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服务类采购项目 | 2022-08-10 |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闽清生态环境局
乙方:福建省环境保护设计院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24]FJBC[GK]2022004-1的闽清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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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单位) |
服务标准 | 金额 (元) |
1-1 | C0908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按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2008)、《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等国家城市环境噪声技术规范,结合闽清实际,编制闽清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及相关图集,并通过专家评审等 | 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指南要求,开展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和监测点位调整、定位工作,并于2022年8月底前完成编制工作等 | 1(项) | 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指南要求,开展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和监测点位调整、定位工作,并于2022年8月底前完成编制工作等。 | 148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壹拾肆万捌仟元整元(¥148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 天内交付;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梅溪路76号;
4.3交付条件: 提交报告,专家验收意见,区划分方案及相关图集。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无。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提交形式:《闻清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2.技术咨询工作成果验收标准:项目通过专家技术审查为准。。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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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30 | 合同签订后预付30% |
2 | 30 | 按合同要求成果通过专家评审后支付30% |
3 | 40 | 成果通过县政府审定并印发实施后支付40%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完成款项结清。
10、违约责任
无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双方确定,出现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合同主体灭失等情形,本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可以解除本合同。如乙方未能在双方约定的交付日期节点达到本项目验收条件,甲方有权扣除10%的合同支付金额。。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采购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6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 福州市闽清生态环境局 | 乙方: | 福建省环境保护设计院有限公司 |
住所: | 闽清县梅城镇梅溪路76号 | 住所: |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飞北路456号核应急指挥中心5至7层 |
单位负责人: | 刘会杯 | 单位负责人: | 陈志扬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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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15980206512 |
联系方法: | 13110516068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2252000000401657 |
签订地点: 福建福州
签订日期:2022年08月10日