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关于为【城北还房出入口车辆管理系统及门禁系统】公开选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公告
金额
10万元
项目地址
重庆市
发布时间
2022/08/1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关于为【城北还房出入口车辆管理系统及门禁系统】 公开选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公告
我单位在重庆市网上中介超市公开选取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机构,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该项目为直接选取项目,由采购人从报名的中介服务机构中直接选定一家中介服务机构进行项目服务。
项目名称 | 城北还房出入口车辆管理系统及门禁系统 |
采购人 | 重庆市合川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投资审批项目 | 否 |
工程建设项目规模 | 投资额(100,000.00元) |
所需中介服务事项 | |
所需服务类型 | 工程造价咨询 |
服务内容 | 结算审核服务 |
中介机构要求 | 以采购公告为准 |
其他要求说明 | 无 |
服务时限说明 | 7日内完成 |
服务金额 | ¥2000.0元 |
金额说明 | 2000元包干。 |
选取方式 | 直接选取 |
需规避机构 | |
规避原因 | |
选取时间 | 2022-08-24 09:00:00 (选取时间到达后不接受报名,建议中介机构至少在选取开始半小时前完成报名。) |
采购人业务咨询电话 | 重庆市合川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3389668225) |
采购需求书下载 | 结算审核合同.pdf结算审核合同.pdf |
2022-08-19
详情请见原网站
(集团)
n工业投委部GJ—2002-0212
n有限公司
n重庆市合川工业投资(集美团
n(XX工程)
n市合川工
n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n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n制定
n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n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n重庆市合川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以下简称咨询人)经
n过双方协商一致,对XX工程进行编制工程预算,签订本合同。
n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n1、项目名称:XX工程:
n2、服务类别:B类:建设工程结算审核。
n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n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n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n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n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n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
n咨询业务。
n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n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从委托方提交完善资料起开始实施,预计30日内终
n结,并出具正式报告叁份。
n七、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肆份,咨询方执贰份。
n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
n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n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n住住所:所:
n电话:话:电
n年月月日日年
n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n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n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n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
n法继承人。
n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
n承人。
n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n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n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
n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n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
n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n咨询人的义务
n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
n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
n咨询业务。
n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
n外服务。
n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n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n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
n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n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
n密资料。
n委托人的义务
n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
n提供外部条件。
n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n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
n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n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n咨询人的权利
n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n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n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n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n委托人的权利
n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n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n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n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
n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
n偿责任。
n咨询人的责任
n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
n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n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
n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
n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n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
n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n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
n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n委托人的责任
n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
n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n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
n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n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n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n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
n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
n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n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
n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n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
n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n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
n原合同仍然有效。
n咨询业务的酬金
n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
n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n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
n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
n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n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
n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
n4
n目的支付。
n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n其他
n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
n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n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
n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n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n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n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
n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n合同争议的解决
n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
n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
n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n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n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按委托方提供的相关合
n同及规范进行。
n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
n询业务:(B类)建设工程结算审核。
n(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n(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凌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n(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n(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n(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n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n本合同签订后,委托方应及时将所需资料提供给咨询方,咨询方收到全部资料后30日内
n及时完成咨询服务工作。委托方委派曾庆琴代表与咨询人联系相关工作。
n第九条委托人应在五日内_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n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
n酬金:
n1、预算编制服务酬金:按3000元包干计取。
n2、酬金支付时间:出具结算审计报告后一次性结清服务酬金。
n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
n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三种方
n式解决:
n(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n(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n附件1:《中介单位监督管理制度》
n重庆市合川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n中介单位监督管理制度
n第一章总则
n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公司工程建设活动,加强对中介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
n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合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n第二条公司工作人员在中介单位监督管理工作中应保持严谨、公正、诚信、科学的态
n度,树立公司利益第一的宗旨,维护公司的形象与声誉,尊重事实,严格把关,将以下管理
n制度贯穿于公司与中介单位所签订的各类合同中,运用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及相关法律、法
n规对中介单位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n第二章勘察设计管理
n第三条规划组应严格按照中介合同并结合《区府办关于转发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
n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合川府办发[2017]5号)文件的规定,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进
n行严格监督管理。工投公司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存在下列违约行为有权进行违约金处理。
n(一)设计单位应进行实地踏勘,并在设计成果中提交现场照片等。若由于设计人员未
n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产生重大设计变更或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
n失的,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
n方支付已以交纳的设计费和因此造成发包方损失的赔偿金,设计费为实际损失部分的100%
n(不超过总体设计费用),赔偿金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依法解决。
n(二)设计单位应按合同及业主单位下达的时限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文件、来往邮件、
nQQ聊天记录、短信等)按时提供设计成果,每延误一天责任人承担违约金500元/天。
n(三)设计单位应严格把关设计质量,降低业主单位的投资成本,业主单位有权将设计
n成果送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优化和质量评判,若优化结果合理降低了投资成本,业主单位将对
n7
n设计单位进行违约处理。优化内容包括结构、保温节能等方面,结构降低率超出5%部分、保
n温节能超出10%部分,甲方将按降低率扣除设计费(以合同总价作为基数)
n(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地质勘察报告、设计任务委托书和现行规范标准及强制性标准进
n行工程设计的;成果不合理,导致最终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过多,变更的工程投资达到总投
n资20%以上的,直接上报政府相关部门处理。
n(五)勘察单位应实地踏勘现场,对地形变化较大的地方要提前做好预判,合理布置地
n勘钻孔点位。勘察单位应严格把关勘察质量,在勘察成果验收时,若业主单位发现存在布孔
n未钻,责任人承担违约金2000元/孔,发现钻孔进尺不足,责任人承担违约金200元/米,可
n累计计算,同时勘察单位还应按合同要求完成勘察任务。
n(六)项目开工前,勘察设计单位应负责向项目参建单位进行设计交底;项目施工过程
n中,勘察设计单位应参与处理有关勘察设计等现场技术问题,参与各阶段各专项验收工作;
n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勘察设计单位应主动配合各参建单位完善相关资料的签章手续办理。
n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文件、来往邮件、QQ聊天记录、短信等)派熟悉
n项目情况的技术人员到场配合工作,如未按约定时间到场且未提前一天告知业主单位改期的,
n应承担违约责任,责任人承担违约金500元/次。
n(七)勘察设计单位对存在争议的问题不得相互推诱,应向工投公司提供具有可操作性
n的建议,若发现第一次由业主单位进行口头警告,发现第二次责任人承担违约金500元/家/
n次。
n(八)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或成果与实际不吻合,造成工程变
n更,责任人将承担违约金2000元/处,同一项目发生三处以上直接纳入不诚信名单。
n(九)同一家勘察设计单位三次因违约处理的,直接纳入不诚信名单。
n第三章招标管理
n第四条造价组应依据中介合同的约定并结合《区府办关于转发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
n8
n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合川府办发[2017]5号)文件的规定对招标代理单位进行严格
n监督管理。招标代理单位受工投公司委托,应维护工投公司的利益,遵守职业道德,对工程
n招标质量负责。在工程招标过程中如有违背合同约定情形,工投公司将对代理单位进行违约
n金处理。
n(一)招标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代理及招标全过程的合法、规范、
n严谨、有序;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若发现代理单位违反上述要求,直接上报政府
n相关部门处理。
n(二)招标投标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图纸、工程量清单
n等不限于以上资料),经委托人审查后如有修改,须告知委托人,若未告知,经查证属实每次
n扣除招标代理费500元。
n(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对代理事项保守秘密;若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经查证属实,
n委托人立即解除中标代理协议,并追究代理单位相关法律责任。
n(四)因代理单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不专业、招标文件设置过于苟刻等)造成
n流标的,一次流标扣除代理费的2000元;二次流标工投公司有权中止代理协议,并不支付代
n理单位任何费用。
n(五)代理单位应接受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和指导,若不服从监督和指导,
n工投公司有权中止代理协议,并不支付代理单位任何费用。
n(六)代理单位完成全部招标工作五个工作日内向工投公司提供一套由代理人经办的全
n部招标工作资料,由工投公司存档(其中在代理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为原始资料);若不提供资
n料或提供资料不符合要求,工投公司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并扣除招标代理费500元;若不
n整改或整改不能按期完成,扣除招标代理费1000元;整改三次以上仍不合格,工投公司可扣
n除代理单位全额代理费用,直接上报政府相关部门处理。
n(七)代理单位不得将合同代理服务工作转让第三方,否则工投公司有权解除中标代理
n9
n协议,直接上报政府相关部门处理。
n(八)在实施委托业务过程中借用委托人的资料应全部归还委托人;若代理单位不归还
n相关资料,工投公司可全额扣除其招标代理费,并上报政府相关部门处理。
n(九)代理单位不得接受与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标咨询业
n务;若经发现,工投公司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
n(十)代理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若
n经发现,工投公司立即取消其代理资格并报请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n(十一)未按招标文件标准文本,擅自修改招标文件核心条款,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
n斤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若经发现,工投公司
n立即取消其代理咨格,并提请政府相关部门处理。
n(十二)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n综合上述,如代理单位在代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及超越代理范围等行为,经招标投标监
n督管理部门认定,工投公司有权解除代理协议,并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书面通报,代理单位
n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
n第四章造价管理
n第五条造价组应严格按照中介合同对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工程项目预结算编
n制或审核质量与中介费用挂勾,即预算编制单位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与区评审中心预算审核
n结果相比进行计费,结算编制单位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与区审计局的审计报告相比进行计费
n(因其它参建单位原因引起的误差除外)。
n(一)预结算报告总造价误差在±5%以内,中介费用按合同约定计费。
n(二)预结算报告总造价误差在+7%以内,中介费用按合同约定的80%计费。
n(三)预结算报告总造价误差在±10%以内,中介费用按合同约定的60%计费。
n(四)预结算报告总造价误差大于±10%,不支付中介费用,追究造价咨询单位相应责
n10
n任并报请区政府相关部门处理。
n注:如过程控制单位办理结算内审工作,按结算审核计费标准扣除费用。
n(五)因造价咨询单位原因造成工程预结算时间每延期1天扣减预结算费100元,以此类
n推。延期30天以上,工投公司有权不予支付咨询费。
n(六)因造价咨询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工程量漏算、套用定额错误及漏项等情况,
n经查证属实,每次责任人承担违约金500元。
n(七)造价咨询单位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发表不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咨询意见,工
n投公司有权部分扣除或全额扣除应支付的咨询费,如果给工投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将追究其
n法律责任。
n第六条:造价过程控制单位应严格按照咨询合同完成其工作任务,若不认真履职或违反
n相关规定,责任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n(一)审查建设工程合同(协议)并提出审查意见;若咨询单位不审查或审查不负责,不能
n提出审查意见,咨询单位承担违约金500元。
n(二)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并提出合理建议;若不审查或审查不负责,
n不能提出审查意见,责任人承担违约金500元。
n(三)根据工程资料对施工中的工程项目进行实际计量,审核月工作量报表及工程预付
n(进度)款,并对计量的准确性负责。若咨询单位串通施工单位弄虚作假或不认真审查导致进度
n款支付不合理,经查证属实,责任人承担违约金2000元,并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处理。
n(四)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增减工程造价代表工投公司与政府评审中心进行对接联系,
n并及时向我司人员汇报相关情况;若咨询单位未进行对接或处理不及时或未汇报工投公司进
n展情况,每次责任人承担违约金1000元。
n(五)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咨询单位应审查设计变更、签证或其它工程费用,并提供有
n关造价控制和降低造价的合理化建议;出具报告;若不出具报告或不提供建议,每次责任人
n1
n承担违约金500元。
n(六)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索赔事项,应提供工程索赔和反索赔咨询意见,并为其负
n责;若不提供咨询意见,每次责任人承担违约金500元。
n(七)及时提供材料、设备、绿化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价格咨询服务;若不及时提供或
n者提供价格不具有真实性,每次责任人承担违约金500元。
n(八)对工程建设有关合同产生的纠纷,提出咨询意见;若不提供,每次责任人承担违
n约金500元。
n(九)对工程结算进行初审,出具审核报告,配合工投公司完成工程结算审计;若无正
n当理不出具审核报告,工投公司有权解除咨询合同并不支付任何咨询费用,并上报政府主管
n部门处理;若不配合参加审计工作,每次责任人承担违约金500元。
n(十)作好工程造价过程控制日志,整理、建立工程造价控制档案并提供给工投公司一
n式四份,另电子文档一份;若发现咨询公司未作过控日志或未提供档案资料,每次责任人承
n担违约金1000元。
n(十一)每月向工投公司编报工程造价过程控制综合情况;若未提供,每次责任人承担
n违约金500元。
n(十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及法规等咨询服务,若有相关信息发布,而咨询单位未
n提供咨询意见,经查证属实,每次责任人承担违约金500元。
n(十三)咨询单位现场人员必须驻守现场,若发现咨询人员不到岗到位,每次责任人承
n担违约金500元。
n(十四)若造价过控单位违约处理3次以上或违约金累计达到3000元,立即解除咨询合
n同,不再支付咨询费用,并提请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n第五章监理管理
n第七条现场组应根据公司项目相关管理制度及中介合同对监理单位进行严格管理。监
n12
n理受甲方委托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甲方有权对监理的违规行为
n进行违约处理。
n(一)施工单位上报的技术方案审查失误或未审查,导致施工方案不合规范或措施不合
n理的,责任人承担违约金2500元,并更换不合格人员。
n(二)未及时认真或没有督促承包人复核施工图、发现施工图问题未上报或没有发现问
n题导致质量问题,每次责任人承担违约金1000元。
n(三)未按合同审查承包人的开工报告,在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未经业主认可默
n许承包人开工的,责任人承担违约金1000元。
n(四)不及时认真或审查和抽测承包人导线复测、水准复测成果及施工放样成果,而导
n致质量问题,每项责任人承担违约金1000元。
n(五)不定期对承包人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不向甲方上报安全文明施工进展情况。
n出现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承担违约金2500元;没有及时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工作
n不力,发现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不及时发出整改指令,或未发现重大质量隐患,每次责任人
n承担违约金1000元。
n(六)重点部位、隐蔽工程没有旁站监理或虽有旁站但是没有及时签证者,或没有及时
n按要求进行抽检、自检,每次责任人承担违约金500元。
n(七)上道工序不合格,同意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或合格没有及时签证而进行下道工序
n施工,每次责任人承担违约金1000元。
n(八)没有及时巡查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质量隐患或因工作疏忽未发现问题没有能
n及时发出指令,责任人承担违约金1000元。
n(九)没有及时审查承包人的自检表格,或不认真审查就予以签认,甚至弄虚作假,掩
n盖质量问题,虚报工程质量状况和工程数量,每次责任人承担违约金1000元。
n(十)监理工程师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发出指令,承包人拒绝执行,不向上级汇报或越权
n13
n处理,每次责任人承担违约金500元。
n(十一)没有按监理合同、监理细则要求进行监理的行为,每次责任人承担违约金500
n元。
n(十二)监理工程师利用职务之便向承包人介绍分包队伍或推销原材料的,工投公司有
n权扣除其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并将分包队伍清理出场,直接报区政府相关部门处理。
n(十三)总监理工程师未经甲方许可擅自更换的,一次责任人承担违约金5000元,其他
n专业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擅自更换,每次责任人承担违约金1500元。
n(十四)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不得同时不在现场,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根据监
n理职责应到场而未到场,发现一次责任人承担违约金1000元。
n(十五)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未按合同到岗到位,每次责任人承担违约金500元。
n(十六)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人员到位情况进行督查,如督查不力,每次责任人承担
n违约金1000元。
n(十七)监理资料未与工程同步,经查证属实,限期整改完成,若不整改或限期未完成
n整改,每次责任人承担违约金1000元。
n(十八)未按合同和行业相关规定履行其义务而失职的,有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
n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各格签字的;与被
n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
n害关系承担该项监理业务的,工投公司立即解除监理协议,并报请区政府相关部门处理。
n(十九)若监理违约处理5次以上或违约金累计达到10000元,立即解除监理合同,不
n再支付监理费用,并提请区政府相关部门处理。
n第六章违约处理及申报流程
n第八条,公司各职能小组根据中介合同约定,分别对相应的中介单位进行监督管理。规
n划组对征地、环评、地勘、设计进行监督管理,造价组对造价咨询、招标进行监督管理,现
n14
n场组对监理进行监督管理。
n第九条公司各职能小组责任人员发现违反中介合同约定的行为,应书面提出处罚意见,
n依次经内审组、项目负责人审定后,报总经理审批。由内审组根据经审批的处罚意见填制违
n约处理通知书(另行印制,一式三份),处罚通知书由各职能小组进行送达并签收取证,同时
n送财务管理部留存。
n第十条违约单位收到通知10个工作日内在工投公司财务管理部缴纳违约金,若违约单
n位拒绝缴纳违约金,由财务管理部在其应付中介费用中双倍扣除违约金。
n第十一条,公司各职能小组分别对使用的中介单位进行后评价,负责向内审组提供相关
n资料。由内审组进行综合汇总,每年年底经公司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将尽职负责的中介单位
n评为优质中介单位,优质中介单位作为下年首选合作对象。
n第十二条由纪检办负责对中介单位进行不定期巡查,若发现中介单位违约而公司管理
n责任人未进行上报处理,视为该管理责任人严重违纪,并纳入绩效考核。发现1次,进行通
n报批评;发现2次,由纪检办进行约谈,当年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发现3次,当年考核评
n定为不称职。
n第七章附则
n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实行。
n第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归重庆市合川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n15
n联系我们
上海总部:上海市浦东新区中科路1750号1幢张江科学之门模力社区606-607室
无锡分公司:无锡市新吴区江溪路77号北航投资(无锡)科创中心303室
邮 箱:bd@datauseful.com

给力助理小程序

给力讯息APP

给力商讯公众号
服务协议
版权所有©上海优司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沪ICP备2022009382号 沪ICP备2022009382号-1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