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上表优惠率处只能填一个优惠率,表中优惠率为乙方勘察部分所报优惠率,另外乙方测量部分所报优惠率为42%,设计部分所报优惠率为5%,具体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见下表:
测量:42.00%
2、考虑周边边界条件的变化和关联项目的影响,采购人有权根据工程的需要,对服务范围和内容进行调整。
中标通知书发放后45天内完成初勘工作(含管线测量),并提交方案设计审查文件;各阶段设计进度应满足采购人进度要求,具体实施中再根据采购人批准计划落实,采购人保留工期调整的权利。
①与采购人合同签订完成后支付预付款20万;
②方案设计成果提交评审完毕后支付至勘察设计费(含工程测量费)的70%;
③完成长沙市财政评审中心结算工作后支付至勘察设计费(含工程测量费)的97%;
④完成相关后续服务工作后至支付至勘察设计费(含工程测量费)的100%。
注:后续服务期为2年,从该项目通过审查之日起计。
提交成果应满足《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长沙市市政公用工程方案及初步设计审查要点》、《长沙市市政道路工程设计深度图样》、《市政公用工程勘察规范》、《岩土工程勘察规范》、《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技术规定》等国家、省市相关现行的规范、标准要求。
方案设计应通过专家部门联合审查。
6.1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工程勘察、测量、设计过程的决策、控制、实施等环节实行全面管理、协调和监督。甲方将根据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检查和审查结果,对乙方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奖惩。
(2)明确甲方、乙方之间的职责,检查本合同各方职责的执行情况,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对不能胜任合同职责的,甲方有权追究违约责任并给予处罚,直至中止或解除合同。
(3)在阶段审查或勘察、测量、设计工作检查中,有权对乙方不胜任的工作发出改正、停工的指令,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将此不胜任的部分另行委托其它第三方完成,费用由乙方承担,由甲方从本合同约定的相应费用中直接扣除。
(4)检查乙方项目组成员到位情况、人员稳定情况,考核主要技术骨干的工作能力,如因人力、能力不足致使设计不能按计划完成时,可要求乙方增加或替换相应的技术人员,乙方不得拒绝。
(5)除甲方批准的勘察测量设计任务书内容外,甲方有权根据工程的需要,对本合同中的勘察、测量、设计范围、内容和工期进行调整,不另行增加费用。
(6)负责组织重大技术方案论证、阶段性和最终成果审查,确认阶段成果和最终成果。
(7)负责相关工作的外部关系协调(包括但不限于当地行政部门、关联项目单位等),为乙方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6.2乙方权利和义务
(1)应充分考虑勘察、测量和设计需要,合理配置专业人员,指定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将勘察测量设计目标落实到人。合同期内,乙方项目负责人及专业负责人未经甲方批准不得脱离本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参与甲方组织的阶段成果论证和最终成果审查会议,承诺参与项目的全国勘察设计大师应对全过程技术文件进行技术指导、审核并签字。
(2)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完成本项目工作,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向甲方交付工作成果。
(3)应尽职地履行合同规定,并接受甲方对乙方工作的综合考评,服从甲方的总体安排,执行甲方制定的各项相关管理制度。
(4)没有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计划、图纸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
(5)应接受甲方对勘察、测量、方案的阶段性成果和报告进行审查,同时负责对专家和部门审查意见的回复和补充、修改工作。
(6)应对提交的勘察、测量和设计工作成果承担全部责任,对文件的安全性、准确性、完备性、可靠性、可操作性、经济性负责,甲方或政府部门组织的审查并不减少乙方的以上所有责任。
(7)设计应能够预见工程行为,规范工程行为,在设计过程中必须考虑工程的实施条件和实际可操作性,选用合理经济的设计方案,特别是关键工序和复杂节点应采用BIM设计,明确提出详细工艺要求、工作步骤,确保工程能保质、保安全地按设计实施。
(8) 除上述责任以外,乙方还应该严格遵照其投标文件中的“服务承诺”(作为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服务承诺”中如有条款与本合同所列条款冲突,以本合同为准)。
(1)甲方受客观原因的制约,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的,有责任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与乙方协商变通办法解决。
(2)乙方必须按本合同规定安排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负责人,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乙方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1)项目机构主要人员不到位;
2)未经批准,擅自更换主要设计人员;
3)经核实,合同中承诺安排人员的资历与实际严重不符。
(3)如甲方对乙方综合考核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有效纠正措施,并给予批评、警告。
(4)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提交的成果文件无法通过甲方组织的审查,甲方有权发出如下任一指令,乙方必须遵照执行。
1)要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对不合格部分进行重新设计,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由乙方自行负责;
2)如重新设计后仍未达到要求的,甲方可将该不合格部分另行委托给其他第三方完成,此部分的费用从乙方设计费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5)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甲方可向乙方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甲方发出通知后14日内未收到令甲方满意的书面答复,甲方将有权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到达乙方时本合同即行解除。双方按有效的工作量结算费用。若由此而造成甲方损失时,乙方应赔偿全部损失,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6)当乙方违约时,乙方除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本合同项下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及损失赔偿金,甲方有权从本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扣除后如有不足部分,乙方应赔偿不足部分。
11.2 乙方在方案设计通过评审后,需向甲方提供该项目及关联项目的技术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