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广西德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生化学院科研实验室搬迁采购(GXZC2024-C3-004752-GXDY)质疑答复函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4/08/2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gxzc2024-c3-004752-gxdy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广西科技大学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德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一、质疑人基本情况:
质疑人:贺州邕和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八达中路32号5#1商铺
邮证编码:542800
法定代表人:和东贵
联系人:和东贵,联系电话:15777129789
二、质疑项目名称:生化学院科研实验室搬迁采购
质疑项目编号:GXZC2024-C3-004752-GXDY
收到质疑函时间:2024年8月21日
我公司于2024年8月21日收到贵单位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生化学院科研实验室搬迁采购(项目编号:GXZC2024-C3-004752-GXDY)项目有关问题的质疑函原件。对贵单位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向采购人汇报,经我方与采购人认真核实,现就质疑问题进行答复,具体情况如下:
三、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
质疑事项1:详见质疑函。
事实依据:详见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质疑函。
答复:
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87 号令)第七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更正公告(三)序号 6 新增内容为 “12.8 由采购人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验收费用由供应商负责。如仪器设备验收结果存在争议,则邀请该仪器原厂家工程师进一步验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供应商负责。” 这一内容未违反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七十四条规定,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也未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贵单位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2、更正公告(三)序号6“新增:12.9验收不通过(或无法维修)的仪器设备,按照广西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赔偿。”这一要求属于本项目的合理采购需求范畴。该要求的设定是为了确保项目顺利进行以及对国有资产的妥善管理,并非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贵单位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详见质疑函。
事实依据:详见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质疑函。
答复:
1、本项目的服务内容为科研实验室搬迁服务,总体属于技术要求较高的综合服务类型,其中对“各类精密仪器搬迁前状态的检测、性能确认、搬迁后的安装调试、仪器故障的维修并确保其恢复到搬迁前的状态及精度”这一环节,技术要求极高,是整个项目的关键核心与重中之重,需要极高超的技术能力方可胜任,其过程中哪怕是极其细微的偏差,都可能导致仪器性能的下降甚至无法正常运行,从而严重影响整个项目的推进和成果的达成。而且本项目还需供应商在搬迁完成后的一定时间内提供所涉及的精密仪器的维保服务。各类精密仪器不仅构造复杂、性能精密,还涉及大量中英文操作系统等具体工作,而且对于安装调试的技术能力有着极为严苛的要求。因此,对于供应商人才的要求,尤其是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需要具有一定的知识体系和能力储备,而学历、职称证书等均是知识结构及人员业务能力的一种体现,采购人完全是根据项目需求设置评审因素,该因素与采购需求、供应商的服务水平以及履约能力相关,与采购项目相对应,并非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2、采购文件中以“项目负责人具备本科学历的得0.5分,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得1分”、“拟投入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具备本科学历的得1分,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得2分”进行评审,完全是根据项目需求设置评审因素,并不存在贵单位认为的对大学专科学历人员的歧视或倾向于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潜在供应商的情况。本项评分设置与项目本身具有实际需求相适应,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也未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贵单位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3、本项目在采购文件中,对于学历的专业不作要求,供应商只需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供学历证书证书即可。学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人所接受的系统教育程度和知识储备量,以及具备较强的信息收集与处理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记忆力以及自我管理和自我驱动的能力,以适应不同阶段的学习任务和挑战,不能仅以学历专业来否定一个人的知识水平和综合实力。贵单位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4、在发出成交结果公告后的三天内,采购人会按招标文件明确的方式查询项目负责人职称证书真实性的,如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无法通过明确的方式落实证书真实性的情况,采购人会进一步要求成交人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原件验证,若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一),即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其中标、成交无效,并追究其涉嫌虚假应标的责任,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均由供应商承担。
5、学历和职称的评分设置,是为了确保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有足够的能力和素养,来应对搬迁过程中的技术难题、协调各方资源、保证搬迁工作的质量和进度,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对科研工作的影响。本项评分设置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及实际需求存在紧密关联性,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也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贵单位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3:详见质疑函。
事实依据:详见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质疑函。
1、本项目在采购文件中,对于职称的类别不作要求,供应商只要依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职称证书即可。
2、职称是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评定,职称评定是对一个的学历、工作年限、任职资格、工作业绩、科研成果、学术论文、职业道德等要求做出肯定。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工作业绩和实践成果是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拥有职称的技术人员通常在实际工作中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能够更好地应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问题。
3、科研实验室搬迁并非简单的物品搬运,其中涉及到众多精密仪器设备的拆卸、运输、重新安装和调试等复杂且关键的环节。这些环节需要技术人员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确保仪器设备在搬迁过程中不受损坏,并能在新的地点准确无误地恢复正常运行。
4、对于技术团队职称的要求,是对技术团队人员专业能力和经验水平的一种衡量和保障。拥有相应职称的人员通常在相关领域接受过系统的教育和培训,并且在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的技术成果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他们更能够应对搬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技术难题,降低因技术失误导致的设备损坏和实验延误的风险。
综上所述,本项评分设置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及实际需求存在紧密关联性,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也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贵单位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4:详见质疑函。
事实依据:详见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质疑函。
答复:
1、采购文件中已明确 “搬迁清单” 供参考,实际操作以现场对接为准。在实际搬迁过程中,仪器设备中难免还会存有以往实验过程中残留下来的试剂、气体。鉴于此,需要供应商对这些残留的试剂和气体进行妥善处理,确保在搬迁过程中不会因残留物质而引发安全问题,如泄漏、污染环境等。做为有经验的供应商,应考虑到搬迁过程中有可能存在的情况,因此,要求供应商制定详细的 “试剂、气体等的搬迁、保存要求”处理方案,目的在于为本项目提供更有力的保障,确保搬迁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同时保障人员安全和环境安全。
2、本项评分设置与项目本身具有实际需求相适应,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也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贵单位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贵单位所质疑的事项1、事项2、事项3及事项4均属于“生化学院科研实验室搬迁采购(GXZC2024-C3-004752-GXDY)的更正公告(三)”所更正的内容,并非贵单位质疑函中所说的“更正公告(二)”相关内容。
我公司于2024年8月21日收到贵单位的质疑函原件,其中质疑诉求要求修改采购文件相关条款。本项目已于2024年8月19日开标,贵单位于开标后才提出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明显违背了采购项目的正常程序,如贵单位对采购文件存在疑问质疑,应在开标前提出,希望贵单位能够理解并尊重采购活动的严谨性与规范性。
贵单位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感谢贵单位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特此复函。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德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8月29日
附件信息:
贺州邕和桂贸易公司 质疑函.pdf
2.4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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