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9800万元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怀化市洪江市高新区标准厂房及基础设施(孵化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监理咨询
公告日期: 2024-04-11
 
怀化市洪江市高新区标准厂房及基础设施(孵化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工程 
 

 

 

 

 
 
 
 
甲方:洪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洪江市)管理委员会
 
乙方:湖南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怀化市洪江市高新区标准厂房及基础设施                (孵化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甲方(委托人):洪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洪江市)管理委员会
乙方(监理人):湖南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第一部份 协议书
委托人洪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洪江市)管理委员会与监理人湖南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怀化市洪江市高新区标准厂房及基础设施
(孵化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监理咨询。
工程地点:洪江市高新区。
工程总投资: 9800万元。
工程质量等级:合格。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2、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第二部份 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承继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承继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坐班监理、人员分工、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应根据合同及时支付监理人的监理费。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合同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六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2)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3)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4)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5)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6)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7)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8)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可能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责任由监理人负责。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十九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四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二十五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必要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二条 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另约定支付数额。
  第三十三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为人民币。
  第三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维护委托人利益的条款
第三十六条 委托人聘请监理工程师的目的是能够保证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服务,因此,建议在监理委托合同中增加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条款,包括:1)进度表;2)保障条款;3)工作分配权。监理工程师不得把分包监理业务;4)授权范围;5)终止合同。委托人有条件终止合同;6)关于工作人员。监理单位必须提供足够的能够胜任工作的工作人员,如果不能够令人满意,就应调离他们的工作;7)各种记录和技术资料;8)报告。监理工程师要定期向委托人报告阶段情况和进度报告。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七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怀化市仲裁机关仲裁。
 第三部份  专用条款
一、监理服务的范围与内容
(一)监理服务的范围
本项目施工监理工作为怀化市洪江市高新区标准厂房及基础设施(孵化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监理。包括:开工阶段、施工阶段、验收阶段。
(二)监理服务的内容
(1)  编制监理规划;
(2)  熟悉建设工程合同文件,了解施工现场;
(3)  参与施工图内部设计审核和施工前期准备工作,参与设计交底工作;
(4)  督促和检查承包人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5)  主持常规工地会议;
(6)  发布开(复)工令,批准单项工程开工报告;
(7)  审核承包人授权的常驻现场代表的资质,以及其它派驻到现场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资质;初审分包合同和分包人的资质;
(8)  验收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审核其人员资质;
(9)  建立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体系,按照规定的频率独立开展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
(10)保存所有的原始资料和其它应妥善保管的一切资料;
(11)审批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原始材料、成套设备的品质以及工艺试验和标准试验;
(12)审查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机械装备的性能和数量;
(13)审批承包人实施本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方法或工艺;
(14)控制重要外购成品件或半成品件的质量;
(15)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检查和督促承包人实施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的修正计划;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年度计划、季度计划、月计划、旬计划、和日计划,并督促承包人实施。
(16)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和监理程序进行施工,通过旁站、巡视、检测、试验和整体验收等手段全面监督、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
(17)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18)调查、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时,督促承包人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19)发布停工令;
(20)对已完工工程进行准确的计量;
(21)签发中期支付凭证;
(22)发布变更令;
(23)受理合同事宜,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评估和处理;
(24)根据合同规定处理违约事件,协调争端,在仲裁过程中作证;
(25)编制监理工作月报、季报和年报;
(26)对承包人的交工申请进行评估,组织对拟交工工程的检查和验收;
(27)签发交工证书;
(28)  督促、检查承包人按工程管理部门和委托人的要求编制竣工文件;
(29)编制监理方面的竣工计划;
(30)监督承包人认真执行缺陷责任期的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剩余工程,对已交工程中出现的缺陷其原因并确定相应责任;
(31)配合委托人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工作;
(32)在委托人与承包商(或第三方)来往中,为委托人确定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建议、意见;
(33)审核签署承包人递交的进度支付证书,并提交委托人审核;
(34)参与委托人与承包人关于变更单价、索赔、有关争议、工程变更和对工程进度及质量极为关键的其它问题进行的谈判;
(35)帮助委托人解决合同文件中出现的矛盾,包括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审查并对设计图纸和规范中的实质性修改建议提出书面评价意见;
(36)如果委托人与第三方发生任何与本工程有关的仲裁或诉讼事件,如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应在仲裁委员会或法庭上作为证人,公正地提供有关证据。
二、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一)费用
1.正常服务的费用:合同范围内的监理费用为中标价,计人民币978000元(玖拾柒万捌仟元整),此价作为工程监理费付款的依据。
2.监理服务的费用计算方法:监理费用=实际工程量×(监理费用中标价/监理费用预算控制价),但监理费用不得超过预算控制价。
(二)支付
1、支付时间节点
甲方在合同签订并进行本工程监理工作后按中标价预付10%的监理费用,工程量完成50%后按中标价支付监理费用的20%,工程量完成80%后按中标价支付监理费用的30%,工程量全部完成后按实际工程量计算支付监理费用的20%(计支付到总费用的80%),工程量完成并通过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监理费用。
三、安全
(1)监理人应对在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2)监理人发现安全隐患督促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3)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监理人自行负责,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费用。
四、争议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向洪江市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五、其它
1、本合同监理工期自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
2、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即生效。
            3、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合同的内容予以补充。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洪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湖南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洪江市)管理委员会
 
住所:洪江市黔城镇高新区住所: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中电软件园一期 5栋 803室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金盾支行
 
帐号:                        帐号:43001532061052507758
 
 
 本合同签署于: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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