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大连金石湾国际旅游度假区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五号路东段建设工程A区(EPC)
金额
-
项目地址
辽宁省
发布时间
2024/08/2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大连金石湾国际旅游度假区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五号路东段建设工程A区(EPC)中标候选人公示 | ||||||||||||||||
工程编号 | 210101TP002022416 | 工程名称 | 大连金石湾国际旅游度假区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五号路东段建设工程A区(EPC) | |||||||||||||
标段编号 | 210101TP002022416001001 | 标段名称 | 大连金石湾国际旅游度假区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五号路东段建设工程A区(EPC) | |||||||||||||
建设单位 | 大连青云河建设有限公司 | 填报单位 | 北方明昱(辽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工程类别 | 施工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公示开始时间 | 2024年08月21日 | 公示结束时间 | 2024年08月26日 | |||||||||||||
项目所在区域 |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 建设地点 | 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 | |||||||||||||
拟中标单位信息 | ||||||||||||||||
单位名称 | 项目负责人 | 注册资格 | 证书编号 | 投标报价 | 工程工期 | 质量要求 | 企业资质 | 评审得分 | ||||||||
中交一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 裴国辉 | 市政公用工程注册一级建造师 | 辽1212011201208210 | 5.000000% | 365 | 合格 | 施工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联合体主体单位资质);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联合体成员单位资质) | 90.8 | ||||||||
中标候选人情况 | ||||||||||||||||
候选人排序 | 第一名 | 第二名 | ||||||||||||||
单位名称 | 中交一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 大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 ||||||||||||||
项目负责人 | 裴国辉 | 庄园 | ||||||||||||||
施工项目负责人 | 裴国辉 | 庄园 | ||||||||||||||
设计项目负责人 | 邱连冬 | 陈宏坡 | ||||||||||||||
施工负责人资质 | 市政公用工程注册一级建造师(辽1212011201208210) | 市政公用工程注册一级建造师(辽1212017201815706) | ||||||||||||||
设计负责人资质 | 道路桥梁高级工程师(4171723) | 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AD243100276) | ||||||||||||||
注册资格 | 市政公用工程注册一级建造师 | 市政公用工程注册一级建造师 | ||||||||||||||
证书编号 | 辽1212011201208210 | 辽1212017201815706 | ||||||||||||||
投标报价 | 5.000000% | 5.000000% | ||||||||||||||
工程工期 | 365 | 365 | ||||||||||||||
质量要求 | 合格 | 合格 | ||||||||||||||
企业资质 | 施工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联合体主体单位资质);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联合体成员单位资质)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联合体主体单位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联合体成员单位资质) | ||||||||||||||
评审得分 | 90.8 | 82.47 | ||||||||||||||
企业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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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告知承诺函 | 中交一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 大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 ||||||||||||||
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它内容 | 1、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施工报价以金普新区财政局审定的工程预算控制价下浮5%,设计报价以国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文)下浮30%;2、第二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施工报价以金普新区财政局审定的工程预算控制价下浮5%,设计报价以国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文)下浮25%。 | |||||||||||||||
废标情况 | 废标单位 | 废标原因 | ||||||||||||||
报价修正 | 修正内容 | 报价修正情况 | ||||||||||||||
异议投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对该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对招标人答复仍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十日内持招标人的答复及投诉书,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网上异议投诉系统操作方式: 1.登录辽宁工程咨询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www.lnzxzb.cn:8022/TPBidder 2.在【业务管理】模块找到【投诉异议】菜单 3.异议提出:选择【异议】模块后【新增异议】 4.投诉提出:选择【投诉】模块后【新增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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