系统终验时发生改变的情况除外)并持续跟进系统运行情况,及时解决运行中的问题。所有这类工作在保障期内都是免费的。
1.报价依据: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9条“投标报价”的要求外,投标人还应综合考虑以下各项要求,审慎进行投标报价。八、投标报价依据与要求4.本项目连续2次验收未获通过,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处理。3.如本项目服务内容涉及市级党政机关云计算服务的,中标人应当按照《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办法》申报并通过安全评估,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予通过验收。2.本项目验收将由采购人组织进行采购人也可委托第三方组织验收。
2.4合同价格以中标价为基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采购人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经采购人与中标人协商一致,可就变更合同价格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协商变更合同时,工作量可按实调整,单价及费率的取定均以投标书为准。变更后合同总价不得超过中标价的10%,且不得超过本项目预算价。投标人不得以工作量变更为理由要求增加单价及费率。2.3本项目所有报价应以子项为单位,需列出每个子项单独的报价并汇总出相应的总价。不得将几个子项混和报价。其中软件开发报价应根据软件工程要求,按功能模块报该项工作量(人/月)、单价、总价。所有子项的测试与验收费用应包括在投标总价中。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按照上述要求分类报价,其目的是为了便于招标人对投标书进行比较,但并不限制招标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利。2.2本项目投标总价应是投标人根据项目实际应用要求达到采购需求目标、完成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其中包括了项目开发设计、前期工作准备、设备供货(如有)、设备及软件安装测试等所需劳务及各类成本,以及前述的人员开支、系统测试、调校、试运转、培训等服务、有关保险费用、实施相关的措施费、资料整理编制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无论此等义务和风险是否在合同文件中详细指出。2.1为准确投标报价,各投标人应详细了解项目实际应用要求、现状与各种可能产生影响的因素后制定项目技术和实施方案。各投标人在报价时要充分考虑在项目实施期限内各项工作所必须发生的各类费用及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后进行报价。2.报价要求:招标需求、招标文件其他规定与要求、现场实际条件与应用要求、项目有关标准、规范、资料、验收标准、市场实际价格和其他投标人认为应考虑的因素,以及行业和物价管理部门有关收费标准(如有)等。各投标单位应根据本招标项目要求,结合自身能力诚信报价。
投标人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三、投标文件”中的相关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十、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第一笔付款-预付款(30%):合同签订且采购人收到预付款等额的银行保函和收款凭证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第二笔付款-付款(50%):完成全部软件开发和集成安装调试工作后,采购人收到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笔合同款;第三笔付款-最终验收付款(20%):验收单或验收报告出具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合同款。九、付款方法2.6投标人报价中人工工资、社会保障、福利、社会管理、税金等各类费用计费应符合国家、地方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并包括在总价中。2.5投标报价中若发生类似知识产权归属、软件、专利费等费用,请一并报在投标总价中。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招标人不再承担投标总价以外的其它任何费用。
(5)《实质性要求响应表》;(4)《资格条件响应表》;(3)《投标报价汇总表》《报价分类明细表》;(2)《开标一览表》(在采购云平台填写);(1)《投标函》;1.商务响应文件应由以下部分组成: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截止至开标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10)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9)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8)投标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含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6)《客观分评审因素响应情况表》;
(2)设计方案;(1)需求理解;2.技术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13)其他。(12)投标人基本情况简介;(11)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等(中标人为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其声明函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8)企业综合实力:按《投标评分细则》要求提供;(7)售后服务内容及措施说明;(6)最近一个季度任意一个月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人员依法缴纳社保费的证明;(5)项目组人员安排,包括主要管理、技术人员配备及相关工作经历、职业资格汇总表(需附有效期内的相关的资质(如有)、专业人员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专业工种持证上岗证书等);(4)项目负责人情况表;(3)实施方案;
1.中标人数据、文件、资料知识产权十一、知识产权及保密要求以上各类响应文件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有关格式》(格式自拟除外)。(10)按照本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技术性资料以及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包括类似项目的合同扫描件,合同扫描件中需体现合同的签约主体、项目名称及内容、合同金额、交付日期等合同要素的相关内容,否则不算有效的类似项目业绩。投标人需提供的类似项目数量以《投标评分细则》为准;(9)《投标人近三年以来类似项目一览表》;
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中标人对采购人提拱的临时使用账号要保密,不得公开,对组件开发的账号密码需进行加密,避免信息安全的泄露。未经采购人的同意不得利用采购人的网络及平台进行短信、彩信发送,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负责。3.临时账号等使用要求中标人为履行本合同所形成的资料、数据、软件开发等成果及其他任何附加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中所取得的中间数据、资料等)的完整应用知识产权和使用权均属采购人所有,中标人负有保密义务。中标人在项目服务中使用及产生的的所有资料、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及附件、招标文件、工作过程资料、数据、说明等资料的所有权和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资料等知识产权、使用权、处理权均属于采购人。中标人及其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处理、发表、引用或向第三方提供或泄漏与本项目、本合同的业务活动的任何有关的资料,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制作成果或文字资料。2.项目保密要求中标人应确保其完成本合同要求所利用、提交的所有数据、文件、资料及为完成项目而实施的其它工作没有侵犯任何人的专利权、商标权及其他知识产权。中标人保证采购人均不会因其履行合同义务而引起的在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方面,发生针对采购人的任何第三方的索赔。如有发生,中标人将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以及包括律师费用在内的一切费用及损害赔偿。
3.除上述以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投标人须知》所规定的投标无效情形外,投标文件有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均作为评标时的考虑因素,而不导致投标无效。2.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包件或者未划分包件的同一项目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1.投标文件不符合《资格条件响应表》以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所列任何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二、投标无效情形招标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资格条件响应表》,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资格的投标人不少于3家的,将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一、资格审查
2.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坚持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据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响应情况、投标文件编制情况等,按照《投标评分细则》逐项进行综合、科学、客观评分。2.1本项目具体评标事务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一名,其余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招标人将按照相关规定,从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评标委员会。2.评标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总分为100分。1.评标方法三、评标方法与程序
3.4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各评委按照评标办法对每个投标人进行独立评分,再计算平均分值,评标委员会按照每个投标人最终平均得分的高低依次排名,推荐得分最高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依此类推。如果供应商最终得分相同,则按报价由低到高确定排名顺序,如果报价仍相同,则由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表决。3.3比较与评分。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评分细则》,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分。3.2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也不得通过澄清而使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在评标中更加有利。3.1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本项目评标工作程序如下:3.评标程序
(3)评审价:投标报价无缺漏项的,投标报价即评审价;投标报价有缺漏项的,按照其他投标人相同项的最高报价计算其缺漏项价格,经过计算的缺漏项价格不超过其投标报价10%的,其投标报价也即评审价,缺漏项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其投标报价中,经过计算的缺漏项价格超过其投标报价10%的,其投标无效。(2)评标基准价:是经符合性审查合格(技术、商务基本符合要求,无重大缺、漏项)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1)价格评分:报价分=价格分值×(评标基准价/评审价)4.1投标价格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计算:本项目具体评分细则如下:4.评分细则
投标评分细则(100分)4.2投标文件其他评分因素及分值设置等详见《投标评分细则》。(5)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4)非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包件,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非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允许分包的项目或包件,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投标人,给予其报价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投标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评分项目 | 分值 | 主/客观分 | 评分要点及说明 |
1 报价得分 | 0-10 | 客观分 | 报价得分=价格分值×(评标基准价/评审价) |
2 需求理解 | 0-10 | 主观分 | 对采购需求的分析、理解(0-4分);对本项目重点、难点的分析(0-4分);对本项目的合理化建议(0-2分)。 |
3 开发策略 | 0-10 | 主观分 | 系统体系框架、技术路线、标准规范等开发策略是否合理(0-2分);数据资源的规划、处理、应用(0-4分);与原系统接口方案的合理性,能否实现无缝对接(0-4分)。 |
4 系统设计 | 0-20 | 主观分 | 系统总体设计是否明确,各软件模块之间关系是否合理,提供的系统逻辑架构图、网络拓扑图、子系统结构图是否合理(0-5分);对采购需求中关键技术点的分析及响应(0-5分);数据库设计是否合理、详细完整(0-5分);方案是否落实信息系统整合共享要求和共享标准体系(0-5分)。 |
5 实施方案 | 0-12 | 主观分 | 实施方案是否合理完整,组织结构及分工、详细进度安排(0-5分);项目管理措施(0-5分);试运行计划、培训计划等方案(0-2分)。 |
6 项目经理资历资格 | 0-3 | 客观分 | 项目经理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得2分,从业经历五年(含)以上的得1分。 |
7 项目经理业绩 | 0-3 | 主观分 | 项目经理以往工作业绩与本项目服务内容及技术特点类似且担任项目经理岗位的,根据类似业绩丰富情况评分。 |
8 团队组成 | 0-6 | 主观分 | 项目团队的组成人数及岗位是否合理,每个岗位的投入时间是否与需求相匹配,是否与驻场开发要求相匹配,提供详细人月数量情况;主要技术人员(不含项目负责人)的以往工作经验、技术能力水平等能否匹配本项目工作内容。 |
9 企业综合能力 | 0-5 | 客观分 | 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有1项得1分,最高得3分;具有移动执行、终本案件智能管理相关的软件著作权证书的,有1项得1分,最高得2分。 |
10 供应商类似业绩 | 0-10 | 主观分 | 供应商类似业绩指:供应商近3年以来承接的有效的类似项目业绩。是否属于有效类似业绩由评委根据供应商业绩项目的服务内容、技术特点等与本项目的类似程度进行认定。每有一个有效业绩得2分,最高得分为10分,没有有效的类似项目业绩的得0分。需提供相关业绩的合同扫描件,扫描件中需体现合同的签约主体、项目名称及内容、合同金额、交付日期等合同要素的相关内容,否则将不予认可。供应商最多提供5个类似项目业绩,如超过5个仅取《供应商近三年以来类似项目一览表》前5个项目业绩进行评审。 |
11 售后服务方案 | 0-5 | 主观分 | 售后服务方案、管理措施、应急预案等是否完整合理。 |
12 本地化服务能力 | 0-4 | 客观分 | 具备本地化售后服务能力的得2分,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提供5*9小时现场支持、响应时间满足需求的得2分,提供承诺书加盖公章。 |
13 投标文件编制 | 0-2 | 主观分 | 投标文件内容完整、简洁明了、上传清晰、编排有序的,得2分;内容缺漏、重复繁琐、文字或图片不清晰或者编排混乱的,酌情扣分。 |
根据贵方___(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的招标公告及投标邀请,_______(姓名和职务)被正式授权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地址),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规定向贵方提交投标文件1份。致:(招标人名称)1.投标函格式一、商务响应文件有关格式第六章投标文件有关格式
5.如果我方有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任何行为,我方的投标保证金可被贵方没收。4.如我方中标,投标文件将作为本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保持有效,我方将按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完成合同的全部责任和义务。3.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日起______日。2.我方已详细研究了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如果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我们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1.按招标文件规定,我方的投标总价为(大写)元人民币。据此函,投标人兹宣布同意如下:
(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投标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10.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中标人及其投标货物和相关服务,我方就本次投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9.我方同意开标内容以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开标时的《开标记录表》内容为准。我方授权代表将及时使用数字证书对《开标记录表》中与我方有关的内容进行签名确认,授权代表未进行确认的,视为我方对开标记录内容无异议。8.我方已充分考虑到投标期间网上投标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并对因网上投标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投标内容缺漏、不一致或投标失败的,承担全部责任。7.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或其他任何投标。6.我方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进一步要求的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证据或资料。
电话、传真:地址:(2)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开户银行:邮政编码: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名:银行账号:
开标一览表格式见采购云平台,并在该平台填写。2.开标一览表格式日期:年月日投标人名称(公章):
说明:(1)供应商应编制报价明细表并随本表一起提供。3.投标报价汇总表格式(3)投标人应按照《招标需求》和《投标人须知》的要求报价。(2)“服务内容”、“服务要求”、“交付日期”、“质量保证期”:投标人只需填写“响应”。填写说明:(1)“报价金额”单位为“元”,“最终报价确认”单位为“万元”,两者所填金额须一致。所填金额为每一包件报价,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精确到分;
序号 | 子项目名称 | 报价(元) | 备注 |
1 | 子项目1 | 详见明细( ) | |
2 | 子项目2 | 详见明细( ) | |
3 | … | 详见明细( ) | |
4 | 软硬件产品(如有)购置和集成 | 详见明细( ) | |
5 | 供应商认为本表中未能包括的其他必要费用 | 详见明细( ) | |
本项目投报总价(元) |
(2)软硬件产品(如有)购置和集成报价明细表(1)各子项目报价明细表4.报价分类明细表格式(2)本表合计总价应与开标一览表报价相等。
序号 | 子系统名称 | 人·月 数量 | 人·月报价(单价) | 子系统报价(元) |
1 | ||||
2 | ||||
3 | ||||
合计报价(元) |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综合单价(含产品采购、运输、集成等所有服务费用) | 数量 | 报价(元) |
合计报价 |
包号:招标编号:项目名称:5.资格条件响应表
项目内容 | 具备的条件说明(要求) | 投标检查项(响应内容说明(是/否)) | 详细内容所对应电子投标文件名称 | 备注 |
法定基本条件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符合要求,提供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2、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 |||
联合投标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 | |||
法定代表人授权 | 1、在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情况下,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2、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被授权人身份证。 |
投标人(公章):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包号:招标编号:项目名称:6.实质性要求响应表日期:年月
项目内容 | 具备的条件说明(要求) | 投标检查项(响应内容说明(是/否)) | 详细内容所对应电子投标文件名称 | 备注 |
投标文件内容、密封、签署等要求 | 1、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函》、《开标一览表》、《资格条件响应表》以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2、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适用于纸质投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须经电子加密(投标文件上传成功后,系统即自动加密)。 | |||
投标有效期 | 不少于90天。 | |||
投标报价 | 1、不得进行选择性报价(投标报价应是唯一的,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备选方案的除外);2、不得进行可变的或者附有条件的投标报价;3、投标报价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标明的采购预算金额或项目最高限价;4、不得低于成本报价;5、投标报价有缺漏项的,缺漏项部分的报价按照其他投标人相同项的最高报价计算,计算出的缺漏项部分报价不得超过投标报价的10%。 | |||
服务期限 | 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完成本项目全部建设内容并通过验收(其中包含1个月试运行期)。 | |||
质量保证期 | 系统整体为自验收通过之日起1年。 | |||
采购进口产品政策 | 本次采购不接受整体由进口产品所组成的系统。 | |||
付款方法 | 第一笔付款-预付款(30%):合同签订且采购人收到预付款等额的银行保函和收款凭证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第二笔付款-付款(50%):完成全部软件开发和集成安装调试工作后,采购人收到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笔合同款;第三笔付款-最终验收付款(20%):验收单或验收报告出具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合同款。 | |||
合同转让与分包 | 本合同不得转让或分包。 | |||
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 | 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 |
投标人(公章):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致: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7.客观分评审因素响应情况表日期:年月
序号 | 名称 | 是否响应 | 响应情况 | 响应材料对应在投标文件中的页码 |
1 | 项目经理资历资格 | |||
2 | 企业综合能力 | |||
3 | 本地化服务能力 | |||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章:受托人(签章):被授权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在贵中心收到我方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我方对被授权人的签名事项负全部责任。我___(姓名)系注册于_(地址)的_(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的法定代表人,现代表我方授权委托我方在职职工(姓名,职务)以我方的名义参加贵中心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的投标活动,由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投标、开标、投标文件澄清、签约等一切具体事务,并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协议及合同。
在此粘贴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有照片一面) |
日期:传真:电话:邮政编码:日期:身份证号码:投标人公章:住所:
4.电话/传真:3.邮编:2.地址:1.单位名称:(一)基本情况:9.投标人基本情况简介格式
3.负债总额:2.资产总额:1.实收资本:(二)基本经济指标(到上年度12月31日止):6.行业类型:5.成立日期或注册日期:
1.专业人员分类及人数:(三)其他情况:7.从业人数:6.上交税收:5.净利润:4.营业收入: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我方承诺上述情况是真实、准确的,我方同意根据招标人进一步要求出示有关资料予以证实。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2.企业资质证书情况: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0.中小企业声明函日期:年月投标人(公章):
企业名称(盖章):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2.(标的名称),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1.(标的名称),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4)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为准。(3)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本声明函所称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是指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否则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说明:(1)本声明函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日期:
单位名称(盖章):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安置残疾人___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比例___%,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1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注:各行业划型标准: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5)中标人为中小企业的,本声明函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说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日期:
1.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我方(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12.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如投标人不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无需填写本声明。中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本声明函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日期:供应商名称(公章)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特此声明。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日期:供应商名称(公章)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特此声明。我方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13.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包号:招标编号:项目名称:1.项目负责人情况表二、技术响应文件有关表格格式
姓名 | 出生年月 | 文化程度 | 毕业时间 | ||||
毕业院校和专业 | 从事本类项目工作年限 | 联系方式 | |||||
职业资格 | 技术职称 | 聘任时间 | |||||
主要工作经历:主要管理服务项目:主要工作特点:主要工作业绩:胜任本项目负责人的理由: |
包号:招标编号:项目名称:2.主要管理、技术人员配备及相关工作经历、职业资格汇总表需附项目负责人毕业证书、职称及职业资格证书及最近一个季度为项目负责人依法缴纳社保费的证明。
项目组成员姓名 | 年龄 | 在项目组中的岗位 | 学历和毕业时间 | 职称及职业资格 | 进入本单位时间 | 相关工作经历 | 联系方式 |
…… |
三、各类银行保函格式(2)需提供类似项目的合同扫描件,合同扫描件中需体现合同的签约主体、项目名称及内容、合同金额、交付日期等合同要素的相关内容,否则不算有效的类似项目业绩。投标人需提供的类似项目数量以《投标评分细则》为准。说明:(1)近三年指:从开标之日起倒推三年以内正在进行或已完成的项目。3.投标人近三年以来类似项目一览表需附上述人员毕业证书、职称及职业资格证书及最近一个季度为上述人员依法缴纳社保费的证明。
序号 | 年份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服务时间 | 合同金额(万元) | 用户情况 | ||
序号 | 年份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服务时间 | 合同金额(万元) | 单位名称 | 经办人 | 联系方式 |
1 | ||||||||
2 | ||||||||
3 | ||||||||
4 |
我行进而同意,要履行的合同条件或买卖双方签署的其他合同文件的改变、增加或修改,无论如何均不能免除我行在本保函下的任何责任。我行在此表示不要求接到上述改变、增加或修改的通知。我行(银行名称)根据卖方的要求,无条件地和不可撤消地同意作为主要责任人而且不仅仅作为保证人,保证在收到贵方第一次要求就支付给贵方不超过(以大写和数字表示的保证金金额),我行无权反对和不需要先向卖方索赔。根据贵方在合同中规定,卖方要得到预付款,应向贵方提交由一家信誉良好的银行出具的、金额为(以大写和数字表示的保证金金额)的银行保函,以保证其正确和忠实地履行所述的合同条款。鉴于_____(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根据年月日与贵方签订的_号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向贵方提供(货物和相关服务描述)。致:(采购人名称)1.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
出证行地址:出证行名称:本保函自收到合同预付款起直至年月日前一直有效。
银行公章:经正式授权代表本行的代表的姓名和职务(打印和签字):
致:(买方名称)2.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说明:本保函由中标人在合同生效前提交。出证日期:
出证行名称:本保函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合同服务按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完全有效。我行特此承诺,我行作为保证人并以卖方的名义不可撤销地向贵方出具总额为(以大写和数字表示的保证金金额)元人民币的保函。我行及其继承人和受让人在收到贵方第一次书面宣布卖方违反了合同规定后,就立即无条件、无追索权地向贵方支付保函限额之内的一笔或数笔款项,而贵方无须证明或说明要求的原因和理由。我行同意为卖方出具此保函。根据贵方在合同中规定,卖方应向贵方提交由一家信誉良好的银行出具的、合同规定金额的银行保函,作为卖方履行合同义务和按照合同规定提供给贵方的服务的履约保证金。鉴于(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根据年月日与贵方签订的号合同向贵方提供(货物和服务描述)(以下简称“合同”)。
经正式授权代表本行的代表的姓名和职务(打印和签字):出证行地址:
出证日期:银行公章:
合同双方:合同项目名称:合同编号:软件开发合同书格式第七章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说明:本保函由中标人在中标后提交。
联系人:传真:电话:邮政编码:地址:甲方(委托人):
联系人:传真:电话:邮政编码:地址:乙方(受托人):
1.1“合同”系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本项目经过政府采购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帐号:开户银行:
2.1项目服务内容及范围二、合同主要要素1.5“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软件开发服务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1.4“甲方”系指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1.3“软件开发服务”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履行的软件开发、设备材料或成品软件供货、软硬件安装、系统调试、技术支撑、售后服务等工作。1.2“合同金额”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服务对价。
2.6质量保证期:系统整体为自验收通过之日起1年。2.5履约保证金:不收取2.4交付地点:上海市,详见采购需求。2.3交付日期: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完成各包件全部建设内容并通过验收(其中包含1个月试运行期)。2.2合同金额:人民币元整(¥元整)。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执行及完成合同文件所说明的本项目软件开发服务。乙方所提供的软件开发服务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软件具体功能、版本、模块数量、价格和交付日期等详见合同文件。
3.4乙方的本项目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3.3本项目中标或成交通知书;3.2本合同书;3.1本合同执行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会谈纪要;三、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2.7其它:/
4.1服务质量标准和要求四、服务质量、权利瑕疵担保及验收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按照上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同一层次合同文件有矛盾的,以时间较后的为准。3.7其他合同文件(需列明)。3.6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3.5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合同条款;
4.1.6如本项目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除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另有要求外,乙方所提供的包装应当参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以及国家邮政局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执行。4.1.5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符合其在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中所作的响应及承诺,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4.1.4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依照甲方要求提供其相关内部规章制度,便于甲方的监督检查。4.1.3乙方所交付的软件系统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软件系统运行安全之规定。4.1.2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不明确的,乙方所提供的软件开发服务标准及质量要求应按照最新的国家、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确定,均有标准的以高者(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4.1.1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明确的,乙方所提供的软件开发服务标准及质量要求应当符合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且应不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
4.2.2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软件系统享有合法的权利,并且就交付的软件系统不做任何的权利保留。乙方保证其在提供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甲方接受乙方服务不会因此而存在合同外义务的负担。4.2.1乙方保证对其提供的软件开发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甲方接受乙方服务不会因此而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4.2权利瑕疵担保4.1.9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4.1.8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软件的质量与合同不符,或证实所使用的设备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4.1.7在软件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功能、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4.3.3软件开发完成并达到合同规定要求后,乙方应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进行交付验收的规程与安排。甲方应当在接到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项目验收流程。乙方在交付验收前应当根据合同文件中的检测标准对本项目进行功能和运行测试,所有系统功能模块符合要求,以确认本项目软件能够正常运行并初步达到符合本合同交付的规定。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4.3.2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依约满足甲方之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4.3.1验收标准:本项目采用现场运行、测试验收方式验收,验收标准以符合合同文件及相关附件所提供的功能性、使用性要求和甲方的要求为准。4.3验收与检验4.2.4如甲方使用该软件系统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4.2.3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软件系统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3.9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软件系统在验收期间出现故障或问题,乙方应及时配合排除该方面的故障或问题。以上行为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4.3.8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软件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直至软件系统完全符合验收标准。以上行为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4.3.7如本项目服务内容涉及市级党政机关云计算服务的,乙方应当按照《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办法》申报并通过安全评估,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予通过验收。4.3.6乙方应按照合同及其附件所约定的内容进行交付,如果本合同约定甲方可以使用或拥有某软件源代码的,乙方应同时交付软件的源代码并不做任何的权利保留。所交付的文档与文件应当是可供人阅读的书面和电子文档。4.3.5验收分初验和终验两次。初验通过且软件系统试运行达到合同文件规定时间,初验遗留问题已解决,乙方确认软件系统具备正常运行条件,即通知甲方软件系统已准备就绪,等待最终验收。当软件系统通过运行测试时即终验完毕,甲方向乙方签发终验报告。验收可进行多次。4.3.4软件系统达到验收条件后由乙方提出验收申请,甲方根据乙方提交的验收申请进行确认。验收由双方人员共同参与。同时乙方须提供软件文档(包括《用户需求说明书》、《系统概要设计说明书》、《系统详细设计说明书》、《测试报告》、《用户使用手册》、《数据字典》、《系统部署文档》)以及可安装的程序运行文件,软件文档部分的验收通过后,即视为初验通过。
五、服务费用的支付4.3.14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的验收;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将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将向社会公告。4.3.13项目验收后乙方还应向甲方移交除以外,在软件开发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文档资料。4.3.12甲方享有乙方()天的软件系统试运行现场驻场服务期。该期间,乙方应提供甲方现场技术支持服务以应用解决软件系统运行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和进一步提供与完善软件运行水平。4.3.11如本项目连续2次初验、最终验收未获通过,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处理。4.3.10如甲方同意本项目验收交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书面文件,以确认其初步达到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目标的软件开发的需求、任务和功能。
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已包含在上述合同金额中。5.3税费第一笔付款-预付款(30%):合同签订且采购人收到预付款等额的银行保函和收款凭证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第二笔付款-付款(50%):完成全部软件开发和集成安装调试工作后,采购人收到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笔合同款;第三笔付款-最终验收付款(20%):验收单或验收报告出具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合同款。5.2付款方式本合同项目服务费用金额见本合同主要要素,乙方完成及达到本合同文件规定的要求与标准的与本服务项目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应承担的各项税负)均包含在合同金额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5.1合同金额
七、双方权利义务6.4除合同规定情形外,如果因甲方自身原因未能按照前述规定期间向乙方退还相应履约保证金,甲方应以应退还履约保证金数额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按日向乙方承担利息损失,直至上述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6.3履约保证金(全额或扣减后剩余金额部分)在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15日内退还乙方。上述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是指:履约保证金采用支票、汇票、本票形式出具的,票据已兑付(或贴现或背书转让)的,退还方式为甲方将相应金额的钱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无息退还至乙方账户,未兑付(或贴现或背书转让)的则将相应票据原件退还乙方;采用银行保函形式出具的,则甲方在前述期间内退还乙方提交的银行保函原件。6.2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6.1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合同第2.5条规定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前述相应票据及保函的期限应覆盖自出具之日起至完成服务且验收合格之日止的期间,如未覆盖需重新按合同规定提交。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六、履约保证金
7.1.5由于乙方开发软件质量或相关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应用系统损坏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7.1.4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工作质量或标准的,造成其所开发软件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7.1.3甲方保留在项目的关键点对项目进行质量检查的权利。乙方应协助甲方完成质量检查,并提供甲方需要的材料和信息。7.1.2甲方有权对没有达到本合同文件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软件开发及相关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直至符合合同文件规定要求为止,并按本合同有关规定给予处理。7.1.1甲方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有权检查和监督乙方的服务工作的质量、管理等情况,有权要求乙方以书面形式就前述内容进行汇报。7.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7.1.11甲方负责软件运行所需的软硬件设备、通信线路、系统安全设施等运行所依赖的环境,(不包括本合同乙方需提供设备)。甲方须及时配合乙方对软件进行测试和试运行,并及时反馈修改意见给乙方。当软件系统运行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7.1.10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软件系统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7.1.9甲方应当在合同履约中,督促、协调与本项目服务有关的第三人(与合同履行有关的相关单位)协同乙方办理有关服务事项。甲方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乙方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甲方可根据自己的能力负责协调、转达及资料转送,但并不成为甲方当然的义务。7.1.8甲方负责提供业务需求资料并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及根据自己的能力为乙方创造软件开发工作便利、按本项目的实际需要和乙方的要求提供协助,提供完整、真实、合法的有关的资料、数据和流程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软件开发工作。7.1.7甲方有权同意或不同意乙方因自身工作需要而更换合同约定的主要工作小组成员的要求。7.1.6当甲方认定乙方项目服务专业人员不按项目服务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专业能力、管理能力、责任心较差,不能有效与甲方配合并履行其项目服务义务,或与第三人串通给甲方造与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项目服务专业人员,如对甲方造成实际损失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2.1在软件开发启动之前,乙方应根据甲方需求进一步进行项目应用调研与开发前分析,甲乙双方对现拟需求、投标方案、运行目标及实施计划进行全面回顾与梳理,按实际可操作性进行必要调整,调整结果双方以本合同附件形式增补生效。7.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7.1.15甲方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1.14甲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支付软件开发费用和维护费用。7.1.13甲方应配备乙方维护人员进行日常性系统管理和数据维护,与乙方技术人员一起完成维护工作,以保持软件系统运行在最佳状态。7.1.12甲方与乙方共同对项目实施结果进行验收,出具验收结论性报告。
7.2.7乙方应对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服务以及在履行中因自己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并应当向甲方进行赔偿。但下例情况不视为乙方违约:7.2.6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本项目服务有关的资料,包括项目服务单位、人员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项目服务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约定的范围、时间、工作依据、工作标准等,出具内容齐全、规范、准确的相关报告等。7.2.5乙方应按本合同所述的时间、服务范围和内容,尽自己的一切努力,按本合同约定及行业通常接受的技术惯例和专业机构承认的标准,高效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支持和维护国家和甲方的合法利益。7.2.4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在合法且不侵犯他人利益的原则下进行项目服务活动,并对其所进行的服务活动负责。7.2.3乙方为了更好地满足甲方对软件开发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有权拒绝执行甲方任何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7.2.2乙方有权在履行合同期间内取得按合同约定应有的报酬。
7.2.12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软件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保证甲方提供的资料、数据及流程,仅用于本合同项下软件系统的设计、开发、测试和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用途。7.2.11乙方负责根据甲方的具体需求进行设计和负责软件代码的编写,及时与甲方沟通,提供高质量的运行软件,确保设计的功能符合实际操作和管理需要,确保运行可靠、数据准确、实用、简捷、界面友好。7.2.9乙方应对本项目所提供服务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性、全面性向甲方负责,由于服务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性、全面性不足而导致甲方工作偏差或失误,乙方应承担责任。7.2.10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履行本合同所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等必须是本单位职工和该项目的实际操作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调换或撤离上述人员。7.2.8乙方必须为本项目涉及的各种资料、数据和收据等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乙方员工不得泄露、遗失、复印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一切资料和内容。所有甲方或第三人(与合同业务有关相关单位)提供的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一切资料,在合同结束后均应归还。(2)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1)非乙方的行为、过失、违约或失职造成的损失或伤害;
1)电话支持:客户通过拨打乙方指定的维护工程师电话,由乙方工程师进行电话支持。7.2.17乙方在试运行期满且项目验收合格后,在提供免费技术支持服务期(质量保质期)内,负责本项目的维护工作,确保软件系统安全、稳定、正常地运行并对由于设计、功能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提供7日*24小时响应维护服务。在此期间如发生软件系统运作故障,或出现瑕疵,乙方将按照售后服务的承诺提供保修和维护服务。乙方将通过以下三种服务方式进行技术支持:7.2.16乙方有义务在软件验收后在规定的质量保质期内,对验收完毕的软件模块出现的非人为因素造成的错误及故障,进行免费维护并在质保期后提供的终身技术支持服务。7.2.15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7.2.14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甲方系统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本合同项下所开发软件正常运行。7.2.13乙方保证,依据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软件系统及其附属产品不存在品质或工艺上的瑕疵,能够按照本合同所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和功能进行正常运行。乙方保证在其交付的软件中,不包含任何病毒或其它的允许非法对软件系统进行访问(包括删除,关闭等)的功能。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软件系统在当前情况下是最适合本项目的版本。
7.2.21乙方应根据项目开发进程,合理安排对甲方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使受训者能够独立、熟练地完成软件系统运行维护与操作,实现依据本合同所规定的软件系统运行保障的目标。7.2.20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7.2.19当出现故障时,甲方应立即通知到乙方。如属于严重故障,乙方立即委派工程师进行处理;如属于一般故障,乙方委派工程师在一小时内开展问题处理工作;必要时到现场进行紧急处理。7.2.18质量保质期内,由甲方负责日常性管理工作,包括信息更新、数据维护和系统管理,硬件运行管理等,乙方负责本项目所涉及的技术性维护,其工作范围为:软件日常运行维护、软件版本升级和错误更正;合同所界定的功能范围内的局部调整及合同范围硬件保障。3)现场支持:如果不能通过远程技术支持方式解决软件系统的技术故障,在用户提出现场支持要求后的24小时内,派遣工程师赶赴现场分析故障原因,制定故障排除方案,提供故障排除服务。2)远程技术支持:在甲方保证服务器网络联通的情况下,通过远程诊断、电话支持、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技术支持。
8.1.2乙方需保守因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而获得的甲方所有资料(包括信息账号、图表、文字、计算过程、电子文件、访谈记录、现场实测数据及甲方相关工作程序等)秘密,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外泄资料或做其他用途,否则乙方需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本款规定的效力及于乙方及乙方的所有雇用人员。8.1.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提供、接触、知悉的对方相关仍处于不为公众所知悉或尚未主动对外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各类信息),均为本条款项下双方所应恪守保密义务所针对的对象,即使该等信息未能在本保密条款的约定中穷尽。8.1保密保密及廉洁条款7.2.23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均不能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本合同中活动相冲突的商业或职业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任何工作人员行贿或有类似的行为。7.2.22按本合同支付给乙方的报酬应为本合同服务的唯一报酬。
8.2.1乙方应当守法诚信,保证服务能力及服务质量,不得与甲方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8.2廉洁8.1.6前述保密义务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而失效。8.1.5保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子数据等承载保密信息的各种形式。8.1.4违反保密义务的,视为严重的根本违约行为,除应按合同约定承担有关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由此导致的行政乃至刑事法律责任,并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8.1.3甲乙双方在合同中专辟本保密条款,视为双方已就相关需保密信息采取了必要、适当的保密措施。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除须配合司法调查的情形外,在未征得对方书面同意之前,甲乙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披露、透露或促使第三方获得前述应当保密的信息。
9.1.2支撑该软件开发和运行的第三方编制的软件的知识产权仍属于第三方。9.1.1在项目期间内,乙方根据本合同要求提交的项目文件及服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委托开发的软件、源程序、数据文件、文档、记录、工作日志、或其它和该合同有关的资料,以及阶段性、过程性成果等相关资料)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并使用,乙方就此不做任何的权利保留。乙方向甲方交付使用的软件系统已享有知识产权的,甲方可在合同文件明确的范围内自主使用。9.1知识产权九、知识产权及所有权归属8.2.3乙方承诺并且确认,违背本条款的廉洁及诚信义务,将被视为严重的根本违约行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8.2.2甲方不得接受乙方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乙方亦不得向甲方提供或报销前述费用以及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若甲方工作人员要求乙方给予其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或发现甲方工作人员违反前述原则的行为,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举报的,并提供相关证据给甲方,甲方经查实后作出处理,并为乙方保密。
10.1除合同规定外,如果甲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足额支付相应服务费用的,应当按照未付服务费用的千分之一(1‰)按日计收延迟付款滞纳金,直至足额支付服务费用时止,但延迟付款滞纳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延迟付款滞纳金的最高限额,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有权就由此造成损失向甲方主张赔偿或补偿。十、违约责任在项目期间内,乙方根据本合同要求提交的项目文件及服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阶段性、过程性成果等相关资料)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除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阅外,乙方需要查阅的,应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可以查阅与其有关的材料(应对乙方保密的材料除外)。9.2所有权9.1.4乙方应当保证其交付给甲方的软件开发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方指控甲方实施的技术侵权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9.1.3乙方提供软件产品(包括软件载体和文档)和相关系统接口,仅限于甲方使用,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能对外转让。软件不加密,不限制甲方安装次数和安装的终端数量。
10.7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10.6合同履约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行变动在合同中承诺的主要服务人员的、就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进行转让或分包的、擅自中止合同履行的、履约过程侵害了包括甲方在内任何人合法权益及其他不适当履行本合同的违约情形,将按照合同10.4条的违约责任处理,情况严重者(如:未按甲方要求限期改正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10.5因乙方原因导致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合同10.4条承担违约金并赔偿相关损失。10.4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服务职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实赔偿,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为合同金额的5%。因乙方服务能力、服务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根据情况向乙方追回已付合同款项及追索最高为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10.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服务职责,但未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整改,乙方达到服务质量标准后,甲方应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10.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除合同规定或甲方确定同意延期提供服务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应从服务费用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0.1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包括甲方寻求替代履行所支付的费用和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2)乙方应赔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并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负责组织有经验和能力的人员对所开发软件有缺陷的部分进行缺陷修补和处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重新计算质量保证期。(1)乙方同意开发软件款项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10.11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软件系统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0.9如因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乙方交付的软件系统,甲方应支付给乙方全额的开发费用。10.8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合同文件约定的资料、数据或按软件系统的运行条件和性质及合同文件明确的要求向乙方提供软件系统运行环境而导致项目延误,乙方可相应顺延交付日期。如对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还应依本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1.5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应尽一切努力减少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损失,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11.4当不可抗力情形终止或消除后,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电话或传真通知对方,并以EMS证实。11.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并在15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文件发送给另一方确认。合同各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1.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如突发应急事件,政府采取应急措施的),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如黑客攻击、系统崩溃、互联网灾难等)。11.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十一、不可抗力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服务。12.1.1.1在甲方针对乙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2.1.1违约终止合同12.1合同终止十二、合同终止、中止、变更11.6如不可抗力延续超过45日以上(含本数)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并应尽快达成协议。
如果乙方破产、进入解散或清算程序,或丧失清偿能力(包括但不限于被有关部门列入执行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录等情形),视为乙方已无法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赔偿与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及追讨损失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2.1.2破产终止合同12.1.1.3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向有关部门举报,追究其法律责任。12.1.1.2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另行购买与为提供服务类似的服务,乙方应对甲方另行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3)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2)如果乙方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12.3合同变更12.2.2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但合同仍有继续履行可能的,双方当事人可协商中止履行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内容。12.2.1除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外,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合同。12.2合同中止如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或延迟履行会给一方或双方造成严重利益损害的,双方可协商终止本合同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但仍应就已履行部分进行费用结算。12.1.3不可抗力终止合同
14.1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请在选择项中打“√”)十四、争议解决及管辖、送达本项目合同不得转让或分包。十三、合同转让和分包12.3.2除合同规定情形外,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应当变更。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12.3.1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15.1本合同于双方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通过数字证书签订采购合同或纸质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如有)后生效。十五、其他14.3本合同中双方的地址、传真等联系方式为各自文书、信息送达地址。以专人传送的,受送达人签收即构成送达;以邮件或快递形式送达的,对方签收、拒签、退回之日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形式送达,则以传真信息发送确认之日视为送达。前述地址同时也作为双方争议发生时的各自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包括原审、二审、再审、执行及仲裁等),变更须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原送达地址在收到变更通知之前仍为有效送达地址。14.2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败诉一方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等。□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地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章)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约各方:15.3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5.2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并通过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报上海市财政局备案。
年月日年月日
项目编号:2022-07-151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法院执行办案系统(2022升级改造)采购项目 |
招标文件采购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集中采购机构: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第1页共64页 |
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第四章招标需求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第六章投标文件有关格式第七章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附件----技术需求 |
第2页共64页 |
第一章投标邀请项目概况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法院执行办案系统(2022升级改造)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08-2511: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2022-07-151项目名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法院执行办案系统(2022升级改造)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预算金额:6521663元。最高限价:同预算金额采购需求:本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执行办案功能、移动执行功能、终本智能管理功能、执行办案智能辅助功能等。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完成本项目全部建设内容并通过验收(其中包含1个月试运行期)。 |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2-08-0509:00至2022-08-1217:00(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2时至17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第3页共64页 |
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方式:网上报名下载售价: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截止时间:2022-08-2511:00(北京时间)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地址:肇嘉浜路308号联系方式:021-63080000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地址:大连路515号联系方式:35968000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董晴电话:35968033第4页共64页 |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项目情况项目名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法院执行办案系统(2022升级改造)项目编号:2022-07-151项目地址:上海市,详见采购需求。项目内容:本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执行办案功能、移动执行功能、终本智能管理功能、执行办案智能辅助功能等。采购预算说明:本项目采购预算为6521663元人民币,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不予接受。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二、招标人采购人名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地址:肇嘉浜路308号联系人:奚桂林电话:021-63080000 |
传真:/集中采购机构名称: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地址:大连路515号联系人:董晴电话:35968033传真:35968055前台咨询电话:021-35968090三、合格供应商条件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本项目不接第5页共64页 |
受联合体投标。四、招标有关事项招标答疑会:不召开踏勘现场:不组织投标有效期:不少于90天投标保证金:不收取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投标邀请(招标公告)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响应文件提交方式:由供应商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提交。响应文件提交网址:http://www.zfcg.sh.gov.cn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网址: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zfcg.sh.gov.cn)评标方法:详见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中标人推荐办法:详见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五、其它事项 |
付款方法: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履约保证金:不收取质量保证金:不收取质量保证期:系统整体为自验收通过之日起1年。六、说明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三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简称: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fcg.sh.gov.cn)进行。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供应商在采购云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采购云平台中的“操作须知”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第6页共64页 |
投标人须知一、总则1.概述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1.2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1.3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招标人。1.4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1.5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三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fcg.sh.gov.cn)进行。2.定义2.1“采购项目”系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项目。2.2“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为完成采购项目所需承担的全部义务。2.3“招标人”系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组织本次招标的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 |
人。2.4“投标人”系指从招标人处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2.5“中标人”系指中标的投标人。2.6“甲方”系指采购人。2.7“乙方”系指中标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投标人。2.8招标文件中凡标有“★”的条款均系实质性要求条款。2.9“采购云平台”系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为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3.合格的投标人3.1符合《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投标人所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和特定条件。3.2《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1项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权利义务、合同份额;联合体协议书应当明确联合体主办方、由主办方代表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第7页共64页 |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3)招标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规定的特定条件。(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4.合格的服务4.1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4.2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5.投标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6.信息发布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中标公告以及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等与招标活动有关的通知,招标人均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公开发布。投标人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投标人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及因此所产生的一切后 |
果和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7.询问与质疑7.1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7.2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招标文件之日(以采购云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7.3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第8页共64页 |
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7.4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7.5投标人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规程》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7.3条和第7.4条规定的,招标人将当场一次性告知投标人需要补正的事项,投标人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质疑函的递交应当采取当面递交形式,否则视为未递交。质疑联系部门: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综合业务科(项目监管科),联系电话:021-35968020,地址:上海市大连路515号3楼。7.6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 |
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7.7对投标人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招标人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投标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8.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8.1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提供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事实的行为,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等。8.2如果有证据表明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并将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中标后发现的,中标人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之条文描述方式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投标人的行政与刑事责任。8.3招标人将在开标后至评标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投标人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第9页共64页 |
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上信用查询记录,招标人将打印查询结果页面后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9.其他本《投标人须知》的条款如与《投标邀请》、《招标需求》和《评标方法与程序》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投标邀请》、《招标需求》和《评标方法与程序》中规定的内容为准。二、招标文件10.招标文件构成10.1招标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1)投标邀请(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政府采购政策功能;(4)招标需求;(5)评标方法与程序;(6)投标文件有关格式;(7)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 |
(8)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内容(如有的话)。10.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则投标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标,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0.3投标人应认真了解本次招标的具体工作要求、工作范围以及职责,了解一切可能影响投标报价的资料。一经中标,不得以不完全了解项目要求、项目情况等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等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负责。10.4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日程安排,准时参加项目招投标有关活动。11.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11.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期15天以前,按《投标邀请》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通知招标人。11.2对在投标截止期15天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招标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答复的;或者在投标截止前的任何时候,招标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的,招标人将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并通过采购云平台发送至已下载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工作区。如果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且澄清或修改公告发布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则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延长后的具体投标截止时间以最后发第10页共64页 |
概要设计说明书》、《系统详细设计说明书》、《测试报告》、《用户使用手册》、《数据字典》、《系统部署文档》)以及可安装的程序运行文件,软件文档部分的验收通过后,即视为初验通过。4.3.5验收分初验和终验两次。初验通过且软件系统试运行达到合同文件规定时间,初验遗留问题已解决,乙方确认软件系统具备正常运行条件,即通知甲方软件系统已准备就绪,等待最终验收。当软件系统通过运行测试时即终验完毕,甲方向乙方签发终验报告。验收可进行多次。4.3.6乙方应按照合同及其附件所约定的内容进行交付,如果本合同约定甲方可以使用或拥有某软件源代码的,乙方应同时交付软件的源代码并不做任何的权利保留。所交付的文档与文件应当是可供人阅读的书面和电子文档。4.3.7如本项目服务内容涉及市级党政机关云计算服务的,乙方应当按照《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办法》申报并通过安全评估,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予通过验收。4.3.8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软件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直至软件系统完全符合验收标准。以上行为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4.3.9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软件系统在验收期间出现故障或问题,乙方应及时配合排除该方面的故障或问题。以上行为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4.3.10如甲方同意本项目验收交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书面文件,以确认其初步达到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目标的软件开发的需求、任务和功能。4.3.11如本项目连续2次初验、最终验收未获通过,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处理。 |
4.3.12甲方享有乙方()天的软件系统试运行现场驻场服务期。该期间,乙方应提供甲方现场技术支持服务以应用解决软件系统运行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和进一步提供与完善软件运行水平。4.3.13项目验收后乙方还应向甲方移交除以外,在软件开发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文档资料。4.3.14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的验收;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将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将向社会公告。五、服务费用的支付5.1合同金额本合同项目服务费用金额见本合同主要要素,乙方完成及达到本合同文件规定的要求与标准的与本服务项目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应承担的各项税负)均包含在合同金额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5.2付款方式第一笔付款-预付款(30%):合同签订且采购人收到预付款等额的银行保函和收款凭证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第二笔付款-付款(50%):完成全部软件开发和集成安装调试工作第55页共64页 |
后,采购人收到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笔合同款;第三笔付款-最终验收付款(20%):验收单或验收报告出具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合同款。5.3税费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已包含在上述合同金额中。六、履约保证金6.1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合同第2.5条规定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前述相应票据及保函的期限应覆盖自出具之日起至完成服务且验收合格之日止的期间,如未覆盖需重新按合同规定提交。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6.2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6.3履约保证金(全额或扣减后剩余金额部分)在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15日内退还乙方。上述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是指:履约保证金采用支票、汇票、本票形式出具的,票据已兑付(或贴现或背书转让)的,退还方式为甲方将相应金额的钱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无息退还至乙方账户,未兑付(或贴现或背书转让)的则将相应票据原件退还乙方;采用银行保函形式出具的,则甲方在前述期间内退还乙方提交的银行保函原件。6.4除合同规定情形外,如果因甲方自身原因未能按照前述规定期间向乙方退还相应履约保证金,甲方应以应退还履约保证金数额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按日向乙方承担利息损失,直至上述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 |
七、双方权利义务7.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7.1.1甲方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有权检查和监督乙方的服务工作的质量、管理等情况,有权要求乙方以书面形式就前述内容进行汇报。7.1.2甲方有权对没有达到本合同文件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软件开发及相关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直至符合合同文件规定要求为止,并按本合同有关规定给予处理。7.1.3甲方保留在项目的关键点对项目进行质量检查的权利。乙方应协助甲方完成质量检查,并提供甲方需要的材料和信息。7.1.4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工作质量或标准的,造成其所开发软件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7.1.5由于乙方开发软件质量或相关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应用系统损坏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7.1.6当甲方认定乙方项目服务专业人员不按项目服务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专业能力、管理能力、责任心较差,不能有效与甲方配合并履行其项目服务义务,或与第三人串通给甲方造第56页共64页 |
与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项目服务专业人员,如对甲方造成实际损失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7.1.7甲方有权同意或不同意乙方因自身工作需要而更换合同约定的主要工作小组成员的要求。7.1.8甲方负责提供业务需求资料并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及根据自己的能力为乙方创造软件开发工作便利、按本项目的实际需要和乙方的要求提供协助,提供完整、真实、合法的有关的资料、数据和流程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软件开发工作。7.1.9甲方应当在合同履约中,督促、协调与本项目服务有关的第三人(与合同履行有关的相关单位)协同乙方办理有关服务事项。甲方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乙方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甲方可根据自己的能力负责协调、转达及资料转送,但并不成为甲方当然的义务。7.1.10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软件系统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7.1.11甲方负责软件运行所需的软硬件设备、通信线路、系统安全设施等运行所依赖的环境,(不包括本合同乙方需提供设备)。甲方须及时配合乙方对软件进行测试和试运行,并及时反馈修改意见给乙方。当软件系统运行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7.1.12甲方与乙方共同对项目实施结果进行验收,出具验收结论性报告。7.1.13甲方应配备乙方维护人员进行日常性系统管理和数据维护,与乙方技术人员一起完 |
成维护工作,以保持软件系统运行在最佳状态。7.1.14甲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支付软件开发费用和维护费用。7.1.15甲方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7.2.1在软件开发启动之前,乙方应根据甲方需求进一步进行项目应用调研与开发前分析,甲乙双方对现拟需求、投标方案、运行目标及实施计划进行全面回顾与梳理,按实际可操作性进行必要调整,调整结果双方以本合同附件形式增补生效。7.2.2乙方有权在履行合同期间内取得按合同约定应有的报酬。7.2.3乙方为了更好地满足甲方对软件开发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有权拒绝执行甲方任何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7.2.4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在合法且不侵犯他人利益的原则下进行项目服务活动,并对其所进行的服务活动负责。7.2.5乙方应按本合同所述的时间、服务范围和内容,尽自己的一切努力,按本合同约定及行业通常接受的技术惯例和专业机构承认的标准,高效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第57页共64页 |
支持和维护国家和甲方的合法利益。7.2.6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本项目服务有关的资料,包括项目服务单位、人员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项目服务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约定的范围、时间、工作依据、工作标准等,出具内容齐全、规范、准确的相关报告等。7.2.7乙方应对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服务以及在履行中因自己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并应当向甲方进行赔偿。但下例情况不视为乙方违约:(1)非乙方的行为、过失、违约或失职造成的损失或伤害;(2)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7.2.8乙方必须为本项目涉及的各种资料、数据和收据等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乙方员工不得泄露、遗失、复印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一切资料和内容。所有甲方或第三人(与合同业务有关相关单位)提供的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一切资料,在合同结束后均应归还。7.2.9乙方应对本项目所提供服务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性、全面性向甲方负责,由于服务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性、全面性不足而导致甲方工作偏差或失误,乙方应承担责任。7.2.10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履行本合同所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等必须是本单位职工和该项目的实际操作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调换或撤离上述人员。7.2.11乙方负责根据甲方的具体需求进行设计和负责软件代码的编写,及时与甲方沟通,提供高质量的运行软件,确保设计的功能符合实际操作和管理需要,确保运行可靠、数据准确、 |
实用、简捷、界面友好。7.2.12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软件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保证甲方提供的资料、数据及流程,仅用于本合同项下软件系统的设计、开发、测试和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用途。7.2.13乙方保证,依据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软件系统及其附属产品不存在品质或工艺上的瑕疵,能够按照本合同所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和功能进行正常运行。乙方保证在其交付的软件中,不包含任何病毒或其它的允许非法对软件系统进行访问(包括删除,关闭等)的功能。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软件系统在当前情况下是最适合本项目的版本。7.2.14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甲方系统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本合同项下所开发软件正常运行。7.2.15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7.2.16乙方有义务在软件验收后在规定的质量保质期内,对验收完毕的软件模块出现的非人为因素造成的错误及故障,进行免费维护并在质保期后提供的终身技术支持服务。7.2.17乙方在试运行期满且项目验收合格后,在提供免费技术支持服务期(质量保质期)内,负责本项目的维护工作,确保软件系统安全、稳定、正常地运行并对由于设计、功能的缺第58页共64页 |
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提供7日*24小时响应维护服务。在此期间如发生软件系统运作故障,或出现瑕疵,乙方将按照售后服务的承诺提供保修和维护服务。乙方将通过以下三种服务方式进行技术支持:1)电话支持:客户通过拨打乙方指定的维护工程师电话,由乙方工程师进行电话支持。2)远程技术支持:在甲方保证服务器网络联通的情况下,通过远程诊断、电话支持、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技术支持。3)现场支持:如果不能通过远程技术支持方式解决软件系统的技术故障,在用户提出现场支持要求后的24小时内,派遣工程师赶赴现场分析故障原因,制定故障排除方案,提供故障排除服务。7.2.18质量保质期内,由甲方负责日常性管理工作,包括信息更新、数据维护和系统管理,硬件运行管理等,乙方负责本项目所涉及的技术性维护,其工作范围为:软件日常运行维护、软件版本升级和错误更正;合同所界定的功能范围内的局部调整及合同范围硬件保障。7.2.19当出现故障时,甲方应立即通知到乙方。如属于严重故障,乙方立即委派工程师进行处理;如属于一般故障,乙方委派工程师在一小时内开展问题处理工作;必要时到现场进行紧急处理。7.2.20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7.2.21乙方应根据项目开发进程,合理安排对甲方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使受训者能够独立、熟练地完成软件系统运行维护与操作,实现依据本合同所规定的软件系统运行保障的目标。 |
7.2.22按本合同支付给乙方的报酬应为本合同服务的唯一报酬。7.2.23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均不能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本合同中活动相冲突的商业或职业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任何工作人员行贿或有类似的行为。8、保密及廉洁条款8.1保密8.1.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提供、接触、知悉的对方相关仍处于不为公众所知悉或尚未主动对外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各类信息),均为本条款项下双方所应恪守保密义务所针对的对象,即使该等信息未能在本保密条款的约定中穷尽。8.1.2乙方需保守因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而获得的甲方所有资料(包括信息账号、图表、文字、计算过程、电子文件、访谈记录、现场实测数据及甲方相关工作程序等)秘密,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外泄资料或做其他用途,否则乙方需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本款规定的效力及于乙方及乙方的所有雇用人员。8.1.3甲乙双方在合同中专辟本保密条款,视为双方已就相关需保密信息采取了必要、适当的保密措施。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除须配合司法调查的情形外,在未征得对方书面同意之前,甲乙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披露、透露或促使第三方获得前述应当第59页共64页 |
8.2.1乙方应当守法诚信,保证服务能力及服务质量,不得与甲方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
8.2.2甲方不得接受乙方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乙方亦不得向甲方提供或报销前述费用以及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若甲方工作人员要求乙方给予其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或发现甲方工作人员违反前述原则的行为,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举报的,并提供相关证据给甲方,甲方经查实后作出处理,并为乙方保密。8.2.3 |
保密的信息。8.1.4违反保密义务的,视为严重的根本违约行为,除应按合同约定承担有关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由此导致的行政乃至刑事法律责任,并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8.1.5保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子数据等承载保密信息的各种形式。8.1.6前述保密义务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而失效。8.2廉洁乙方承诺并且确认,违背本条款的廉洁及诚信义务,将被视为严重的根本违约行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九、知识产权及所有权归属9.1知识产权9.1.1在项目期间内,乙方根据本合同要求提交的项目文件及服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委托开发的软件、源程序、数据文件、文档、记录、工作日志、或其它和该合同有关的资料,以及阶段性、过程性成果等相关资料)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并使用,乙方就此不做任 |
何的权利保留。乙方向甲方交付使用的软件系统已享有知识产权的,甲方可在合同文件明确的范围内自主使用。9.1.2支撑该软件开发和运行的第三方编制的软件的知识产权仍属于第三方。9.1.3乙方提供软件产品(包括软件载体和文档)和相关系统接口,仅限于甲方使用,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能对外转让。软件不加密,不限制甲方安装次数和安装的终端数量。9.1.4乙方应当保证其交付给甲方的软件开发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方指控甲方实施的技术侵权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9.2所有权在项目期间内,乙方根据本合同要求提交的项目文件及服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阶段性、过程性成果等相关资料)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除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阅外,乙方需要查阅的,应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可以查阅与其有关的材料(应对乙方保密的材料除外)。十、违约责任10.1除合同规定外,如果甲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足额支付相应服务费用的,应当按照未付服务费用的千分之一(1‰)按日计收延迟付款滞纳金,直至足额支付服务费用时止,但延迟付款滞纳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延迟付款滞纳金的最高限第60页共64页 |
额,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有权就由此造成损失向甲方主张赔偿或补偿。10.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除合同规定或甲方确定同意延期提供服务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应从服务费用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10.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服务职责,但未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整改,乙方达到服务质量标准后,甲方应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10.4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服务职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实赔偿,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为合同金额的5%。因乙方服务能力、服务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根据情况向乙方追回已付合同款项及追索最高为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10.5因乙方原因导致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合同10.4条承担违约金并赔偿相关损失。10.6合同履约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行变动在合同中承诺的主要服务人员的、就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进行转让或分包的、擅自中止合同履行的、履约过程侵害了包括甲方在内任何人合法权益及其他不适当履行本合同的违约情形,将按照合同10.4条的违约责任处 |
理,情况严重者(如:未按甲方要求限期改正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10.7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10.8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合同文件约定的资料、数据或按软件系统的运行条件和性质及合同文件明确的要求向乙方提供软件系统运行环境而导致项目延误,乙方可相应顺延交付日期。如对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还应依本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10.9如因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乙方交付的软件系统,甲方应支付给乙方全额的开发费用。10.11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软件系统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乙方同意开发软件款项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2)乙方应赔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并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负责组织有经验和能力的人员对所开发软件有缺陷的部分进行缺陷修补和处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重新计算质量保证期。10.1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第61页共64页 |
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包括甲方寻求替代履行所支付的费用和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十一、不可抗力11.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1.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如突发应急事件,政府采取应急措施的),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如黑客攻击、系统崩溃、互联网灾难等)。11.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并在15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文件发送给另一方确认。合同各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1.4当不可抗力情形终止或消除后,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电话或传真通知对方,并以EMS证实。11.5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应尽一切努力减少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损失,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11.6如不可抗力延续超过45日以上(含本数)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 |
行问题,并应尽快达成协议。十二、合同终止、中止、变更12.1合同终止12.1.1违约终止合同12.1.1.1在甲方针对乙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服务。(2)如果乙方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3)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12.1.1.2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另行购买与为提供服务类似的服务,乙方应对甲方另行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2.1.1.3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向有关部门举报,追究其法律责任。12.1.2破产终止合同如果乙方破产、进入解散或清算程序,或丧失清偿能力(包括但不限于被有关部门列入执第62页共64页 |
行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录等情形),视为乙方已无法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赔偿与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及追讨损失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2.1.3不可抗力终止合同如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或延迟履行会给一方或双方造成严重利益损害的,双方可协商终止本合同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但仍应就已履行部分进行费用结算。12.2合同中止12.2.1除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外,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合同。12.2.2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但合同仍有继续履行可能的,双方当事人可协商中止履行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内容。12.3合同变更12.3.1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12.3.2除合同规定情形外,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应当变更。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十三、合同转让和分包本项目合同不得转让或分包。 |
十四、争议解决及管辖、送达14.1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请在选择项中打“√”)□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14.2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败诉一方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等。14.3本合同中双方的地址、传真等联系方式为各自文书、信息送达地址。以专人传送的,受送达人签收即构成送达;以邮件或快递形式送达的,对方签收、拒签、退回之日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形式送达,则以传真信息发送确认之日视为送达。前述地址同时也作为双方争议发生时的各自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包括原审、二审、再审、执行及仲裁等),变更须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原送达地址在收到变更通知之前仍为有效送达地址。十五、其他15.1本合同于双方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通过数字证书签订采购合同或纸质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如有)后生效。15.2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并通过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报上海市财政局第63页共64页 |
备案。15.3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章)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地点:年月日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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