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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 四、评分标准(适用于标段一、标段二)”运输能力 | 投标人自有配送车辆6辆(含)以上的得6分;5辆≥自有配送车辆≥4辆的得4分;自有配送车辆3辆的得3分;自有配送车辆>3辆的不得分。投标文件中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自有车辆行驶证所有人名称与投标人名称须一致,否则不予认可。 投标人租赁配送车辆6辆(含)以上的得4分;5辆≥租赁配送车辆≥4辆的得3分;租赁配送车辆3辆的得2分;租赁配送车辆>3辆的不得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车辆租赁合同复印件,否则不予认可。 自有配送车辆和租赁配送车辆不累计得分。 | 投标人自有配送车辆6辆(含)以上的得6分;5辆≥自有配送车辆≥4辆的得4分;自有配送车辆3辆的得3分;自有配送车辆<3辆的不得分。投标文件中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自有车辆行驶证所有人名称与投标人名称须一致,否则不予认可。 投标人租赁配送车辆6辆(含)以上的得4分;5辆≥租赁配送车辆≥4辆的得3分;租赁配送车辆3辆的得2分;租赁配送车辆<3辆的不得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车辆租赁合同复印件,否则不予认可。 自有配送车辆和租赁配送车辆不累计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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