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贵阳市花溪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金额
-
项目地址
贵州省
发布时间
2023/04/1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项目编号:ZPC-2023-2007
项目名称:阳光街道养老服务中心项目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贵州众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安新区马场镇贵州电子科技职业学院501-115-12室
被投诉人1:贵州融创智联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十里河滩诗意园(北游客中心对面)
被投诉人2:贵阳市花溪区民政局
地址:贵阳市花溪区霞晖路177号
相关供应商:贵州佳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北关村金钟山安置小区
一、投诉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阳光街道养老服务中心项目的质疑回复函不服,按照政府采购投诉程序向花溪区财政局提起投诉,投诉人提出中标供应商贵州佳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法事实清楚,但采购人/代理机构未依法处理质疑事件,投诉人请求认定贵州佳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无效,依法处理该公司,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我局受理投诉后,按照法定程序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了该项目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佐证材料。
二、审查调查情况
经书面审查,按照贵州佳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佳乐公司”)提供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工程)》,贵州佳乐公司从业人员180人,营业收入24168.25018万元,资产总额26396.621948万元,属于小型企业。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建筑业行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贵州佳乐公司应划型为中型企业。
根据《贵阳市花溪区民政局阳光街道养老服务中心项目采购文件》第一章第一节采购项目概述第四点,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以及第三章第二节评分表中价格分评分项,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故价格不作扣除。贵州佳乐公司按照正确划型(即划型为中型企业)不影响其参与本项目,权益无变化。同时,未发现贵州佳乐公司存在主观故意提供虚假资料及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虚假填写情况,本机关认为不属于声明函不实情形,被投诉人依法完成了质疑回复,本条投诉缺乏事实依据。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次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政府或贵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贵阳市花溪区财政局
2023年4月10日
项目名称:阳光街道养老服务中心项目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贵州众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安新区马场镇贵州电子科技职业学院501-115-12室
被投诉人1:贵州融创智联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十里河滩诗意园(北游客中心对面)
被投诉人2:贵阳市花溪区民政局
地址:贵阳市花溪区霞晖路177号
相关供应商:贵州佳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北关村金钟山安置小区
一、投诉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阳光街道养老服务中心项目的质疑回复函不服,按照政府采购投诉程序向花溪区财政局提起投诉,投诉人提出中标供应商贵州佳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法事实清楚,但采购人/代理机构未依法处理质疑事件,投诉人请求认定贵州佳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无效,依法处理该公司,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我局受理投诉后,按照法定程序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了该项目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佐证材料。
二、审查调查情况
经书面审查,按照贵州佳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佳乐公司”)提供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工程)》,贵州佳乐公司从业人员180人,营业收入24168.25018万元,资产总额26396.621948万元,属于小型企业。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建筑业行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贵州佳乐公司应划型为中型企业。
根据《贵阳市花溪区民政局阳光街道养老服务中心项目采购文件》第一章第一节采购项目概述第四点,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以及第三章第二节评分表中价格分评分项,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故价格不作扣除。贵州佳乐公司按照正确划型(即划型为中型企业)不影响其参与本项目,权益无变化。同时,未发现贵州佳乐公司存在主观故意提供虚假资料及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虚假填写情况,本机关认为不属于声明函不实情形,被投诉人依法完成了质疑回复,本条投诉缺乏事实依据。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次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政府或贵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贵阳市花溪区财政局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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