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广东省残疾人体育艺术训练中心项目基于监理的全过程工程咨询补充公告
金额
643.34万元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4/08/2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112-440000-04-01-574115
预算金额643.34万元
招标公司广东省残疾人体育艺术训练中心
招标联系人丁工020-83620804
招标代理机构广州市云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公告信息
招标公告
招标项目名称 | 广东省残疾人体育艺术训练中心项目基于监理的全过程工程咨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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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包)名称 | 广东省残疾人体育艺术训练中心项目基于监理的全过程工程咨询 | ||
性质 | 补充公告 |
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 |||||||||||||||||||||||||||||||||||||||||||||||
投资项目代码 | 2112-440000-04-01-574115 | ||||||||||||||||||||||||||||||||||||||||||||||
投资项目名称 | 广东省残疾人体育艺术训练中心 | ||||||||||||||||||||||||||||||||||||||||||||||
招标项目名称 | 广东省残疾人体育艺术训练中心项目基于监理的全过程工程咨询 | ||||||||||||||||||||||||||||||||||||||||||||||
标段(包)名称 | 广东省残疾人体育艺术训练中心项目基于监理的全过程工程咨询 | 公告性质 | 补充公告 |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
招标项目地点 | 广州市南沙区珠江街北界河路以东、二涌北路以北、灵新大道以西 |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资金来源构成 | 财政投资(省级100.00%) | ||||||||||||||||||||||||||||||||||||||||||||
招标范围及规模 | 广东省残疾人体育艺术训练中心项目总建筑面积55065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体育场馆、艺术场馆、互动体验区、生活办公区、田径场、地下室及室外配套工程等。本项目最大单体建筑面积为55065平方米,建筑高度42.5米。项目建成后可提供 400m 田径场、50m 泳池、12 片球场、500座剧场等体育训练、文艺培训演出设施,以及 500 人训练食宿设施,可满足广东省省级残疾人体育训练、艺术演出及交流活动的需要。工程估算总投资:42454万元,其中,工程费用35879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4553万元,预备费2022万元。 | ||||||||||||||||||||||||||||||||||||||||||||||
招标内容 | 广东省残疾人体育艺术训练中心项目基于监理的全过程工程咨询补充公告 广东省残疾人体育艺术训练中心项目基于监理的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编号:JG2024-3986】,于2024年8月14日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等媒体发布招标公告,现就原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调整如下: 一、 对原招标公告相关内容修改如下: 1、修改招标公告第2.4.2条 原文: 2.4.2服务范围:根据基础资料等要求,完成项目建设范围所涉及建设内容的工程监理服务(含统筹管理、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 2.4.2(1)工程监理服务: ①施工监理 根据《建设施工监理规范》及委托人的要求对本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保修阶段进行质量控制、安全控制、投资控制、造价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安全及风险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等建设阶段全过程监理工作,以及协调建设单位和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等。熟悉本项目的BIM技术方案,运用从本项目方案设计开始建立的BIM模型对施工各个阶段进行监督管理。 ② 项目统筹管理 项目统筹管理协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承包人根据招标人要求与招标人联署办公,协助招标人完成项目计划统筹及总体管理、施工图设计管理,施工阶段的需求管理、工程技术管理、进度计划管理、投资管理、档案信息管理、现场管理、协助招标人进行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风险管理以及与项目建设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2)招标代理服务 根据项目实施需求向招标人提供本项目的招标策划及标段划分意见,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具体以实际委托为准。 现文: 2.4.2服务范围:根据基础资料等要求,完成项目建设范围所涉及建设内容的工程监理服务(含统筹管理、施工监理)工作,主要包括: 2.4.2(1)工程监理服务: ①施工监理 根据《建设施工监理规范》及委托人的要求对本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保修阶段进行质量控制、安全控制、投资控制、造价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安全及风险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等建设阶段全过程监理工作,以及协调建设单位和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等。熟悉本项目的BIM技术方案,运用从本项目方案设计开始建立的BIM模型对施工各个阶段进行监督管理。 ② 项目统筹管理 项目统筹管理协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承包人根据招标人要求与招标人联署办公,协助招标人完成项目计划统筹及总体管理、施工图设计管理,施工阶段的需求管理、工程技术管理、进度计划管理、投资管理、档案信息管理、现场管理、协助招标人进行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风险管理以及与项目建设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2、修改招标公告第2.5条 原文:2.5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总价:643.34万元。(最高投标限价不包含招标代理服务费用,招标代理服务费另行协商确定,招标代理费用结算方式见招标文件)。 现文:2.5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总价:643.34万元。 3、修改招标公告第2.6条 原文:2.6工作目标总服务期: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工程结算完成及本项目缺陷责任期结束之日止。建设工期为55个月(其中,施工期暂定为1299个日历天,工程结算工期暂定为12个月),本项目最终工期需按政府部门的相关要求执行,投标人自行考虑工期风险。 现文:2.6工作目标总服务期: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工程结算完成及本项目缺陷责任期结束之日止。建设工期为36个月(其中:施工期暂定为24个月,工程结算工期暂定为12个月)。 二、 对原招标文件相关内容修改如下:
2.修改招标文件第五章委托人要求,内容详见本补充公告附件一。 3. 补充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七“投标人提交履约保函承诺书”,具体格式要求详见本补充公告附件二。 4.本项目基于监理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以本补充公告附件三为准。 三、 调整招投标活动日程和场地安排 本项目原定的招投标活动日程安排和场地安排有调整,以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布的日程安排为准,请各投标人密切留意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相关信息。投标人可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首页,点击“交易业务-建设工程”专栏中的“项目查询(日程安排、答疑纪要)”,输入项目编号或项目名称查询最新信息。 四、本补充公告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对同一事项的表述与之前所发出的招标文件不符,则以本补充公告为准,其他内容不变。 招标单位: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 2024年8月21日 | ||||||||||||||||||||||||||||||||||||||||||||||
工期(交货期) | 1095 | ||||||||||||||||||||||||||||||||||||||||||||||
最高投标限价(元) | 6433400 |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是 | ||||||||||||||||||||||||||||||||||||||||||||||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 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同时具有下列资格: 1.1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指承接监理任务的一方)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香港企业参加投标的,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 1.2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法律经营。 2.投标人拟派全过程工程咨询团队须配备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以上人员资格要求如下: 2.1项目负责人需同时具备下述要求: (1)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投资)、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中的一种。 (2)具有工程或经济类高级(或以上)工程师技术职称。 2.2总监理工程师(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满足自身资格要求的基础上,同时满足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的,可兼任总监理工程师):具有建设部2006年4月1日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且其注册证书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并具备本科或以上学历;或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资格满足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的香港专业人士。 3.关于联合体投标: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只接受最多由2家单位(即1家监理单位、1家项目管理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以承接监理任务的一方为联合体牵头人,并签定联合体投标协议。联合体投标协议应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2)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进行投标,如有违反,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3)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可由联合体任意一方选派,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出具经联合体各方确认的拟派项目负责人确认书(格式自拟)。总监理工程师须为联合体承担监理任务方(牵头人)选派。 (4)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牵头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各方的代表,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联合体各成员方必须服从联合体牵头人指挥。 4.其他要求: 4.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4.2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牵头方)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建立了企业信用档案,拟担任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为本企业信用档案中的在册人员。企业信用档案取自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在广州市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的信息,投标人无需提交相关资料,若招标人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信用档案信息的评审时点也相应延长。注:(信用档案办理详见《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监理企业信息录入指引》http://zfcj.gz.gov.cn/zwgk/zsdwxxgkzl/gzsjzyglfwzx/bszy/content/post\_8073953.html)。 4.3投标人已按照附件一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人声明》。 4.4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方)未出现以下情形:与其它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声明》第七条内容进行评审)。如不同投标人出现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4.5未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如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方。本项评审投标人无需提供资料,按资格评审时交易平台系统比对的结果进行评审)。 4.6未在以往工程中因不充分履约行为被本项目招标人书面拒绝投标的(详见附件三《被招标人拒绝投标的企业名单》)。 投标人业绩要求:本项目不要求提供资审业绩 |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 是 | 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 | 下载招标文件的网络地址: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gzggzy.cn) 获取纸质招标文件的方式: | ||||||||||||||||||||||||||||||||||||||||||||
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时间 | 2024-08-14 00:00:00 | 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 | 2024-09-11 10:30:00 |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 2024-09-11 10:30:00 |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 | 投标人通过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 ||||||||||||||||||||||||||||||||||||||||||||
开标方式 | 现场开标 | 开标时间、地点 | 开标时间:2024-09-11 10:30:00 开标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闻发布厅(天润路333号) | ||||||||||||||||||||||||||||||||||||||||||||
公告发布媒介 | 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 | ||||||||||||||||||||||||||||||||||||||||||||||
招标人 | 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 | 办公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08号奥园大厦11楼 | ||||||||||||||||||||||||||||||||||||||||||||
招标人联系人 | 丁工 | 联系电话 | 020-83620804 | ||||||||||||||||||||||||||||||||||||||||||||
招标代理机构 | 广州市云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下塘西路686号302室 | ||||||||||||||||||||||||||||||||||||||||||||
招标代理联系人 | 胡工 | 联系电话 | 020-83851835 | ||||||||||||||||||||||||||||||||||||||||||||
招标监督机构 |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 联系电话 | 020-28866214 | ||||||||||||||||||||||||||||||||||||||||||||
发布责任人 | 广州市云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 ||||||||||||||||||||||||||||||||||||||||||||||
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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