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开福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刑侦业务楼系统集成采购合同公告
金额
2.2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9/15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货物类合同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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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明细.xls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KFCG-GK-202306140007-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开福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移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刑侦业务楼系统集成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KFCG-20230614000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签订合同后30天内完成安装调试。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侦业务大楼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产品运输、保管及保险 1.1乙方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1.2乙方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1.3乙方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2.安装调试 2.1乙方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2.2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施工图纸等,移交采购人。 2.3项目安装施工及验收所需的所有材料均由乙方免费提供。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0461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签订合同并货到后 支付合同金额的3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526661.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5,说明:安装且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6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7435.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正常运行稳定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再无息支付 4.2 收款账户: 建设银行北京金融街支行(中移建设有限公司:1100107080005900053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货物包装要求 1.1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1.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2.运输和保险 2.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2.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3.质量标准和保证 3.1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3.2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项目整体质保期为三年,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如超出产品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乙方需向厂家购买。 (3)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4)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5)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清单参数要求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6)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4.权利瑕疵担保 4.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4.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4.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知识产权保护 5.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5.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验收 1.1根据相关规定,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由采购单位按相关要求组织验收,供货方积极配合。在验收中发现有与合同规定不符的,采购单位不签发验收单。供货方在接到采购单位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予以纠正。 1.2在本项目全部货物完成安装、调试,系统稳定运行7天后,中标人向采购人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配套竣工资料(包含但不限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合同及货物清单、货物进场检验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设备安装调试记录、调试报告、试运行记录、竣工图纸等),由采购人根据合同规定和相关的国家标准对项目的实施结果进行验收,并对有异议和疑义项提出书面答复,无异议则双方签订《验收合格报告》,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1.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1.4验收不合格的,由乙方免费无条件修正达到要求、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保密义务 1.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2.合同价款支付 2.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2.2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2.3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2.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2.5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3.伴随服务 3.1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3.2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3.3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4.合同的变更 4.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4.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4.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5.合同中止与终止 5.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5.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宜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6.合同转让和分包 6.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6.2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6.3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7.不可抗力 7.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7.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7.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8.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水电费及配合费用由乙方承担,项目税费及不可预计的费用、通过验收、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见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货物类)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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