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满归森工公司约4000吨库存活立木木材原条公开转让(二次挂牌) | ||
项目编号 | N0109LQ240038-2 | 产权子类型 | 木材原条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11-11 09:00:00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11-15 17:00:00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重新挂牌。 |
标的 概况 |
评估情况 | 评估价(元) | - | ||
评估基准日 | - | ||||
评估机构 | - | ||||
转让底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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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转出方名称:中国内蒙古森工集团满归森林工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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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方承诺 | 转让方现委托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按本申请书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 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 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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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方决策文件 | 内蒙古满归森林工业有限公司2024年第十三次总经理办公会议(经营管理部分)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内蒙古满归森林工业有限公司 |
特别 |
1、本次转让标的为约4000吨可持续经营原条木材,挂牌价为每吨单价。 2、本次标的整体转让,不分割转让。林木的规格、品类、质量、数量以实际移交日现状为准。 3、由于本次转让标的出材量为预估数,实际出材量以满归森工公司地衡称重入库数量为准,最终成交价按实际交接数量*成交单价计算。项目成交后,受让方先行通过交易中心结算预付交易价款30万元,并按照30万元资产进行拉运;剩余的由受让方直接向转让方指定账户补齐价款后,再行拉运。最终交易价款按照实际交付数量,由转受让双方自行进行多退少补。受让方需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最终交接以实际勘验情况为准,成交后不因数量、质量变化等因素调整成交价格。 4、原条贮木生产、装车、运输等生产及相关安全、防火、资源等责任由受让方独立承担。 5、转让方不保证标的资产的完整性,请各意向受让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本公告披露的照片仅作参考,标的状况以勘验时实际情况为准。请意向受让方勘验时仔细验证,做好对标的拍照、摄像等记录。 6、受让方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转让方的有关规定,做到依法依规组织木材的运输和销售。在运输等施工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与转让方、中心无关。 7、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现场查勘转让标的,对转让标的的情况和现状进行详细了解和调研,对其存在的风险做充分预判,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8、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勘验联系人:黎刚,联系电话:13848031812 9、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预付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扣除保证金、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10、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11、意向方报名请于公告期内到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网站自行注册账号报名,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预留银行账户名称须与会员注册名称一致,且银行卡号须为该名称对应卡号)汇入保证金。【不可用现金、信用卡、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汇入】意向受让方在将资金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
交易 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预付款一次性支付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标的交割 | 见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交纳竞价保证金前亲自勘验标的,标的数量、规格、品种、质量等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应对参与交易的标的有充分了解和风险预估,一旦参与交易表明意向受让方已认可并接受存在市场价格波动,物流原因导致费用增加,天气原因导致标的变质损耗、灭失以及其他风险。意向受让方勘验后签署《现场勘验承诺书》,(勘验人须与受让登记联系人一致,不一致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提交《现场勘验承诺书》, 同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 2、意向受让方报名时上传《现场勘验承诺书》,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公告及竞买文件中全部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被确定受让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销售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3、最终受让方应在竞价结束3个工作日内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并将《受让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交易双方在竞价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销售合同》,最终受让方应当在《销售合同》签订且收到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挂牌成交确认书》、《销售合同》中明确的金额支付预付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中心在收到预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转让方价款转付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预付交易价款转付至销售方指定银行账户。 4、资产交接前,由销售方负责保管。资产交接后的保管责任和标的灭失、毁损等一切风险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5、受让方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销售方要求依法完成销售标的的装车、运输、清场等工作。装车费用、包装费用、运输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清运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及风险由受让方自行负责,与销售方无关。如受让方需要运输、检疫相关手续,销售方将协助办理。 6、销售过程中产生相关税费,根据国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 7、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销售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
交易 指南 |
交易规则 | 竞价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会员注册须知》、《e交易平台电子交易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e交易平台电子竞价交易规则》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可能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价。 建议使用pc端竞价,如果使用移动端竞价,在竞价过程中收到手机来电可能会导致移动端网络中断,影响正常竞价。 | |||
现场展示 | 勘验联系人:黎刚,联系电话:13848031812。勘验地点: 内蒙古根河市满归森工公司。 | ||||
交易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4-11-11 09:00:00 至 2024-11-15 17:00:00 | |||
报名手续 | 意向方提供资料清单(适用于国有实物资产交易).doc受让申请书.doc现场勘验承诺书.doc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1、缴纳:金额300000.00元,截止时间2024-11-15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未交纳或者未全部交纳保证金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中心扣除受让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已交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最终受让方受让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预付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与销售方完成资产交接工作的; (4)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5)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 (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3、处置方法: (1)最终受让方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将剩余预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全部缴纳至中心指定账户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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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竞价安排 | 交易方式/竞价方式 | 挂牌转让/--(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由中心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 增价幅度(元) | ||
自由竞价时间 | - | 延时竞价周期(秒) | |||
服务费 | 服务费按成交金额的5%收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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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方式 |
咨询联系人 | 田经理 |
咨询电话 | 18586095916 | |
咨询时间 | 公告期内 | |
咨询地址 | 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阿吉泰路3号 | |
技术支持 | 李经理 18586095927 | |
其 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