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数量
总价(元/年)
备注
1
2021.5.19施救站服务采购
年
2798000.00元/年
第一年
2
第二年
3
第三年
合计报价:
小写:8394000.00元/三年
大写:捌佰叁拾玖万肆仟元整/三年(本项目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采购人指定方式
1、服务履行期间,乙方与所聘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人身意外保险及社会保险,配备个人防护装备,统一着装、统一佩戴作业上岗证。乙方所聘司机应持相符合驾驶证或特种车辆驾驶证,具备相应的施救服务能力。
2、采购人对乙方的所有工作有知情权及监督指导权,有权要求乙方整改,但不干涉乙方的合法经营自主权。
3、采购人对乙方场地建设、车辆设施、人员要求、服务质量具有指导监督权,乙方的场地建设、车辆设施、人员要求必须有利于车辆拖拽、停放、保管,符合采购人的使用要求,并按工作需要要求中标人适时增加场地、人员、设施设备,增加场地、人员、设施设备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4、采购人所有扣留的车辆放行只能由采购人行使,采购人放行车辆时必须开具《车辆放行单》。乙方对采购人开具的车辆放行条无否决权。对超期不来接受处理的车辆或无主车辆,由采购人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乙方配合采购人做好清理、移交、搬迁及台帐整理等相关工作。
5、乙方按照采购人要求建立好车辆保管台帐,严格执行车辆出入管理制度,对采购人委托扣留的车辆均需开具《收车保管凭证》给采购人。严格执行采购人制定的扣留车辆发放规定,不得私自放车、私自处理车辆,如私自放车及私自处理车辆所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赔偿由乙方全部赔偿。
6、乙方服从采购人的指挥管理,严禁乱收费行为发生。
7、突发性自然灾害救援和大型警保卫工作(短期)需要,乙方在采购人的指挥下无偿开展救援和清障工作。
8、乙方所有场地的安全、消防等软硬件设施必须达到本招标文件安全和消防设施设备的标准和要求。
9、乙方按照采购人要求建立停车场和扣留车辆管理系统,包括进出车辆照片、电子台帐等,并做到采购人可随时通过网络远程查看、审核和监督,网络远程监控系统费用由采购人承担,停车场内部监控系统费用由乙方承担。
10、乙方确保扣留车辆的安全,对停放在施救站场地内的车辆要做好防火、防盗等保管工作。中标人在保管车辆期间,因乙方原因造成保管车辆及保管车载物品损毁、灭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赔偿损失。
11、乙方施救站(含停车场)必须24小时专人值班执勤,确保快速联动及车辆安全。
12、乙方施救工作必须迅速及时、安全文明。无特殊情况下,接通知30分钟内赶到现场高效作业。
13、采购人扣留车辆需要切割、恢复原状由乙方在施救单位场地进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4、采购人在乙方中标后,对上述事项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与实际支付的服务费用挂钩。(考核细则附后)。
15、采购人在交警、财政部门的监管下对超期滞留车辆进行报废处理,不得未经申报私自报废或不在财政规定有资质的报废公司处理,因不按规定处理引发的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1.本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要求进行一般程序验收。
2.项目验收需满足国家强制要求及本招标文件的规定达到合格标准,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1、乙方需要按投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参数,对场地、人员、设备设施满足甲方需求。
2、乙方要按甲方的管理制度对行政执法车辆拖拽、称重、卸载、车辆及货物的保管进行管理。
3、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须维护甲方形象。
如发生违约,则按上述7. 1项、7. 2项执行
1、放行的交通违法车辆按服务价格、实际停放天数(不超过15个工作日)计算拖曳费和停车费(注:实际停放天数,是指交通违法车辆录入扣留车辆管理系统之日起至《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出具《扣押物品返还凭证》返还日期止的天数。下同)
2、交通事故车辆按服务价格、实际停放天数(以交警事故处理部门《放车单》开具日期为准、最长不超过135天)计算停车费;
3、车主逾期不接受处罚的,交警部门1个月后清理造册经登报公示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罚的即可依法销毁车辆。交通违法超期滞留车辆依法销毁处置费用按实际处置台次、金额结算,在超期滞留车辆处置后3个月内按实支付到位。当处置车辆的残值大于停车费用时,超过部分上缴国库;残值小于停车费用时,全额补偿停车场公司,不足部分采购人不另安排停车费用。
4、服务商兼营事故车辆救援的,在车主自愿前提下,按物价部门有关有偿服务收费指导价格和车主协商进行,其经济行为不包括在本标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