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1/01/2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ztzfcg-2020-008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ZTZFCG-2020-008 

二、项目名称:杭州市余杭区区级防汛物资储备与管理维护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健民路7号F栋厂房101-3            

被投诉人:政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余杭区临平顺风路535号32号楼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杭州雅海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949号佳源银座12层1202室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1杭州市余杭区应急管理局杭州市余杭区临平世纪大道928号世纪大厦B座

四、基本情况

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对杭州市余杭区区级防汛物资储备与管理维护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TZFCG-2020-008,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发送了补正通知,于12月28日收到补正材料,经补正,此项投诉符合政府采购投诉条件,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于2020年12月21日起正式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评标过程,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没有执行,导致项目价格分计算有误。事实依据:(1)12月11日本项目政采云远程开标大厅截图如下:所有投标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后边均未标注评审价。而政采云远程开标的项目有小微企业价格扣除计算价格分的,最终报价一栏里均标注了“评审价”,类似项目政采云远程开标截图如下:由此可见,12月11日本项目开标并未进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计算价格分。(2)政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给我公司的《质疑答复函》称我公司“不能认定为小型或微型企业”。我公司在《质疑函》质疑事项1中只是依据远程开标大厅显示各家均无小微企业价格扣除的评审价这一事实,质疑评标时未进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计算价格分。而政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明显是偷换概念,避而不谈是否进行了小微企业价格扣除计算价格分,反而称我公司“不能认定为小型或者微型企业”。(3)本项目招标产品15种,我公司如实提供了本公司和14种产品生产商的小微企业证明资料。只有“应急救援照明灯塔”非小微企业生产。以1个产品不是小微企业产品来否定其他14个小微企业产品,不对其进行应有的小微企业价格扣除计算价格分,这是典型的懒政不作为。政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枉顾国家各部委、浙江省人民政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所做的种种努力,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信部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的《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创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于不顾,搞一刀切。这对于本项目各投标供应商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投诉事项2:关于中标供应商杭州雅海科技有限公司质保期问题,政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回复没有提供客观证据,不能令人信服。事实依据:12月11日本项目政采云远程开标大厅截图如下:有目共睹,本项目各投标供应商共见,杭州雅海科技有限公司的服务期明明就写着24个月。政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避而不谈政采云远程开标情况,只回复称:“杭州雅海科技有限公司的商务技术文件中对质保期的承诺为‘我公司承诺在百分之百满足招标需求的基础上,提供额外2年的免费质保期。’”参与投标的其他四家公司均未见过杭州雅海科技有限公司的商务技术文件,大家只看见远程开标大厅显示:杭州雅海科技有限公司服务期只有24个月;而且2年与24个月,是对同一时间量明显不同的写法。试问:我们该相信谁?!政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回复没有提供客观证据,缺乏说服力。投诉事项3:对于我公司《质疑函》质疑事项3、质疑事项4,政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并未实质性答复。事实依据:(1)12月12日本项目结果公告挂网。我公司通过“天眼查”网站查询了中标供应商杭州雅海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发现该公司经营范围并未包括“防汛物资”,以往招投标也无“防汛物资”类项目中标。于是我公司对该公司在本项目“类似项目业绩(0-3)”产生了质疑。我公司非常疑惑:一个经营范围里没有“防汛物资”的公司,在公开可查询到的信息里也没有过往中标过“防汛物资”的项目,同类项目业绩分如何获得?(2)我公司通过全国认监委的“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查询,杭州雅海科技有限公司没有进行过任何ISO认证或者其他信誉认证。我公司非常疑惑:一个经营十年的企业竟然没有任何认证认可信息,其技术力量、诚信情况依据什么可以得分?根据招标文件评分计算规则计算杭州雅海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分高达65.34分(满分70分),只扣了4.57分。且不说,产品参数、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是否完全符合;就是根据公开可查询资料显示,该公司目前条件达到如此高分也是十分可疑的,因而我公司向招标代理机构政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提交《质疑函》。政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回复称:“如果贵单位有异议,请给出实质性的证据。”难道第三方网站查询、全国认监委网站查询结果不算证据吗?当然,最实质性的证据是杭州雅海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这恰恰掌握在政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手中,我公司恳请余杭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调查杭州雅海科技有限公司本项目投标文件,以示公正。政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面对我公司质疑,在《质疑答复函》中没有正面回复杭州雅海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里提供了何年何月中标哪个单位的防汛物资类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或者合同以供人核实;而是避实就虚,说我们没有实质性证据,这不能让我公司信服。同理,面对我公司《质疑函》质疑事项4,政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既不说明“根据技术力量、知名度、诚信情况”打分的量化依据、各家得分明细情况,也不说明杭州雅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什么样的商务材料证明自己的技术力量、知名度和诚信情况;而是指责我公司没有提供实质性证据,这不能让我公司信服。我公司认为面对质疑,政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采用回避问题的伎俩,拒绝正面回复质疑无助于解决问题,实质性的证据就是杭州雅海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而我公司的质疑事项均不涉及产品方案、技术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等商业机密,政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根本无需避讳,直接正面回复我公司质疑就可以让人心悦诚服。躲躲藏藏只能让人感觉本项目评标不公正,缺乏公平性。目前在全国多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购项目中,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为项目结果公告的附件公示的,就是利于监督,防止证书、业绩造假。我公司请求余杭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中标供应商杭州雅海科技有限公司本项目投标文件进行调查,这是最直接的证据,以免招标代理机构——政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一面回避问题,以保密为由不公开被质疑的相关证据;一方面指责我公司质疑无直接证据。根据招标文件第29页“(十四)评标内容的保密:1、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中标单位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所有资料,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泄露”。现在,本项目结果公告已在12月12日发布,本项目的所有投标、评审资料都是可以由监管部门来调查的。因此,我公司恳请余杭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本项目进行调查,以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政采环境。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请求余杭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责令政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核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计算价格分。2、请求余杭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调查杭州雅海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关于质保期的部分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加分条件。3、请求余杭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调查杭州雅海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同类业绩项目信息是否属实。4、请求余杭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公布本项目各家技术商务得分明细,并调查杭州雅海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关于“技术力量、知名度、诚信情况”的商务资料是否属实。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项目编号:ZTZFCG-2020-008),2020年11月20日发布招标公告,11月26日、11月30日发布更正公告,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12月11日13时,共有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雅海科技有限公司等5家供应商投标,12月12日发布结果公告,杭州雅海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本项目于2020年12月15日签订合同,杭州雅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采购人发货,采购人于2020年12月19日签收并对货物进行验收。 二、投诉人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于12月14日向采购代理机构政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具体质疑事项为:1、评标过程中,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没有执行,导致项目价格分计算有误。2、中标候选人杭州雅海科技有限公司服务期只有24个月,不符合加分条件。3、中标候选人杭州雅海科技有限公司无同类业绩,不符合得分条件。4、中标候选人杭州雅海科技有限公司没有任何认证与认可,不符合得分条件。采购代理机构政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具体内容为:质疑事项1的答复:价格分计算无误,根据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能认定为小型或微型企业。质疑事项2的答复:根据评审专家评审符合加分条件。质疑事项3的答复:本项目评委会根据招标采购文件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如果贵单位有异议,请给出实质性证据。质疑事项4的答复:本项目评委会根据采购文件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如果贵单位有异议,请给出实质性证据。投诉人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确认收到该质疑答复函。 三、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须知”中“六、评标”“(十三)评标办法 2、商务、技术评标细则”:报价是中标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依据。注: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中小企业局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2]11号),对小型或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6%的扣除,并用扣除后的价格计算价格评分。同时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投标人被认定为小型、微型企业:(1)投标人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所属行业规定为小型、微型企业【注: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2)投标人所投标项内产品均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服务【注: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工业行业”规定提供制造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四、招标文件“第五部分 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中“报价文件”“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及其他相关的充分的证明材料中小企业声明函及其相关的充分的证明材料”填写说明“2)中型企业不享受价格扣除,小型、微型企业的行业类别由评审专家结合投标人出具的证明材料认定;经认定不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不享受价格扣除;3)所投标项内的产品如由多个企业制造的,在填写企业类型时,按产品生产企业中规模最大的企业类型填写;4)投标产品制造商投标,提供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及其相关的充分的证明材料;代理商投标,提供投标人及产品制造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及其相关的充分的证明材料;5)注:小型、微型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提供:a)《中小企业声明函》;上述证明材料提供不齐全的,不能享受价格扣除。” 五、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须知”“六、评标”“(十三)评标办法 2、商务、技术评标细则” 技术分规定:质保期“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年加0.5分,最多加1分。分值:0-1分”。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项目技术规范和服务要求”“四、供货与质量要求” 第5项载明:★产品质保期限:本项目移动照明灯塔、发电机免费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三年,其余所有的产品免费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一年,质保期内要求免费上门服务,并严格按照国家三包规定执行。杭州雅海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了“杭州雅海科技有限公司资信技术标中关于质保期的承诺”载明:我公司承诺在百分之百满足招标需求的基础上,提供额外2年的免费质保期。 六、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须知”“六、评标”“(十三)评标办法 2、商务、技术评标细则” 商务分规定:投标人资信“评分内容:根据技术力量、知名度、诚信情况,由评委进行分析比较、评议、打分,分值:0-2分”;类似项目业绩“评分内容:投标人自2017年1月1日至今同类项目合同业绩进行评定:供应商提供同类项目合同,每个合同得3分,最高得3分。(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进行证明,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分值:0-3分”。杭州雅海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了“杭州雅海科技有限公司资信技术标中自2017年1月1日至今同类项目合同业绩”载明了设备采购合同一份,合同双方分别为杭州仓达科技有限公司和杭州雅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未注明签订日期,投标文件中未有与该合同相关的发货清单、签收单和货物验收单等相关资料。 七、投诉处理阶段,杭州雅海科技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供了设备采购合同一份,除合同签订日期外,该合同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的设备采购合同一致,该合同的签订日期为2020年5月18日,其同时提供了2020年6月10日杭州仓达物资发货清单、2020年7月18日杭州仓达物资货物签收单和2020年10月11日杭州仓达物资货物验收单各一份。 八、投诉人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报价明细清单共有15项产品,其中序号1产品“应急救援照明灯塔”备注“/”,其它14项产品的备注均为“小微企业产品”。 九、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为100分,其中商务、技术70分,价格分30分。中标供应商杭州雅海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为65.34分、价格得分为26.11分、最终得分为91.45分、排序第一,投诉人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为58.9分、价格得分为30分、最终得分为88.9分、排序第二。评标委员会对中标供应商杭州雅海科技有限公司“类似项目业绩”的评审打分均为3分,对“投标人资信”的评审得分分别为1分、2分、2分、2分、2分。 

2、处理结果: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产品之一“应急救援照明灯塔”不为小型、微型企业制造,不符合招标文件“所投标项内产品均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要求,评标委员会未对其价格给予扣除并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并无不当,其关于“本项目招标产品15种,我公司如实提供了本公司和14种产品生产商的小微企业证明资料……这对于本项目各投标供应商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的主张缺乏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另外,本机关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是否为小型、微型企业认定存在不当;同时,投诉人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五家供应商中一家或数家的报价应当给予而未给予价格扣除”,其关于“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没有执行”的主张缺乏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据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评标过程,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没有执行,导致项目价格分计算有误”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杭州雅海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对招标需求“产品质保期”的响应为“我公司承诺在百分之百满足招标需求的基础上,提供额外2年的免费的质保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年加0.5分,最多加1分”进行评审打分,并无不当。政采云平台展示信息不为评审依据,其与投标文件存在差异,不影响中标供应商杭州雅海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有效性,也不影响评标委员会评审打分。据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关于中标供应商杭州雅海科技有限公司质保期问题,政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回复没有提供客观证据,不能令人信服”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中标供应商杭州雅海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否包括“防汛物资”、是否具有“防汛物资”类项目中标的公开信息,与其是否具有本项目类似业绩之间不具有必然联系,投诉人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一个经营范围里没有防汛物资的公司,在公开可查询到的信息里也没有过往中标过防汛物资的项目,同类项目业绩分如何获得”的主张缺乏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中标供应商杭州雅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类似业绩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未有签订日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自2017年1月1日至今同类项目合同业绩进行评定……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要求,其“类似项目业绩”评审得分应予以修正,但修正后不影响排序,即不影响采购结果。中标供应商杭州雅海科技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交的设备采购合同的签订日期与投标文件不一致,且发货清单、签收单和货物验收单等资料均未随投标文件提交,故本机关对其关于“我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与杭州仓达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应急物资合同”的抗辩不予支持。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ISO认证或者其他信誉认证”不为评审因素“投标人资信”的指标,认证认可信息与供应商的技术力量、知名度、诚信情况之间也不具有必然联系,且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对中标供应商杭州雅海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人资信”评审打分存在超出分值范围或畸高等不当情形,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后打分,并无不当,投诉人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一个经营十年的企业竟然没有任何认证认可信息,其技术力量、诚信情况依据什么可以得分”的主张缺乏依据,被投诉人政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本条是由评标委员会结合所有投标单位在资信技术文件中提交的资料综合分析比较进行打分……属于主观分的范畴……由评委进行分析比较、评议、打分”的抗辩予以支持。另外,被投诉人政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未能就投诉人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事项进行实质性答复并附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质疑答复“本项目评委会根据采购文件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如果贵单位有异议,请给出实质性证据”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予以指正,但该不当行为不影响投诉人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据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对于我公司《质疑函》质疑事项3、质疑事项4,政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并未实质性答复”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四、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一部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规定,评标情况应当保密,本项目为余杭区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人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公布本项目各家技术商务得分细则”的投诉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投诉人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市余杭区区级防汛物资储备与管理维护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TZFCG-2020-008)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对其投诉请求“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核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计算价格分”和“调查杭州雅海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关于技术力量、知名度、诚信情况的商务资料是否属实”不予支持。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1年01月22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杜国强 

3、联系电话:8918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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