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电招]璧山区一级截污干管新建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公告
一级截污干管新建工程勘察设计岩土工程设计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一级截污干管新建工程新一级截污干管地勘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施工设计图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配合施工期间提供相应的服务报规报建勘察报告勘察审查外业见证可行研究报告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阶段设计二次深化设计技术服务工程勘察设计排水工程陆上钻孔水下钻孔一级截污干管勘察设计勘察设计设备设计方案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污水管道工程勘察设计服务勘察设计工作大纲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勘察设备勘察纲要主要人员汇总表工程基础资料文件的提供转让试运行调试维修改造图纸技术规格书知识产权勘察作业修补相关服务劳务材料设备室内试验勘探场地搭设维护管理拆除地下管线架空线伤病防治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编制设计文件预算招标投产试车编制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施工勘察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勘探测量放线定位控制测绘水准点取样工具进行取样土样水样岩芯勘探方法勘探机具勘探记录取样编录孔位标记孔位封闭钻探井探槽探洞探地球物理原位测试贮存运输数码相机保养更换钻机防护设施触探仪全站仪水准仪探测仪测井平台天平固结仪振筛机干燥箱直剪仪收缩仪膨胀仪渗透仪试验报告临时设施施工围挡交通疏导设施安全防范设施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办公生活用房取样存放场所临时占地道路桥梁交通安全设施建构筑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设备进行紧急抢救抢修化石勘察设计责任保险施工要求施工现场服务施工过程验收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便利条件试验检测专项咨询初步设计及概算物探报告稽察审计事故调查处理后评估现场勘察专题研究报告施工现场配合服务市场活动工程分包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旅游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健身娱乐联通管污水收集设计施工勘察说明设计说明施工图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地形图定位放线勘察检测仪器安全帽安全鞋手电筒现场办公设施文件柜出行车辆软件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
金额
-
项目地址
重庆市
发布时间
2022/07/0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电招]璧山区一级截污干管新建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公告
|
建议发布
代张
2022.7.4
壁山区一级教行表管新建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壁山区一级截污干管新建工程已由重庆市壁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
备案证(备案编码:2205-500120-04-01-298072)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重庆市璧山区碧清水务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业主自,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重庆市壁山区碧清水务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
标条件,现对该工程的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壁山区城区沿河路
2.2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1)为防止管道后端埋深过大,本次新建截污干管部分管段标高高于原一级
干管标高,同时保证二级支管的接入。其中方案设计东岸新建管道WD1~WD80,起端为军事管理区下游金山
水岸小区,终点到观音塘污水厂粗格栅及泵房,东岸管径为DN1000~DN1600.管长约4.9km,埋深约3.3-9.5m,
其中顶管长度约3.9km。2)西岸新建管道WX1~WX78,起端位于北街农贸市场处,终点到状元桥头,通过3根
DN1000倒虹管过河,西岸管径为DN800~DN1600,管长约5.3km,埋深约3.5~10.2m,共中顶管长度约4.9km
3新建2处东西两岸DN1000联通管,方便后期检修。4)改造现状二三级管网接入新一级截污干管,新建管道
长度约2.1km,管径DN500~DN800。
2.3本次招标项目投资估算金额:项目总投资16278.38万元
本次招标项目工程费估算金额:项目工程建安投资约1.3376亿元,
本次招标项目勘察设计合同估算金额:约430万元
2.4招标范围
2.4.1完成本项目勘察设计工作,主要包括勘察报告(助察审查、外业见证)、可行研究报告、初步设
计及概算、施工图阶段设计、二次深化设计阶段及施工阶段技术服务。
2.4.2配合建设单位进行报规报建等相关审批工作。
2.5勘察设计服务期限:60日历天(其中地勘报告在合同签订后15天,初步设计报告在合同签订后30
天,施工设计图在初设批复后20天),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业主要求提交。配合施工期间提供相应的服务。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3.1.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质条件
投标人应同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下列勘察和设计两类资质
I、投标人应具备下列勘察资质之一:
①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
②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甲级及以上资质
II、投标人应具备下列设计资质之一:
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②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资质。
③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
3.1.2投标人还应在人员、业绩、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2.1联合体牵头单位为设计单位,联合体成员不超过2家:
3.2.2.联合体成员单位各方须签订联合体协议后方可参加,联合体协议中至少须明确以下内容:
①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组成(牵头单位名称及联合体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
②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3.2.3.联合体各成员必须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成员分工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条资格条件中的相应要求:
3.2.4.联合体牵头单位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
人提交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协议书。
3.2.5.签订联合体协议后,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对本项目单独投标,也不得与其
他单位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
3.2.6.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不给予经济补偿。
给予经济补偿的,招标人将按如下标准支付经济补偿费:.
5.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招标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投标人在投标前可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壁山区)
(https://www.cgggzy.com/bishanweb/)下载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澄清、修改、补充通知、最高限价通知
等资料。参与投标的投标人需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完成市场主体信息登记以及CA
数字证书办理,办理方式请参见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导航栏“主体信息”页面中“市
场主体信息登记”“CA数字证书办理”若投标人未及时完成市场主体信息登记和CA数字证书办理导致
无法完成全流程电子招投标的,责任自负。
4.2投标人可在附件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壁山区)
(https://www.cgggzy.com/bishanweb/)本项目招标公告网页下方“我要提问”栏提出疑问。
4.3招标人应在附件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壁山区)
(https://www.cgggzy.com/bishanweb/)发布澄清或修改。
6.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详见附件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投标
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
件上传。
5.2未按要求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将无法上传至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逾期未完成上传投标文件
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璧山区)、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
监督网上发布。
8.联系方式
招标人:重庆市壁山区碧清承务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壁泉街道沿河东路南段208号
联系人:询集团
电话:023-49589660咨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国际投司至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2咨大厦A座
联系人:夏先生、何先生
E501127719
电话:023-67707379
传真:023-67706449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盖单位法人章)招标人:重庆市璧山区碧清水务有限公司(盖单位法人章)勘察设计招标文件招标编号:SFG2200220397B项目名称:璧山区一级截污干管新建工程勘察设计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51.招标条件5第一章招标公告5第一卷4目录2022年7月
8.联系方式77.发布公告的媒介76.投标文件的递交75.招标文件的获取64.技术成果经济补偿63.投标人资格要求5
1.3招标范围、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32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321.1项目概况321.总则3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第二章投标人须知9
1.8计量单位331.7语言文字331.6保密331.5费用承担331.4B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321.4A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32
2.1招标文件的组成342.招标文件341.12响应和偏离341.11分包341.10投标预备会341.9踏勘现场33
3.2投标报价363.1投标文件的组成353.投标文件352.4招标文件的异议352.3招标文件的修改352.2招标文件的澄清35
4.投标383.7投标文件的编制383.6备选投标方案373.5B资格审查资料373.4投标保证金373.3投标有效期37
5.2开标程序395.1开标时间和地点395.开标39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394.2投标文件的递交38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38
7.合同授予406.3评标406.2评标原则406.1评标委员会396.评标395.3开标异议39
7.6技术成果经济补偿407.5中标通知407.4定标40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407.2评标结果异议407.1中标候选人公示40
9.纪律和监督418.2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418.1重新招标的情形41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417.8签订合同417.7履约保证金40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439.5投诉43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43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42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42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41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582.1初步评审标准582.评审标准581.评标方法58评标办法前附表50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50
附件:综合评估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613.4评标结果603.3投标文件的澄清593.2详细评审593.1初步评审593.评标程序59
3.发包人管理742.发包人义务731.一般约定69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69第一节合同协议书65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65
9.勘察设计责任与保险858.勘察设计文件847.暂停勘察设计846.开始勘察设计和完成勘察设计825.勘察设计要求784.承包人义务75
15.争议的解决9014.违约8913.不可抗力8912.合同价格与支付8711.合同变更8710.施工期间配合86
5.勘察设计要求954.承包人义务933.发包人管理932.发包人义务921.一般约定91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91
12.合同价格与支付9811.合同变更9810.施工期间配合979.勘察设计责任与保险978.勘察设计文件976.开始勘察设计和完成勘察设计96
第五章发包人要求110第二卷10916.合同附件10315.争议的解决10314.违约9913.不可抗力99
六、勘察承包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113五、发包人提供的便利条件113四、发包人财产清单112三、成果文件要求112二、适用规范标准112一、勘察设计要求111
(二)投标函附录121(一)投标函119一、投标函部分117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115第三卷114七、发包人的其他要求113
(四)获奖情况131(三)其他拟派主要人员资历129(二)拟派项目总负责人资历127(一)投标人资历126二、商务部分124(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122
(一)基本情况表137四、资格审查部分135(二)设计方案134(一)勘察纲要134三、技术部分133(五)拟投入的勘察设计设备132
(七)承诺145(六)主要人员简历表144(五)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143(四)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142(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140(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138
本招标项目璧山区一级截污干管新建工程已由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编码:2205-500120-04-01-298072)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重庆市璧山区碧清水务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业主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重庆市璧山区碧清水务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工程的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1.招标条件璧山区一级截污干管新建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公告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一卷(八)其他资料147
本次招标项目勘察设计合同估算金额:约430万元本次招标项目工程费估算金额:项目工程建安投资约1.3376亿元。2.3本次招标项目投资估算金额:项目总投资16278.38万元2.2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1)为防止管道后端埋深过大,本次新建截污干管部分管段标高高于原一级干管标高,同时保证二级支管的接入。其中方案设计东岸新建管道WD1~WD80,起端为军事管理区下游金山水岸小区,终点到观音塘污水厂粗格栅及泵房,东岸管径为DN1000~DN1600,管长约4.9km,埋深约3.3-9.5m,其中顶管长度约3.9km。2)西岸新建管道WX1~WX78,起端位于北街农贸市场处,终点到状元桥头,通过3根DN1000倒虹管过河,西岸管径为DN80O~DN1600,管长约5.3km,埋深约3.5~10.2m,其中顶管长度约4.9km。3)新建2处东西两岸DN1000联通管,方便后期检修。4)改造现状二三级管网接入新一级截污干管,新建管道长度约2.1km,管径DN500~DN800。2.1建设地点:璧山区城区沿河路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3.投标人资格要求2.5勘察设计服务期限:60日历天(其中地勘报告在合同签订后15天,初步设计报告在合同签订后30天,施工设计图在初设批复后20天),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业主要求提交。配合施工期间提供相应的服务。2.4.2配合建设单位进行报规报建等相关审批工作。2.4.1完成本项目勘察设计工作,主要包括勘察报告(勘察审查、外业见证)、可行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阶段设计、二次深化设计阶段及施工阶段技术服务。2.4招标范围:
II、投标人应具备下列设计资质之一:②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甲级及以上资质。①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I、投标人应具备下列勘察资质之一:投标人应同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下列勘察和设计两类资质:3.1.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质条件:
3.2.1联合体牵头单位为设计单位,联合体成员不超过2家;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3.1.2投标人还应在人员、业绩、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③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②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资质。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3.2.5.签订联合体协议后,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对本项目单独投标,也不得与其他单位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3.2.4.联合体牵头单位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协议书。3.2.3.联合体各成员必须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成员分工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资格条件中的相应要求;②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①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组成(牵头单位名称及联合体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3.2.2.联合体成员单位各方须签订联合体协议后方可参加,联合体协议中至少须明确以下内容:
5.1本招标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投标人在投标前可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璧山区)(https://www.cqggzy.com/bishanweb/)下载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澄清、修改、补充通知、最高限价通知等资料。参与投标的投标人需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完成市场主体信息登记以及CA数字证书办理,办理方式请参见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导航栏“主体信息”页面中“市场主体信息登记”“CA数字证书办理”。若投标人未及时完成市场主体信息登记和CA数字证书办理导致无法完成全流程电子招投标的,责任自负。5.招标文件的获取给予经济补偿的,招标人将按如下标准支付经济补偿费:/。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不给予经济补偿。4.技术成果经济补偿3.2.6.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发布公告的媒介6.2未按要求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将无法上传至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逾期未完成上传投标文件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详见附件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6.投标文件的递交5.3招标人应在附件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璧山区)(https://www.cqggzy.com/bishanweb/)发布澄清或修改。5.2投标人可在附件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璧山区)(https://www.cqggzy.com/bishanweb/)本项目招标公告网页下方“我要提问”栏提出疑问。
电话:023-41443598联系人:郑女士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沿河东路南段208号招标人:重庆市璧山区碧清水务有限公司8.联系方式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璧山区)、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上发布。
特别提示:传真:023-67706449电话:023-67707379联系人:夏先生、何先生地址: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2号重庆咨询大厦A座2003室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4.请各潜在投标人随时关注璧山区人民政府网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版块上关于疫情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及补充通知、公告等,并按要求做好入场人员相关准备工作,否则将可能影响投标行为。无论投标人下载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内容。3.根据重庆市和璧山区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璧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加强对入场交易人员的登记核验,若不符合防控要求,将不能入场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请自行评估后果,合理安排人员参与相关活动。因防疫政策实时变化,请您及时关注重庆市和璧山区最新疫情防控政策,积极配合疫情防控要求!2.本项目招标过程中,如有单位、领导干部以及纪检监察对象存在徇私舞弊、濫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反党纪、政纪或违法犯罪行为的,请向璧山区纪委监委举报。举报地址:璧山区公共服务中心1号楼222室,举报电话:023-41416200。1.为严厉打击建筑市场围标串标违法犯罪行为,欢迎社会各界以及参与本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积极署名举报围标串标违法犯罪行为并提供线索和证据。对提供有效线索和证据的,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将立即介入调查。
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勘察设计进行招标。1.1项目概况1.总则正文内容不允许修改。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正文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条 款 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重庆市璧山区碧清水务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沿河东路南段208号 联系人:郑女士 电话:023-41443598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2号重庆咨询大厦A座2003室 联系人:夏先生、何先生 电话:023-67707379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璧山区一级截污干管新建工程勘察设计 |
1.1.5 | 项目建设地点 | 璧山区城区沿河路 |
1.1.6 | 项目建设规模 | 1)为防止管道后端埋深过大,本次新建截污干管部分管段标高高于原一级干管标高,同时保证二级支管的接入。其中方案设计东东岸新建管道WD1~WD80,起端为军事管理区下游金山水岸小区,终点到观音塘污水厂粗格栅及泵房,东岸管径为DN1000~DN1600,管长约4.9km,埋深约3.3-9.5m,其中顶管长度约3.9km。2)西岸新建管道WX1~WX78,起端位于北街农贸市场处,终点到状元桥头,通过3根DN1000倒虹管过河,西岸管径为DN80O~DN1600,管长约5.3km埋深约3.5~10.2m,其中顶管长度约4.9km。3)新建2处东西两岸DN1000联通管,方便后期检修。4)改造现状二三级管网接入新一级截污干管,新建管道长度约2.1km,管径DN500~DN800。 |
1.1.7 | 项目估算金额 | 本次招标项目投资估算金额:项目总投资16278.38万元 本次招标项目工程费估算金额:项目工程建安投资约1.3376亿元。 本次招标项目勘察设计合同估算金额:约430万元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业主自筹,100%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1、完成本项目勘察设计工作,主要包括勘察报告(勘察审查、外业见证)、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阶段设计、二次深化设计阶段及施工阶段技术服务。 2、配合建设单位进行报规报建等相关审批工作。 |
1.3.2 |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 60日历天(其中地勘报告在合同签订后15天,初步设计报告在合同签订后30天,施工设计图在初设批复后20天),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业主要求提交。配合施工期间提供相应的服务。 |
1.3.3 | 质量标准 | 符合国家、行业和重庆市现行有关勘察设计规范、技术标准、规程、文件等相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勘察成果编制应符合相关规范,满足设计文件和图纸要求,设计成果必须达到国家、行业和重庆市现行规范及验收合格标准,符合《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版),并一次性通过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查合格。若不同标准和规范之间要求不一致的,以较高要求为准。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本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 (1)投标人应同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下列勘察和设计两类资质: I、投标人应具备下列勘察资质之一: ①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 ②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甲级及以上资质。 II、投标人应具备下列设计资质之一: 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②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资质。 ③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 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注: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评审因素。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营业执照。 2.业绩要求 2.1勘察业绩要求 投标人提供的勘察业绩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2.1.1业绩时间要求: 投标截止日前5年内,指投标人在2017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勘察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文件的时间为准]完成的1个类似勘察业绩,或1个包含类似勘察工作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或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全过程咨询业绩。 2.1.2业绩规模要求: (1)工程类别:排水工程 (2)勘察类别:岩土工程勘察 (3)工程规模:管径DN1500及以上 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提供相应的勘察业绩。 2.1.3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直接发包情况说明或证明文书代替)、合同协议书、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勘察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文件。若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不能体现工程类别、勘察类别、项目金额(如有)、工程规模(如有)信息的,应提供业主证明。 注:(1)投标人应对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当上述资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勘察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文件为准。 (2)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联合体业绩的,其在该业绩中的工作分工应与本项目承担的工作一致。 不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业绩视为无效。 2.2 设计业绩要求 投标人提供的设计业绩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2.2.1业绩时间要求: 投标截止日前5年内,指投标人在2017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设计成果文件备案或批复或审查时间为准)完成的1个类似设计业绩,或1个包含类似设计工作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或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全过程咨询业绩。 2.2.2业绩规模要求: (1)工程类别:排水工程 (2)工程规模:管径DN1500及以上,长度3公里及以上 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提供相应的设计业绩。 2.2.3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直接发包情况说明或证明文书代替)、合同协议书、设计成果文件通过备案或批复或审查证明材料(非政府投资项目可提供项目投资备案证明材料和业主证明代替)。若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不能体现工程类别、项目金额(如有)、工程规模(如有)信息的,应提供业主证明。 注:(1)投标人应对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当上述资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通过备案或批复或审查的设计成果文件为准。 (2)已取消施工图审查的地区,若业绩完成时间在取消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实施之后的,应提供业绩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取消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证明设计合格的业主证明,设计业绩的时间以业主证明中显示的设计合格时间为准。 (3)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联合体业绩的,其在该业绩中的工作分工应与本项目承担的工作一致。 不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业绩视为无效。 3.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被执行期内; (2)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点关注名单且记分达到12分且在记分有效期内; (3)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失信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称黑名单)且在记分有效期内; (4)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 (5)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承诺。 上述第(2)、(3)款信用状况在开标环节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若投标人针对上述第(2)、(3)款的承诺内容与查询结果不符,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注:投标人是否因有不良行为记分、进入重点关注名单或黑名单而被限制投标的,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联合体投标的,任一成员单位出现被限制投标的情形,该联合体将被否决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均不得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由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进行承诺。 4.项目总负责人、勘察负责人及设计负责人资格要求 4.1项目总负责人 项目总负责人允许兼任设计负责人(允许兼任的应同时满足相应勘察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要求); 4.1.1投标人拟派的项目总负责人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具备高级及以上给排水专业职称;同时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并已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 联合体投标的,项目负责人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拟派项目总负责人职称证(职称证书无法体现专业的,可以提供学历证书或注册证书)、身份证、注册证(国家未开展注册工作的,投标人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即可;注册证书不显示注册执业单位的,注册执业单位以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为准),投标人为其缴纳的保险证明材料。 4.1.2投标人须承诺拟派项目总负责人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 (1)履职承诺要求:承诺拟派项目总负责人中标后在本项目履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项目总负责人一致,并满足办理相关手续的要求。不能按承诺履职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拟派项目总负责人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 (2)未被禁止参与投标承诺要求:承诺拟派项目总负责人未被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若被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但仍参加投标,将被否决投标;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 (3)未提供上述承诺或承诺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以上承诺同时作为合同的附件。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拟派项目总负责人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的承诺(承诺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4.1.3项目总负责人业绩要求 投标人提供的拟派项目总负责人的设计业绩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业绩时间要求: 投标截止日前5年内,指拟派项目总负责人在2017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设计成果文件备案或批复或审查时间为准)完成的1个类似设计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1个包含类似设计工作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或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全过程咨询业绩中担任设计负责人。 (2)业绩规模要求: ①工程类别:排水工程 ②工程规模:管径DN1500及以上,长度3公里及以上 (3)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直接发包情况说明或证明文书代替)、合同协议书、设计成果文件通过备案或批复或审查证明材料(非政府投资项目可提供项目投资备案证明材料和业主证明代替)。若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不能体现工程类别、项目金额(如有)、工程规模(如有)、人员姓名职务信息的,应提供业主证明。 注:①投标人应对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当上述资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通过备案或批复或审查的设计成果文件为准。 ②已取消施工图审查的地区,若业绩完成时间在取消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实施之后的,应提供业绩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取消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证明设计合格的业主证明,设计业绩的时间以业主证明中显示的设计合格时间为准。 不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业绩视为无效。 4.2勘察负责人 勘察负责人要求如下: 4.2.1投标人拟派的勘察负责人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具备高级及以上岩土专业职称;同时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专业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已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 联合体投标的,勘察负责人由联合体中负责勘察的单位提供。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拟派勘察负责人职称证(职称证书无法体现专业的,可以提供学历证书或注册证书)、身份证、注册证(国家未开展注册工作的,投标人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即可;注册证书不显示注册执业单位的,注册执业单位以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为准),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5.其他要求 (1)勘察设计团队其他主要人员要求: ①结构专业设计负责人1人 投标人拟派的结构专业设计负责人具有结构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且必须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 ②给水排水专业设计负责人1人 投标人拟派的给水排水专业设计负责人具有给排水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且必须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 ③勘察负责人1人 投标人拟派的勘察负责人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行资格且必须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 ④造价专业负责人1人 投标人拟派的造价专业负责人应具备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或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且必须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拟派人员职称证(职称证书无法体现专业的,可以提供学历证书或注册证书)、身份证、注册证(国家未开展注册工作的,投标人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即可;注册证书不显示注册执业单位的,注册执业单位以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为准),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相应人员。 (2)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投标人为该委托代理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否则,将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委派委托代理人,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 特别说明: (1)上述要求须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均为扫描件(原件或复印件的扫描件均可),扫描件须清晰可辨,有一条不满足,则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2)投标人须自行承诺其提供的上述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形(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招标人在合同签订前均有权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按相关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报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投标人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3)本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人员养老保险证明要求如下: ①企业提供养老保险证明,事业单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或行政主管部门在编证明。 ②项目总负责人、勘察负责人(如有)、设计负责人(如有)、勘察设计团队其他主要人员(如有)和委托代理人的连续养老保险证明期限须包含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提供的养老保险参保证明须体现上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或社保号)、单位名称、本单位参保时间(或起始参保时间),并带有社保部门公章或社保部门的有效电子印章。 ③可提供“非独立法人”的投标人分公司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 ④因受疫情影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暂缓或减免相应时间的养老保险费用缴纳的,投标人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政策文件(或通知)扫描件或网页截图加以证明的,视为满足招标文件对人员养老保险的要求。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牵头单位为设计单位,联合体成员不超过2家; 2.联合体成员单位各方须签订联合体协议后方可参加,联合体协议中至少须明确以下内容: ①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组成(牵头单位名称及联合体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 ②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3.联合体各成员必须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成员分工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资格条件中的相应要求; 4.联合体牵头单位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协议书。 5.签订联合体协议后,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对本项目单独投标,也不得与其他单位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 6.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详见投标人须知正文。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11.1 | 分包 | 不允许 |
1.12 | 响应和偏离 |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附件: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中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视为重大偏差并作否决投标处理,否则,评标委员会不得视为重大偏差而否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招标人发出的澄清及修改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形式和截止时间 |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及附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在错、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等应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前在本项目招标公告网页下方“我要提问”栏提交。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和时间 |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前,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璧山区)(https://www.cqggzy.com/bishanweb/)发布澄清。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和时间 |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前,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璧山区)(https://www.cqggzy.com/bishanweb/)发布修改。 |
2.4 |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及澄清修改提出异议的形式和时间 |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澄清修改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通过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答复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以修改的形式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璧山区)(https://www.cqggzy.com/bishanweb/)澄清修改区发布。发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须相应延后投标截止时间。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一般计税法 |
3.2.3 | 报价方式 | 本项目投标总报价分为两部分,即(暂定)勘察费投标报价与(暂定)设计费投标报价。投标总报价=(暂定)勘察费投标报价+(暂定)设计费投标报价,投标总报价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不足两位的按实际位数保留。 本项目(暂定)勘察费投标报价与(暂定)设计费投标报价的报价方式如下: 一、勘察费报价方式 固定单价 暂定工程量:陆上钻孔长度5080m, 水下钻孔按132m; 暂定勘察费投标报价=陆上钻孔暂定工程量×固定单价报价+水下钻孔暂定工程量×固定单价报价。 固定单价报价的数值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不足两位的按实际位数保留。 二、设计费报价方式 固定费率 本次招标项目估算工程费金额: 1.3376亿元(暂定); 暂定设计费投标报价:根据《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文)和上述估算工程费为依据计算的设计费×固定费率报价(其中设计费专业系数按市政类专业调整系数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无附加调整系数)。 固定费率报价以百分号为单位,百分号前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不足两位的按实际位数保留。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本项目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为426.94万元,其中(暂定)勘察费投标报价最高限价和(暂定)设计费投标报价最高限价具体情况如下: 1、勘察费投标报价最高限价为112.16万元,其中:陆上部分钻孔全费用综合固定单价限价为200元/延米,水下钻孔全费用综合固定单价限价为800元/延米。 2、设计费投标报价最高限价为314.78万元,其中投标最高报价固定费率80%。 投标固定单价、固定费率、设计费、勘察费和投标总价报价超过上述最高限价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与依据固定费率(或固定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采用勘察费用清单、设计费用清单报价的,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与勘察费用清单、设计费用清单合计报价不一致的,均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一、投标人填报的勘察费包括: 1、投标人自行对现场条件进行勘测。水、电、场地、道路、环保、租船、探孔、钻孔、泥浆处置、现场恢复、管理费、资料费、劳务费、技术服务费、办公家具、办公设施、通讯工具、通讯费用、交通工具、编制BIM模型、保险、规费、税费、利润及协调配合费等现场条件和涉及勘测措施所需的手续办理及相关费用以及涉及的费用均由中标人自行解决,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2、外业见证和勘察审查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3、勘察布孔报批、各类手续办理、机械进出场、地下综合管线规避及保护、出具地质勘察报告(4份)、地质勘察审查报告(4份)等费用,均由中标人自行解决,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3、开展勘察工作涉及的各类工程责任险、人员险等以及其他内容或形式的保险,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按项目统一购买,投标人因保险投保义务履行的缺失造成的责任由其自行承担,投标人需将相关费用综合考虑纳入投标单价和总报价中,包干计取。 4、开展勘测工作的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一致;且施工过程中应该全程提供相应的勘测服务工作。否则,将按投标文件投标承诺书承诺的处罚方式对勘测单位予以处罚。 5、包括但不限于“七项费用”以及“高低温作业费”等所有其他费用,其中“七项费用”是指办理工程勘察相关许可,以及购买有关资料费;拆除障碍物,开挖以及修复地下管线费;修通至作业现场道路,接通电源、水源以及平整场地费;勘察材料以及加工费;水上作业用船、排、平台以及水监费;勘察作业大型机具搬运费;青苗、树木以及水域养殖物赔偿费等。 二、投标人填报的设计费包括: 1、投标报价应为完成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委托设计的范围和设计业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包含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专项设计、施工设计交底服务、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的伴随设计服务]。具体包括为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全部设计工作所需的管理费、资料费、劳务费、技术服务费、办公家具、办公设施、通讯工具、通讯费用、交通工具、编制BIM模型、保险、规费、税费、利润及协调配合费等实施工程设计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2、根据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相关费用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 3、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通知》(渝建发〔2018〕19号)[提示:如有更新,按最新文件执行]规定,在设计阶段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相关费用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日历天(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
3.4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投标人可选择以下二种交纳方式之一。 方式一 一、以电子投标保函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 1. 电子投标保函交纳形式及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平台电子投标保函系统向金融机构申请开具电子投标保函,电子投标保函应至少体现如下内容:①担保项目必须为本项目;②受益人必须为本项目招标人;③保函担保金额必须满足本项目要求;④保函生效时间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效期限必须至少包含整个投标有效期;⑤保函须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 若投标截止时间延期,则电子投标保函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应当保持一致。 不满足上述要求的电子投标保函视为无效。 2. 以电子投标保函形式担保的投标保证金的金额:8万元整(人民币),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守信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红名单)中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金额为应缴纳金额的50%;联合体投标的,须联合体牵头人在红名单中。投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 3. 电子投标保函 以重庆市璧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现场展示的电子投标保函交纳情况为准。 4.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则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电子投标保函。 二、电子投标保函的注销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中标通知书和电子投标保函退还通知抄告重庆市璧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公璧山区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电子投标保函退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将保函注销信息推送给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平台,由保函出具机构注销除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电子投标保函。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和电子投标保函退还通知抄告重庆市璧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璧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电子投标保函退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将保函注销信息推送给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平台,由保函出具机构注销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的电子投标保函。 方式二 一、以转账支票或电汇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交款形式及要求:投标人从企业的基本账户(开户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转账支票直接划付或以电汇方式直接划付至下面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若投标截止时间延期,则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应当保持一致。不满足上述要求的投标保证金视为无效。 投标人自行考虑汇入时间风险,如同城汇入、异地汇入、跨行汇入的时间要求。 2、以转账支票或电汇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金额:8万元整(人民币),红名单中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金额为应缴纳金额的50%;联合体投标的,须联合体牵头人在红名单中。投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 3、投标保证金账户及账号(任选其一): 详见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璧山区)(https://www.cqggzy.com/bishanweb/)对应本项目招标公告信息栏中的保证金信息。 投标保证金以重庆市璧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现场展示的保证金交纳情况为准。投标人须在资格审查部分“(八)其他资料”中提供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 4、投标人必须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是“璧山区一级截污干管新建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投标保证金”。项目名称可简写成:一级截污干管勘察设计。 5、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6、根据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登记工作的公告》的要求,投标人在开标前需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璧山区)(https://www.cqggzy.com/bishanweb/)办理市场主体信息登记手续。因故未能提前办理市场主体信息登记或更新的,评标过程中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核实其投标保证金是否由基本账户转入,未从基本账户转入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7、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则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二、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中标通知书和保证金退还通知抄告重庆市璧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璧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保证金退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向除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和保证金退还通知抄告重庆市璧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璧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保证金退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由重庆市璧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关于保证金相关情况的问题请咨询重庆市璧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电话023-41660586。 |
3.4.4 | 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拟中标人拒不提供或者不按时提供低价风险担保;(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4)违反投标人须知第9.2款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的; (5)因投标人原因未完成解密工作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1 | 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 编制投标文件时不得对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应要素作实质性修改,否则视为重大偏差,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3.7.3 | 签名盖章要求 | 投标文件应使用专用的“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庆版)”编制而成。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CA数字证书均可。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中各联合体成员单位签名(或盖章)须齐全,要求各联合体成员盖单位法人章的,各联合体成员盖章须齐全;联合体协议书以外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 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交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3.7.4 | 投标文件的份数 | 本工程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为: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网上递交)一份。 |
3.7.5 | 编制要求 | (1)电子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专用的“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庆版)”制作生成。 (2)投标人在编制电子投标文件时应当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标签提示导入相关内容。 (3)按本章前附表第3.7.3项签名盖章要求进行投标文件的签署。 (4)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将生成一份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后缀名为. CQTF)和一份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后缀名为. nCQTF)。 (5)投标人如需递交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应将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复制到一张光盘中(光盘备份),光盘表面粘贴标签贴加盖单位法人章,并将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等信息填写在标签贴上。 (6)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庆版)”中的帮助文档。 具体要求: (1)投标函部分 应按照第六章规定格式排版,原则上应编制目录,但不得将目录编制作为评审因素。 (2)商务部分 应按照第六章规定格式排版,原则上应编制目录,但不得将目录编制作为评审因素。 (3)技术部分 电子投标文件技术暗标不设封面,整个技术部分均不得出现白页和倒页;不得出现与本工程无关的内容;不得显示与投标人企业有关的任何信息;技术部分文本部分的文字采用四号仿宋字体,文本部分采用A4页面;图表内的字体、字号大小不限,图表部分采用A3或A4页面;文字、图表不得使用彩色(效果图除外),整个技术暗标不得编制页码。违反上述任何一项,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其投标文件技术部分为零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其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符合性评审不合格,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勘察纲要》《设计方案》原则上均不超过 200 页,但不得将页数作为评审因素。 (4)资格审查部分 应按照第六章规定格式排版,原则上应编制目录,但不得将目录编制作为评审因素。 |
4.1.1 | 投标文件的密封 | 电子投标文件的加密 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4.1.3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将无法上传至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逾期未完成上传投标文件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投标人如需递交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用“投标文件”袋单独封装,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同时“投标文件”袋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投标文件”袋未按要求密封的,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该拒收。 |
4.1.2 | 封套上写明 | 应在“投标文件”袋封套上写明如下内容: 招标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详见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 特别注意:投标人如需现场递交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备份)等备用资料,则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递交地点为重庆市璧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区(具体请登陆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璧山区)(https://www.cqggzy.com/bishanweb/)查询或递交文件当日见交易中心大厅电子显示屏)。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5.1.1 | 开标时间和 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重庆市璧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具体请登陆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璧山区)(https://www.cqggzy.com/bishanweb/)查询或递交文件当日见交易中心大厅电子显示屏)。 特别注意:1、解密投标文件需使用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投标人代表可携带该CA数字证书到开标现场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工作,或通过互联网使用该CA数字证书登录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采用远程解密的方式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工作。 |
5.1.2 | 解密时间 | 解密时长为 30 分钟。 特别注意:因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原因影响解密时间的,招标人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延长解密时间;因投标人原因未完成解密工作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
5.2 | 开标程序 |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 开标时间(应与投标截止时间一致),交易系统自动提取所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递交的投标文件,系统自动展示投标人数量是否大于(等于)3家,经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确认达到法定开标条件的,系统进入开标环节。 2. 投标文件提取完成,经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确认开始解密环节,系统提示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自行解密其经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在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未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处理方式:①对因故不能解密的,经投标人申请,可以采取导入由相应投标人提供的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备份)作为补救措施;②对因电子招投标系统原因造成的未解密情况,投标人又未提供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备份)作为补救措施的,视为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③对因投标人原因造成的未解密情况,视为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 3. 解密全部完成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截止后,经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确认,进入唱标环节。交易系统展示最终解密结果,主持人公布所有投标人名称和成功解密投标人名单,并备注投标人未成功解密投标文件的原因(若有)。 4. 汇总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 4.1 展示以电子投标保函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情况,展示内容应至少包含投标人名称、金额、投标保函提交时间、保函有效期及是否具有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属性等。电子投标保函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至指定系统,异常情况在开标记录表“异常情况”栏中记录并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 4.2 展示以电子转账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情况,应至少包含投标人名称、金额、投标保证金打入指定账户的时间等,异常情况在开标记录表“异常情况”栏中记录并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保证金来款账户非基本账户的,交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4.3打印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交纳情況,并由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签名确认。 5. 公布最高限价,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还需计算最高限价的85%数值,以便评标委员会评审。 6. 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服务期及其他内容。 7. 在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平台上查询、公布所有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单位)信用状况(若遇特殊情况,可在开标现场或开标当日,采用人工方式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的“信用信息”栏目查询、核实),汇总并打印所有投标人的信用查询结果,并由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签名确认。 8.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场或在线(不见面开标适用)提出,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当场或在线(不见面开标适用)答复,并记录到开标记录表中。异议处理完毕后,汇总开标情况,打印开标记录表。 9. 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主持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名确认。因其他原因未能签名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 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表、开标记录表、投标人信用情况汇总表一并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 10. 主持人宣布开标结束。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由招标人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专家共计7人,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招标人委派2人) |
6.3.2 | 中标候选人数量 | 推荐经评审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前1~3名为中标候选人。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 |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3日内将评标结果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璧山区)、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日。为深化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本项目将按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的要求,公示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名称、排序、投标总报价、质量、勘察设计服务期;中标候选人资质、投标业绩名称,中标候选人项目总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项目总负责人投标业绩名称;否决投标情况及理由;提出异议、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 |
7.6 |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 不补偿 |
7.7.1 | 履约保证金 | 1、中标人是否提供履约保证金:提供。 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或按照联合体协议的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2、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1)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现金+银行保函的组合;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的,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 (2)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10 %。红名单中的中标人履约担保金额为应缴纳金额的50%;联合体中标的,须联合体牵头人在红名单中,中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 (3)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 (4)履约保证金的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 (5)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 |
7.8.1 | 签订合同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候选人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为的,视为特别严重信用不良行为且情节特别严重,按信用记分上限一次性记12分,纳入黑名单管理;中标人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为的,按中标项目金额10‰罚款上限予以行政处罚,按信用记分上限一次性并处记12分,纳入黑名单管理。 |
8.1 | 重新招标的情形 | 1.按投标人须知第8.1(1)执行; 2.按投标人须知第8.1(2)执行; 3.按投标人须知第8.1(3)执行; 4.按投标人须知第8.1(4)执行; 注:本款只适用于首次招标。 |
8.2 |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 重新招标的投标人仍然少于三个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标和评标。重新招标经评审有有效投标人的,应当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无有效投标人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报原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项目总负责人答辩 | 项目总负责人答辩:无。 |
10.2 | 异议、投诉处理 |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含澄清修改)、开标情况、评标结果等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提出异议或投诉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异议人或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异议人或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异议或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请求及主张; (5)涉及事项的证据、证明材料。 异议人或投诉人是法人的,异议书或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法人章;异议人或投诉人是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的,异议书或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名或者异议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名,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如有关材料是外文,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2.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根据九部门2013年第23号令修正))、《关于印发<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渝公管发〔2021〕54号)等法律法规文件处理投诉。 3. 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投标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或者投诉的,将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异议受理单位:重庆市璧山区碧清水务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3-41443598 投诉受理部门: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电话:023-41406363 |
10.3 | 关于对招标文件及投标争议的解释 | 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资格审查和否决投标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招标人的解释,但违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对投标文件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交该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解释。 |
10.4 | 投标人注意事项 | 1. 本次投标采用全流程电子开评标模式,第一次参与投标的单位务必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完成市场主体信息登记以及 CA 数字证书办理,并且下载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庆版)制作投标文件。 2. 制作投标文件需要使用CA 数字证书加密,并且加盖电子印章,CA 数字证书购买及办理方式请参见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导航栏“主体信息”页面中“市场主体信息登记”“CA数字证书办理”。 3.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未按规定加密将无法上传。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逾期未完成上传投标文件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4. 开标活动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未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或者不见面开标系统未收到投标人异议的(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时适用),视为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 投标人应按时解密,在评标结束前应在线或在现场关注项目进展情况,确保通讯联系正常。如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澄清的,投标人应确保及时回复,否则视为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 |
10.6 | 其他 | 1、交易服务费:按璧发改〔2018〕186 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房屋市政类工程按照中标额的 1.7‰收取;房屋市政类工程外的水利、交通、电力、能源等专业工程项目按照中标额的 1‰收取。每宗交易服务费最高不超过 25 万元。)。全部由中标人缴纳。缴纳时间:合同签订前。在此费用缴纳后方可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 2、招标代理服务费: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单位支付;以中标金额为基数,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标准收取招标代理费。投标人应将该费用纳入投标报价中,不单列;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由中标人一次性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费。 |
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1.7项目估算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6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勘察设计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4B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1.4A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总负责人、勘察负责人及设计负责人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关投标均无效。(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13)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勘察设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5费用承担(1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6)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的;(15)在近两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14)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被执行期内;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8计量单位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7语言文字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6保密
1.10投标预备会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1.9踏勘现场
1.11.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1.11.1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勘察设计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勘察设计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1.11分包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0.2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2.1招标文件的组成2.招标文件1.12.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1.12.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技术部分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1.12.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2响应和偏离
(5)发包人要求;(4)合同条款及格式;(3)评标办法;(2)投标人须知;(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本招标文件包括: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发给所有潜在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招标文件的澄清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6)投标文件格式;
2.4招标文件的异议2.3.2投标人在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向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内容。招标人采用网络媒介公开发布修改内容的,无论投标人是否查看,均视为所有潜在投标人清楚知晓修改全部内容。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密切关注修改发布媒介发出的相关内容。2.3.1招标文件的修改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发给所有潜在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招标文件的修改2.2.4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向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招标人采用网络媒介公开发布澄清的,无论投标人是否查看,均视为所有潜在投标人清楚知晓澄清全部内容。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密切关注澄清发布媒介发出的相关内容。
(一)投标函3.1.1.1投标函部分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3.1投标文件的组成3.投标文件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及澄清修改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1.1.2商务部分(如有)(六)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如有)(五)设计费用清单(四)勘察费用清单(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二)投标函附录
3.1.1.3技术部分(如有)(五)拟投入的勘察设计设备(四)获奖情况(三)其他拟派主要人员资历(二)拟派项目总负责人资历(一)投标人资历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一)基本情况表3.1.1.4资格审查部分(三)效果图(二)设计方案(一)勘察纲要
(八)其他资料(七)承诺(六)主要人员简历表(五)拟委派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四)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3.2.3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勘察费用清单”“设计费用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勘察费用清单、设计费用清单。3.2投标报价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函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函。(适用于投标保证金采用投标保函形式的)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3.3投标有效期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3.4.3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退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投标保证金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适用于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形式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5)因投标人原因未完成解密工作的;(4)违反本章第9.2款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的;(3)拟中标人拒不提供或者不按时提供低价风险担保;(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投标文件;
3.6.2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6.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3.6备选投标方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联合体投标相关内容。投标人应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中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3.5B资格审查资料
3.7.4投标文件份数:投标人网上提交加密投标文件一份。3.7.3投标文件的签名盖章要求:按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3项执行。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勘察设计服务期、投标有效期、发包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投标文件的编制3.6.3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勘察纲要或设计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4)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将生成一份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后缀名为.CQTF)和一份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后缀名为.nCQTF)。(3)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CA数字证书均可。(2)投标人在编制电子投标文件时应当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标签提示导入相关内容。(1)电子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专用的“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庆版)”制作生成。3.7.6电子投标文件制作3.7.5投标文件应按规定格式排版,并编制目录,具体编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1投标文件的密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投标(6)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庆版)”中的帮助文档。(5)投标人如需递交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应将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复制到一张光盘中,光盘表面粘贴标签贴,并将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等信息填写在标签贴上。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人如需递交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备份)应单独封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4.1.4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密封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7.6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将无法上传至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逾期未完成上传投标文件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4.1.3电子投标文件的加密
4.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重新对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再按照本章第4.2款的要求提交。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将予以拒收。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由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1.2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1.2项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在线或到开标现场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工作。5.1.1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1开标时间和地点5.开标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4.3.2投标人对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在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任何情况下,投标人都有义务保证其递交的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和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备份)的内容保持一致,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6.1评标委员会6.评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或在线(不见面开标适用)提出,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提出异议的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主持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确认。5.3开标异议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2款开标程序。5.2开标程序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6.3评标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2评标原则6.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7.2评标结果异议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7.1中标候选人公示7.合同授予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5中标通知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7.4定标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7.8签订合同7.7.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7.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7.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7.7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技术成果进行补偿的,招标人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未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声明放弃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的除外。招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向未中标人支付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7.6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8.1重新招标的情形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7.8.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7.8.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8.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重新招标的投标人仍然少于三个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标和评标。重新招标经评审有有效投标人的,应当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无有效投标人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报原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8.2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部分投标被否决,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但是有效投标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9.纪律和监督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9.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9.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9.2.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9.2.3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7)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MAC地址相同。(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不得对招标文件中《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以外的内容予以否决投标,否则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按《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9.5投诉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附表二:纸质投标保函递交情况一览表(如有)年月日招标人代表:监标人:主持人:记录人: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项目名称)开标记录表
序号 | 投标人 | 解密情况 | 投标总报价 (元) | 勘察费(元) | □勘察固定单价/ □固定费率 | 设计费(元) | □设计固定单价/ □固定费率 | 质量目标 |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 项目负责人 | 备注 | 签名 |
最高限价 | ||||||||||||
最高限价的85% | [提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 | |||||||||||
异常情况 |
附表三:问题澄清通知年月日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投标截止时间:年月日时分(项目名称)纸质投标保函递交情况一览表
序号 | 投标人 | 金额(元) | 递交时间 | 备注 |
2.1.(项目名称)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予以澄清:(投标人名称):编号:问题澄清通知
附表四:问题的澄清年月日[提示: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应实现投标人接收端口签名隐藏显示功能]评标委员会:(签名)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通过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交。......
2.1.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项目名称)招标评标委员会:编号:问题的澄清
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中标通知书附表五:中标通知书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招标人:(盖单位法人章)特此通知。你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日内到我单位签订勘察设计承发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7.1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我单位拟建的(项目名称)于年月日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你单位为中标人,投标总报价为(大写)(¥),其中勘察费为(大写)(¥)□勘察固定单价/□勘察固定费率为,设计费为(大写)(¥)□设计固定单价/□设计固定费率为。中标工程勘察设计范围:,工程投资估算金额为,工程规模为,勘察设计服务期为,勘察设计质量达到国家勘察设计验收规范标准。项目负责人由担任。中标单位:
评标办法中的评审内容必须和投标人须知中的对应内容一致,若投标人须知中未作要求的内容,不得列入评标办法作为评定依据。评标办法前附表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签发日期:年月日联系电话:联系人: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人在红名单中优先”的原则排序(联合体投标的,须联合体牵头人在红名单中),投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投标人均在红名单中或均不在红名单中的,以技术部分得分高的优先;技术部分得分相等的,以商务部分得分高的优先;商务部分得分相等的,以“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低的优先;“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相等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按照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资质等级(设计资质)高低排序原则排序。 | ||
2.1.1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项目总负责人、勘察负责人及设计负责人资格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2.1.2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 ||
投标文件格式 |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款的要求(不含投标函部分)。 | ||||
联合体投标人 |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在联合体协议书第5条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中填写的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 ||||
投标文件的签署 |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CA数字证书均可。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各联合体成员单位签名(或盖章)须齐全,联合体协议书以外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中要求各联合体成员盖单位法人章的,各联合体成员盖章须齐全,联合体协议书以外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 | ||||
委托代理人 |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1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由投标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 ||||
实质性要求 | 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由投标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本次投标不得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1.技术部分 30 分; 勘察纲要 6 分; 设计方案 24 分; 2.商务部分 10 分; 投标人业绩 6 分; 拟派项目总负责人资历 2 分; 获奖情况 2 分; 3.投标报价 60 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本章第2.2.4(3)目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本项目投标总报价的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完成后(除计算错误外),在后续的评审中不得再对其做出调整。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投标总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总报价一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计算的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2.2.4(1) | 技术部分评分(A)标准 | 勘察纲要总体评审标准 | 采用暗标评审的,勘察纲要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5项要求的,勘察纲要部分得0分。 评标委员会按照优、良、一般、差四个档次进行评分,若评委对投标人勘察纲要评分低于该部分总分的60%的或对个别投标人勘察纲要评分畸高(即该评委对勘察纲要评分的最高分与次高分差额超过该部分总分的10%)的须注明详实理由,勘察纲要缺项的该项得0分。 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及以上时,所有评委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余下评委评分取算术平均值为该投标人勘察纲要得分。 勘察纲要得分的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 ||
勘察纲要(6分) | 勘察方案的编制 | 3 分。评审要点:勘探孔(钻孔、原位测试孔、螺纹孔)平面布置、深度,取土与标贯的数量及间距,室内土水试验内容及数量等。优得3.0分-2.4分,良得2.35分-1.6分,一般得1.55分-0.8分,差得0.75分-0分。 | |||
质保措施和技术措施 | 3 分。评审要点:质保措施、机具设备配置、施工措施等。优得3.0分-2.4分,良得2.35分-1.6分,一般得1.55分-0.8分,差得0.75 分-0分。 | ||||
设计方案总体评审标准 | 采用暗标评审的,设计方案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5项要求的,设计方案部分得0分。 评标委员会按照优、良、一般、差四个档次进行评分,若评委对投标人设计方案评分低于该部分总分的60%的或对个别投标人设计方案评分畸高(即该评委对设计方案评分的最高分与次高分差额超过该部分总分的10%)的须注明详实理由,设计方案缺项的该项得0分。 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及以上时,所有评委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余下评委评分取算术平均值为该投标人设计方案得分。 设计方案得分的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 ||||
工程设计方案(24分) | 设计方案完整性、合规性 | 5 分 评审要点:设计文件是否完整(提交资料和图纸内容),设计原则和各专业说明是否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优得5.0分-3.8分,良得3.75分-2.6分,一般得2.5分-1.3分,差得1.25分-0分。 | |||
总体设计思路 | 4 分 评审要点: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是否清晰,正确理解并执行规划要求,与周边路网、管网是否协调、区域内路网的交通组织是否完善等;优得4分-3.1分,良得3分-2.1分,一般得2.0分-1.1分,差得1分-0分。 | ||||
专业工程设计 | 4 分 评审要点:排水工程是否符合排水的规划、管线布置是否合理;优得4.0分-3.1分,良得 3.0分-2.1分,一般得2.0分-1.1分,差得1.0分-0分。 | ||||
重难点分析及合理化建议 | 5 分 评审要点:对招标项目重难点描述是否准确,关键技术问题解决方案是否完整、切实可行;是否提出针对性的合理化建议;优得5分-3.8分,良得3.75分-2.6分,一般得2.5分-1.3分,差得1.25分-0分。 | ||||
设计管理工作 | 3 分 评审要点:设计质量、安全、进度、保密等保证措施及伴随服务措施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优得3分-2.4分,良得2.35分-1.6分,一般得1.55分-0.8分,差得0.75分-0分。 | ||||
投资估算 | 3 分 评审要点:投资估算编制是否全面,技术经济指标是否合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优得3分-2.4分,良得2.35分-1.6分,一般得1.55分-0.8分,差得0.75分-0分。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2.2.4(2) | 商务部分评分(B)标准 | 商务部分总体评审标准 | 商务部分评分为客观评分,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各评审因素设定的分值进行评分且保证分值统一。 | ||
投标人业绩(6分) | 在满足单位资格业绩的基础上,投标人每增加1个满足下列要求的设计业绩得2分;本项目最多得6分。 (1)业绩时间要求: 投标截止日前5年内,指投标人在2017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设计成果文件备案或批复或审查时间为准)完成的1个类似设计业绩,或1个包含类似设计工作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或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全过程咨询业绩。 (2)业绩规模要求: ①工程类别:污水管道工程 ②工程规模:管径 DN1500 及以上 (3)业绩证明材料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第3款相关要求提供。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 ||||
2.2.4(2) | 商务部分评分(B)标准 | 拟派项目总负责人资历(2分) | 拟派项目总负责人职称(或执业)证书 | 具有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已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的得1分;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已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的得1分。本项最多得2分。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提供项目总负责人相应的注册证书(国家未开展注册工作的,投标人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即可;注册证书不显示注册执业单位的,注册执业单位以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为准)、职称证书。资格审查要求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不作为加分依据。 | |
2.2.4(2) | 商务部分评分(B)标准 | 获奖情况(2分) | 投标截止日前5年内,指投标人在2017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投标人设计的排水工程项目获得过国家级奖项,每有1个得1分,最多得2分。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提供获奖证书。 注:国家级奖项是指: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选的《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评选的《国家优质工程金、银质奖》;中国建筑业协会评选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学会评选的《詹天佑土木工程大奖》;中国建筑学会评选的《建筑设计奖》;中国勘察设计协会评选的《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2.4(3) | 投标函部分评审标准 | 投标函部分的签名盖章 | 投标函部分的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CA数字证书均可。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 联合体投标的,投标函部分的格式中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 | ||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
质量标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投标报价 | 1.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报价最高限价。 2.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与依据固定费率(或固定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 3.采用勘察费用清单、设计费用清单报价的,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必须与勘察费用清单、设计费用清单合计报价一致。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 ||||
计费基数(或暂定工程量) | 计费基数(或暂定工程量)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数值填报。 | ||||
暂定金额 | 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暂定金额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金额填报。 | ||||
投标报价算术错误修正 | 符合第三章3.评标程序第3.1.3项规定。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2.2.4(4) | 投标总报价评分(C)标准 | 投标报价 | 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本章第2.2.4(3)目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得本附表第2.2.1项规定分值的满分60分。在此基础上,投标总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增加1%扣 0.5 分,每减少1%扣 0.25分,最多扣8分。 按插入法计算得分。 未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总报价,仍应参加计算相应分值。 投标总报价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 ||
3 | 评标程序 | 1.按本章评标办法第3.1款进行初步评审。未通过初步评审或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的不再进行后续评审。 2.按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1)目的规定对技术部分进行评审。 3.按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2)目的规定对商务部分进行评审。 4.按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3)目的规定对投标函部分进行评审,经评审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不再参与后续评审。 5.因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但是有效投标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6.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按照本章第2.2.2项计算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并按本附表第2.2.4(4)目规定的评分方法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分。 7.对技术部分、商务部分、投标总报价得分进行汇总,确定得分由高至低前三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 |||
3.2.3 | 投标人得分 | 投标人得分=A+B+C。 | |||
3.4 | 评标结果 |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
2.1.2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1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初步评审标准2.评审标准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评标办法前附表约定的原则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1.评标方法
(3)投标总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1)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1分值构成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评分标准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投标总报价的偏差率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3.1初步评审3.评标程序(4)投标总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函部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3)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1)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B;(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A;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评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3.2详细评审(2)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与依据固定费率(或固定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采用勘察费用清单、设计费用清单报价的,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与勘察费用清单、设计费用清单合计报价不一致的,均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投标文件的澄清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3.2.3投标人得分=A+B+C。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总报价计算出得分C;
附件:综合评估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3.4评标结果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3.2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第一节合同协议书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投标文件存在本一览表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视为重大偏差并作否决投标处理,否则,评标委员会不得视为重大偏差而否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章节号 | 条款名称 | 否决投标条件 |
第三章 | 资格评审 | A-1投标人的资质条件、营业执照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第1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A-2投标人的财务状况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2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 | ||
A-3投标人的业绩条件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3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 | ||
A-4投标人的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4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5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资格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5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6投标人的其他要求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第6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7若有联合体投标人,则: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8投标人不得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形式评审 | A-9投标人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10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款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编制投标文件时不得对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应要素作实质性修改,否则视为重大偏差,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11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在联合体协议书第5条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中填写的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 ||
A-12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CA数字证书均可。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中各联合体成员单位签名(或盖章)须齐全,联合体协议书以外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中要求各联合体成员盖单位法人章的,各联合体成员盖章须齐全,联合体协议书以外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 | ||
A-13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14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响应性评审 | A-15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16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17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1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由投标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 ||
A-18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由投标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本次投标不得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投标函部分评审 | A-19投标函部分的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CA数字证书均可。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联合体投标的,投标函部分的格式中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20勘察设计服务期限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21质量标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22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23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报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24 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与依据固定费率(或固定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25采用勘察费用清单、设计费用清单报价的,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必须与勘察费用清单、设计费用清单合计报价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26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27计费基数(或暂定工程量)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数值填报,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28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暂定金额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金额填报,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29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规定执行,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其他 | A-30投标固定单价、固定费率、设计费、勘察费和投标总价报价超过上述最高限价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其他 | A-31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与依据固定费率(或固定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采用勘察费用清单、设计费用清单报价的,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与勘察费用清单、设计费用清单合计报价不一致的,均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3)专用合同条款;(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中标通知书;1.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璧山区一级截污干管新建工程勘察设计勘察设计服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承包人(或联合体成员):
(9)主要人员汇总表(8)设计方案;(7)勘察纲要;(6)勘察设计费用清单;(5)发包人要求;(4)通用合同条款;
②规模:1)新建截污干管部分管段标高高于原一级干管标高,同时保证二级支管的接入。其中方案设计东东岸新建管道WD1~WD80,起端为军事管理区下游金山水岸小区,终点到观音塘污水厂粗格栅及泵房,东岸管径为DN1000~DN1600,管长约4.9km,埋深约3.3-9.5m,其中顶管长度约3.9km。2)西岸新建管道WX1~WX78,起端位于北街农贸市场处,终点到状元桥头,通过3根DN1000倒虹管过河,西岸管径为DN80O~DN1600,管长约5.3km埋深约3.5~10.2m,其中顶管长度约4.9km。3)新建2处东西两岸DN1000联通管,方便后期检修。4)改造现状二三级管网接入新一级截污干管,新建管道长度约2.1km,管径DN500~DN800。①项目名称:璧山区一级截污干管新建工程勘察设计。3.项目名称、投资及勘察设计内容(根据招标内容填写)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10)其他合同文件。
4.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⑥勘察设计工作内容:(一)完成本项目勘察设计工作,主要包括勘察报告(勘察审查、外业见证)、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阶段设计、二次深化设计阶段及施工阶段技术服务。(二)配合建设单位进行报规报建等相关审批工作。。⑤资金来源:发包人自筹。④项目立项:水务集团及璧山发改委。③项目地点:璧山区。(以上内容须根据工程特点自行填写)
5.项目负责人:。③采用固定费率的,设计费即为暂定价,其设计固定费率为%。(2)设计费为人民币(大写)(¥)。本项目设计费采用以下第③种合同价格形式,具体费用的计价原则和结算方式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为准。②采用固定单价的,勘察费即为暂定价,其勘察固定单价为:。(1)勘察费为人民币(大写)(¥)。本项目勘察费采用以②下第种合同价格形式,具体费用的计价原则和结算方式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为准。其中:
10.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其中:初步勘察天;详细勘察天;可行性研究报告天;初步设计天;施工图设计天;(其他工作内容)天;9.承包人计划开始勘察设计日期:,实际日期以发包人在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为准。勘察设计服务期限从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8.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7.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6.勘察设计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勘察设计强制性质量标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签名)(签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发包人:(盖单位法人章)承包人:(盖单位法人章)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11.本合同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电子信箱:电子信箱:传真:传真:电话:电话: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地址:地址: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时间:年月日账号:账号:
1.1.1.5投标函附录:指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勘察设计费用清单、勘察纲要、设计方案,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合同
1.1.1.11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1.10勘察设计费用清单:指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费用清单。1.1.1.9勘察纲要:指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的勘察纲要。1.1.1.8设计方案:指承包人提供的方案设计文件。1.1.1.7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6发包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
1.1.2.5项目负责人:指由承包人任命,代表承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2.4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2发包人: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3.3暂停勘察设计:是指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止勘察设计服务的行为。1.1.3.2勘察设计服务: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制订勘察设计工作大纲、进行测绘、勘探、取样和试验等,查明、分析和评估地质特征和工程条件,编制勘察报告;编制设计文件和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竣工验收或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1.1.3.1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勘察设计的工程。1.1.3工程和勘察设计1.1.2.7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承包人联合,以一个承包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勘察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4.1开始勘察设计通知:指发包人按第6.1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勘察设计的函件。1.1.4日期1.1.3.7勘察设计文件: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工程勘察报告、服务大纲、勘察方案、外业指导书、进度计划、设计说明、图纸、图板、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1.1.3.6勘察设计资料:是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勘察设计服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1.1.3.5勘探场地:指用于工程勘探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勘探场地组成的其他场所。1.1.3.4勘察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5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4完成勘察设计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1.1.4.3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勘察设计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2款、第6.3款、第6.5款和第6.7款约定所作的调整。1.1.4.2开始勘察设计日期:指发包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其他1.1.5.4暂列金额:指暂时未定的,包括在合同中,并在报价清单汇总表中以此名称标明的金额,用于进行本工程可能发生的额外勘察设计工作或作为不可预见费用,按照合同条款第12.5款的规定使用。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勘察设计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勘察设计费用总金额。
1.4技术标准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3适用法律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2语言文字
(1)中标通知书;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勘察设计费用。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1.4.1适用于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勘察纲要;(6)勘察设计费用清单;(5)发包人要求;(4)通用合同条款;(3)专用合同条款;(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名并盖合同专用章或法定名称章,依法生效。1.6合同协议书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10)其他合同文件。(9)主要人员汇总表(8)设计方案;
1.7.3文件错误的通知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设计任务书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1.7.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勘察设计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1.7.1勘察设计文件的提供1.7文件的提供
1.9转让1.8.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1.8.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8.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8联络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承包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知识产权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严禁贿赂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日内通知承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1.13发包人要求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文件及信息的保密1.11.4承包人在勘察设计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1.11.3承包人在从事勘察设计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勘察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2.2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1遵守法律2.发包人义务1.13.3发包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时,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3.2如果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承包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承包人的全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5提供勘察设计资料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4支付合同价款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当按时办理,承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的设计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3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
3.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及授权期限等事项。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3.1发包人代表3.发包人管理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6其他义务发包人应按第1.7.2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勘察设计资料。
3.2.2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或批准,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1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勘察设计监理。如果委托监理,则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职责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3.2监理人3.1.4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发包人代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3.1.3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承包人。3.1.2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同意更换发包人代表的,按通用条款3.1.3项执行。发包人不同意更换发包人代表的,承包人须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3.3.5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3.1.4项约定的被授权人员处取得指示。3.3.3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3.3.2承包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1条执行。3.3.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法定名称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名确认。3.3发包人的指示
4.1.1遵守法律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承包人义务3.4.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承包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3.4.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承包人的勘察设计工作和(或)勘察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或勘察设计费用等问题按第11条的约定处理。3.4决定或答复
4.1.4保证勘察作业规范、安全和环保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及相关服务,以及为完成勘察设计服务所需的劳务、材料、勘察设备、试验设施等,并应自行承担勘探场地临时设施的搭设、维护、管理和拆除。4.1.3完成全部勘察设计工作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1.6其他义务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保证勘探场地的周边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物体的安全运行。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5避免勘探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对于承包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一切损害和损失,发包人均不承担责任。承包人应按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采取各项有效措施,确保勘察作业操作规范、安全、文明和环保,在风险性较大的环境中作业时应当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因勘察作业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3.3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1份分包合同副本,并对分包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分包人不得再行分包或转包勘察设计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的勘察设计费用由承包人向分包人自行支付。4.3.2承包人不得将勘察设计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1承包人不得将其勘察设计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4.3分包和不得转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的违约金。4.2履约保证金
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联合体(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勘察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勘察设计费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勘察设计费;4.3.5分包工程勘察设计费4.3.4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包括必要的企业资质、人员、设备和类似业绩等。
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法定名称章,并由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签名确认。4.5.2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4.5.1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项目负责人4.4.3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6.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4.6.3承包人应保证其主要勘察承包人员(含分包人)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4.6.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勘察承包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项目协调人等;其他人员包括勘察作业人员、各专业的承包人员、管理人员等。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勘察承包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勘察承包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勘察承包人员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1项规定执行。4.6勘察承包人员的管理4.5.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
4.8.3承包人应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勘探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设施。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勘察设计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7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5.1一般要求5.勘察设计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勘察设计工作。4.9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勘探作业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勘察设计依据如下:5.2勘察设计依据5.1.4承包人在勘察设计服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产品品牌,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5.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勘察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1条约定执行。5.1.2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5.1.1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服务,降低工程质量。
(6)合同履行中与勘察设计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5)本工程施工需求;(4)本勘察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5.3.4工作范围指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如有)、编制设计文件、编制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招标与施工配合、参加试车(试运行)、编制竣工图、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3.3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施工勘察、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扩大初步(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3.2工程范围指所勘察设计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3.1本合同的勘察设计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勘察设计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5.3勘察设计范围(7)其他勘察设计依据。
5.4.2勘探(3)工程勘探之前,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勘察方案的孔位坐标,进行测量放线并在实地位置定位,埋设带有编号且不易移动的标志桩进行定位控制。(2)承包人测绘之前,应当认真核对测绘数据,保证引用数据和原始数据准确无误。测绘工作应由测量人员如实记录,不得补记、涂改或者损坏。(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始勘察前7日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水准点和书面资料等;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发包人要求的基准点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进行测绘。5.4.1测绘5.4勘察作业要求
(1)承包人应当针对不同的岩土地质,按照勘探取样规范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根据地层特征、取样深度、设备条件和试验项目的不同,合理选用取样方法和取样工具进行取样,包括并不限于土样、水样、岩芯等。5.4.3取样(4)勘探工作完成后,承包人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记录整理存档,勘探场地应当地面平整、清洁卫生,并通知发包人、行政主管部门及使用维护单位进行现场验收。验收通过之后如果发生沉陷,勘察人应当及时进行二次封孔和现场验收。(3)承包人应在标定的孔位处进行勘探,不得随意改动位置。勘探方法、勘探机具、勘探记录、取样编录与描述,孔位标记、孔位封闭等事项,应当严格执行规范标准,按实填写勘探报表和勘探日志。(2)承包人布置勘探工作时,应当充分考虑勘探方法对于自然环境、周边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物体的影响,采用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控制,不得造成损坏或中断运行,否则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承包人应当根据勘察目的和岩土特性,合理选择钻探、井探、槽探、洞探和地球物理勘探等勘探方法,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勘察任务创造条件。承包人对于勘察方法的正确性、适用性和可靠性完全负责。
(3)承包人应在试验之前按照要求清点样品数目,认定取样质量及数量是否满足试验需要;勘察设备应当检定合格,性能参数满足试验要求,严格按照规范标准的相应规定进行试验操作;试验之后应在有效期内保留备样,以备复核试验成果之用,并按规范标准规定处理余土和废液,符合环境保护、健康卫生等要求。(2)承包人的试验室应当通过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CMA计量认证,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试验人员和试验条件,否则应当委托第三方试验室进行室内试验。(1)承包人应当根据岩土条件、设计要求、勘察经验和测试方法特点,选用合适的原位测试方法和勘察设备进行原位测试。原位测试成果应与室内试验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检验其可靠性。5.4.4试验(3)取样后的样品应当填写和粘贴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并不限于工程名称、孔号、样品编号、取样深度、样品名称、取样日期、取样人姓名、施工机组等。(2)取样后的样品应当根据其类别、性质和特点等进行封装、贮存和运输。样品搬运之前,宜用数码相机进行现场拍照;运输途中应当采用柔软材料充填、尽量避免震动和阳光曝晒;装卸之时尽量轻拿轻放,以免样品损坏。
5.6临时占地和设施要求5.5.3承包人使用的勘察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勘察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5.5.2承包人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及时维修、保养或更换勘察设备,包括并不限于钻机、触探仪、全站仪、水准仪、探测仪、测井平台、天平、固结仪、振筛机、干燥箱、直剪仪、收缩仪、膨胀仪、渗透仪等,保证勘察设备能够随时进场使用。5.5.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勘察设备进行作业。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勘察设备的,应报发包人批准。5.5勘察设备要求(4)试验报告的格式应当符合CMA计量认证体系要求,加盖CMA章并由试验负责人签名确认;试验负责人应当通过计量认证考核,并由项目负责人授权许可。
5.7安全作业要求5.6.5临时设施应当满足规范标准、发包人要求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设施的修建、拆除和恢复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5.6.4承包人应当配备或搭设足够的临时设施,保证勘探工作能够正常开展。临时设施包括并不限于施工围挡、交通疏导设施、安全防范设施、钻机防护设施、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办公生活用房、取样存放场所等。5.6.3临时占地使用完毕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恢复临时占地。如果恢复或清理标准不能满足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代为恢复或清理,由此发生的费用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勘察设计费用中扣除。5.6.2位于本工程区域内的临时占地,由发包人协调提供。位于道路、绿化或者其他市政设施内的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建申请,按照要求制定占地施工方案,并据此实施。5.6.1承包人应当根据勘察设计服务方案制订临时占地计划,报请发包人批准。
5.7.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5.7.5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发包人批准。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5.7.4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且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5.7.3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勘察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5.7.2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道路、桥梁、交通安全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周边设施等安全正常地运行。5.7.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发包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批准。
5.9事故处理要求5.8.3承包人应确保勘探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5.8.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批准。5.8.1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5.8环境保护要求5.7.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5.10.3勘察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勘察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5.10.2勘察设计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5.10.1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勘察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勘察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5.10勘察设计文件要求5.9.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5.9.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
6.2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6.1.1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勘察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自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起计算。6.1开始勘察设计6.开始勘察设计和完成勘察设计5.10.4勘察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勘察设计费用;(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勘察设计;(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勘察设计事项;(1)合同变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当延长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并增加勘察设计费用,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2承包人发现地下文物或化石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发包人和文物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周期和(或)增加费用。6.3.1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等因素导致周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周期和(或)增加费用。6.3非人为因素引起的周期延误(8)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6)未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6.6.1承包人完成勘察设计服务之后,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编制勘察设计文件。6.6完成勘察设计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或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6.5第三人引起的周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4承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6.7.3由于承包人提前完成勘察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6.7.2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勘察设计但承包人认为无法实施的,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指示后7天内提出异议,说明不能提前完成的理由。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的勘察设计服务期限。6.7.1根据发包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承包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勘察设计的,可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勘察设计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勘察设计费用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发包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勘察设计而减少勘察设计费用;增加勘察设计费用的,所增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7提前完成勘察设计6.6.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法定名称章、单位设计资质章和国家规定的注册执业印章;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6.6.2勘察设计文件是工程勘察设计的最终成果和施工的重要依据,应当根据本工程的勘察设计内容和不同阶段的勘察设计任务、目的和要求等进行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满足对应阶段的规范要求。
(3)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2)发包人确定暂停勘察设计;(1)发包人违约;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承包人有权暂停勘察设计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7.1发包人原因暂停勘察设计7.暂停勘察设计
7.3暂停期间的文件照管(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2)承包人擅自暂停勘察设计;(1)承包人违约;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暂停勘察设计,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7.2承包人原因暂停勘察设计
8.1勘察设计文件接收8.勘察设计文件除承包人原因导致暂停勘察设计外,承包人暂停勘察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勘察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勘察设计费用。暂停勘察设计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勘察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7.4暂停勘察设计后的复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勘察设计的,暂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已完部分的勘察设计文件,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14天。发包人逾期未做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勘察设计文件已经通过发包人审查。8.2.1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承包人应当给予配合。审查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2发包人审查勘察设计文件8.1.3勘察设计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展板、模型、沙盘、动画等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1.2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文件时,应向承包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8.1.1发包人应当及时接收承包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包人已经接收勘察设计文件。
9.勘察设计责任与保险8.3.3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未通过审查机构审查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8.3.2对于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如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如需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则由发包人重新修改和提出发包人要求,再由承包人根据新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8.3.1勘察设计文件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将勘察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发包人的审查和审查机构的审查不减免承包人因为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勘察设计责任。8.3审查机构审查勘察设计文件8.2.3发包人审查后不同意勘察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说明审查不通过的理由及其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并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起算。
9.1.5发包人有权对勘察设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审核。承包人应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发包人到勘察设计场地、试验室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查阅、审核勘察设计的原始记录和其他文件。发包人的检查和审核,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9.1.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勘察设计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勘察设计工作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9.1.3承包人应当强化现场作业质量和试验工作管理,保证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严禁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9.1.2承包人应做好勘察设计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加强勘察设计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9.1.1勘察设计工作质量应满足法律规定、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9.1工作质量责任
9.3.1承包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9.3勘察设计责任主体9.2.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勘察设计费用增加和(或)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由发包人承担。9.2.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1款的约定承担责任。9.2.1勘察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通过了发包人审查或审查机构审查,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但因第1.7.2项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错误导致的除外。9.2勘察设计文件错误责任
9.4.3发生工程勘察设计保险事故后,承包人应按保险人要求进行报告,并负责办理保险理赔业务;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由承包人自行补偿。9.4.2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当包括由于承包人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以及由于事故引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赔偿等。9.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于合同签订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的保险单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9.4勘察设计责任保险9.3.3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9.3.2勘察设计责任为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10.5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人应当组织投产试车(试运行)和工程竣工验收,承包人参加验收并出具本单位的验收结论。如因勘察设计原因致使工程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免费修改勘察设计文件和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10.4发包人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技术交底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施工承包人等进行勘察设计交底,对本工程的勘察设计意图、勘察设计文件和施工要求等进行系统地说明和解释。10.3承包人应在本工程的施工期间,积极提供勘察设计配合服务,包括并不限于勘察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验收、参与投产试车(试运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10.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派赴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包括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10.1施工配合指承包人配合施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提供的补充勘察、设计服务或其他配合工作,直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10.施工期间配合
(3)非承包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勘察设计;(2)除不可抗力外,非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1)勘察设计范围、内容、标准发生变化;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和勘察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1变更情形11.合同变更
11.2.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11.2.1合同履行中,承包人可对发包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被发包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11.1款约定。11.2合理化建议11.1.3合同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勘察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勘察设计的,应按照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办理,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重大设计变更、投资超概等应按程序报批。11.1.2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4)非承包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勘察设计及恢复勘察设计。
12.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勘察设计费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分析、设计、评估、配合审查等,青苗和园林绿化补偿,占地补偿,扰民及民扰,占道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农民工工伤保险,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施工配合等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勘察设计工作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12.1.3本合同项下的勘察设计费用实行分阶段支付,即承包人完成阶段勘察设计文件后,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方式支付。12.1.2本合同项下的勘察费用实行发包人签证制度,即勘察人完成勘察项目后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代表对实施的勘察项目、数量、质量和实施时间签名确认,以此作为计算勘察费用的依据之一。12.1.1本合同的价款计算方式、支付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1合同价格12.合同价格与支付
12.3中期支付12.2.3设计服务完成之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承包人的原因解除合同时,定金不予退还。12.2.2发包人应在收到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将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12.2.1定金或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勘察设计。定金或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2定金或预付款12.1.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12.4.2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4.1合同工作完成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2.4费用结算12.3.3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12.3.2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3.1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13.不可抗力12.5.2如果使用暂列金额进行某项额外勘察设计工作、专题研究、审查和会务工作,其费用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费用经发包人核实后支付。12.5.1本合同的暂列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暂列金额应按发包人的书面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12.5暂列金额12.4.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2.3.3项的约定执行。12.4.3发包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重新提交。承包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5条的约定执行。
13.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3.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3.2不可抗力的通知13.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13.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13.1不可抗力的确认
14.1承包人违约14.违约13.3.3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13.3.2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13.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勘察设计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3.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5)承包人无故停止履行合同的;(4)承包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勘察设计,从而造成工程损失;(3)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2)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合同约定;(1)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14.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
14.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14.2发包人违约14.1.3合同生效后,承包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14.1.2合同履行中发生14.1.1项之一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在发包人限定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发包人未解除合同的,承包人的违约状态持续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在发包人限定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7)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6)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4.2.2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履约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履行合同;限期内仍未履行合同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承包人损失等。(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3)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停止;(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费用;(1)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5.争议的解决14.4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4.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1.1.3.1工程名称:璧山区一级截污干管新建工程勘察设计。1.1.2.5项目总负责人(兼任□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指由承包人任命,代表承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勘察负责人:指由承包人任命,代表承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指由承包人任命,代表承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设计负责人。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2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无;1.4.1: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等。1.4技术标准1.3适用法律:国家现行法律。1.1.4.5基准日:(招标发包的勘察设计以投标截止日之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勘察设计以合同签订日之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3.2勘察设计服务:(一)完成本项目勘察设计工作,主要包括勘察报告(勘察审查、外业见证)、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阶段设计、二次深化设计阶段及施工阶段技术服务。(二)配合建设单位进行报规报建等相关审批工作。。
1.7文件的提供1.4.3:(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功能要求)无。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无。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无;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无;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无;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电话:。1.8.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电话:。1.8联络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时间见下表(市政公用工程):1.7.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序号 |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时间 | 备注 |
1 | 项目立项报告和审批文件 | 1 | 中标后1周内 | |
2 | 1:500地形图和二三级管网物探报告 | 1 | 中标后1周内 | |
… | ||||
说明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无。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发包人。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无。1.11知识产权承包人不得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1.9转让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等规定,并办理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查)等许可、核准或备案。2.3办理证件和批件2.发包人义务保密期限:年,保密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1.12文件及信息的保密1.11.4承包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管理无。2.6.2由于执行发包人的书面指令而造成的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但不免除承包人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应负的责任。2.6.1发包人不应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发包人不应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勘察设计周期。2.6其他义务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勘察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承包人。
电子信箱:;联系电话:;职务:;身份证号:;姓名:;3.1发包人代表
3.4决定或答复3.3.4监理人(如有)指示:无。3.3发包人的指示本项目勘察和设计涉及发包人协调管理工作,期限至本项目竣工验收结束。3.1.1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及授权期限如下:通信地址:。
4.1.6.3承包人为完成勘察设计任务,应购买发包人所投保险以外的其他有关的雇主责任保险,以使勘察设计任务顺利进行。承包人将全部保险费(如工程勘察设计的人身安全险和设备险等)计入合同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1.6.2承包人在进行勘察设计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对于承包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一切损害和损失,发包人均不承担责任。4.1.6.1承包人应在满足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地方的勘察设计规范基础上,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勘察设计要求,进行工程勘察设计提交全部勘察设计成果,并对其及时性、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4.1.6其他义务4.承包人义务3.4.2发包人应在(7)日内,对承包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明确答复;逾期没有做出书面明确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
履约保证金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现金+银行保函的组合;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的,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4.2履约保证金4.1.6.7发包人在办理专用合同条款2.3款的相关证件和批件时,承包人应履行协助义务。4.1.6.6勘察设计开始至保修期内,承包人须配合工程建设的有关检查、审查、稽察、审计、事故调查处理、后评估等;4.1.6.5项目负责人在施工关键节点和出现关键性技术问题时,应及时赶到现场。4.1.6.4施工服务期内,承包人指定现场勘察设计服务人员,定期负责到施工现场提供勘察设计技术服务;积极配合解决施工中涉及的勘察设计问题和现场的相关技术问题。
4.3.2禁止分包的工程勘察设计包括:无。4.3分包和不得转包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采用现金担保的,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无违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退还;采用银行保函担保的,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无违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期限:自提交履约担保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履约保证金的递交时间:中标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天内/合同签订(前/后)30天内。履约保证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
4.4联合体4.3.4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无。分包工程勘察设计费支付方式:无支付。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无。4.3.3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勘察设计包括:无。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无。
执业资格及等级:;职称及专业:;身份证号:;姓名:;4.5项目负责人4.4.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方式:(此处由发包人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向联合体牵头人或成员支付勘察设计费用)。
4.5.4项目负责人不可以授权其他人员履行的职责:无。4.5.1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7)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连续(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项目负责人连续(5)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连续(14)天及以上不能履行职责,且承包人不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该状态每持续(1)天,承包人减收签约合同价的(0.05%-0.2%)。该状态持续(21)天以上时,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注册证书号:;
5.1一般要求5.勘察设计要求勘察设计项目机构组成人员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更换,但更换后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合同签订时提供的勘察承包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勘察承包人员基本情况表4.6勘察承包人员的管理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专业 | 职务 | 注 册 情 况 职 称 情 况 | 联系电话 | 本项目 拟任职务 |
5.3.4工作范围:完成本项目勘察设计工作,主要包括勘察报告(勘察审查、外业见证)、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阶段设计、二次深化设计阶段及施工阶段技术服务5.3.3阶段范围: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5.3.2工程范围:璧山区一级截污干管新建工程5.3勘察设计范围5.2勘察设计依据:3《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5.1.3: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自发包人收到建议函后7天内未发出指示的,默认同意遵守新规定。
5.11勘察设计成果获奖要求及奖励:无。5.10.5承包人应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勘察设计。5.10.3《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5.10.2勘察设计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设计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年,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5.10勘察设计文件要求5.4勘察作业要求:主要包括:现场勘察、外业见证、勘察报告、勘察审查。
6.7.1无。6.7提前完成勘察设计6.4承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误了勘察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按专用合同条款14.1.6项执行。6.1.1开始勘察设计条件: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6.1开始勘察设计6.开始勘察设计和完成勘察设计
(2)勘察外业验收后10天内,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送审稿4份;(1)合同签订后15天内,通过初勘外业验收并提交勘察报告送审稿4份;8.1.3勘察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含软件版)两种形式。提交文件名称、份数和时间如下:8.1勘察设计文件接收8.勘察设计文件6.7.3承包人提前完成勘察设计奖励:无。
(8)如发包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则承包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7)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各阶段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及专题研究报告的电子版份。电子文件中的文字为Word、Excel格式、图形为AutoCAD格式,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6)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法定名称章、单位勘察设计资质章和规定的注册执业印章;(5)施工现场配合服务:工程开始施工至竣工验收合格的配合与指导。(4)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后15天内,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6份;(3)勘察外业验收后15天内,提交初步设计文件送审稿4份;
9.4.1承包人购买保险类型:单位险,购买时间:,保额:。9.4勘察设计责任保险9.勘察设计责任与保险8.2.2发包人对于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送达之5日起不应超过天。因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需延期提供审查意见的,发包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具体延长时间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8.2.1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查,承包人应当给予配合。8.2发包人审查勘察设计文件
11.合同变更10.8本项目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及时完成设计,提交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除本合同第11条规定之外的设计变更,其勘察设计费用应视为已含入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10.7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进行各项招标工作,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各标段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所需的工程说明;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各标段的勘察报告、施工招标图纸和参考资料;按发包人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参加标前会,就有关勘察设计问题进行答疑。10.6施工过程中、缺陷责任期、工程的合理设计使用寿命年限内,因勘察设计缺陷或勘察设计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0.施工期间配合发包人购买保险类型:不采用,购买时间:,保额:。
。11.2.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11.2合理化建议。11.1.1勘察设计服务期和勘察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无:11.1变更情形
本项目设计费结算依据:以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确定的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转运费为基数,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文)标准计算的设计费【其中,专业系数按市政类为1.0、复杂程度系数为1.0(市政公用工程复杂程度II级)、无附加调整系数】计算的设计费×中标设计费固定费率。按固定单价结算:双方商定,勘察费结算价=陆上钻孔审查合格工程量×固定中标单价+水下钻孔审查合格工程量×固定中标单价。12.1.1.1勘察费按以下方式结算。12.1.1合同价格:12.1合同价格12.合同价格与支付
2施工图阶段: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所完成的施工图工作量比例,向承包人按如下支付设计费。1承包人提交正式初步设计文件后30日内,发包人支付至设计费结算总额的40%(如未取得概算批复,则按中标暂定金额支付)。(2)设计部分:承包人提交审查合格的一次性详细勘察报告的全部勘察成果资料后,双方办理结算。结算办理完毕后【30】日内,发包人支付到承包人勘察费结算总额的90%,勘察费结算总额的10%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1)勘察部分:12.1.3本合同勘察设计费按以下阶段分批次支付:
12.4费用结算12.1.5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的相应费用是包含在本项目合同中标勘察设计费中。12.1.4本项目合同勘察设计费包含: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本项目全部实施完成,竣工验收合格且承包人完成所有合同义务,双方办理完结算且无异议后20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结算费总额的5%的设计费尾款。(2)设计费结算总额的20%作现场服务费,根据工程施工进度情况支付,每次支付前,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完善施工阶段设计变更手续;(1)施工图设计完成并经发包人委托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后30日内,发包人支付至设计费结算总额的75%(如未取得概算批复,则按暂定金额支付);
13.1不可抗力的确认13.不可抗力12.5.1本合同的暂列金额为无。12.5暂列金额发包人以转账支票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于每次支付前向发包人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延期付款,并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同时,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12.4.2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支付:
(1)经发包人同意,更换主要勘察承包人员的,按照以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14.1.2.1项目主要勘察承包人员配备,违反合同文件及相关约定14.1.2承包人未按合同条款要求,发生违约情况时,将根据以下约定进行相应的处罚:14.1承包人违约14.违约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③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主要勘察承包人员超过三次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②擅自更换除项目负责人外的其他主要勘察承包人员的,每更换一人,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①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承包人每更换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2)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主要勘察承包人员的,按照以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②更换除项目负责人外的其他主要勘察承包人员的,每更换一人,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承包人每更换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
③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主要勘察承包人员变更超过三次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②更换除项目负责人外的其他主要勘察承包人员的,每更换一名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承包人每更换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主要勘察承包人员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下述违约责任:①严重过失行为的;②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③涉嫌犯罪的;④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⑤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⑥其他不能履约的情形;(3)因下列原因之一,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主要勘察承包人员。
①重新提交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2)承包人出现勘察设计成果文件未盖章、责任人未签名或签名不全、盖章不规范,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下述违约责任:②第二次及以上延迟提交勘察设计成果或变更勘察报告、图纸及意见的,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影响开工时间或工程进度的,可根据情况拒付全部或部分勘察设计费用,同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①第一次延迟提交勘察设计成果或变更勘察报告、图纸及意见的,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影响开工时间或工程进度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项目负责人;(1)因承包人原因,延迟提交勘察设计成果或变更勘察报告、图纸及意见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下述违约责任:14.1.2.2承包人提交勘察设计成果,违反合同约定期限及相关规定
(4)因承包人过失引起的设计变更,造成工程投资增加超过概算5%的,视情节轻重扣除20%(的勘察设计费,并报主管部门予以处罚。②造成不良后果,发包人有权要求撤换项目负责人,追究承包人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①未造成不良后果,并限时纠正,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3)承包人对提交的勘察设计成果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被查证属实:③连续出现三次及以上出现勘察设计成果文件未盖章、责任人未签名或签名不全、盖章不规范的情形,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②两次重新提交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
(3)因承包人原因,施工图与初步设计差异较大,最终清单控制价高于初步设计概算5%的,承包人负责补充或修改,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未经业主同意,承包人私下调整施工图纸的,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并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2)对审核通过的施工图纸进行定期抽查,发现仍有设计明显不合理或缺漏项及错误的,承包人负责补充或修改。同时,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1)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阶段经专家评审时,发现勘察设计有存在明显不合理或存在较大缺漏项及错误,导致送审的设计方案调整较大,承包人负责补充或修改,最终概算调整超过上报概算5%的,且视情节轻重扣除该阶段20%的勘察设计费,并记入履约不良行为记录。14.1.2.3承包人提交勘察设计成果,存在明显不合理,较大缺漏项及勘察设计错误(6)承包人串通或参与串通其他参建方,谋取非法利益的,由监察部门、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5)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的。一经查实,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承包人另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20%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报请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对承包人进行罚款、限制投标、降低资质等处罚、公开曝光,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①第一次缺席参会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1)承包人须根据发包人要求,积极配合完成勘察设计方案汇报及审批工作,专题会议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缺席参会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4.1.2.4项目服务期内,承包人未按要求提供相应服务②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承包人除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00元、采取补救措施、向发包人承担直接经济损失外,还需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其他法律责任。①施工图设计文件本身存在漏项、缺项、错误而产生设计变更,承包人负责补充修改,当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造价累计变更超过施工合同总价5%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0元。(4)工程施工阶段,发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有缺漏项或设计错误的,承包人除负责补充或修改外,还应视情节严重程度,并接受违约处理:
①第一次不到位,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4)承包人现场勘查、交底、验收缺位的,应向发包人承担下述违约责任:(3)项目负责人在施工关键节点和出现关键性技术问题时,应及时赶到现场。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2)施工服务期内,承包人指定的现场勘察设计服务人员达不到现场工作要求的,应在4小时内另行指派能解决问题的现场勘察设计服务人员到达现场,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③第三次缺席参会的,承包人除按照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0元。②第二次缺席参会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
(6)承包人未按照规定程序修改、变更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向发包人承担下述违约责任:②造成不良后果,撤换项目负责人,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①未造成不良后果,记录在案,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5)承包人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缺位的,应向发包人承担下述违约责任:③连续发生三次的将书面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处理。②第二次及以上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0元。
14.2.3.2在承包人已开始勘察设计工作,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承包人已完成的勘察设计工作不足该阶段的一半时,发包人按该阶段勘察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发包人按该阶段勘察设计费的全部支付。14.2.3.1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承包人支付勘察设计费,每逾期支付1天,应按照当期应付金额的0.2%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且承包人提交勘察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28天以上时,承包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14.2.3发包人违约其他情形14.2发包人违约②已造成不良后果的,变更不予认可,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限时纠正,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
设计费采用固定费率形式:II.设计工作:②详细勘察阶段合同不能履行的,以勘察费用清单中所列预估工作量为计费依据。①初步勘察阶段合同不能履行的,以勘察费用清单中所列预估工作量为计费依据。勘察费采用固定单价形式:(1)发包人需支付的勘察设计费的计费依据按下列方式确定:
(3)勘察各阶段工作费用比例:初步勘察阶段的勘察费占本合同勘察费总额的20%,详细勘察阶段的勘察费占本合同勘察费总额的80%。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设计费占本合同设计费总额的10%,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费占本合同设计费总额的30%,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费占本合同设计费总额的30%,施工配合阶段的设计费占本合同设计费总额的30%。(2)设计各阶段工作费用比例:③施工图设计阶段合同不能履行的,以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批复的工程费为计费额。②初步设计阶段合同不能履行的,以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工程费为计费额。①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合同不能履行的,以经批准的立项批复工程费为计费额。
(2)向/人民法院起诉。(1)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5.争议的解决14.2.3.4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专用合同条款2.3款的相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勘察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勘察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勘察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勘察设计周期。14.2.3.3发包人逾期提交资料及文件的,超过的期限相应顺延,但不增加勘察设计费用。若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有误或违法违规要求造成勘察设计修改,发包人应承担修改部分相应勘察设计费80%,超过的期限相应顺延。
附件四:低价风险担保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如有)附件三:主要人员汇总表附件二:廉洁从业合同附件一:履约保证金格式以下四个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16.合同附件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承包人与发包人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廉洁从业合同。承包人:发包人:附件二:廉洁从业合同[提示:参照《建市〔2021〕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中“履约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执行。]附件一:履约保证金格式
二、发包人的责任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3、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工程设计的规章制度。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勘察设计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一、总则
三、承包人的责任4、发包人工作人员的家属、亲戚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旅游等提供方便。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或可能对公正执行建设管理行为有影响的其他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5、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索要或接受工程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工程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承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4、承包人不得与工程承包人联合作假,如计量、验收,提供虚假资料,接收好处或提成。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发包人工作人员外出旅游或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应与发包人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以及设计法规,认真履行设计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
四、违约责任及相关处罚10、承包人如果发现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向发包人组织或上级单位举报。发包人均不得找任何借口对承包人进行报复。9、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勘察设计规程办事,不得为谋取私利向发包人人员非法行贿,私下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同时必须履行向发包人承诺的上述其他的廉政义务。8、承包人不准向工程承包人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施工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购买与项目工程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7、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工程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旅游等提供方便。6、承包人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工程承包人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4承包人不得介绍建筑材料或介绍劳务单位参与工程建设。若情况属实,发现一次处罚一次,每发现一次对承包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2.3承包人不得索要或接受工程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若情况属实,承包人除了退还所收物品外,还要接受发包人的处罚,即:第一次发现,对承包人警告,相关人员写出书面检查;第二次发现,对承包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清退相关勘察承包人员。2.2发现承包人工作人员接受工程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旅游等提供方便的行为,发现一次处罚一次。第一次发现,对承包人处以2000元的罚款,对承包人警告,相关人员写出书面检查;以后每发现一次,对承包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清退相关勘察承包人员。2.1发现承包人接受工程承包人的宴请或娱乐活动,第一次给予警告;发现第二次,参与宴请或娱乐活动的承包人员写出书面检查,并接受500元/人的经济处罚,设计项目负责人接受1000元的经济处罚;发现第三次,参与宴请或娱乐活动的承包人员清退出场,承包人接受5000元的经济处罚。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将自觉接受发包人相应的处罚,具体内容如下: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联系人:联系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发包人(盖单位法人章):承包人(盖单位法人章):(以下无正文)3、承包人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情节严重的,除接受以上第2条处罚外,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注:主要人员汇总表中项目总负责人、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人员应与投标时已填报的主要人员保持一致,其他专业主要人员应按投标时承诺根据项目实际需求配备。)项目名称:附件三:主要人员汇总表签约时间:年月日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序号 | 本项目任职 | 姓名 | 职称 | 专业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
1 | 项目负责人 | |||||||
…… | ||||||||
签约时间:年月日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联系人:联系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发包人(盖单位法人章):承包人(盖单位法人章):
1.项目概况(一)勘察要求一、勘察设计要求发包人要求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第二卷
3.勘察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2.勘察范围及内容:完成本项目勘察设计工作,主要包括勘察报告(勘察审查、外业见证)技术服务;4)改造现状二三级管网接入新一级截污干管,新建管道长度约2.1km,管径DN500~DN800;3)新建2处东西两岸DN1000联通管,方便后期检修;2)西岸新建管道WX1~WX78,起端位于北街农贸市场处,终点到状元桥头,通过3根DN1000倒虹管过河,西岸管径为DN80O~DN1600,管长约5.3km埋深约3.5~10.2m,其中顶管长度约4.9km;1)为防止管道后端埋深过大,本次新建截污干管部分管段标高高于原一级干管标高,同时保证二级支管的接入。其中方案设计东东岸新建管道WD1~WD80,起端为军事管理区下游金山水岸小区,终点到观音塘污水厂粗格栅及泵房,东岸管径为DN1000~DN1600,管长约4.9km,埋深约3.3-9.5m,其中顶管长度约3.9km;
1)为防止管道后端埋深过大,本次新建截污干管部分管段标高高于原一级干管标高,同时保证二级支管的接入。其中方案设计东东岸新建管道WD1~WD80,起端为军事管理区下游金山水岸小区,终点到观音塘污水厂粗格栅及泵房,东岸管径为DN1000~DN1600,管长约4.9km,埋深约3.3-9.5m,其中顶管长度约3.9km。2)西岸新建管道WX1~WX78,起端位于北街农贸市场处,终点到状元桥头,通过3根DN1000倒虹管过河,西岸管径为DN80O~DN1600,管长约5.3km埋深约3.5~10.2m,其中顶管长度约4.9km。3)新建2处东西两岸DN1000联通管,方便后期检修。4)改造现状二三级管网接入新一级截污干管,新建管道长度约2.1km,管径DN500~DN800;1.项目概况(二)设计要求6.其他要求:无。5.勘察人员和设备要求:投标人自主考虑,以完成招标人要求为导向,满足规范要求;4.基础资料:现场1:500地形测绘成果和二三级管网探测成果;
二、适用规范标准6.其他要求:无。5.承包人员要求:必须为该项目委派常驻现场代表不少于1人;4.项目使用功能的要求:设计满足璧山区政府污水收集相关要求;3.设计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2.设计范围及内容:完成本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阶段设计、二次深化设计阶段及施工阶段技术服务;
2.成果文件的深度:满足设计施工和国家现行规范要求;1.成果文件的组成:勘察说明、设计说明、图纸等;三、成果文件要求3.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程名录。2.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标准名录;1.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范名录;
(4)施工图设计文件6份;(3)初步设计文件4份;(2)可行性研究报告4份(1)勘察报告4份;4.成果文件的份数要求:3.成果文件的格式要求:电子版(软件版)、纸质版;
1.1:500地形图和二三级管网物探资料;四、发包人财产清单6.成果文件的其他要求:无;(2)电子版的要求:Word、Excel、AutoCAD;(1)纸质版的要求:彩色、装订;5.成果文件的载体要求
1.发包人提供的生活条件:无;五、发包人提供的便利条件5.其他资料:无。4.技术标准、规范:满足国家现行标准、规范;3.投资备案证、选址意见书、工程规划许可证等;2.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
1.勘察承包人自备的工作手册:如本项目必备的规范标准、图集等;六、勘察承包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4.发包人提供的协助人员:有,在中标后确定;3.发包人提供的网络、通讯条件:无;2.发包人提供的交通条件:无;
……6.勘察承包人自备的勘察检测仪器、设备、工具:满足招标人及勘察设计规范要求;5.勘察承包人自备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帽、安全鞋、手电筒等;4.勘察承包人自备的现场办公设施: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3.勘察承包人自备的交通工具:如出行车辆等;2.勘察承包人自备的办公设备:如电脑、软件、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等;
一、投标函部分目录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三卷发包人的其他要求:无。七、发包人的其他要求
(二)拟派项目总负责人资历(一)投标人业绩二、商务部分(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二)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
(二)设计方案(一)勘察纲要三、技术部分(五)拟投入的勘察设计设备(四)获奖情况(三)其他拟派主要人员资历
(五)拟委派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四)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一)基本情况表四、资格审查部分
投标文件(项目名称)一、投标函部分(八)其他资料(七)承诺(六)主要人员简历表
(一)投标函目录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投标函部分
对勘察费、设计费分别采用固定单价或固定费率,投标总报价为人民币(大写)(¥),具体如下: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下列方式对勘察设计费进行报价:(招标人名称):(一)投标函(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二)投标函附录
2.我方承诺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增值税税率为6%,项目总负责人为:,委托代理人为:,勘察设计服务期限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勘察设计服务质量达到招标文件的要求,按合同约定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固定费率方式:固定费率报价为%,暂定设计费报价为人民币(大写)(¥)。(2)设计费固定单价方式:陆上钻孔长度5080m,陆上部分钻孔全费用综合固定单价报价为人民币(大写)(¥);水下钻孔按132m,水下钻孔全费用综合固定单价报价为人民币(大写)(¥);暂定勘察费报价为人民币(大写)(¥)。(1)勘察费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在此期间,若我方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投标保证金的受益人为招标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6.(其他补充说明)。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同时我方承诺接受招标文件及附件、澄清及修改通知中所有的内容。(6)勘察设计成果符合相关行业标准,满足相关部门验收要求。(5)我方承诺以不低于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所列的技术指标和参数要求完成全部合同勘察设计工作。
年月日邮政编码:传真:单位电话(座机):委托代理人电话(手机):网址: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项目总负责人 | 1.1.2.5 | 姓名: | |
2 |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 1.1.4.3 | ||
3 | 合同价款确定方式 | 12.1.1 | ||
…… | …… | …… | …… | |
…… | …… | …… | …… |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特此证明。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委托期限:。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授权委托书年月日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扫描件(双面)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2.授权委托书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注:1、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年月日委托代理人电话(手机):单位电话(座机):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商务部分投标文件(项目名称)二、商务部分
(四)获奖情况(三)其他拟派主要人员资历(二)拟派项目总负责人资历(一)投标人业绩目录年月日
附相关证明材料。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1、类似业绩(一)投标人资历(五)拟投入的勘察设计设备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 |
勘察(设计)内容 |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2、职称(或执业)证书附相关证明材料。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1、类似业绩(二)拟派项目总负责人资历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 |
勘察(设计)内容 |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附相关证明材料。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1、类似业绩(三)其他拟派主要人员资历附相关证明材料。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 |
勘察(设计)内容 |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勘察设计设备表(五)拟投入的勘察设计设备附相关证明材料。(四)获奖情况附相关证明材料。2、职称(或执业)证书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单位 | 数量 | 制造年份 | …… | 备注 |
四、资格审查部分(二)设计方案(一)勘察纲要(电子投标文件中技术部分不设封面)三、技术部分附相关证明材料。
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资格审查部分投标文件(项目名称)
(五)拟委派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四)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一)基本情况表目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一)基本情况表(八)其他资料(七)承诺(六)主要人员简历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传真 | 网址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企业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 类型:等级:证书号: | |||||||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如有) | 类型:等级:证书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员工总人数: | |||||||
注册资本 | 其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
成立日期 | 中级职称人员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技术人员数量 |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各类注册人员 | |||||||
经营范围 | ||||||||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 ||||||||
备注 |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特此证明。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委托期限:。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授权委托书年月日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扫描件(双面)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2.授权委托书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注:1、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年月日委托代理人电话(手机):单位电话(座机):身份证号码:
4.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签署投标文件,联合体牵头人的所有承诺均认为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项目名称)联合体牵头人。由联合体牵头人递交投标保证金。(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9.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份。8.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7.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6.由联合体牵头人委派本项目的委托代理人。5.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联合体成员名称 | 社会信用代码 | 职责分工 |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 社会信用代码 | |
联合体其他成员单位一名称 | 社会信用代码 | |
联合体其他成员单位二名称 | 社会信用代码 | |
……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联合体其他成员单位二名称:(盖单位法人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联合体其他成员单位一名称:(盖单位法人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牵头人名称:(盖单位法人章)
(四)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注:1.在联合体协议书第5条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中填写的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年月日……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 |
勘察(设计)内容 |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附相关证明材料。(六)主要人员简历表(五)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附相关证明材料。
序号 | 本项目任职 | 姓名 | 职称 | 专业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
1 | 项目总负责人 | |||||||
… | ||||||||
姓名 | 年龄 | 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名称 | ||||||
职称 | 学历 | 拟在本项目任职 | ||||||
工作年限 | 从事勘察(设计)工作年限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被执行期内;1、我公司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我公司(投标人名称)参加了贵单位(招标项目名称)的投标,自愿作出以下承诺:(招标人名称):承诺书(七)承诺
(1)承诺拟派项目总负责人中标后在本项目履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项目总负责人与投标文件中的项目总负责人一致,并满足办理相关手续的要求。不能按承诺履职的,招标人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我司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我司承诺拟派项目总负责人中标后不随意更换。2、我公司承诺拟派项目总负责人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5)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4)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3)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黑名单且在有效期内;(2)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点关注名单且记分达到12分且在记分有效期内;
6、我公司的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中没有贵单位不能接受的条件。5、我公司的投标文件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1项的规定。4、我公司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3、我公司在资格审查部分及商务部分中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形。贵单位在合同签订前均有权对我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取消我公司中标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报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我公司自愿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3)未提供上述承诺或承诺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以上承诺同时作为合同的附件。(2)承诺拟派项目总负责人未被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若被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但仍参加投标,我司将被否决投标;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招标人有权取消我司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我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
1.投标保证金(八)其他资料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7、我公司的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2.(1)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提示:以转账支票或电汇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提供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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