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此项目包含(不仅限于)配件、润滑油、运输、维修、维护、保养、安装、吊车、转运换下配件至指定地点和清理现场等所有相关费用,均包含在合同条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
1.本项目采用简易验收程序,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的原因造成,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需的技术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及时性。
2.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3.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份数及格式向甲方提供成果内容的书面化文本及电子文件。在服务期间,义务解答甲方的询问,并提出优化的意见。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合同分包或转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承担本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
5.乙方及乙方服务人员应具有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的相关资质,服务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乙方工作人员应该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熟悉相应编制、评审和备案的流程,确保按照合同约定进度和其他要求完成工作,获得相应的批复文件,乙方不得抄袭或外泄甲方任何商业机密。
5.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服务工作,并确保服务过程中各方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1.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内容的,每延误一天应按合同金额2%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5天内,乙方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可向乙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乙方除承担本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外,还应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服务的;
(2)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要求且未及时纠正的;
(3)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的。
3.甲方解除部分合同的,甲方可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与乙方未完成部分的服务;乙方应承担甲方购买类似服务的额外费用,并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1.未尽事宜,须经甲、乙方双方共同协商,作出书面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就本事项在线上及线下签订的合同存在不一致的,以对乙方要求更高的为准;
2.保密义务: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具有保密义务,保密期限为本项目终止后5年。
3.因乙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发生违约行为,按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甲方实际损失的,甲方有权在未付的合同款或者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4、签订地点和通知送达:本合同在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本合同列明的地址即为双方函件等有效的通知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须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由变更方承担相关不利的法律后果。
5.合同份数及生效:本合同壹式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