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区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项目 | 2021-12-27 |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长乐区水利局
乙方:厦门绿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82]ZZXM[GK]2021008的长乐区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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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单位) |
服务标准 | 金额 (元) |
1-1 | C110299 其他水资源管理服务 | 其他水资源管理服务 | 全面摸排长乐区供用水基础情况、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实施方案编制、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技术指导、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资料汇编、节水载体建设、节水器具调查、公众节水意识调查、节水宣传与节水型器具推广、拍摄影视片、现场迎检工作指导 | 按照采购方及招标要求保质保量完成长乐区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 | 1(个) | 按时提交招标要求的成果资料,并保证通过福建省水利厅“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县”验收 | 19965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玖拾玖万陆仟伍佰元整(¥19965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2022年6月30日前交付申报材料;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朝阳中路1号;
4.3交付条件: 通过福建省水利厅“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县”验收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项目概况 为深入贯彻节水优先方针,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按照《福建省落实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及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县域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闽水函〔2019〕542 号)要求,结合长乐区实际情况,开展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 5.2技术和服务要求 5.2.1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参照标准:(1)《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试行)》; (2)《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建城〔1997〕45号); (3)《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7119-2013); (4)《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12452-2008); (5)《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 164-2014); (6)《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 92-2016); (7)《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 (8)《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02); (9)《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21-2002)。 5.2.2长乐区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需开展的工作 5.2.2.1全面摸排长乐区供用水基础情况 (1)依据《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一一摸底各项指标达成情况,明确各项支撑材料的责任分配,尤其是重点成员单位; (2)结合摸底情况召开创建成员单位座谈会,重新梳理创建成员单位工作任务分解表,并开展对接工作; (3)按照创建名单逐一进行现场摸底调查,弄清各单位供用水情况、节水管理与巡查台账、节水亮点情况、水表计量情况、用水器具情况等,逐一梳理各单位改造情况,汇总为改造清单。 5.2.2.2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实施方案编制 依据长乐区实际调查情况,编制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实施方案。 5.2.2.3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技术指导 (1)根据节水型社会评价赋分表进行任务分解,制定建设工作进度计划; (2)对辖区内节水基础工作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对照标准,评估现状; (3)对已开展的版块工作,按照标准要求,评估资料的完整度以及是否符合要求; (4)对未完善或未达标的项目,指导有关职能局开展相关工作。 5.2.2.4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资料汇编 (1)按照《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要求,开展原始证明材料收集工作,并对相关数据进行审核、分析、指导修正,生成指标结果。对未能达标数据指导有关单位进行整改,重新走访核实; (2)指导重难点工作及不完善工作的开展; (3)按照《福建省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进行自评,达到85分以上,汇编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按照省厅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5.2.2.5节水载体建设 (1)组织召开节水载体建设动员会,安排专家进行建设工作讲解,协助确定参会名单、制作培训日程表、制作培训课件、拟制培训通知等; (2)节水型企业建设:确定重点用水行业企业节水型载体建设名录,开展节水型企业建设以及水平衡测试工作,计算其所占比例(水平衡测试报告和节水型企业报告每家企业各2本); (3)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确定公共机构单位节水型载体建设名录,开展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以及水平衡测试工作,计算占比(水平衡测试报告和节水型单位报告每个单位各2本); (4)节水型居民小区建设:协助确定居民小区节水型载体建设名录,开展节水型居民小区建设工作,计算占比(节水型小区报告每个小区各2本); 根据长乐区目前情况,参照已验收通过的达标县,节水型载体建设初定家数为38家。结合载体现场走访调查情况,安装水表,提高计量率;采购节水型器具,改造淘汰型用水器具和滴漏器具,乙方安装的器具维护期为壹年。 5.2.2.6节水器具调查、公众节水意识调查、节水宣传与节水型器具推广 (1)对公共场所、居民小区居民家庭进行用水器具调查,填写器具调查表(样本600份),编制节水器具使用调查报告; (2)开展辖区内公众节水意识调查工作,制作节水意识调查表(样本1000份),确定调查方式及对象,开展调查工作,形成调查报告,确保70%以上调查对象有明显的节水意识; (3)全面开展长乐区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宣传工作,设计印刷宣传标语和环保袋(各1000份),创建过程中张贴和发放。 (4)节水宣传与节水型器具推广:策划组织以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为主题的节水宣传现场活动,购买节水型器具和节水宣传用品,在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宣传期间进行赠送,进一步普及和提倡使用节水型器具。 5.2.2.7拍摄影视片 (1)选取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素材,编写脚本,拍摄高清影像资料,用于申报及现场汇报,并达到相关要求(8—10分钟,清晰度1080P)。 5.2.2.8现场迎检工作指导 (1)协助确定现场企业、单位、居民小区、灌区检查名单; (2)对接抽检单位迎检准备工作; (3)现场考核单位预检; (4)制作现场考核活动手册。 5.2.3进度和质量 5.2.3.1按照甲方同意的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项目,包括全面摸排长乐区供用水基础情况、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实施方案编制、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技术指导、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资料汇编、节水载体建设、节水器具调查、公众节水意识调查、节水宣传与节水型器具推广、拍摄影视片、现场迎检工作指导。 5.2.3.2乙方保证在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资料及其申报工作,并确保通过福建省水利厅“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县”验收。具体申报验收安排以福建省水利厅安排为准。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通过福建省水利厅“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县”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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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50 | 合同签订后,并在收到福建省水利厅第一笔补助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款的50%。 |
2 | 50 | 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通过福建省水利厅组织验收合格,在收到省厅剩余补助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款的50%。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自签订之日起至双方履约完成之日止。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报告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相关权利的主张。如有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主张的,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10.2因乙方原因造成本合同未能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除应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外,还需另行赔偿甲方损失。 10.3乙方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除应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外,还需另行赔偿甲方损失。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甲方将拒绝验收,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将由乙方负责。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任何一方均可通过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甲方责任和义务 14.1.1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按时汇报各项工作进度,并要求乙方随时接受工作监督和合理调整。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工作时,须征得乙方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服务周期。 14.1.2甲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的款项按时支付乙方各项费用。逾期超过15天以上,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恢复工作后,乙方提交各阶段成果文件时间顺延。 14.1.3为了乙方工作的顺利开展,甲方需配合完善各项工作,做好行政支持及申报材料的审核等工作,并提供办公、培训和验收会议场所。 14.1.4根据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相关标准要求,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本单位相关资料,并且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收集其他创建成员单位的相关资料, 协调各创建成员单位配合问题。 14.1.5为乙方顺利完成长乐区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任务,甲方须召集相关单位参加培训。 14.2乙方责任和义务 14.2.1乙方须根据招标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并应对申报材料的质量负责,因编制材料不符合要求或出现遗漏或错误,乙方应无条件补充、修改,不得再追加服务费,并保证不因编制材料有误,影响迎检工作。 14.2.2乙方不得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自行修改工作进度,有义务按时按阶段向甲方汇报工作开展情况,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 14.2.3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参加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验收的有关会议或现场会。 14.2.4乙方不得以长乐区水利局名义从事非法活动或与本次委托事项无关的活动。 14.2.5乙方须按约定使用与其有关的各项数据、文件和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发表、公开任何数据、文件和资料,若因乙方未经甲方允许使用各种数据、文件和资料均视为乙方违约,发现一次应支付违约金10000元,如有产生不良后果的,还应赔偿损失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捌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 福州市长乐区水利局 | 乙方: | 厦门绿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州市长乐区吴航街道朝阳中路1号 | 住所: | 厦门市湖里区华昌路134号A515 |
单位负责人: | 柯宝水 | 单位负责人: | 敖军军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18559171631 |
联系方法: | 18965165228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兴业银行厦门分行湖里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29920100100416832 |
签订地点: 长乐区水利局
签订日期: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