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乡建设局
乙方:福建省友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91]ZDL[TP]2020001的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熔标线施划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A032502 | 交通管理设备 | 交通管理设备 | 18200 | 平方 | 国内 | 32 | 582400 | 兄弟 | 热熔标线、震荡标线、高压水除线 | 无 | ||||
合计: | 5824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拾捌万贰仟肆佰元整(¥5824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6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创业大厦5楼;
4.3交付条件:按招标文件要求。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一) (二)交通热熔标线施划 1. 道路交通标线应根据道路横断面的形式、路宽以及交通管理的需要而划定。道路交通标线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5768-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国家标准GB/T16311-2009《道路交通标线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行业标准GJJ37-2012《城市道路工程设 计规范》、交通部部颁标准JTG B01-2003《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 2. 交通标线的主颜色为白色、黄色,热熔型标线涂料的质量必须符合行业标准JT/T280-2004《路面标线涂料》有关技术标准,并分别提供省 级及以上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日期必须在招标正式公告发布日期之前,原件备查)。同时必须具备施划其他颜色交通标线的能力。 3. 交通标线涂料需提供符合JT/T280-2004《路面标线涂料》的交通工程产品批量生产合格证(原件备查)。 4. 交通标线涂料需提供符合JT/T280-2004《路面标线涂料》的工厂检查证书(原件备查)。 5. 交通标线涂料的主要原材料如钛白粉、树脂等,投标时需注明原材料产品具体品 牌、型 号、生产国别等(若采用进口材料,中 标后需提供进口相关证明材料)。 (三 )震荡热熔标线施划 1. 道路交通标线应根据道路横断面的形式、路宽以及交通管理的需要而划定。道路交通标线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5768-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国家标准GB/T16311-2009《道路交通标线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行业标准GJJ37-2012《城市道路工程设 计规范》、交通部部颁标准JTG B01-2003《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 2. 交通标线的主颜色为白色、黄色、蓝色,热熔型标线涂料的质量必须符合行业标准JT/T280-2004《路面标线涂料》有关技术标准,并分别提供省 级及以上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日期必须在招标正式公告发布日期之前,原件备查)。同时必须具备施划其他颜色交通标线的能力。 3. 交通标线涂料需提供符合JT/T280-2004《路面标线涂料》的交通工程产品批量生产合格证(原件备查,蓝色不需要提供)。 4. 交通标线涂料需提供符合JT/T280-2004《路面标线涂料》的工厂检查证书(原件备查,蓝色不需要提供)。 5. 交通标线涂料的主要原材料如钛白粉、树脂等,投标时需注明原材料产品具体品 牌、型 号、生产国别等(若采用进口材料,中 标 后需提供进口相关证明材料)。 (四)标线清除清除旧热熔标线必须使用高压水射流清洗机进行,不得使用打磨机进行(否则视为无效除线),并且乙方具备每日清除标线量应不少于150㎡的能力,并确保将旧标线清除干净,不得残留。 (五)交通标线施划工艺及质量要求 1.施工条件及施工工艺应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有关规定。 2.反光玻璃珠应均匀足量散布在刚敷设的热熔标线上,其用量为≥170g/㎡,玻璃珠要有适当的嵌入深度。珠体应一半嵌入标线,一半露出表面。 3.在水泥路面或沥青路面重新施划交通标线时,必须对原有路面的旧标线进行打磨清扫干净后再喷涂底油(打磨的标线数量不计入除线量范内)。 4.对施工中出现的损坏缺陷以及被沥青覆盖等情况,乙方应进行必要的交通标线修补施划。 5.热熔、震荡标线单块缺损0.1㎡以上,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10天内按照交通标线完好率的要求补齐标线,否则视为违约。 6.色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2893-2008《安全色》的有关要求。 7.特殊标线的图案、标记如箭头及字母等的尺寸应按GB5768-2009规定施划。 8.所有交通标线应具有顺畅、平顺、光洁、鲜明、均匀和精美的外观。热熔型标线施工时要确保涂料用量≥5㎏/㎡的施划量,热熔标线厚度必须达到2.0±0.2mm,在喷涂时标线表面应均布170g/㎡玻璃微珠,为确保交通标线对路面的附着力,乙方要提供自检数据,监理单位在施工中随时抽查核对。 9.按照国家标准,震荡标线突起部分厚度必须达到9±0.5mm,验收合格后半年内震荡标线突起厚度不得低于7mm,其余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有关规定。中心双黄线震荡标线样式为宽度150mm±5mm、高度7mm±0.5mm、颗粒大小为30-35mm、颗粒间距为70mm。 10.使用寿命要求:根据道路条件、车辆通行流量,热熔型标线(含震荡标线)使用寿命至少为1年,时效由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若工程质量无法达到要求,工程返工并重新验收,将重新计算其时效。 11.甲方有权和乙方共同随机抽取施工材料送有资质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将作为项目验收依据,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质量保证期和施工要求 1.质量保证期为本项目验收合格后1年。 2.乙方在签订合同后,必须组织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单位进行施工。乙方对项目的施工必须保证同时具有2辆以上交通标线施划车和相配套的2个班组以上施工人员、且在不同的地点进行施划的能力(每个班组人员应不少于6人),日常必须保证有1辆交通标线施划车和相配套的1个班组施工人员常驻福州高新区施工,具备每日施划500㎡以上热熔标线的能力,随时接受甲方的施划任务并开始施工(包括晚上、春节、周末等所有节假日时间),同时具备每日施划50㎡震荡标线的能力。如有特殊要求,接甲方通知后,除日常常驻1辆交通标线施划车和相配套的1个班组施工人员外,8小时内必须另增加1辆交通标线施划车和1个施工班组,达到2辆交通标线施划车和相配套的2个班组施工人员,到达甲方指 定的地点,投入标线施划工作。增加1个施划班组后每日施划能力必须达到1000㎡热熔标线。 3.合同签订后15日内,乙方应对合同规定的行政区域的交通标线分路段进行摸底调查,对于脱落、损坏的交通标线进行拍照和统计,统计需要修补和重新施划的交通标线工程量(提供文档和照片给甲方),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开始施工,施工结束后必须进行拍照和统计,统计已经修补和重新施划的交通标线工程量(提供文档和照片给甲方)。 4.甲方采用书面发函的方式下达任务,即由甲方书面发函通知乙方接受任务,并要求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的完成任务。乙方应针对甲方提供的道路施工计划,对施工现场进行丈量,根据国家标准和甲方的特殊要求(如:人行横道线宽度为45厘米,人行横道线与停止线之间距离为2米等)做出详细的标线施工方案及施工图纸(并提供电子文档),经甲方审核确认后开始施工。 5.要求乙方必须在福州地区有常驻机构,并提供两部24小时开通的福州本地电话,在接到甲方下达施工任务的通知后,必须在2小时内赶到甲方指 定地点接受任务并开始安排施工。 6.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存在施工质量不达标等问题,乙方需立即针对所有问题进行整改,如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甲方有权延长工程质量保证期。 7. 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自行提供2辆交通标线施划车,并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甲方提供车辆证明材料。 8.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GA/T900-2010)的要求,负责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教育工作和施工中的一切安全防范措施,因安全防范措施不当等原因,造成在本工程中一切事故及费用风险,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 9.乙方需必须指 定1名熟悉福州高新区主次干道的青年工作人员驻点甲方单位专职负责城区标线巡查、施划任务的受领(必须自行配备1台计算机、1台电动自行车、1台测距仪、1台测厚仪),上班时间与甲方同步,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施划交通标线进行采集、整理制作详细的内业资料。 10.乙方必须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成立项目组,7日内人员、设备到位。项目组在甲方指 定地点办公,办公设备自备,至少包括电脑、打印设备等;项目组成员至少包括负责人1名、专业技术人员1名(具备交通、公路、市政或相关行业助理工程师以上资格)、内勤1名(熟练掌握电子文档制作和档案管理)、巡查员1名并配备巡查车辆(项目竣工之前需要)直接服从于甲方的管理与工作派遣。 11.乙方在合同签订后应对合同规定的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标线、道路停车泊位、出租车泊位、公交车站基数进行逐一调查摸底、测量尺寸数据,明确标线基数量,并制作1:500的标线施工设 计图(含提供电子档案),每个工作日调查和绘图道路里程不少于5千米。设 计图中必须标明路段的车道宽度、进口车道的宽度、斑马线、黄网线的位置和宽度、公交车站、出租车停靠点、道路停车泊位的具体位置、尺寸及数量。 (七)其它要求 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中 标服务费。 2.标线项目施划过程中甲方、监理单位和乙方应对标线的材料进行随机抽样检查,并将样品提供省 级及以上有资质的第三方权威机构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提交甲方,费用由乙方承担。 3.为保障项目施工安全,乙方在合同签定后10日内应根据施工安全需求提供1500个反光锥、30套伸缩护栏、10个圆形水马、30面标志马扎、1500根连接杆存放在甲方指 定的施工地点,进行统一管理,作为施工、查勘、验收、检测、质保期间的交通安全防护设施使用。乙方提供的反光锥、伸缩护栏、标志马扎应标记“福州交警”字样,使用损耗由乙方自行负责。 4.维护服务的响应时间:质量保证期间,本次采购施划的标志发生在保质期内出现脱落问题,必须保证365天×24小时全时维护,维修维护响应时间小于4小时。并在响应时间内到达现场进行免费维修维护服务,24小时内进行完善(遇雨天顺延)。 5.施工安全问题: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作出详细的报价,其价格应包括货物采购、运输、施划、劳务、管理、维护、现场围挡、施工人员统一服装(并配备反光背心)、保险、利 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施工措施性费用及合同所包含的一切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教育工作均由乙方负责,施工中的一切安全防范措施,均由乙方负责,因安全措施不当等,造成在本工程中一切事故风险,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 6.本项目由甲方指 定第三方进行结算审核,结算审核费用由乙方支付。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乙方所选的材料和工程质量均应符合国家标准与规范的相应规定及要求。若无国家标准,采用企业、行业标准的,必须提供企业、行业标准文本,并严格执行。 (2)验收标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厂家货物技术标准说明及有关国家的质量标准规定。 (3)甲方将在项目实施期间分阶段分批次对工程内容及质量进行核查和抽检,核查和抽检结果及第三方结算审核结果将作为验收依据。 (4)验收方法:乙方在完成招标品目内所有项目内容并达到要求后,15日内应向监理人和甲方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供完整的验收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经甲方指 定的第三方审核机构和甲方审核合格后,甲方在15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后15日内出具验收结论或整改意见,逾期未验收或未出具验收结论和整改意见,便自动确定为验收申请已被认可。若验收结论为不合格,乙方应在30个日历日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再次向监理人和甲方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甲方应按照验收质量、标准等相关要求择机进行再次验收。如果30个日历内无法整改完毕或再次验收结论仍为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偿付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因乙方所供货物质量问题或施工不当所造成的质量问题,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5)若两次验收均不合格,甲方将有权无限期延迟项目验收时间,延长期限视情而定。 (6)抽检和验收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70 | 项目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在三个月内向中标人支付合同价款的70%。 |
2 | 20 | 项目经第三方结算审核后,采购人在审核后三个月内支付至总结算价款的90%。 |
3 | 10 | 所剩余款待一年质保期结束并确认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付清。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至本项目履约完成之日。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所提交的产品品种、型号、质量不符合规定,甲方有权拒收并解除合同。乙方的交通标线送有省 级及以上有资质的第三方权威机构检测,若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向甲方偿付合同款30%的违约金。 10.2.乙方逾期完工,乙方向甲方每日偿付合同款1‰的违约金。乙方逾期30日不能完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同时乙方向甲方偿付合同款30%的违约金。 10.3.乙方在工程完工后,15日内应向甲方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供完整的验收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经甲方审核合格后,甲方在15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后15日内出具验收结论或整改意见,逾期未验收或未出具验收结论和整改意见,便自动确定为验收申请已被认可。若验收结论为不合格,乙方应在30个日历日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再次向甲方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甲方应按照验收质量、标准等相关要求择机进行再次验收。如果30个日历内无法整改完毕或再次验收结论仍为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偿付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 10.4.乙方在质保期内违反售 后 服 务合同规定的义务的,甲方有权扣除其质保金。 10.5.每个合同包乙方在签订合同后7日内,必须保证1辆交通标线施划车和相应的1组施工人员到位,若施划车辆和人员不到位,每逾期一日,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人民币伍仟)元,合同签订后10日内,2部施划车辆和相配套的2个班组仍然无法同时到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开始施工后,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接受并完成施工任务的(含除线),甲方有权第一次对乙方罚款1万(人民币壹万)元,并责令乙方尽快施工;第二次对乙方罚款3万(人民币叁万)元,并责令乙方尽快施工;第三次对乙方罚款5万(人民币伍万)元,并责令乙方尽快施工;合同期内,乙方第四次不能按甲方要求接受并完成甲方的各项施工任务(含除线),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偿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 10.6.乙方必须保证1个班组施工人员具备每日施划500㎡以上热熔标线的能力,随时接受甲方的施划任务并开始施工(包括晚上、春节、周末等所有节假日时间),并且在接到甲方通知施划任务8小时后,同时具备每日施划50㎡震荡标线的能力。如有特殊要求,接甲方通知后,除日常常驻1辆交通标线施划车和相配套的1个班组施工人员外,8小时内必须另增加1辆交通标线施划车和1个施工班组,达到2辆交通标线施划车和相配套的2个班组施工人员,到达甲方指 定的高新区地点,投入标线施划工作。增加1个施划班组后每日施划能力必须达到1000㎡热熔标线。乙方对清除旧热熔标线必须使用高压水射流清洗机,确保将旧标线清除干净,不得残留,每日清洗标线量应不少于150㎡。 合同期内,甲方发现包乙方无法达到上述工作能力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偿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 10.7.乙方在施工任务完成结束后,要对本合同期内施划的标线进行不定期巡查,甲方在检查中发现投标人未按要求喷涂底油的,前二次每次处罚1000元,超过第三次(含)每次5000元,超过五次(含)者,甲方有权中止合同;对于施划的交通标线,在质量保证期内,若发现破损应立即进行修复。若未及时修复,经甲方检查,每发现一处未修复,甲方有权罚款乙方500元,并要求乙方在24小时内予以修复。 10.8.施工人员在项目施工期间,必须做好现场围挡,施工人员必须穿统一服装和反光背心,并在施工现场放置足够数量的反光锥和施工提示牌;若不按规定施工,每发现一次,甲方有权对乙方罚款1000元,经甲方检查后乙方仍不整改的,甲方第二次有权对乙方罚款3000元。经检查5次(含)以上不按规定施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0.9.若乙方在签订合同后,60个日历日内无法完成中 标行政区域双向4车道以上道路交通标线的摸底调查;90日历日内无法完成中 标行政区域道路的调查摸底并提供照片和文档;即将施工的道路,施工前3个日历日内无法提供1:500的标线施工设 计图(含提供电子档案),每逾期1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逾期10日,乙方仍然无法完成中 标行政区域交通标线的摸底调查并提供照片和文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乙方在合同签订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成立项目组,项目组的人员、设备不到位,甲方将有权解除合同。提供的1:500标线施工设 计图每出错一处,甲方有权对乙方罚款300元。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一)技术文件 1、提供的书面技术资料应能满足确保项目正常运行所需的运行、维护及管理有关的全套文件,并在建议书中列出所提供的书面技术资料详细清单。 2、 所提供的文件其内容必须与所提供的服务相一致,技术文件应该全面、完整、详细。在双方商定的某一时期内由于软件的修改而导致文件的任何修改,乙方均应提供修改更正或补充的印刷文件。 3、乙方提供的各类文档,名词术语应一致,并给出名词术语解释。 4、乙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应用中文或英文。 5、乙方至少应提供2套纸介质和2套光盘的全套技术文件。 (二)安全与保密 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甲方的工作秘密约定,签订保密协议,包括在合同期结束后承诺五年内的保密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泄密责任。 (三)联络沟通与风险管理 1 在合同签订后的适当时间,应召开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参加的联络会,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并解决合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2 联络会在福州高新区召开。 3 乙方应充分认识到本项目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在投标文件中必须识别、分析本项目中的各类风险因素,并提供相应的应对方案。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贰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 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乡建设局 | 乙方: | 福建省友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住所: | 闽侯县上街镇科技东路3号 | 住所: | 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272号仓山万达广场(原浦上大道北侧与金洲南路东侧交叉处)A1#楼17层02室、03室、05室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赖佑文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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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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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3706970690 |
联系方法: | 13696867079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金山新区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3132101040005495 |
签订地点:福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