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无人机防控测试服务项目比选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北京市
发布时间
2024/11/2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应答服务商须知
一、说明
1.比选原则
1.1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采用比选方式进行。
1.2 成交应答服务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成交项目。成交应答服务商不得向他人整体转包或部分分包本成交项目,对于必须由第三方完成的项目,成交商必须得到采购人的许可,同时第三方的资信必须达到采购人的要求(合格成交商的要求),并由采购人审核书面同意后方可使用。
2. 采购单位及合格的应答服务商
2.1 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
2.2 满足以下条件的应答服务商为合格的应答服务商,可以参加本次比选。
2.2.1应答服务商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应答服务商公章。
2.2.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税款所属时间为2023年10月~2024年9月期间任意连续三个月的完税证明,如在其中某月无经营业务则应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各证明材料加盖应答服务商公章。
2.2.3 提供所属时间为2023年10月~2024年9月期间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会保障金缴纳记录,并加盖应答服务商公章。
2.2.4对进入首都机场股份公司黑名单目录、不诚信服务商目录的或以往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招投标项目中选后,由于成交方责任而未签订或未履行合同的服务商,采购人有权拒绝其投标。
2.2.5成交服务商必须直接与采购人签订双方经济合同。
2.2.6采购人在任何时候发现应答服务商提交的应答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其应答服务商资格将被取消。
2.2.6.1提供虚假的资料;
2.2.6.2未对比选文件作出逐条实质性响应及在实质性响应方面失实;
2.2.6.3不符合本文件中合格应答服务商要求的;
2.2.6.4应答服务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参与比选。
3. 资金来源
3.1企业自筹资金。
4.比选费用的承担
4.1应答服务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比选有关的费用,不论结果如何,采购人均无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二、比选文件
5.应答服务商应认真阅读比选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应答服务商没有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应答文件没有对比选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应答服务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参与资格被拒绝。
5.1比选文件的澄清
任何要求对比选文件进行澄清的应答服务商,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比选组。比选委员会对在比选截止期五日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5.2比选文件的修改
5.2.1在比选截止期三日前,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应答服务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比选文件进行修改。
5.2.2比选文件的修改将由采购人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向应答服务商发出。
5.2.3为使应答服务商准备参与比选时有足够的时间对比选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比选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延长递交比选文件的截止期。
三、报名方式
公告报名时间:2024年11月29日至2024年12月5日
联系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010-64562132
电子邮箱:chenmengna@bcia.com.cn(请将所报项目名称、公司全称、营业执照电子件以及联系人姓名、电话、邮箱以word文件形式发送至此邮箱参与报名,邮件命名为项目名+公司全称)。
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服务需求
1.1需求描述
近年来,无人机技术不断更新迭代且应用场景多样,目前已广泛应用到军事、商业、娱乐等领域中。随着无人机行业的迅猛发展,违法违规放飞无人机对航空器飞行和机场运行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国内部分机场已接连发生无人机扰航事件,导致部分航班返航或备降,甚至造成机场关闭,需要持续不断的提升无人机防控水平。
通过本项目系统测试各类常见以及新型无人机,记录各项性能指标。同时,对各类无人机探测设备、无人机反制设备、目视观测取证设备进行测试,为机场无人机防控管理提供依据。
*1.2具体工作内容
按照首都机场要求,为无人机防控测试工作提供相关服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2.1为测试工作提供各类常见以及新型无人机等;
1.2.2按照首都机场要求,为测试工作提供合法的场地;
1.2.3为测试工作协调飞行空域及频谱探测设备、雷达探测设备、反制设备的使用许可。测试空域的半径至少为5km,最大飞行高度至少为真高500m。
1.2.4为测试工作提供持有CAAC执照的无人机驾驶员;
1.2.5按照首都机场要求,开展无人机实机测试,并记录性能指标;
1.2.6按照首都机场要求,开展无人机探测设备、无人机反制设备、目视观测取证设备测试;
1.2.7提供测试工作其他保障服务,包括会议室租赁、设备运输等。
二.服务要求
2.1 本项目实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
2.2应答服务商指派到场服务的人员应具备专业服务能力,服务团队成员人数应当不少于3人,其中项目负责人1人。
2.3 测试时间以“天”为单位,一“天”至少满足8小时测试时间。
2.4应答服务商应配合比选方对其提供服务的过程、质量进行检查、审核。
三.合同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
四.项目费用构成
4.1该项目价格费用主要包括测试场地租赁费用、无人机设备租赁费用、无人机驾驶员费用、飞行空域租赁费用等,上述费用包含人工成本、工具设备使用费、保险费、证件费、加班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本项目开展所需费用均已包含在上述费用中,不再因为项目开展提供其他费用。
4.2本项目为据实结算,按测试工作实际发生情况结算项目费用,三年项目总金额不超过492000元。报价不得超过此价格,否则比选人将拒绝应答服务商的参选文件。(*号条款如一条不满足,则视为参评文件无效)
一、说明
1.比选原则
1.1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采用比选方式进行。
1.2 成交应答服务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成交项目。成交应答服务商不得向他人整体转包或部分分包本成交项目,对于必须由第三方完成的项目,成交商必须得到采购人的许可,同时第三方的资信必须达到采购人的要求(合格成交商的要求),并由采购人审核书面同意后方可使用。
2. 采购单位及合格的应答服务商
2.1 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
2.2 满足以下条件的应答服务商为合格的应答服务商,可以参加本次比选。
2.2.1应答服务商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应答服务商公章。
2.2.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税款所属时间为2023年10月~2024年9月期间任意连续三个月的完税证明,如在其中某月无经营业务则应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各证明材料加盖应答服务商公章。
2.2.3 提供所属时间为2023年10月~2024年9月期间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会保障金缴纳记录,并加盖应答服务商公章。
2.2.4对进入首都机场股份公司黑名单目录、不诚信服务商目录的或以往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招投标项目中选后,由于成交方责任而未签订或未履行合同的服务商,采购人有权拒绝其投标。
2.2.5成交服务商必须直接与采购人签订双方经济合同。
2.2.6采购人在任何时候发现应答服务商提交的应答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其应答服务商资格将被取消。
2.2.6.1提供虚假的资料;
2.2.6.2未对比选文件作出逐条实质性响应及在实质性响应方面失实;
2.2.6.3不符合本文件中合格应答服务商要求的;
2.2.6.4应答服务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参与比选。
3. 资金来源
3.1企业自筹资金。
4.比选费用的承担
4.1应答服务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比选有关的费用,不论结果如何,采购人均无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二、比选文件
5.应答服务商应认真阅读比选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应答服务商没有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应答文件没有对比选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应答服务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参与资格被拒绝。
5.1比选文件的澄清
任何要求对比选文件进行澄清的应答服务商,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比选组。比选委员会对在比选截止期五日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5.2比选文件的修改
5.2.1在比选截止期三日前,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应答服务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比选文件进行修改。
5.2.2比选文件的修改将由采购人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向应答服务商发出。
5.2.3为使应答服务商准备参与比选时有足够的时间对比选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比选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延长递交比选文件的截止期。
三、报名方式
公告报名时间:2024年11月29日至2024年12月5日
联系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010-64562132
电子邮箱:chenmengna@bcia.com.cn(请将所报项目名称、公司全称、营业执照电子件以及联系人姓名、电话、邮箱以word文件形式发送至此邮箱参与报名,邮件命名为项目名+公司全称)。
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服务需求
1.1需求描述
近年来,无人机技术不断更新迭代且应用场景多样,目前已广泛应用到军事、商业、娱乐等领域中。随着无人机行业的迅猛发展,违法违规放飞无人机对航空器飞行和机场运行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国内部分机场已接连发生无人机扰航事件,导致部分航班返航或备降,甚至造成机场关闭,需要持续不断的提升无人机防控水平。
通过本项目系统测试各类常见以及新型无人机,记录各项性能指标。同时,对各类无人机探测设备、无人机反制设备、目视观测取证设备进行测试,为机场无人机防控管理提供依据。
*1.2具体工作内容
按照首都机场要求,为无人机防控测试工作提供相关服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2.1为测试工作提供各类常见以及新型无人机等;
1.2.2按照首都机场要求,为测试工作提供合法的场地;
1.2.3为测试工作协调飞行空域及频谱探测设备、雷达探测设备、反制设备的使用许可。测试空域的半径至少为5km,最大飞行高度至少为真高500m。
1.2.4为测试工作提供持有CAAC执照的无人机驾驶员;
1.2.5按照首都机场要求,开展无人机实机测试,并记录性能指标;
1.2.6按照首都机场要求,开展无人机探测设备、无人机反制设备、目视观测取证设备测试;
1.2.7提供测试工作其他保障服务,包括会议室租赁、设备运输等。
二.服务要求
2.1 本项目实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
2.2应答服务商指派到场服务的人员应具备专业服务能力,服务团队成员人数应当不少于3人,其中项目负责人1人。
2.3 测试时间以“天”为单位,一“天”至少满足8小时测试时间。
2.4应答服务商应配合比选方对其提供服务的过程、质量进行检查、审核。
三.合同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
四.项目费用构成
4.1该项目价格费用主要包括测试场地租赁费用、无人机设备租赁费用、无人机驾驶员费用、飞行空域租赁费用等,上述费用包含人工成本、工具设备使用费、保险费、证件费、加班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本项目开展所需费用均已包含在上述费用中,不再因为项目开展提供其他费用。
4.2本项目为据实结算,按测试工作实际发生情况结算项目费用,三年项目总金额不超过492000元。报价不得超过此价格,否则比选人将拒绝应答服务商的参选文件。(*号条款如一条不满足,则视为参评文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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