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69962%股权(339,172,234股股份)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4/12/0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项目编号 | G32023ZJ100015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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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69962%股权(339,172,234股股份) |
转让方名称 | 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转让比例 | 2.7 |
挂牌价格 | 406,859,730.2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24-12-02 |
交易方式 | 其他 |
重要信息披露 |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方,则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方。 3.若信息披露期之内,只有一家合格竞买方报名,则在不变更公告挂牌时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该竞买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 4.若信息披露期之内,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合格竞买方报名,则按照最终确定时间采用网络竞价方式进行转让。(竞价会相关情况由浙交所届时另行通过本网发布公告) 5.标的企业管理层不参与受让。 6.转让原因: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保监会)于2022年10月出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缩减了财务公司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范围,因此转让方对外转让标的。 7.2023年11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对标的企业法定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事项批复同意,标的企业完成了上述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增资后,标的企业注册资本由5,926,760,754元变更为12,563,704,279元,转让方出资股数由160,000,000股变更为339,172,234股,股比2.69962%不变。 8.转让方在标的企业拥有一个监事席位,转让方不保证受让方在交易完成后在标的企业享有监事席位。 9.其他重大事项摘自评估报告,详见附件《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0.截至2024年10月末,标的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以协议转让方式向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该公司持有的标的公司已发行股份数量的60%。目前,从公开渠道查询,该股权工商变更尚未完成。变更完成后,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将成为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持有339,172,234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69962%股权,在股权变更完成后位列第四大股东。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本次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职工原有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2.标的企业原有债权债务由本次产权交易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承继; 3.意向受让方提交意向受让申请的同时,须递交书面承诺函,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69962%股权(339,172,234股股份)交易合同》(以下简称“交易合同”),并于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浙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2)本方同意浙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由浙交所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本方知悉浙交所向本方出具的《关于意向方资格确认意见及交易安排的通知》不代表浙交所及转让方对本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本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浙交所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浙交所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4)本方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并在自行咨询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已判断自身符合本项目投资人资格,不存在因受限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有关股东资格的规定或要求而不能受让本项目股权的情形,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费用、风险及损失;(5)本方在信息披露期间已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旦通过受让方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6)除非转让方存在过错,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本次产权交易未通过有关监管机构的审查批准或未能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的,转让方有权解除交易合同并将转让标的另行处置。如转让方决定解除交易合同,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转让方在扣除不低于本项目竞买保证金的金额作为转让方补偿金后剩余价款无息退回给受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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