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武汉黄浦大街68号院安置住房电梯采购及安装项目答疑澄清(第二次)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北省
发布时间
2024/10/3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湖北省成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1. 招标文件中 P1 页关于招标范围:“精装修:......楼层显示屏及到站灯等的设计及安装.......电梯门与结构缝之间的封堵等”。
① 本项目为保障性住宅,一般不会配置楼层到站灯,望删除;
② 电梯门与结构缝之间的封堵问题,是否可以理解为“由电梯施工单位装完电梯,并配置电梯标准门框,由土建单位做好最后的填缝、刷白”?
答:①不删除,按招标文件执行。②电梯门与结构缝之间的封堵问题由土建单位完成。
2.招标文件68页有一个“客梯货物需求一览表”,与招标文件24页“专用条款”以及招标文件附件“招标清单20241024”中的电梯参数不一致。例如电梯载重、井道尺寸、顶层高度、底坑深度等参数均不一致。请提供正确参数。
答:参数以招标文件中第五章采购需求为准。
3.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3.2.2(1)商务评分标准 /企业获奖/1.投标人所投品牌制造商近三年(2021 年 1 月 1日至今),获得过由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奖项。提问: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每年颁发的奖项不只招标文件所列的 “全国百佳质量检验诚信标杆企业、全国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示范企业、全国电梯行业质量领先品牌、全国电梯行业质量领先企业、全国质量诚信标杆企业、全国质量诚信先进企业、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全国质量检验信誉保障产品、全国质量信得过产品、全国质量信用优秀企业、全国质量信誉保障产品,同时还颁发了“全国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品牌、全国电梯行业质量领军企业、全国电梯行业质量领先品牌、全国质量检验诚信企业、全国消费者质量信誉保障产品”等诸多荣誉奖项。这些奖项的设立都代表了中国质量协会对产品以及品牌的认可,而此招标文件仅仅对特定的部分奖项做出了加分,其他荣誉和奖项不得分,明显不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请予以修改。建议取消此项或者将中国质量协会颁发的其他奖项一并作为获奖得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4.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3.2.2(1)商务评分标准 /企业获奖/2.投标人所投品牌制造商获得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得 5 分。提问:“鲁班奖”为建筑类奖项,不适用于本次招标的电梯设备类采购,建议变更为“投标人参建电梯工程或所投电梯品牌制造商参建工程获得国家级质量奖项(如鲁班奖等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得5分。
答:此评分项修改为投标人所投品牌制造商参建工程获得过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或国家优质工程奖得 5 分。(提供电梯供货合同、其参建工程的获奖证书或表彰文件)。
5.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3.2.2(1)商务评分标准 /全球统一标识及技术平台/投标人所投品牌制造商具有全球统一标识及全球统一技术平台的得 3 分。提问:目前国内市场上电梯品牌有近700家品牌,其中国产品牌占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而国产品牌均为自主研发,不存在技术转让,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全球统一标识及全球统一技术平台,并提供总部统一技术转让协议”,该项对国产电梯品牌具有明显的排他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情形。建议修改此条款。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6.招标文件第68页/客梯货物需求一览表中的电梯载重、基坑深度与冲顶高度等数据,与“项目招标清单“的数据不一致?提问:请问是否以“项目招标清单“为准?
答:以招标文件中第五章采购需求为准。  
本项目最新版招标文件将以邮件方式发送至各投标人代表报名时邮箱。
 
湖北省成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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