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全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我局在办理苏新宇投诉你单位欠薪一案中,因你单位存在未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及接受调查询问,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7月10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崇人社察罚字〔2023〕第6号),因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现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通过崇川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南通市崇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21日
南通市崇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崇人社察罚字〔2023〕第6号
南通全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企业注册地址:崇川区钟秀中路88号104室
企业实际经营地:崇川区钟秀中路鼎典大厦一楼金凤凰家具定制门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MA1NT35T5K
法定代表人:季兴圣
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23年4月14日就苏新宇投诉你单位拖欠工资一事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崇人社察询字[2023]第104号),要求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苏新宇劳动合同书、工资表、考勤记录等材料并接受调查询问,但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提交相关材料也未接受调查询问。我局于2023年4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崇人社察令字[2023]第55号),要求你单位改正未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及接受调查询问的违法行为,但你单位逾期未作出改正,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实:
1、《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崇人社察询字[2023]第104号)副本及EMS回单。
2、2023年4月19日现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崇人社察令字[2023]第55号)未成功的照片。
3、《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崇人社察令字[2023]第55号)副本及EMS回单。
4、2023年5月5日现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崇人社察处告字[2023]第7号)未成功的照片。
5、2023年5月6日邮寄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崇人社察处告字[2023]第7号)及被退回记录。
6、2023年5月18日通过崇川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崇人社察处告字[2023]第7号)的照片。
因你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现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农业银行南通营业部,收款单位:南通市崇川区财政局,账号:1070700104028888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等相关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将可能影响你单位的信用等级评定,并被社会公布和纳入失信联动惩戒对象。
地 址:南通市城港路56号2楼205室 邮 编:226005
联系人:韩啸 庄栋梁 电 话:0513-85308432
南通市崇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