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山西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转让晋城市园区开发建设运营有限公司1.57%股权
金额
5068.44万元
项目地址
山西省
发布时间
2024/08/0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g32024sx1000025
预算金额5068.44万元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项目编号 G32024SX1000025
项目名称 山西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转让晋城市园区开发建设运营有限公司1.57%股权
转让方名称 山西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比例 1.57%
挂牌价格 5068.44万元(人民币)
挂牌期间 20工作日
挂牌日期 2024-08-12 00:00:00.0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 1提示提醒等内容:根据转让方提供的评估报告(晋诚成评报字[2024]第018号)显示: 1.截止评估报告基准日,转让方山西铭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已完成对标的公司晋城市园区开发建设运营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其余两家股东尚未完全实缴到位,故本次计算拟转让股权价值按实缴比例计算。 2.截止评估报告基准日,标的公司持股企业晋城富士康智能制造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正在进行注销清算,但未取得清算报告,本次评估未考虑最终清算结论对评估值的影响。 3.根据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晋05民终450号判决,截止评估报告基准日,山西省投资集团蓝天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欠缴标的公司租金、电费及滞纳金相关费用;本次评估根据山西瑞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晋瑞祥财审[2024]0070号)对山西省投资集团蓝天科技有限公司欠交的费用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4.截止评估报告基准日,标的公司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房产均未办理房产证,房屋面积未经测绘,本次评估未考虑未来办理产权证可能产生的税费。 5.其他相关事项详见评估报告(晋诚成评报字[2024]第018号)、审计报告晋瑞祥财审[2024]0070号)、土地估价报告 晋诚成(地估)字【2024】第001号、晋诚成(地估)字【2024】第002号。 2重大债权债务事项:受让方受让产权交易标的后,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由本次产权交易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3其他披露内容:无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等。 2.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按公告披露要求交纳项目保证金至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指定账户。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材料签署成交确认文件并交纳产权交易服务费,后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并在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分期首付款支付至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指定账户。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在扣除转受双方应向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交纳的产权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同时,转让方有权不予办理股权转让相关工商变更手续:(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2)在竞价活动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3)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产权交易服务费的;(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的;(5)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6)未按公告要求履行相关义务的;(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4、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产权受让申请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全面了解产权交易标的,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及产权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不以不了解标的企业债权债务、资产状况等原因终止项目成交工作的推进,否则同意转让方在扣除转受让双方应向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交纳的产权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5、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仅就转让方提供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6、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所有。
其他披露事项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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